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适配人群瓦斯监控队人员,通风区工程师,监测设备维修员使用场景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站
制定目的矿井得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和集团联网,不然没法及时发现瓦斯啥的危险,保证工人不被熏着、不被炸着。
适用范围所有矿井,管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这些传感器和分站、断电控制器这些设备装哪、怎么用。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总工管技术,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管技术管理,瓦斯监控队或维护组干活,机房值班员守着电脑,都得持证上岗。
禁止行为不能用没ma标志、没防爆证、没年检合格证的设备;不能乱加标点命名;不能图省事不画标准布置图和断电图。
检查与监督每月初5天交采掘图,8天内画完所有监测图并传集团;传感器配不够、备用量少于20%、没按规范安设,就扣分通报;培训不合格不能上岗。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x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中部

回风巷中部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煤机

采煤机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 “工作地点” 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正煤、w “工作地点” 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正回、w “工作地点” 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 “工作地点” 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 “工作地点” 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 “工作地点” 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 “工作地点” 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 “工作地点” 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 “工作地点” 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 “工作地点” 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 选煤厂 “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 选煤厂 “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 “工作地点” 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 “工作地点” “动力设备名称” 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 “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 “工作地点” 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适配人群司乘人员,指导司机,车管干部使用场景施工监控,应急处置,标准化作业
制定目的为了盯住轨道车运行安全,让监控系统真正用起来,不摆样子,能查问题、保平安。
适用范围全段轨道车管理人员和司机副司机,管监控系统安装、使用、修护、传图、盯控这些事。
职责分工设备管理科牵头干活,生产指挥中心管网络电力,安全科盯着执行,职教科培训人,车间落实到司机。
禁止行为上线轨道车不准关监控,不准删音视频,不准没培训就上手,不准不检查就交接班。
检查与监督设备科每月通报问题,车间每周分析整改,干部按量监控,完不成扣分,问题进考核表,月底汇总上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细则规定了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图像传输、运行监控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业方法、管理要求,全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均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第2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轨道车辆保安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轨道车辆运用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化、实时化、智能化、数字化的有效载体。具备了实现轨道车辆作业生产计划全流程网上审(核)批、关键作业环节和非正常情况作业全过程实时监控、应急抢险综合信息查询及全过程指挥、作业标准执行和监控制度的全过程跟踪落实、干部下现场动态管理以及轨道车辆设备技术资料、规章管理和运输生产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3条 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任职前要经过系统操作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具体操作办法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为准(见设备管理科主页)。

第4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更新、升级工作参照轨道车辆运行监控装置的检修标准执行,以确保设备正常运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5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段长担任, 组员由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科、安全科、职教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用、修工作,解决日常运用中的问题。

1.2参加路局组织的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会议,贯彻落实路局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检查考核措施。

1.3设备管理科设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专职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系统日常简单故障的处理。

1.4负责与承委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议定事项组织维护,相关协议及承委修单位对系统设备的维护情况应定期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提供考核依据。

1.5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管理、设备施工、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工作。凡涉及系统技术功能、结构修改、优化、软硬件升级的工作,负责上报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1.6负责建立、健全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基础台帐,严格按时间和工作要求向路局自轮办上报相关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及分析表报记录。

1.7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司乘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1.8负责对轨道车辆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进行收集、保存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考核。

1.9负责每月对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维护及输入工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履历、设备质量管理、自轮运转信息、系统维护”功能栏的数据、文档、权限的输入及分配工作。

2.生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2.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2.2负责系统专网路游器、网络、电力电源及机房环境等基础平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故障状态下及时与承修单位联系修理。

2.3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2.4负责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并有权指挥现场人员携带便携机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图像传输,指导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3.安全科主要职责是:

3.1负责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3.2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和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参加设备管理科、生产指挥中心组织的司乘人员和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分析会议,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督促责任部门(人)整改落实。

3.3负责协助生产指挥中心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4.职教科主要职责是:

4.1负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对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4.2负责对各级干部操作、使用轨道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培训,达到干部人人会操作,人人能使用。

4.3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段司乘人员进行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达到每位司乘人员都能正确操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和正常运行。

5.各车辆配属车间主要职责是:

5.1负责贯彻落实路局、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2负责掌握车间管内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检查、指导司乘人员严格按操作技术标准使用操作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

