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 适配人群 | 监督机构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安全监督,危大工程监管,停工复工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怕工人受伤,怕房子塌了,怕管不好施工安全,所以得立个规矩。 | ||
| 适用范围 | 北京所有盖房修路的工地,管施工的单位和人,还有监理、建设方。 | ||
| 职责分工 | 市里管指导考核,区里真去工地查,监督员要现场看,建设施工监理各自守好自己摊。 | ||
| 管理要求 | 开工前交材料,查危险项目,定期抽查工地,发现隐患马上叫停,整改完才让干。 | ||
| 监督与检查 | 监督员两人一组去查,带证件填记录,不改就罚,停工要验收签字,不配合就通报或移交处理。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6)。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9),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确定为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建施〔____〕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
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2)
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jd-3)
4.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jd-4)
5.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jd-5)
6. 恢复施工通知书(表jd-6)
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7)
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8)
9.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9)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jd-10)
1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监督员,工程队安监人员 | 使用场景 | 铁路工程施工,重点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工人干活不安全,设备乱用容易坏,出了事没人管。国家有规定得照着做,上面也下了文件要执行。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所有单位、项目、工地、车间,还有干活的工人和检查的人。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管总,部门盯重点,现场人员天天查,班组长带着干,老工人当安全员帮着看。 | ||
| 管理要求 | 定期大检查,新活开工前先查,每天有人转现场,发现问题马上改,危险地方跟班盯。 | ||
| 监督与检查 | 谁查谁签字,问题写清楚,整改要回查,不落实就通报,再不改就扣钱,严重就换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保障员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特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专职主管部门,是各级安全生产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牵头抓总”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要主动的接受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侧重监督组织工作;工程项目指挥部、子分公司(工程处)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侧重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 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至基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各级指挥部(经理部),各工程队(段、车间),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生产班组选配兼职安全员,形成覆盖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各项目、各工点的安全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第九条 各级专职安全 监督(检查)人员,应选择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班兼职安全员应当选择有经验的老工人担任。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 必须保持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相对稳定,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同意,并办好交接后方准离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为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要优先配备通讯、计算机和检查、检测等工具、仪器设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执行。
2、研究提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信息。
3、分析研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性会议,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或普遍问题,制定相关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4、组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加强本系统的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做好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侧重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及问题较多单位实施检查,必要时跟踪检查监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大伤亡事故、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与事故处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2、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督促指导各项关工作的开展,掌握、反馈执行情况。
3、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4、组织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和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掌握安全系统人员的动态,加强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及时向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
6、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深入现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施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与事故单位、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下属单位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轨道车司机参加培训、考核、审验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2、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途径、方法,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措施,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3、掌握并熟悉管内各工地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情况、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帮助基层检查人员工作的开展。
4、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典型引路,在本项目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填写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备查。
6、参加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办理有关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整改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
7、汇总、填报伤亡事故等报表,提出对管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8、收集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报送、传达,健全本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的各种台帐、资料,作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第十五条 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执行。
2、协助领导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参加安全大检查并作好记录,督促问题整改的落实。
3、熟悉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工程分布情况及重点、难点项目,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重点监控方案,做到项目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项目检查次数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关键工序跟班监控,检查情况应详实记录备查。
4、参加组织轻伤事故及配合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开展,掌握本单位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6、按时填报伤亡事故报表,健全台帐、记录等资料,提出对班组的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7、及时向上级反馈安全生产各种信息,向单位领导汇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安全检查。
3、主持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作好记录。
4、凡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作好记录。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督通知书,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5、对下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6、不断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7、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基本职责
2、熟悉管辖范围内工程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检查作业。
3、全面掌握管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检查控制,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控制项目要参与制定控制方案,加大检查频数,关键工序要跟班检查督促。
4、凡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通知书,并向领导报告。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每半年一次;集团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每季度一次;子、分公司(工程处)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工程队(段、车间、)或不设工程队编制的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一次安全大检查。
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写出总结向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检查制度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正式投产作业,工程施工条件变化、主要工序转换、重要施工设施调整,特殊气候条件,均组织专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制度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人员,要有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对管内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工程队(车间)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所管的施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状态和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详实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类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深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坚持边检查边改进,要不断提高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严重或者不能当即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控制度
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对管内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工程项目高、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监督的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视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主送受检单位,并作好留存。
