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值班制度
| 适配人群 | 风电场值班员,主控室监盘员,调度联系人 | 使用场景 | 倒闸操作,设备维护,调度联络 |
|---|---|---|---|
| 制定背景 | 怕值班没人盯盘出事故,调度联系不清晰,衣服乱穿不安全,新来的人不懂规矩。 | ||
| 适用范围 | 风电场所有值班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场长和副场长排班,值班员自己守岗,领导抽查纪律和录音记录。 | ||
| 管理规定 | 24小时有人监盘,调度指令要复诵,不准做私事,不能占调度电话,穿工装戴标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检查录音和记录,衣着不合规就提醒,没录音扣分,三次违规停岗学习,考试不过不能值班。 | ||
1风电场的值班方式,实行定期轮换值班制,值班人员编排由场长或副场长负责,未经允许不得调班。
2 风电场在值班时间内,均为24小时专人监盘;在倒闸操作、设备维护工作期间,也不可以全部离开主控制室,必须有一位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即在任何时候均能听到事故或异常运行音响信号和调度电话铃声。
3 在当班时间内,接调度指令必须复诵,向调度汇报,必须准确无误,并作好记录,风电场的事故、障碍、异常运行处理及倒闸操作的调度联系,应进行录音。
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私自占用调度电话。
5 当班值班人员应穿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值班标志,衣着整齐,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不允许穿高跟鞋及拖鞋)。
6 在当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7 脱离值班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熟悉设备、系统及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参加值班工作;对脱离值班工作不满三个月的人员,经熟悉设备及其系统后,即可正式恢复工作。
8 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做好保卫、保密及安全生产工作: a、外来人员进出风电场,必须遵守登记制度;
b、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风电场;
c、外单位来本站实习或施工的人员,须经风电场及公司领导同意;并由值班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后,方能按计划及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d、不准带小孩进入风电场;
e、由风电场内持出物件时,必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
风电场值班制度:风电场车辆三检
| 适配人群 | 专职司机,运输驾驶员,工程车司机 | 使用场景 | 出车前检查,行车中监测,收车后维护 |
|---|---|---|---|
| 制定背景 | 司机开车前中后不检查,车容易出毛病,路上抛锚多,影响送货和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公司货车的司机。 | ||
| 职责分工 | 车队队长盯着这事,司机自己动手查,安全员不定期翻记录看。 | ||
| 管理规定 | 出车前、开车中、收车后都得查;油液、螺丝、灯光、刹车、轮胎、仪表一个不能漏;两小时查一次漏不漏、松不松。 | ||
| 监督与罚则 | 司机每天填检查表,队长每周收表核对,漏填三次扣钱;安全员抽车看实况,发现没查当场记下来,再犯就停运学习。 | ||
1、要求司机在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
2、出车前检查各油液位是否符合标准,油液是否变质;柴油发动机沉淀器和储能器是否有沉淀物和污水。
3、检查各部位螺丝紧固情况;检查电器、电瓶固定状况,灯光是否完好;制动和方向系统是否正常。行车或作业中随时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行车或作业中随时听、闻、看有无异响、异味和松动。
5、行车或作业中应做到两小时检查一次有无漏水、油、气、电和螺丝松动情况。收车后检查燃油储量和储能器放水和污物。
6、检查各成件有无过热现象;检查制动钳、传动轴是否松动及刹车盘是否过热;检查轮胎外观有无刮痕和扎钉、气压是否正常。
7、检查车辆各螺栓有无松动,并做好记录。
风电场值班制度:风电场准驾证
| 适配人群 | 营运驾驶员,运输企业负责人,运政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营运驾驶,证件审验,异地换证 |
|---|---|---|---|
| 制定背景 | 司机开车没证乱开,路上出事多。管不住人,车也乱跑。得有个本本盯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营运车的司机,还有管司机的运输公司。 | ||
| 职责分工 | 运政机构发证管证,运输公司招人查证,司机自己保管好证按时换。 | ||
| 管理规定 | 开车必须带证,只准开证上写的车型。没证不能上岗,过期不审就作废。 | ||
| 监督与罚则 | 运政机构定期查档案、看审验记录。发现无证开车,停运整改。证被注销要重考才能再拿。 | ||
1、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必须将《准驾证》与《道路运输证》一并随车携带,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相应的营运机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类《准驾证》准予驾驶本类车型。持有k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k2、h2类及h3类中方向盘类车型;持有h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h2类及h3类中的方向盘类车型。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有效《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
3、《准驾证》有效期为四年。《准驾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道路运输法规、汽车运输新技术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4、持证人如户籍迁移或暂住地变更,原《准驾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属户籍迁移的,到新住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暂住地变更的,由暂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由原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1)《准驾证》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2)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3)持证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4)持证人申请要求注销《准驾证》的;
(5)交通部规定其他需要注销的。
《准驾证》注销后,自行失效。被注销《准驾证》的驾驶员,可以重新申请《准驾证》,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
6、《准驾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原发证机构审核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作废30日后补发新证。
7、道路运政机构必须建立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资料。
8、《准驾证》由安生部门按交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风电场值班制度:风电场车辆“三检”
| 适配人群 | 货运司机,工程车司机,特种车辆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出车前检查,行车中监测,收车后维护 |
|---|---|---|---|
| 制定背景 | 司机开车前中后不检查,容易出事故。油液漏了、螺丝松了没人知道。想让每次开车都安全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公司车的司机,包括货车和工程车。 | ||
| 职责分工 | 车队队长负责盯这事。司机自己天天做检查。安全部每月翻记录本看看。 | ||
| 管理规定 | 出车前必看油液、灯光、刹车、方向。行车中两小时查一次漏不漏、松不松。收车后要放水、看油量。 | ||
| 监督与罚则 | 司机填检查表,贴在驾驶室里。队长每周抽三辆车看实况。没填表或乱填,扣当月安全奖。三次不改,停岗培训。 | ||
1、要求司机在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
2、出车前检查各油液位是否符合标准,油液是否变质;柴油发动机沉淀器和储能器是否有沉淀物和污水。
3、检查各部位螺丝紧固情况;检查电器、电瓶固定状况,灯光是否完好;制动和方向系统是否正常。行车或作业中随时检查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行车或作业中随时听、闻、看有无异响、异味和松动。
5、行车或作业中应做到两小时检查一次有无漏水、油、气、电和螺丝松动情况。收车后检查燃油储量和储能器放水和污物。
6、检查各成件有无过热现象;检查制动钳、传动轴是否松动及刹车盘是否过热;检查轮胎外观有无刮痕和扎钉、气压是否正常。
7、检查车辆各螺栓有无松动,并做好记录。
风电场值班制度:风电场设备定期试验和倒换
| 适配人群 | 值班运行人员,运行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风电场运维,备用设备启停,冷却系统维护 |
|---|---|---|---|
| 制定背景 | 设备老了容易出问题,光靠看不行,得动起来试试。倒换能让备用设备不闲着,早点发现毛病。 | ||
| 适用范围 | 风电场所有值班人员、值长、运行主管,还有备用的冷却器这些附属设备。 | ||