5.3负责建立、健全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关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运行有关报表,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5.4负责转储、收集管内轨道车辆每日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5.5每周一在车间交班会上通报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查找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责任。

5.6负责管内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上报、登记和消号记录工作,协助、配合承修厂家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5.7负责管内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知识的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8负责组织对有关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方面发现的安质效a类问题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及教训,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第6条 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管、用、修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车辆配属车间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7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必须保证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良好,严禁关机或停用,未经设备管理科准许不得任意拆除停用系统装置。轨道车辆担当施工或运行任务时,自司乘人员上车整备到运行作业、返回固定停车线整备完毕,完成一次出乘任务之前,必须全程开机。

第8条 司乘人员应熟悉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按使用保养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持系统装置状态良好。

第9条 运行中,轨道车辆严禁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当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及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向设备管理科、车间报告故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10条 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的运行记录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记录的音视频数据任何人员均不得删除,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查分析记录数据。

第11条 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在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完整、性能状态良好时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并做好记录(在交换班记录本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12条 施工计划的制定及审核

1.施工计划的制定

1.1施工计划的制定实行当日提报、次日执行的原则,由接触网工区负责在当日22点前制定。

1.2施工计划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增加计划”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计划时间、作业区间、作业项目、作业里程、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停放地点、备注”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计划”即可完成施工计划的制定工作。

2.施工计划的审核

2.1施工计划的审核实行按施工等级,分层审核的原则。

2.2按照《宝鸡供电段安全生产分层分权管理实施细则》(宝供安〔____〕255号)文件的规定,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审核;段定ⅱ级及以上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审核。

2.3施工计划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审核计划”对话框,核实班组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时间、所属部门、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作业区间、停放地点、作业项目、作业里程、备注。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选择、填写“安全卡控”中的“措施制定人、帮教方式、计划帮教时间、计划帮教措施”;“指派盯控人员并审核”中的“指导司机、盯控干部”;“发现问题解决措施”中的“解决措施”,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3.施工计划的完成

3.1施工计划按时完成后,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或班组负责人负责进行操作消记。

3.2施工计划完成后的消记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对话框,在施工计划列表中选择状态为“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点击在该施工计划栏内右下侧的“详细”链接。进入后,在“完成情况或撤销原因”对话框内,填写当日作业完成情况,输入完毕后点击“施工完成”即可完成。

4.施工计划的撤消

施工计划制定并通过审核后,由于突发恶劣天气、局定取消天窗或临时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施工计划时,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撤消;段定ⅱ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撤消。

第13条 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及撤消

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

1.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应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____〕290号)文件的执行,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实施。

1.2关键人、区间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增加关键人(区间)”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人员名称(区间名称)、开始时间、帮教原因、审批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审批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2关键人、区间的帮教及撤消

2.1关键人、区间的帮教计划、实施情况及撤消工作应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____〕290号)文件的执行。

2.2关键人、区间帮教情况和撤消的填写输入操作方法为: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关键人(区间)列表”对话框,逐项填写“帮教次数、帮教结果、撤消时间、撤销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撤消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撤消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第14条司乘人员的配班

1.司乘人员的配班应严格遵循“强强搭配、强弱搭配”的原则,不得出现“弱弱搭配”的现象。且当日主车司机必须由取得b级以上等级资格的司机担当。

2.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内的司乘人员配班操作由车辆配属班组负责人实施,应根据司乘人员工作及休班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轨道车辆的司机、副司机姓名及状态。

3.司乘人员配班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运转人员铭牌”栏下,点击进入“铭牌管理”对话框,依次选择“轨道车车号、车间、班组、人员、运行或休息”内容,输入完毕后点击“增加铭牌”即可完成。

第15条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

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具备gps定位功能,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功能获取车辆最新位置动态信息。

2.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发送工作由当日车辆配属班组包保干部或工长负责实施,发送时间为出车前和收车后(大修、动力设备车间轨道车辆在跨区间运行的情况下,发送时间为每日运行终到车站休息时)。

3.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短信输入格式为:轨道车号 1892** ;车站名**;司机姓名;副司机姓名;指导司机姓名或包保干部、车辆监护人姓名。短信发送的服务平台中心号码为:。具体发送内容格式为:189256,绛帐,王玉平,赵柏荣,张亚军(发送内容可预设在手机中,发送时仅修改人员和车站,车站名详见附件2)。

