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参考
| 适配人群 | HR负责人,工会代表,法务专员 | 使用场景 | 规章制度制定,民主协商程序,公示告知管理 |
|---|---|---|---|
| 制定背景 | 公司老是自己定规矩,员工不知道也不服气。想让制度大家商量着来,别光老板说了算。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有人事、工会这些管人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人事部牵头搞方案,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一起讨论,工会负责盯过程,老板最后拍板。 试用期不能超6个月,不能先干活后签合同,不能偷偷藏制度不告诉人。 | ||
| 监督与罚则 | 开会讨论要有记录,公示得让员工签字确认,比如发手册要签收。没走流程的制度,仲裁时不认。员工提意见得马上商量改,不改就可能赔钱或丢人。 | ||
《劳动 》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从《劳动 》
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 》
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 》
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
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 》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
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 》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
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 》
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 》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那么,怎样来做好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证据保留工作呢这里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为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
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 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单位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
(2)电子邮件告知;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进行修订或删除,甚至推倒重来,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参考:工会开展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
| 适配人群 | 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会专职干部,职代会代表 | 使用场景 | 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合规审查,职工权益保障 |
|---|---|---|---|
| 制定背景 | 想让企业劳动规矩更合法更合理。避免乱定规矩伤职工权益。也帮单位管得更顺当些。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国企和大点的私企。其他小私企也要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市领导小组牵头搞这事。各县区小组负责自己地盘。企业自己先查先改。工会和职工代表一起商量定规矩。 | ||
| 管理规定 | 内容不能违法。程序要走职代会、集体协商这些步。条款得写清楚,好执行。不能光写不干。 | ||
| 监督与罚则 | 企业先自查五看五查。再听职工意见。接着修改完善。最后公开公示。县区小组考核,市里抽查。没做好的要督促改。 | ||
为贯彻落实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持续推动企务公开民主管理融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之中,全面促进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市企务公开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评估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劳动报酬权益,履行劳动义务,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目标。
二、目标任务
全市企事业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建立劳动规章制度。
____年内全市所有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企业都要对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梳理一遍,该废止的应及时废止,该完善的应及时完善,该补充的应及时增补;其他非公企业也要按照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力争年内有85%的企业达到评估要求。
三、基本原则
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现有的涉及职工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从内容、程序上进行逐条梳理,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是法律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人性化原则。要以维护职工的体面劳动和素质的全面提升为出发点,要结合本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需要具有针对性,要维护职工的尊重需求和进取精神为出发点强化激励,突出褒奖。
三是规范化原则。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规范,条款要明确、具体、合理、有可操作性;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要考虑制度与制度间的配套性。
四、方法步骤
评估考核工作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查、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公开公示的方法进行自我评估;各县区、各系统、产业企务公开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估抽查。
1、自查阶段(5月mdash;6月)。一方面要摸清规章制度底数,另一方面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现有规章制度开展五看五查。即:一看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查找是否存在违法制度及条款;二看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查找是否存在制度及条款缺失;三看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是否履行集体协商、职代会审议、厂务公开等规范程序,查找是否在民主程序上违法;四看规章制度是否能起到调动保障职工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科学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效能,查找是否存在制度、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五看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力执行,查找是否存在有章不循、无章可依现象。
2、征求意见阶段(7月mdash;8月)。各企事业单位在自查基础上,针对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履行民主程序、可操作性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3、修订完善阶段(9月-10月上旬)。在上述两个阶段基础上,各企事业单位要对需要修改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或定立新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充分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公开、公示阶段(10月下旬)。各企事业单位要将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5、评估考核阶段(11月)。各县区领导小组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的情况及评估考核登记表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领导小组申报,由市领导小组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1、各级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企事业规章劳动规章制度评估活动,把评估活动摆上重要日程,做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合资源,统筹安排。要认真做好本级的申报推荐和评估工作,助推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努力实现企事业单位劳资互利和谐。
2、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开展企事业劳动规章制度评估活动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发现、总结、树立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3、各级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结合新形势,研究新举措,深化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化效果。
秦皇岛市企务公开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领导小组
____年5月20日
劳动规章制度参考:劳动规章
| 适配人群 | HR制度专员,工会代表,法务合规岗 | 使用场景 | 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违纪处理,制度修订完善 |
|---|---|---|---|
| 制定背景 | 公司老出问题,比如制度乱定、员工不知道、内容违法。怕以后打官司输,也怕员工不认账。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签劳动合同的人,还有人事部、各部门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人事部牵头搞,各部门负责人配合执行,工会和职工代表一起商量,老板最后拍板。 | ||
| 管理规定 | 内容不能违法,必须跟员工或工会商量过,定完得让所有人知道,还得留好商量和通知的证据。 | ||
| 监督与罚则 | 开会讨论要记会议纪要,发手册要签字,培训要签到,考试要收卷子,公示别用公告栏。出了错先补材料,再重走流程。查不到证据就算没做。 |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怎样来做好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证据保留工作呢这里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为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单位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
(2)电子邮件告知;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进行修订或删除,甚至推倒重来,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参考:劳动规章
| 适配人群 | HR专员,部门主管,薪酬专员 | 使用场景 | 招聘入职,加班管理,休假审批 |
|---|---|---|---|
| 制定背景 | 公司和员工都要有保障,得按法律来管事儿,不然容易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的不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人力资源部牵头搞,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公司领导和工会一起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不能扣身份证、毕业证这些证件;不能收押金;工资要按时发;加班得给钱或补休。 | ||
| 监督与罚则 | 新员工入职先培训制度内容;每月查工资发放;发现违规马上纠正;严重问题扣绩效或谈话提醒;日常靠部门自查 hr抽查。 | ||
目录
一、总则
二、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五、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六、员工培训
七、劳动定额管理
八、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
十、奖惩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规章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新员工报到时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验原件留复印件;无相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接到公司的录取通知后,新员工即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体检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领取体检表格并在一周内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公司将随时决定终止录用,因个人故意拖延体检时间或隐瞒体检不合格结果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录用。
第八条新员工报到时应交3张1寸照片及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工作证、医疗保险病历本、开工资帐户。
第九条体检等录用条件符合后,企业予以录用。录用后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档,调档同时转入社保关系;档案调入公司的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做兼职工作。
第十条公司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174小时。
第十四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八条员工病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九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填写《安排加班表》或《申请加班表》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员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对晚育的,延长女职工产假三十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给予探亲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员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录用新员工,应在一周内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有关公司制度、安全、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十五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第七章劳动定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公司确定或变更劳动定额标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