| 职责分工 | 值长牵头安排,值班人员动手操作,运行主管现场盯着,主管生产的副总管高风险情况。 | ||
| 管理规定 | 倒换前要测绝缘、做检查、记参数;倒换时两人对讲确认;倒换后多巡检;有毛病马上停,不带病上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次倒换都得填台账,写清谁干的、啥时候干的、为啥没干。安全部门不定期查记录,执行不好要扣分通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执行定期倒换和倒换制度。对设备实施定期倒换和倒换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倒换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二条 设备定期试验和倒换制度是“两票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电场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倒换制度。
第二章 设备定期倒换运行及操作要求
第三条 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倒换运行,不但有利于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还能检验设备是否做到真正备用。
第四条 建立设备定期倒换台帐,并做好设备倒换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批准人、监护人等;如不能进行设备倒换应注明原因。
第五条 根据运行规程及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设备倒换项目,在规定时间实施设备倒换工作。执行设备定期倒换前,值长要与运行主管取得联系。并做好设备倒换前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六条 值班人员对设备实施倒换操作时,必须有运行主管在现场检查指导。如执行设备倒换操作存在较大风险性,应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相关人员到场监护。
第七条 如设备进行定期倒换运行时,需要进行倒闸操作还应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操作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设备进行倒换作业前,应先对即将投运备用进行绝缘测量,如果绝缘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倒换作业。否则应停止该设备倒换作业,进行缺陷处理。
第九条 在设备倒换运行前,应先对即将倒换的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当确认无问题后,由执行操作人员与在设备就地检查人员通过对讲机取得联系方可实施设备倒换操作。
第十条 在设备倒换过程中如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汇报值长和相关管理人员,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备用设备启动后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停止运行。严禁将有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设备倒换运行后,就地检查人员应对新投运的设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只有当确认新投运设备已稳定运行后,方可停止原运行设备(联动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 设备倒换运行后,值班人员适当增加对该设备的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设备倒换后的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三章 设备定期倒换周期
第十四条 定期倒换的设备包括:风冷变压器的冷却器等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倒换周期: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每半个月倒换一次。
第四章 设备定期试验
第十六条 定期试验是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必要条件,只有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工器具性能良好,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设备定期试验工作要按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试验。
第十八条 绝缘工器具每年在春检期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工器具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标签,在标签中注明检验日期等,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单独存放或及时给予报废。
第十九条 专用工具定期检查试验工作,液压力矩扳手、手动力矩扳手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液压力矩扳手每四年对使用的液压油进行一次更换。
第二十条 试验工作由风电场报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倒换和试验制度,公司相关部门将对本制度在风电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风电场值班制度:某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
| 适配人群 | 风电项目部,施工安全员,职业卫生专员 | 使用场景 | 风电项目施工,高危作业面,放射性作业 |
|---|---|---|---|
| 制定背景 | 怕工人得尘肺病、中毒啥的。想提前防住职业病,保护干活的人身体。不然项目干着干着人倒了,耽误工期还赔钱。 | ||
| 适用范围 | 风电场项目部所有施工人员,还有安全部、各施工队。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牵头管这事。各施工队队长负责落实。安全部和工会一起查执行情况。 | ||
| 管理规定 | 粉尘毒气要达标才准开工。防护用品必须发到位。上岗前得体检,有禁忌症不能上危险岗。培训不完成不能进场。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安全部去现场查防护设施、记录本、体检单。发现没戴口罩的当场罚。连续两次不合格扣队长奖金。每季度公示检查结果。 | ||
分享到一键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百度云收藏人人网腾讯微博百度相册开心网腾讯朋友百度贴吧豆瓣网搜狐微博百度新首页qq好友和讯微博更多...百度分享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房地产e网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法规 | 公文 | 建筑学堂 | 地产学堂 | 物管学堂 | 房地产资料 | 建筑资料 | 物业管理资料 | 管理资料 | -
您现在的位置: 房地产e网 >;;>;; 建筑学堂 >;;>;; 建筑安全 >;;>;; 正文 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更新:____/11/29 阅读:1 栏目:建筑安全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提要:项目部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更 多建筑学堂
风电场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项目部的发展,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施工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项目部应当为施工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项目部要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项目部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施工人员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施工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施工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八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项目部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项目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不得生产、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与施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
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项目部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项目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项目部应当如实提供,施工人员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项目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项目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相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四条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