第二十四条 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部门每半年,集团有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每季度,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书面材料。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按其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向安全委员会汇报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实施安全奖惩的建议、权限内的事故报告的审批,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综合协调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内业资料涉及到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的依据,必须按要求认真作好内业资料的填写、积累,并将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察记录,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安全报表、总结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因工 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伤亡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规定
1、轻伤1-2人事故,由工程队(段、车间)领导主持调查处理,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1-2人事故,由子、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3、多人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9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参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的不妥之处,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权。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c、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2、重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3、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4、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5、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路时间、籍贯、家庭现住址、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分析的原因、现场控制情况。
6、既有线施工中发生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停车的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伤亡事故统计快报,是指下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用电话或电传,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本单位每月、年度伤亡事故统计结果。
2、每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3、每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4、每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5、每年元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6、每年元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7、每年元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8、伤亡事故统计快报的内容:伤亡事故总件数,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事故类别,损失工天,损失价值,伤亡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各种数字、内容应与报表的数字、内容一致)。
9、统计报表的月(年)内事故件数、伤亡人数等,一律统计到该月(年)最后一日。伤亡事故统计快报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协作队伍的发生伤亡事故,按其单位资质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伤亡事故由雇佣单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单位公安、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单位公安部门主持,协助地方交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地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抄送同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上、厂区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企业单位,应按所在地、行业隶属关系报告统计事故。合资企业按伤亡人员合资前隶属关系或合资后的性质报告统计。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报告统计。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较多,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安全监督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规定如下:
1、火灾、国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2、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部门负责处理。机电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机电部门共同处理。
3、汛期水害事故,由施工部门负责处理。因水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施工部门共同处理。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后的业务培训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6、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单位的工会、人事、社保有关部门办理。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部门负责编制下达。
8、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或上级批复决定办理,纪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9、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帐项,机械、物资、安监部门配合。
10、安监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考核;计划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下达,安监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抄送计划、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经济奖惩兑现。
1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突破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单位及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与国家、行业、上级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工程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项目部青年安全监督岗实施
| 适配人群 | 青年安全监督员,青安岗岗长,项目团组织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项目部安全管理,青年职工监督,班组安全巡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年轻人干活不注意安全,出事故。大家凑一起盯紧点,少出错。 | ||
| 适用范围 | 四十岁以下的公司职工,项目现场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岗长管日常,岗员自己学规矩、戴帽子、查问题、敢说话、能停活儿。 | ||
| 管理要求 | 戴安全帽、查违章、报隐患、提建议、敢叫停、能越级说。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检查打分,领导要看表,没做到扣分,活动不参加要提醒,问题不改就上报。 | ||
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是企业共青团组织牵头,由青年职工组成,通过“青安杯”竞赛及其它活动参与企业管理的团的外围组织。
一、准入条件
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公司职工,愿意参加青安岗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可以申请成为青安岗岗员。
二、青安岗的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项目部领导做好青年工作,团结、教育、凝聚、服务青年,积极推动项目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项目部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青安岗的职责:
1、监督、检查、制止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违章、违制行为,并有权越级上报。
2、按照安全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违章、违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有权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建议领导“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四、青安岗长职责:
岗长负责本单位青安岗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公司青安岗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确保青安岗作用的有效发挥。
五、青安岗员职责:
1、自觉学习宣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带头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青安岗的安排,积极参加青安岗组织的培训、检查、会议和活动。
3、自觉配戴好安全帽、制止违章、查处漏洞,坚决同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做斗争。
4、按时上岗检查,发现问题正确处理并及时汇报。
5、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6、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岗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职工做出表率。
7、参加青安岗的有关会议和青安岗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青安岗的教育和培训。
8、有权在作业场所危险的情况下,向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可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违章行为,对不服从管理者,可越级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有权对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青年安全示范岗”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组
织
建
设
(20分)
1、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2分)
2、现场标牌齐全;(2分)
3、日常活动制度健全;(2分)
6
1、根据本岗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目标;(5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内容符合规定;(5分)
10
1、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有实施细则;(2分)
2、每月有考核;(2分)
4
教
育
培
训
1、加强舆论宣传;(2分)
2、现场氛围好;(2分)
1、每月定期开展安全活动;(8分)
2、内容丰富,形式多样;(4分)
12
1、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月各项活动。
现 场
管
理
(35分)
1、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5分)
2、安全管理台帐齐全,分类合理;(5分)
1、积极开展现场违章行为纠偏查处及监督;(5分)
2、有查处及监督登记总结;(5分)
现场安全措施齐全,安全环境和条件符合规定。
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各类安全大检查、安全整改措施等项目的整改落实,记录齐全。
5
技
能
(15分)
个项目部应举办至少1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测试,有活动记录;
通过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青工安全技能。
采用互帮互学、现场讲解、跟班实践等形式,帮助青年新职工提高业务素质。
3
特
色
工
作
(10分)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青年职工为安全管理献计献策。
考核人: 考核日期: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
| 适配人群 | 环保执法人员,危废产生单位,危废经营单位 | 使用场景 | 危废监管,专项检查,隐患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危险废物乱堆乱放,污染水和土,伤到人和动物,特别是靠近水源和住人的地方。 | ||
| 适用范围 | 管化工厂、金属厂、危废处置单位、电子垃圾拆解点、长江边企业。 | ||
| 职责分工 | 县里环保大队查大问题,乡镇服务中心盯日常,企业老板管自己厂子,工人守操作规矩。 | ||
| 管理要求 | 危废得有专用仓库,转移要填联单,应急预案每年练一次,设备定期保养,不准无证拆电子垃圾。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查一遍,年中年底重点查,查出问题发整改单,不改就罚钱,严重就关停,谁检查谁签字留底。 | ||
