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路线管制、规划办法

适配人群交通服务队,值周导护,生教组使用场景上学通行,放学疏散,家长接送
制定目的怕学生上下学时人车挤一块,撞到人,堵得走不动。
适用范围全校老师、学生,还有校门口、单车停车场、各条进出路。
职责分工校长点头才行,导护老师管现场,生教组盯违规,学生听指挥。
管理要求车要慢行让路,单车进校必须下车牵着走,过马路等服务队手势,按指定门进出。
监督与检查值周老师每天盯着,看到不守规矩马上喊停。记在登记簿上,生教组接着找人谈话。不改就一直管着。

一、依据: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实施计划。

二、目的:为规划学生上下学动线,安排车队及路队动线,避免人车碰撞危险,疏散上学拥挤情形,秩序停车,以维持交通顺畅。

三、实施对象:全校师生

四、实施方式:

(一)上学:

1.教职员车辆:应避免於上学尖峰时间(07:00--07:30)来校,遵守交通服务队指挥,经由正门及後门进出校园,减速慢行,礼让学生,并将车辆停放於停车场内。

2.学生单车队:可经由正门、後门及侧门入校园,进入校园前,於交通服务队放置之交通锥起应下车牵行,直到单车停车场为止,由对面车道进入校园之单车,应与路队等候服务队管制车辆後通过马路。

3.学生路队:各门口均可进入,应行走於人行道,穿越马路时应依交通号志行走行人穿越道,或等候服务队管制车辆後通过马路。

4.路线规划与管制:正门规划由家住宜兰市区者使用,侧门规划由家住运动公园、兰阳女中方向者使用,後门规划由家住员山方向、光复国小者使用。

(二)放学:

1.教职员车辆:应避免於放学尖峰时间(04:05--04:20)离校,遵守交通服务队指挥,经由正门及後门进出校园,减速慢行,礼让学生。

2.学生单车队:可经由後门及侧门离开校园,禁止由正门离校,由停车场至校门应牵行前进,农权路车辆由後门离开,侧门离开之单车禁止右转至农权路,文化路车辆由侧门离开,後门左转之单车禁止於文化路左转。

4.路线规划与管制:正门规划由家住宜兰市区者使用,侧门规划由家住运动公园、兰阳女中方向者使用,後门规划由家住员山方向、光复国小者使用,单车可侧门离开,三年级辅导课结束放学一律由侧门离开。

(三)家长接送区:依照年级划分家长接送区,并宣导实施。

五、违规宣导:

遇违规情事,由值周导护及组长当场纠正,严重违规者登记於值周导护登记簿,由生教组追踪列管辅导。

六、本办法经校长同意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交通安全路线管制、规划办法: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适配人群交管监管民警,运输单位安管员,重点车辆驾驶人使用场景客运企业监管,危化品运输管控,校车安全检查
制定目的怕路上出事太多,司机开车不守规矩,单位不管人不管车,事故老发生。
适用范围管本地的客运货运公司、校车学校、危险品车、大工程车、通勤大巴。
职责分工省里市里县里交警各管一段,民警盯单位、盯车、盯司机,谁管谁签字负责。
管理要求查gps有没有开,司机有没有超时开车,车辆年检做没做,违法记分清不清,教育搞没搞。
监督与检查检查要两人一起,填表拍照签字,当天录系统,不按时整改就发通知书,再不改就停运车辆,还要通报其他部门。每月通报违法事故情况,年底考核排名,出大事追责领导和民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 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 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1、车辆照片;

2、行驶证复印件;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

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

3、交通安全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

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

第四章 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10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____】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 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9分至11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1次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分至8分的,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

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9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文明、优质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30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提请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____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积分管理,依据____年2月1日至____年12月31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交通安全路线管制、规划办法:厂区道路交通

适配人群安环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门卫值班员使用场景厂区交通管理,危险品运输,施工道路封闭
制定目的怕厂里开车出事,撞到人、撞坏东西,也怕外面来的人不熟悉路乱开。
适用范围天瑞集团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厂里用的、外面进来的车。
职责分工安环部管全厂交通,车间管自己用车,谁开车谁负责,不能乱设路标。
管理要求进厂要办证、按指定路线开、限速、不超载、危险品车挂标志、停车按规定地方。
监督与检查门卫查证件和车况,安环部监督,违规就罚50到200元,严重就上报处理。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1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6.2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6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1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吉艳锋 ____年7月2日

审核: ____年7月

交通安全路线管制、规划办法:轨道交通安全监管

适配人群运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监管部门专家,设备供应商质控员使用场景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验收,乘客安全防护
制定目的城市轨道线路越来越多,乘客多、设备多、事故风险变大,怕出事没人管、管不好。
适用范围运营公司员工、公安消防医疗这些合作单位、建地铁的公司、做设备的厂家。
职责分工运营公司管行车和设备安全,培训员工;公安抓治安,消防管灭火,医疗救伤员;建地铁的按安全标准施工,做设备的保证质量合格。
管理要求定期做安全检查和评估,初检不过不能开线,发现隐患必须改,严重问题能停运;乘客要学逃生,员工要懂应急。
监督与检查安全监管部门来查,联合消防等部门一起评,不整改就警告,再不行就吊销许可证;运营公司自己也要天天盯现场,留记录备查。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 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 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 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 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 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 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 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 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 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 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 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 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 4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 5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结语

在“ 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 000 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 000 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