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适配人群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装置运行班组长使用场景承包商入厂,边生产边施工,动火作业许可
制定目的怕承包商乱干活出事,开工前要检查,干活时得盯着,不然容易出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所有跟公司签了合同的外包单位。
职责分工安全部天天查承包商,行政部管进度和交底,生产部门盯现场,谁出事谁负责。
管理要求进厂要办证、戴安全帽、禁带火种、动火要许可、进设备要监护、动土要审批、用电要合规、高处要系带、吊装要有方案、车辆要办证。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和行政部一起查,现场必须有监护人,没证没监护就干活,一次罚50到100元,严重就停工,再犯就清退。

1.目的: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开工前准备检查、作业过程监督等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与公司有签约关系的单位适用。

3.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4. 安全规定及处罚

4.1 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若违反罚款100元。

4.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应持有安全管理部开具的作业证明,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不办理手续进入作业区,罚款50元。

4.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违反者罚款20元。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违反者罚款100元。

4.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违反者罚款20元。

4.1.5 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4.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否则罚款50元。

4.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否则罚款50元。

4.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否则罚款50元。

4.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罚款50元。

4.2 严格车辆管理

4.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否则罚款50元。

4.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否则罚款50元。

4.3 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4.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否则罚款50元。

4.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否则罚款50元。

4.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否则罚款50元。

4.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否则罚款50元。

4.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罚款50元。

4.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5 安全监督管理

5.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行政部要负责组织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5.2 行政部和施工所在部门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5.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5.2.2 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承包商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5.2.3 监督承包商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5.3 行政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5.3.1 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5.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承包商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5.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5.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5.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5.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行政部、安全部门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承包商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化工企业电工

适配人群化工企业电工,防爆电气安装工,低压运维人员使用场景化工生产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变配电室作业
制定目的化工厂电工作业容易触电、起火、爆炸。设备老旧,环境潮湿,还有易燃易爆气体。怕工人不懂乱碰带电部位,怕灭火方法错,怕漏电没人管。
适用范围所有电工,包括新员工、临时工、外单位支援工。覆盖全厂厂房、仓库、贮罐区、配电室、作业现场。
职责分工班长盯现场,师傅带新人,电工自己守规程。持证才能上岗,生病了要调岗。谁操作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管理要求验电再干活,停电挂警示牌。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防爆区装防爆电器。灯电压按场所分36v或12v。登高要用绝缘梯。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周查记录,车间主任天天看现场。没验电就动手,扣当月奖金。没持证上岗,立刻停岗培训。事故瞒报,直接调离岗位。

化工企业的电工安全规定

一、安全规定:

1、化工企业的电工除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及本通则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其相应专业的电气规程。

2、企业电工应自觉学习有关规程,积极参加培训教育,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新参加工作或调来人员,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外单位支援工等,均应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之后取证,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电气工作人员须经医生鉴定无防碍从事电器工作的病症,发现有防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者,应及时将其调换工作。

4、电工应熟悉掌握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法,及有关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找医生诊治,在医生未来之前应先施行急救。

5、应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通过应该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黄砂等进行扑救。

6、熟悉本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和贮罐等的防爆等级,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严格招待的cd90a4-83《化工企业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定》,正确选择和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电器设备。

7、任何电气人员安装化工生产设备的电器部件,以及临时用电,要通过设备所在接线车间的车间主管领导。

8、验电

(1)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2)电器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3)安装电灯,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灯口细纹接在零线上。

9、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服。严禁使用锉刀和刚皮尺等。邻近相导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

二、低压回路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取下熔断器,在刀闸手把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前必须验电。

1、电器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设计有操作开关时,设备开停,必须使用操作开关,禁止连接刀闸。

2、在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等级的电器设备。

3、一般携戴型工作灯不得超过36v.

4、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如潮湿地或金属设备内作业时灯不得超过12v.

5、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供电系统和变配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法,并具有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6、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灯各种制度的规定。

7、使用梯子或登杆作业,要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三、低压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及回路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可靠运行。

1、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定值为50毫安,雷雨季节可放大刀75毫安,其动作时间小于0.1秒,并具有及时特性。

2、脉冲型漏电保护器触电电流动作定值为30毫安,漏电电流动作定值为100-150毫安,触电电流动作跳闸后,延时20秒后允许重合一次,漏电电流动作用,不允许重合。

3、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现象时,应随即拉开开关,及时请电工进行修理,以防止扩大停电范围。但是,对有意迫使漏电保护器拒动或退出运行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究责任。

4、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应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5、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除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外,对断路器部分,应按低压电器有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某化工企业安全教育