为确保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规范我县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管依据
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三、监管范围及内容
(一)监管范围
1.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等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电子类废物产生单位及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4.长江、荆南四河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 监管内容
1.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排污口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落实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运输及交接记录台帐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测情况;
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运输要求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要求,严查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日常与专项检查时间
日常检查每月一次,每年5-7月和11月-12月对辖区内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进行集中式专项检查。
四、监管步骤与方式
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各乡镇环保服务中心、大队有关科室根据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监管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并将监管情况于形成报告上报。
根据各乡镇日常检查情况的结果,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执法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在年中与年末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组织落实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通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按照《固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履行或者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通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活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了解共性、分析差异性,掌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县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 适配人群 |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元件制造企业,安装施工单位 | 使用场景 | 长输管道监管,工业管道投用,公用管道运维 |
|---|---|---|---|
| 制定目的 | 防止压力管道出事伤人伤物。怕管道漏气漏液、爆炸起火、毒气外泄。也怕设计安装不牢靠,用着用着就坏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压力大于0.1mpa、管径超25mm的气体液体管道。包括长输、公用、工业三类管道和它们的附件。 | ||
| 职责分工 | 设计单位管图纸安全,制造单位管零件质量,安装单位管施工靠谱,使用单位管日常用得稳当。老板要兜底负责。 | ||
| 管理要求 | 设计制造安装都得先拿证才能干。管道要有安全标记,出厂带合格证。必须做监督检验,定期检查,有隐患马上停用。 | ||
| 监督与检查 | 质检部门盯着查,不按规矩来就发整改书。没证乱干、不报备、不检验、不登记,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资格。检查记录要签字留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三)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四)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由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
(三)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
(四)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有安全标记。
(五)接受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 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专业无损检测单位)受建设单位或者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告知后即可施工,无需质检部门批准。安装单位告知质检部门后应当索要告之部门的告知回执,质检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三十一条 (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
(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 (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营运单位以及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记。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登记后,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 (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根据安全状况和使用经验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立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可以负责本单位特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经登记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四十八条 (操作人员要求)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 (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五十条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作到:
(一)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三条 (事故隐患处理)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登记部门。
第五十四条 (报废)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时,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质检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监察任务与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建设单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八条 (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九条 (监察人员条件)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事故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二条 (监察员权限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证件,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压力管道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第六十三条 (资格许可管理纪律)省级质检部门没有严格按本规定进行其分工范围的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的,国家质检验总局应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整顿。停止压力管道相关许可管理工作期间,相应管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一般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许可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制造许可而制造压力管道元件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经制造许可但超出制造许可范围制造者或擅自使用安全标记的,吊销许可证书;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应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相应型式试验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如重新进行的型式试验不合格,责令招回已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安装许可而安装压力管道者,责令停止安装,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安装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工作,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知,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派遣无资格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应制订公共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应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元罚款;
(十七)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八)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九)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特殊罚则1)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特殊罚则2)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压力管道,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人员、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特殊罚则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失职的,由授予许可或核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特殊罚则5)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未予废止的仍然有效。
第七十一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并协调有关压力管道的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三条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四条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年*月*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管道。
(二)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4.1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6℃的管道。
四、压力管道元件指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以及密封件、紧固件、膨胀节、阻火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监理安全监控
| 适配人群 | 现场监护人,动火人,用电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动土作业 |
|---|---|---|---|
| 制定目的 | 动火用电动土进坑这些活儿容易着火漏电塌方中毒,得盯紧点才放心。 | ||
| 适用范围 | 监理员、施工员、电工、动火人、监护人、挖土工、下坑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监理盯全程,电工管接线,动火人守现场,监护人不离岗,挖土人听指挥,下坑人按票干。 | ||
| 管理要求 | 动火后清现场、签字才走;电线架高防碰;坑边设栏挂灯;下坑先测气、戴帽系绳;盲板隔死危险源。 | ||
| 监督与检查 | 监理天天查,班长随时盯,没证不许干,措施不全就停工,谁乱来谁负责,出事追到人。 | ||
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
10.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监护人与动火人应共同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在居民区住户内动火结束后,应要求住户确认动火点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四)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1.用电负责人应办理《临时用电证》,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2.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施工作业,并负责检查。
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4.临时线路架空其高度在装置区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线路必须使用绝缘支架,禁止架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并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5.现场临时供电盘、箱要由现场专人负责保管;配电箱要为铁制;室外的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3米。
