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异常,事故调查,材料替换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安全问题,有人不报、瞒报,领导不知道实情,没法及时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人员、分包队伍、项目部、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监理工程师牵头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一起干,安全部门盯落实,领导最后拍板。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偷偷改图纸;材料没合格证不能用;没资质的队伍不准进场;安全措施不自检不能上。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要立刻汇报、查原因、定责任、写整改;安全部门全程记下来;瞒报先批评,再按损失大小处理;每月抽查执行情况。 | ||
一、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二、发生了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
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三、所有事故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
四、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工作组批准实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部安全员,建设行政主管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处置,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死人了没人管得快,救援乱糟糟。想让出事时有人马上动,东西有人备,路有人清。 | ||
| 适用范围 | 管苏州所有在建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各区县住建局。 | ||
| 职责分工 | 各区县住建局牵头定预案,施工单位自己写预案,监督站去工地查落实,住建局盯着监督站。 | ||
| 管理规定 | 施工单位必须有预案,项目部也要有针对危险工程的预案,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 | ||
| 监督与罚则 | 监督站定期抽查预案,检查时顺带看现场预案执行情况,重点查人、电话、设备、通道、演练。不写的罚,假演的改,漏报的追责。 |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班组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事故响应,等级判定,调查处理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及时报,调查也乱七八糟。想让事故有人管、有规矩查,少死人少赔钱。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所有生产环节。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安全员日常盯,领导组不定期抽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1小时内口头报安全部,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不准瞒报漏报迟报;调查要留痕迹、有签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核对事故台账,季度通报执行情况;漏报一次扣绩效,瞒报直接调岗;年底评安全先进看执行记录。 | ||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负责人,事故调查组长,企业安全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初报,跨部门协查,政府批复执行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告乱七八糟,有人瞒报漏报,追责落不实,事故老是压不住。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市、县安监部门牵头干,交通、消防、公安、工会这些部门一起配合,监察机关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按时报,不能拖不能漏不能瞎说;报告要写清楚,不能乱下结论;调查组说了算,别人别插嘴。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部门天天守着电话,举报查实了给奖;不按规矩来的,该处分处分,该查的查,该罚的罚;每月跟踪续报直到收尾。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ktv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 适配人群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主管 | 使用场景 | 日常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日常巡查不够细,得专门盯隐患。 | ||
| 适用范围 | 本单位所有人,重点是营业场所和消防设施。 | ||
| 职责分工 | 法定代表人总负责,经理和主管来干活,大家一起查。 | ||
| 管理规定 | 每月至少查1次隐患;消防设施要好用;禁放易燃品;安全出口不能堵;电源线不能露在外面。 | ||
| 监督与罚则 | 查完要写记录;小问题马上改、报上去;大问题先拦住,再找政府部门;不记、不报、不改要被问。 | ||
一、 责任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理、主管协助具体负责。
二、 排查时间要求:
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并在每月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三、 排查内容:
(一) 同巡查制度巡查内容。
(二) 其他重点排查内容:
1. 保证各类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2. 保证安全指示设施正常使用,位置设置合理;
3. 营业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 安全出口畅通,无门槛、门内外1.4米无踏步;
5. 单位负责人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 营业场所内电源线路不得外露,灯具、电线是否破损老化,电气设备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使用正常。
四、 处理要求:
1.未发现隐患的,要做好巡查纪录;
2.发现较小隐患并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做好书面纪录;
3.发现较大隐患或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初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做好书面纪录。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施工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 | 使用场景 | 事故上报,现场保护,调查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得慢,查得糊,处理松。想让出事马上知道,原因挖到底,责任分清楚。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项目经理、公司安全部、管安全的经理。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先动手查轻伤,公司来盯重伤和死亡,安全部全程盯着不放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报,现场不能乱动,调查要实打实,报告按时交,四不放过必须做到。 | ||
| 监督与罚则 | 报晚了扣钱,查假了追责,现场乱动重罚,处分按档来,经济处罚照制度走,处分种类写得明明白白。 | ||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安全举报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人员,矿级领导干部,区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重大隐患整改,带班下井监督,安全举报处置 |
|---|---|---|---|
| 制定背景 | 煤矿容易出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把责任分清楚,不让工人丢命,保矿上平安。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井下作业和特种岗位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矿委会定大方向,矿长总负责,安全监察科天天查,各单位管自己地盘,领导带头下井盯岗。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报,培训没合格不能下井,设备要达标,手册要随身带,领导必须轮班下井。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科每月排查,每季度向上级写报告;不整改就罚钱、记过、撤职;举报查实给50到500元奖励,造假就照奖金额罚。 | ||
一、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责任主体。矿属各单位对分管辖区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我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落实、执行矿各项措施、责任制度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编制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和矿级领导,对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依章规定查处的职责。各单位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负有检查、整改落实和自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科、矿级领导和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和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矿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取得各种证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因丢失、损坏,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调职的行政处分或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自行离开的,是矿承办证照的按每证照2000元承担办证补偿费;
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单位除按原有规定处罚外;各单位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生1次重伤的,按原有规定处罚;1个月内发生有2次或者2处以上重伤或3次严重不安全隐患未整改、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300-800元。
1个月内发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或处罚1000-2000元;1个月内发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2000-3000元;1年内累计发生6次重伤(医疗费一次5万元以上的)、累计计大过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处罚3000-5000元;矿级领导按上级的处罚意见执行。本条由矿委会、矿长审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执行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安全矿长每月一次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科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须经矿长签字。