适配人群安全环保处人员,分厂负责人,班组长使用场景新员工入职,分厂级培训,班组日常教育
制定目的新员工多,岗位风险不清楚,容易出事。大家安全意识不够强,老员工也常忘规矩。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人,包括新员工、实习生、调入人员、班组长、管理人员。
职责分工副总管公司级教育,分厂负责人管分厂级,班组长管班组级,安全环保处统筹协调。
管理要求三级教育必须完成,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学时不能少,内容要讲事故案例和应急方法。
监督与检查安全环保处检查进度,分厂安全员盯现场,没做完不许上岗,考试不过要重学,记录要留档备查。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教育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分厂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职 责

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3安全教育的要求、内容与形式

1、教育的要求

安全教育根据公司特点实行多样化、经常化、制度化。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2)、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

(3)、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

(4)、事故案例的学习与事故预案的演练;

(5)、消防、气防知识教育;

(6)、工业卫生知识教育。

3、 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

(2)、日常安全教育;

(3)、专业安全教育。

4安全教育组织及要求

1、 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基层负责人等主管以上人员。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由安全环保处负责,按不同要求组织参加各项国家规定的学习考核及其后续性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各类证书。

2、公司高管的安全教育统一由公司组织安全环保处负责,其教育内容为:

(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车间主任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教育培训,或参加市级以上安全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班。其安全教育内容为:

(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各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5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3)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险及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三级安全教育

一 生产岗位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级、分厂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时间不少于56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和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 公司安全生产的概况,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的介绍;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

(4)安全、环保与健康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5)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2、分厂级安全教育(二级)

分厂级安全教育由分厂负责人负责,分厂安全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1) 本分厂的概况、特点、生产经营手段和方法,工艺路线(工作程序)、工艺流程及危险品;

(2) 本分厂安全、环保与健康方面的组织、专业知识,工作环境、危险区域、要害重点部位及应急措施;

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

适配人群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审批人使用场景精细化工生产,危化品仓储,装置检修作业
制定目的动火容易着火爆炸,以前出过事,怕再烧起来伤人毁设备。
适用范围精细化工厂里所有动火的人、地方、工具,仓库动火也照着做。
职责分工老板是第一责任人;安全部管检查;负责人盯现场;动火人守规矩;监火人全程看着;属地领导管自己地盘。
管理要求先办证才能动火;分析气体合格才行;清掉周围易燃物;设警戒线;氧气乙炔瓶放够距离;火花不能乱溅。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不定期查,没证就停干;谁审批谁负责;监火人不在场就不能点火;不按要求做要追责,严重就换人;作业完必须清理现场、灭余火。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 <>;;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

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7禁火区

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8动火作业单位

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9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

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 基本要求

4.1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4.2企业应明确禁火区、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4.3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4.5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火人。

4.6动火作业前, 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7动火作业人员和监火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8动火作业前,企业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动火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等。

4.9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适用要求。

4.10作业人员应遵守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11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时,应同时执行相关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12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13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4.14企业应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5职责和资质

5.1 职责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a)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b)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c)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d)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e)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5.1.2 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5.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c)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d)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5.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

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5.1.5 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5.1.6监火人

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

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5.1.7 属地负责人

属地负责人(分厂厂长、车间主任、装置经理、仓库主管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a)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c)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d)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e)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8 动火作业分析人

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

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5.1.9 动火作业审批人

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

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5.2 人员资质

5.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5.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5.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企业应根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大小,明确动火作业等级及对应的区域。在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企业可以划定固定动火区。

6.1特殊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1.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6.1.4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6.1.5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的罐区(包括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以及单独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库房和生产单元动火作业。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6.2 一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2.1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3厂区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6.2.4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的动火作业。

6.3 二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3.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3.2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动火。

6.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动火。

6.3.4企业新建生产装置与原有生产装置或系统完全隔离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 动火作业的审批

7.1 动火作业审批

7.1.1 企业特殊动火作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属地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部门会签。

7.1.2 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当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因故不能审批时,可以书面授权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授权后的安全责任主要由授权人承担。

7.1.3 授权审批采用一次授权方式,并且授权人应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得二次授权。

7.2 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7.2.1 节日、假日(休息日)、夜间(当日晚20时至次日晨8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

7.2.2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

8 作业前风险分析

8.1 企业应制订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分析方法、分析人员、分析程序。

8.2 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

8.3 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检查表(scl)、作业安全分析(jsa)等风险分析方法,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充分辨识作业现场涉及的各类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设备特性和工况,生产工艺特点,作业点周边环境等,分析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及风险因素,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9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9.1 作业基本要求

9.1.1 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管理,属地负责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现场和生产工艺的管理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