6.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扶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禁止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7.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做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8.临时照明的行灯应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内(如塔、罐、釜内),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
(五)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1.施工前应办理《动土作业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有关单位(部门)审批。
2.必须按《动土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在施工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人工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6.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的方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或施工材料堆放处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期和解冻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纹、不断落土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沿,不能安放施工机械及通行车辆;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或边沿休息。
(六)沟槽下等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现场监护人安全职责:
(1)现场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现场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风险削减措施不完善时,有权停止作业;
(3)现场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4)现场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立即报告。
2.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系方式;
(2)对未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风险削减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综合安全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证”有限期不超过24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
(2)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3)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等工作。
(4)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方案;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等。
(5)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以及存在危险性的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需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6)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①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②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
③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作业结束;
④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⑤分析氧含量19-23.5%(v/v);
⑥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经所在单位、事业部安全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
(8)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相关安全规定。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公共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
| 适配人群 | 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 | 使用场景 | 日常检查,特殊检查,联合检查 |
|---|---|---|---|
| 制定目的 | 怕检查不到位出大事,怕监管不严留隐患,怕新体系跑不起来,怕各单位糊弄差事。 | ||
| 适用范围 | 区安监局、建委、旅游局、商务局、体育局、文委、交通支队、消防支队、卫生局、公安分局、房管局、民防局、质监局、房地经营中心、北京站管理处、王府井建管办、雍和园管委会、东二环建管办、十个街道办事处。 | ||
| 职责分工 | 行业部门查自己管的,专业部门盯高风险,综合部门抽查兜底,街道属地盯现场,指挥中心统分数据,监察局盯着扣分加分。 | ||
| 管理要求 | 检查不能少次数,内容不能漏重点,案子三天内报,处罚21天内做,整改7天内复查,两人一起执法,处罚不能超幅度,隐患不能漏掉。 | ||
| 监督与检查 | 平台自动打分,每月汇总一次,谁扣分谁负责,月扣10分以上找主管领导谈话,年总分不到60分全区通报,结果进年度考核,季度年度都要分析报告。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能,保障全区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全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依据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的设置,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区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包括:区安监局、区建委、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体育局、区文委、区交通支队、区消防支队、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民防局、区质监局、区房地经营中心、北京站管理处、王府井建管办、雍和园管委会、东二环建管办以及十个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考核内容是各单位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履职效能、依法行政和履职效果。具体是:
(一)履职效能: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移送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行政处罚;监管对象整改之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查;是否发生二次督办的案件。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案件移送时限、行政处罚时限、整改复查时限、二次督办。
(二)依法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人数要求;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幅度要求。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有无两名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幅度。
(三)履职效果:是否存在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行业管理部门复核结果、综合监管部门抽查结果、安全监督员复核结果、公众举报、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 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本办法设置了扣分和加分两项考核评价标准。两项标准得分之和为各单位的综合得分。
(一)扣分标准
对不按工作要求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按此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每个单位基本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具体标准是:
1、检查频次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1)日常检查:
a.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b、专业监管部门检查频次:
消防支队: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火灾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火灾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火灾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质监局:对特种设备风险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其他专业监管部门: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c、综合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安监局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季度检查一次,至少抽查25%;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半年检查一次,至少抽查10%;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风险源适时进行抽查。
(2)特殊检查频次:公园大型活动安全事故风险源各部门检查频次为:大型活动开始之前,各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至少进行不少于2次安全检查;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各监督管理部门每天对活动现场进行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公园水面活动安全事故风险源体育局、卫生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平房院火灾事故风险源房屋管理局监管频次:一年三次,汛前普查、汛中巡查、入冬前检查。
检查频次少于上述要求,每少一次扣2分。
2、检查内容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对重点监督管理事项,专业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需进行检查,未进行检查的,缺一项扣0.5分。
3、案件报送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一般案件报送时限扣分标准:发现问题的单位需要在3天内将案件报送到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及时报送的扣2分。
有限空间作业案件报送时限扣分标准: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立案,将任务派送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一小时内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需要专业部门到现场检查的,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通知专业监管部门到现场检查。专业监管部门在两小时内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按时限报送检查结果的,每次扣2分。
4、行政处罚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执法部门在接到案件之日起21天内对需要进行处罚的监管对象进行处罚。超期未处罚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5、整改复查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在监管对象整改之后7天内,由责令整改的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复查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6、二次督办监察点的扣分标准:违反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案件移送时限、行政处罚时限、整改复查时限的具体要求,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督办,责任部门就相关问题回复后,区监察局对回复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仍不符合要求,进行二次督办。每发生一次二次督办,扣责任部门3分。
7、执法主体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每个环节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执法主体不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8、行政处罚幅度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执法部门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监管对象进行处罚,每发生一次违法处罚的,扣2分。
9、效果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复核中发现安全隐患处理情况不合格,每次扣责任部门分3分;综合监管部门抽查、公众举报发现责任部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新安全隐患,一个安全隐患点扣责任部门3分;每发生一次事故责任追究扣责任单位50分。
10、联合检查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和参加部门需在检查完成当日将检查情况上报指挥中心,未报送的,每次扣2分。
11、数据更新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从指挥中心分派数据更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风险源或监管对象的数据更新。未按时更新的,每次扣2分。
12、专项任务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各监管部门从专项任务开始之日起每天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上报的,每次扣2分。