第十条 受到停产整顿时,应当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时达到整改恢复生产的条件,努力实现验收合格。对造成影响不能验收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矿级领导、中层管理、代班员及工作员、特种作业由矿长指派到上级指定的资质部门培训。新工人由安监科进行《入井须知》、《职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基础培训;各单位进行《单位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岗位技能》等培训。建立培训挡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监科及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对巨不执行《执法指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矿级领导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监督检查各岗位行政、带班、安监员等特种作业到岗情况以及不安全隐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门反应,要求及时处理。安监科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按照《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一周内矿级领导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矿受到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矿级领导记大过、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或3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由矿长负责印刷,安监科负责编写和免费发放每位职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交《职工安全手册》的保管押金30元,离矿时退书退还押金。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矿委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委会。有关细则按《国家总局出台五个配套办法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中适合我矿部分内容执行。
二、安全举报制度
一、每个员工对矿井的不安全行为或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现象,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督促矿井安全生产。
二、安全举报分为向矿举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原则按照“先矿后上级的原则”进行。每个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应该先向矿职能部门反映举报,若职能部门未即使处理整改的,再向矿相关领导反映举报,若矿也未及时处理整改而继续生产的,再向上级部门(县、市、省等安监部门)反映举报。
三、举报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事实。举报手段可以采用当面举报、书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等。
四、凡举报属实者,按照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向矿职能部门举报的,按照50~100元/次给予奖励;向矿主要领导举报的,按照100~300元给予奖励;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按照300~500元给予奖励(上级奖励的除外),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人员调查后按照举报内容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而定。凡举报不实者,按照调查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标准按照奖励的标准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经理,直属公司安全员,集团公司调查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生产,事故应急,现场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机器坏了,得赶紧报上去。不然没法查原因,也没法防止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员工,还有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 | ||
| 职责分工 | 最早看见的人先说,主管领导接着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收着管,最后还得听上级的。 | ||
| 管理规定 | 发现事故马上讲,现场先保护好,救人要紧,不能乱动东西,调查要老实说真话。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自己查,重伤集团来查,死亡得拉上外面人一起查。现场清理要批过才行。不查清原因、不教育人、不改措施、不处理人,这事就不算完。罚钱、处分、送法院都有可能。 |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和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款认定的因工伤亡事故。设备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机械倾覆、损坏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发生伤亡或发生设备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快速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程度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同时用快报方式在规定时以便主管领导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生伤亡、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确认发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直属公司、集团公司对已发生的伤亡和设备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准确的调查分析,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直属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定出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2、重伤和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直属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写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于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事故发生后l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集团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内容:现场堪验、拍照或录像、画出现场平面图,收集事故资料和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的证言、证物,索取有关生产、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直属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综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程序待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直属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和设备较大事故的现场清理,由公司经理或项目部经理报集团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的现场清理,由集团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发生事故单位的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训,进行针对性教育,纠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犯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没有检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现场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无意拆、改、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
| 适配人群 | 村居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基层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村居事故响应,基层应急处置,属地安全管理 |
|---|---|---|---|
| 制定背景 | 村里出事没人及时报,信息漏报迟报乱报。怕耽误抢救,怕责任不清,怕上级摸不着情况。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村居委会、安全员、分管安全的干部。 | ||
| 职责分工 | 村居负责人是第一人,安全员天天盯,分管领导要兜底,党政办和安监所收报查实。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跑现场;六样内容必须报全;现场不能乱动;能直报就直报别等。 | ||
| 监督与罚则 | 电话报完补书面;每月查一次记录本;漏报迟报口头批评;报错三次要当面说明;安监所不定期抽查现场。 | ||
一、事故发生后,村(居委)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第一时间向党政办或安监所报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后,村(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当上级部门人员到达后,要协助上级部门人员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有关知情人员,搜集有关人证、物证、书证。
四、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情况紧急时,村(居)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适配人群 | 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施工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施工突发事故,工地应急响应,工程抢险处置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反应太慢,人受伤、公司赔钱、社会影响坏。得快点救人、少损失、稳住局面。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公司领导和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公司成立应急小组带头干,项目部现场执行,安全员盯着看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30分钟内必须说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现场先抢人保安全,再配合调查。 | ||
| 监督与罚则 | 项目部自己编预案交公司存档;真出事了小组立刻到场指挥;不按时报、乱报的要被批评或扣分。 | ||
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公司财产损失,保障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包括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土方坍塌、一氧化碳中毒、架体倒塌等事故。
二、报告程序及内容
(一)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综合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
(二)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发生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小组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应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各项目部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五、保障措施
(一)各项目部要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备案。
(二)各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