9.1.2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监火,属地负责人应指定取得监火人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监火人。

9.1.3尽可能减少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

9.1.4进入反应釜、槽、罐等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降温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烟尘和高温等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9.1.5 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有毒物质,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依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1.6 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得进入动火区域;

9.1.7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9.1.8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9.3规定执行。

9.1.9 对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如冷水塔、玻璃钢容器、长线管道、包装桶等)经清洗、置换后因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准确取样分析的动火作业,需按9.3规定执行。

9.1.10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9.1.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1.12 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如: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13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9.1.1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1.15 平面封堵和高处防护

a)在涉及超过一层的厂房或一层厂房内在设备上方动火,应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确保动火时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物件不会飞溅掉落到下层厂房或下方设备上。

b)在高大设备、管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封堵、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溅或高温物体掉落至动火点下方及周围的设备、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沟、水封等。

9.1.16 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动火人、监火人应清理现场,关闭乙炔气瓶、氧气瓶,切断电焊机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

9.1.17经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由动火人、监火人随身携带,备查。

9.2 作业器具的管理

9.2.1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9.2.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2.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

9.2.4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设置防晒、防倾倒设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止回火器。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

9.2.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乙炔气瓶阀门;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乙炔气瓶和氧气瓶阀门、减压阀等接口处用专用管箍卡紧,不得有泄漏,压力表、阀门应灵敏完好。橡皮气管不得有鼓包、裂纹、漏气等缺陷。

9.2.6 焊机电源线、焊接导线、回路线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线,不得有破损、裸露等现象,不得用其它电线、金属物代用。电焊机接线应牢固,接线桩不得裸露。接地和接零保护齐全可靠。

9.2.7 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电焊机回路线应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体上,不得搭接在工艺管道、设备、电气和仪表设施等其它金属物体上形成回路。电焊机应用不燃材料遮盖,满足防水要求。

9.3特殊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9.1和9.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9.3.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9.3.3动火点所在区域负责人应预先通知本单位生产调度或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9.3.5 应保持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9.3.6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

9.4 作业过程视监控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做到“一票一录像”。

10固定动火区管理

10.1 设置条件

10.1.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0.1.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10.1.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10.1.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10.2管理要求

10.2.1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10.2.2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10.2.3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0.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10.3.1 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3.2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

11 动火作业第三方服务管理

11.1 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1.2 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1.3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11.4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执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1.5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可燃有毒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2.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在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的,应对设备、管道内和大气环境同时进行动火分析。

12.2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12.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允许超过60min。

12.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作业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全程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随时进行监测。

12.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仪器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2.6 动火分析人员应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并将动火分析报告单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根上。

12.7动火检测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3.1 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3.2 动火作业负责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施工作业负责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13.3《动火安全作业证》最终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检查属地和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13.4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13.5 动火作业完成后,由监火人和动火人共同进行完工验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由监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3.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人和监火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属地单位保存。《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

适配人群炼油工艺工程师,防腐技术员,硫化氢监测员使用场景高含硫原油加工,含硫装置检维修,硫化氢泄漏处置
制定目的怕硫化氢让人中毒出事。原油里硫多,加工时容易跑出来伤人。
适用范围炼油化工企业、设计施工方,经营单位也参考着用。
职责分工设计单位管选材防腐,生产部门控硫含量,设备人员查腐蚀,安全员盯监测报警,作业人员戴好防护。
管理要求装硫化氢报警仪,配防毒面具和呼吸器,画硫分布图,做设备防腐,密闭采样切水。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门定期查浓度和装备,车间主任监督落实,没做到就停工整改,防护不到位不准上岗。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____)、《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____)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条 炼油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____]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____]89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理,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涉硫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____]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九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三十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三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和危险点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____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与作业人员数量相同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及适量适用的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 作业防护

第三十六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仪表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作业条件选取佩戴好适用的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 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氨气等有毒介质及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险状态下进行的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应建立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

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办理和会签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作业防护的通用安全要求:

1、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设备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备的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

2、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人员应处于上风口。

3、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

4、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氯气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确认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

5、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氢气、液化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7、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8、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非常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9、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车间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车间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

10、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生产车间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四十五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时,在保证正常生产操作的前提下,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和暂停对泄漏源下风向地点的巡检,并作好相关记录。

处于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范围下风向的岗位人员,应立即撤离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在控制室或操作室的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停暂局部通风换气设施的运行,防止高浓度硫化氢的继续侵入。

第四十七条 在硫化氢泄漏扩散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岗位人员,岗位如无防毒面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他棉织物用水浸湿,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扩散的硫化氢、氯气、氨等亲水毒物。

第四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