13、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自查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对本部门监管范围的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自查期限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对未进行自查的企业发出通知,并进行电话告知。未进行通知的,每次扣2分。
(二)加分标准
各项工作时限将在时间剩余五分之一时自动预警提醒。考核对象提前完成相应任务,未发生预警提醒的,加5分。
第五条 各单位考核评价的分数由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的综合评价体系自动生成。实行日常实时计分,每月汇总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六条 对月扣分达10分以上的单位,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将扣分情况告知其主管领导。对年终综合评价低于60分的单位,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将扣分情况告知其主要领导。评价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第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考核评价工作,将对各部门的公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煤矿安全监管实施
| 适配人群 | 瓦检员,掘进班组长,采煤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井下采掘作业,瓦斯检查监测,探放水施工 |
|---|---|---|---|
| 制定目的 | 防止煤矿出事伤人,避免瓦斯爆炸、透水、冒顶这些危险。国家有法律要求,公司也得管好安全。 | ||
| 适用范围 | 三个煤矿所有人,矿领导、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采掘工人、机电工、推车工都得照做。 | ||
| 职责分工 | 矿长管全面,技术负责人抓“一通三防”,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守规矩、会避险、能喊停。 | ||
| 管理要求 | 戴齐自救器矿灯、不带火不喝酒、瓦斯超限马上撤、探水放炮按规矩来、支护到位不空顶、瞎炮按规定处理。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天天查,矿领导跟班盯,瓦检员填表签字,谁不守规矩就处罚,出事要追责,检查记录留底备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 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并不得停风。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 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 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 矿井放炮时,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巷大于100m,转弯巷必须大于70m;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在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第二十八条 雷管、炸药必须实行审批领退签字制度,严禁把剩余的雷管、炸药存放在井下、拿回家或者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三十条 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是切顶排支柱)、支架、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工作面做到“三平一直两畅通”。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免压力反冲伤人。
4、严禁用铁凿或其它硬物碰撞、扭动“三用阀”。爆破冲击应避开支柱。
5、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底板的管理,顶板破碎时必须戴木帽(或挂网),底板软时应穿铁鞋,达到良好的初撑效果;顶板破碎时要加密临时柱和戗柱。
6、经常对支柱载荷进行测试,凡达不到初撑力的支柱严禁使用,坏柱、坏绞梁应及时运出地面检修。
7、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联络巷及工作面回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8、两个安全出口超前20m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大于1.6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2.4m。
9、顶板来压时,必须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待动压停止后再回柱,如果被破碎的顶板岩石埋柱时,待动压停止后才开始回收所埋支柱。
10、工作面放炮后必须首先清理煤壁伞檐,工作面煤壁松软,片帮严重时,必须打好贴帮柱、加密柱和戗柱,预防滑帮煤伤人。
11、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必须制定结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掘进巷道架棚时,必须紧跟掘进头,并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作业;对不符合规格质量的劣质工程,不给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掘进巷道按质量标准搞好前探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六条 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点作业。
第三十七条 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严格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采掘巷道、维修巷道,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支柱、支架、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 人工推车,推车工每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过风门、岔道、弯道或前面有障碍物时,必须发出信号、并减速行驶,严禁埋头推车和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准小于20m;严禁蹬车、搭爬车、放飞车、串车、无人无灯推车。
第四十条 推车时,两手不准扒在煤车两角,只准扒在车后方拉手上,严禁将头伸在煤车内;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防止跑车伤人。
第四十一条 绞车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提升绞车机座及钢丝绳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绞车运行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安装“一坡三挡”,并且牢固可靠,“一坡三挡”能灵活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上部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防跑车装置),串车提升加装保险绳。
第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高、低压变电设备、电气设备、动力电缆、机械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不得入井使用。
第四十六条 煤矿井上下电网、电气设备必须安设符合规定的“三大保护”装置。
第四十七条 变电室、井口、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高层建筑必须安设防雷击装置。
第四十八条 未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照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九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电气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电工靴和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条 井上下电气、机械设备检修、维修必须采取包机制,具体落实到人(包括小型电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十一条 井下供电设备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小型电器必须上板,严禁吊挂。
第五十二条 井下局扇供电必须达到“三专”、“两闭锁”的要求,严禁在局扇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负荷。
第五十三条 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详细记录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严禁带电维修和搬迁电气设备,严禁私自拆卸开关内的各种保护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不准随意停开局扇风机,若需停风时,应首先汇报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停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动力电缆和通讯电缆分挂巷道两帮,如必须挂在一帮时,通讯电缆在上面,并与动力电缆悬挂的间距不得少于0.3m。
第五十七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液压泵、刮板机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上班时,严禁人员搭载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严禁用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运输材料或其他物品。
第四章 煤矿技术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
第六十一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范围:
1、作业规程;
2、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技术措施(含各种临时性措施、补充措施)。
第六十二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及基本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三条 需公司审查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水平延伸设计方案;
2、采区设计方案;
3、重大技术工作、技术方案;
4、新技术、新工艺首次使用作业规程;
5、其它需要公司特殊审批的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以上5项
第六十四条 必须经煤矿会审、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设计;
4、探放水设计;
5、矿井水平延伸设计;
6、采区设计方案;
7、重大技术方案等。
第六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由煤矿技术科负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采掘作业规程编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经所在科室领导签字,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会审,依据会审意见完善规程,最后,会审人员签名通过。在工作面生产期间,每月都要对规程进行复审,并有复审记录、复审意见。
2、安全技术措施
(1)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程序进行。
(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由所在单位的技术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写,经主管单位科室领导签字把关审批签字后,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批后生效。
3、矿井水平延伸设计、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重大技术方案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4、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用计算机进行编制管理、打印。
5、矿技术负责人暂不能履行职责时,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可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按规定程序会审、审批签字,技术负责人事后必须复审签字。
第六十六条 要求:
1、必须具有并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压风、防火注浆、充填、抽放瓦斯等管理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矿区地面、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每月8日前必须将上月煤矿最新的十一种图纸(电子版)上传到技术装备科刘海平处,十一种图纸统一放在一个cad文件中,文件名称为××煤矿××年××月图纸。
3、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必须提前40天报送相关图纸、资料,报送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材料必须完整,说明书、图纸及相关资料必须齐备,数量满足审批需要。
4、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单位将当年生产技术工作、标准化工作和科技工作总结上报公司技术装备科,技术装备科汇总后上报公司。
5、各生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细则,明确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的时间等。
6、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凡未按本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 本给定若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三个煤矿。
第六十九条 煤矿凡出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部将参照《盛天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监管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 适配人群 | 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石油化工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危险性工程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监理单位责任不清,安全没人盯紧,想让监理把安全这根弦绷住。 | ||
| 适用范围 | 石化建项目施工阶段,集团内所有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 | ||
| 职责分工 | 法人对全公司监理安全负责;总监对本项目安全全权负责;专兼职安全监理员盯现场;专业工程师管自己专业安全;监理员天天看现场。 | ||
| 管理要求 | 开工前审方案、查证件、验设备;施工中天天巡、周周查、开安全会;发现隐患发通知单,严重就暂停施工;事故后马上报、配合查、留记录。 | ||
| 监督与检查 | 总监带头查,安全员日常盯,公司定期抽查;没做到要被通报、换人、追责;检查结果写进日志、月报、总结里;建设单位和上级也会来督查。 | ||
引言
为指导和督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提高安全监理的水平,进一步促进安全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 范围
1.1 本实施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
1.2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
1.3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2.1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其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3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____]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____〕18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____)并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特点编制。
2.4 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除执行本实施办法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的规定。
2.5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最好单独取费)。
2.6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安全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的内容。
2.7 以《安全条例》为依据,参加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
3.1 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1.1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所)监理工作(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1.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部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1.3 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与相关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对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3.1.4 安全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是指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1.5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计划,按计划对监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3.1.6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定期)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2 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1.1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2.1.2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负责对安全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安全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3.2.1.3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方面的规划或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2.1.4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质、安全生产业绩及年检情况);
3.2.1.5 审核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作总结和小结或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3.2.1.6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1.7 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委托单位或业主)报告;
3.2.1.8 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2.3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3.1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2.3.2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方面的规划或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2.3.3 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作总结和小结或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3.2.3.4 签发《工程暂停令》。
3.2.4 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3.2.4.1参与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主持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2.4.2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等级)、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2.4.3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3.2.4.4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交底情况;
3.2.4.5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6 核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验收手续、检查定期检测情况,签署意见;
3.2.4.7 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意见;
3.2.4.8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报告;
3.2.4.9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会议;
3.2.4.10 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3.2.4.11 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5.1 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2.5.2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3 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2.5.4 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向(专业)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2.5.5 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3.2.6 监理员的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4 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4.2安全监理文件目录参考如下:
4.2.1 委托监理合同;
4.2.2 监理规划;
4.2.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2.4 安全监理管理体系、人员及职责。
4.3 监理规划
4.3.1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含有安全监理方案的内容。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给出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监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4.3.2 监理规划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并报送有关单位。
4.3.3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3.4 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方案应有以下内容:
4.3.4.1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4.3.4.2 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4.3.4.3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3.4.4 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
4.3.4.5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4.3.4.6 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4.3.4.7 拟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4.3.4.8 拟定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4.3.4.9 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施工编制防范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4.3.4.10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监理措施。
4.3.5 监理规划中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
4.4.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4.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4.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
4.4.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有以下内容:
4.4.5.1 编制实施细则的依据;
4.4.5.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4.4.5.3 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
4.4.5.4 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4.5.5 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
4.4.5.6 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4.4.6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5.1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2 施工准备阶段
5.2.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核验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5.2.1.1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2.1.2 施工承包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5.2.1.3 需专家组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组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5.2.1.4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
5.2.2 施工机械进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及所附资料、实物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5.2.3 施工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5.2.4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清单,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目前该项费用的支付审核权还未交监理)
5.3 施工阶段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5.3.3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5.3.4 安全监理人员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措施未落实的条目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整改;对已经落实的进行核准,并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5.3.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3.6 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5.3.6.1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承包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5.3.6.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承包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5.3.6.3 当现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
5.3.6.4 当现场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删除)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尽快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6.5 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4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会议纪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6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6.1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二等及以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需专家组进行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6.2 督促施工承包单与位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审查施工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6.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检查其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6.4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4.1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6.4.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6.4.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有关规定,人员配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6.4.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6.4.2.3 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6.4.2.4 需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
6.4.2.5 对周边生产设施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6.4.2.6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4.2.7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4.2.8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附有说明,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生产装置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消防设施的配置等;
6.4.2.9 危险源识别和应急救援预案。
6.4.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组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特点,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6.4.3.1 大型机组、设备的安装及拆除;
6.4.3.2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6.4.3.3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6.4.3.4 大型储罐、塔器、炉子等非标设备及大型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6.4.3.5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6.4.3.6 设备及金属结构的防腐及保温;
6.4.3.7 生产区域内改建、扩建等工程;
6.4.3.8 大型设备基础基坑的支护及降水;
6.4.3.9 大体积混凝土的模板支设;
6.4.3.10 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
6.4.3.11 脚手架工程;
6.4.3.12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γ射线探伤;(2)高压电气系统试验;(3)特种设备施工;(4)高耸构筑物滑模结构施工;(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6.4.4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特点,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6.4.4.1 大型设备吊装、拆除工程
6.4.4.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工程
6.4.4.3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6.4.4.4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6.4.4.5 大型框架拆除、爆破和其他爆破工程。
6.4.5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6.4.5.1 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组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以退回。
6.4.5.2 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预案。
6.4.5.3 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6.4.6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以退回,要求其完善后重新报审。
6.5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或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7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费用计划落实情况。
6.8 核查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性。
6.9 在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6.10 第一次工地会议
6.10.1项目监理机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6.10.2 施工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6.11 安全监理交底
6.11.1 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6.11.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6.11.2.1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6.11.2.2 项目监理机构专职安全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6.11.3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6.11.3.1 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6.11.3.2 依据合同明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1.3.3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6.11.3.4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6.11.3.5 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的要求。
6.1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发出。
6.12 核查开工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将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7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1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7.1.1 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7.1.2 安全检查
7.1.2.1 安全监理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检查;
7.1.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承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7.1.2.3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组织三方共同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综合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7.1.2.4 安全检查的内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受限空间作业、作业票证实施、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
7.1.2.5 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或综合检查开会讲评,并发出检查通报,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1.2.6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7.1.3 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7.1.4 安全专题会议
7.1.4.1 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7.1.4.2 与会各方针对专题议题,分析原因,制订相应的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要求其即时解决。
7.1.4.3 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7.1.4.4 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7.1.5 监理指令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7.1.5.1 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能够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承包单位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7.1.5.2 监理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7.1.5.3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如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抄报建设单位。
7.1.5.4 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建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工程暂停令》应报送建设单位;由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7.1.6 监理报告
7.1.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总结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写入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
7.1.6.2 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附表d2),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时(建议由建设单位完成)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7.1.6.3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完成)。
7.2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2.1 检查(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7.2.2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7.2.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对施工承包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2.4 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投入使用。
7.2.5 对施工现场下列重点内容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7.2.5.1 设备基础施工
7.2.5.2 爆破作业
7.2.5.3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
7.2.5.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7.2.5.5 施工机具的使用
7.2.5.6 动火作业
7.2.5.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2.5.8 破土作业
7.2.5.9 起重作业
7.2.5.10 高处作业
7.2.5.11 放射性作业
7.2.5.12 高压电器设备的系统试验
7.2.5.13 立体交叉作业防护
7.2.5.14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7.2.5.15 机械设备的单机试运
7.2.5.16 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建、扩建施工的围挡封闭
7.2.5.17 其他关键作业
针对上述检查内容,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7.2.6 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等作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宜采取跟踪检查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7.2.7 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8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1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1.1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8.1.2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验的安全文件资料及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来往有关安全文件留底备查。
8.1.4 安全监理资料应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8.2 安全监理资料的内容
8.2.1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8.2.2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2.3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资料;
8.2.4 施工承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8.2.5 安全监理会议纪要;
8.2.6 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审批资料;
8.2.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8.2.8 安全监理工作用表:
8.2.8.1 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2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2.8.2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查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3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8.2.8.3 特种施工机械进场使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sh/t 3903-a.13
8.2.8.4 安全设施验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4表《 报验申请表》。
8.2.8.5 安全监理通知单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b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注明抄送业主现场代表。
8.2.8.6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回复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8.2.8.7 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b2表《工程暂停令》并注明抄送建设单位。
8.2.8.8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完成,申请复工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1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8.2.8.9 有关反映和沟通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使用监理规范附录c1表《监理工作联系单》。
8.2.8.10 开工前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核查使用表1(附后)。
8.2.8.11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告使用表2(附后)。
8.2.9 监理月报(含安全监理内容);
8.2.10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3 安全监理月报
8.3.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的安全监理活动应载入监理月报,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月报。
8.3.2 安全监理月报应有以下内容:
8.3.2.1 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简介;
8.3.2.2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文明施工状况评价;
8.3.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必要时附照片);
8.3.2.4 安全生产问题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8.3.2.5 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和效果;
8.3.2.6 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和资料;
8.3.2.7 存在问题及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8.3.2.8 其他。
8.4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4.1 工程监理项目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监理工作总结应有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4.2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应有以下内容:
8.4.2.1 项目施工安全概况;
8.4.2.2 委托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
8.4.2.3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8.4.2.4 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情况;
8.4.2.5 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和结论;
8.4.2.6 安全监理工作效果、评价;
8.4.2.7 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8.4.2.8 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9.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认可,施工承包单位擅自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已经审核,但未审核出的,监理要负什么责任)
9.2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9.3 施工承包单位拒绝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方业主来完成,监理只是受业主委托建议改为向有监理业务委托关系的业主报告,)。项目监理机构没有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当然按照《安全生产条例》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仅由监理来承担没有及时报告给政府部门的责任,似乎与合同法相抵触)。
9.4 项目监理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承包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
10.2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监理安全监控
| 适配人群 | 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现场总监代表 | 使用场景 | 项目实施阶段,高空施工作业,动火作业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施工时出意外,工人摔了、被电了、着火了、掉坑里。想提前盯紧,少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本项目工地所有干活的人、所有施工地盘、所有高空活、动火活、挖土活、进密闭空间的活。 | ||
| 职责分工 | 监理盯着现场,工长管自己班组,工人自己戴好帽子系好带,监护人守在旁边看动作。 | ||
| 管理要求 | 挂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登高前查脚手架牢不牢,动火前清干净周围可燃物,夜间施工要有灯,占道要设红灯和围挡。 | ||
| 监督与检查 | 监理每天转场检查,班组长每班点名查防护,没戴安全帽罚50,不办作业票不让干,查到三次停工学习。 | ||
监理安全监控办法及要点和措施
一、目的
1.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保证本项目建设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特提出监理安全监控要点及措施。
2.本要点及措施条款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文中未涉及的检查条款及内容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范围
本监控要点及措施适用于本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三、本监控要点及措施基本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hse方针,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hse项目目标,创造同行业一流的hse业绩,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场施工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用火用电作业管理、动土作业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管理,制定了《监理hse管理要点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许可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制作和保管。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明显标志。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5.临时占道、破道及跨越道路施工作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1.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职责: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证》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员的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系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戴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应采取其它防坠落安全措施。
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由专职架子工负责搭设。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施工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具体要求:
(1)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2) 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机具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放入工具袋内;
(3) 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在不坚固的构件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施工作业或行走;
(4)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强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 上下垂直进行高处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6)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办理作业证,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部门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并有专人负责。
(8) 高处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三天,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施工班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9)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0) 禁止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登高作业。
(三)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各级(一级、二级、特殊用火)用火审批制度,用火作业前必须先办理用火作业证。
2.用火人的职责:用火人应持动火证第三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动火证未签发不用火;动火证的安全措施没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员不在场不用火。现场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有权拒绝强行用火的指令。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火源,熄灭火种。
3.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持有动火证第二联,对动火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及未按动火证规定用火等情况,有权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2)用火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 119。
4.动火作业前应对电焊机、电源线、气焊枪、气袋、乙炔气瓶、氧气瓶、压力表等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严禁带病使用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清理动火点附近15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6.动火作业应配备足量、适用、完整好用的灭火器材(不少于2具)。
7.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容器、罐等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稳固,禁止放置在室内或高温区域,在烈日下应采取防晒措施;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电焊机的电源线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严禁用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
9.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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