第16条车辆实时动态监控

1.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设备运行动态”栏下,点击进入“轨道车实时动态”子页面,再点击“安监信息”中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待数据加载后,再点击网页左侧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选择并点击需要监控的车辆车号,网页右侧即可出现选中的轨道车辆,将光标放到所选车号上即可弹出车辆运行动态对话框,逐个点击“动态视频1、2、3、4”即可实现对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实时监控。

2.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检查项目:

2.1检查出车前,司乘人员是否检查四证齐全、有效(正、副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度检验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防护备品、机械备品、主要工具齐全有效;发动机燃油、冷却水充足,润滑油(油质、油面)符合标准;检查铁鞋放置盒的工作状态良好;开启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操作,确认状态良好。

2.2检查动车前,司乘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二人探头手比制度,并与车站联控动车。

2.3检查车辆进入区间作业前,司机和副司机是否对行车凭证(调车通知书、调度命令、路票)共同确认复核。

2.4检查运行途中,司机是否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螺栓“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制度。

2.5检查车辆中间站停车5分钟,副司机是否下车检查走行部、制动部分和车轴轴温,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2.6检查车辆运行期间司机是否离开驾驶位,副司机在出站前或进入预告前是否立岗,司机是否及时正确与车站进行车机联控。

2.7检查车辆在接近被挂车辆时是否执行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离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尽头线运行距终端 10米停车。

2.8车辆推进平板车运行时,是否有副司机引导,引导人员是否站稳、抓牢,戴安全帽。

2.9 检查车内接触网料具是否堆放杂乱,影响司乘人员换端操作,是否有人在车内吸烟。

2.10在出车前,到达作业现场,通过关键地段前,出现违章时利用指挥中心电话提醒司乘人员。

第17条 “110”专家系统的使用

1.“110”专家系统汇集了全局在“发动机故障、液压故障、监控故障、机械原理、运用安全、车辆电器、制动、走行”等方面的车辆安全问题专家,专家信息资源实施共享原则。

2.当轨道车辆发生故障后,司乘人员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立即上报段指挥中心,由段指挥中心负责根据故障现象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并发送故障短信告知,故障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牵头组织处理。

3.“110”专家系统的短信发送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自轮运转信息”栏下,点击进入“110专家系统”子页面,根据故障现象勾选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可勾选1名,也可勾选多名专家),在“短信内容”栏内填写车辆设备的具体故障现象,然后点击“短信群发”即可将短信发送。

第五章 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制度

第18条 段和车间分别建立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机构,段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指挥中心、安调科、设备管理科负责,各车辆配属车间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主任、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装置记录文件的分析、转储工作。段和车间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量化指标任务的要求做好监控工作,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记录在《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问题分析考核报表》中(附表3),各车间每周五12点前要将此报表在部门主页的“车间生产日报”栏上挂网公布。

第19条 无线音视频数据的转储工作由各车间车管干部和指导司机负责每周转储一次,并上传至段指定服务器,转储上传后的音视频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个月。

第20条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量化指标

序职务每日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周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月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

1段长、党委书记//1

2安全副段长/12

3主管副段长/12

4设备管理科长/14

5安全科长/14

6职教科长/13

7设备管理科干部12全段配属车辆1/3

8安全科主管安全员/28

9生产指挥中心 工程技术人员12全段配属车辆1/3

9供电车间主任/28

10动力设备车间主任/28

11供电车间车辆主管13配属车辆1遍

12动力设备车间车管13配属车辆1遍

13轨道车指导司机13配属车辆1遍

第20条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分析问题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车辆运行中无故未开启使用无线音视频装置的;

1.2未经允许擅自拆装或蓄意破坏设备的;

1.3监控发现车辆在运行或配合作业中,司机擅离操作岗位的;

1.4监控发现车辆在动车前,司乘人员未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探头手比确认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 未完成一次完整的出乘任务就提前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

2.2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未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是否良好就办理交接班手续的;

2.3接触网班组未在当日22点前提报施工计划的;

2.4车间、生产指挥中心未及时审核施工计划的;

2.5接触网班组对司乘人员动态掌握不清,造成人员动态信息错误,配班不合理、出现“弱弱搭配”现象的;

2.6车间对关键人、区间无帮教措施的;

2.7各级车辆管理人员未完成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量化指标的;

2.8无线音视频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的;

2.9未经设备管理科允许,擅自更改、录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

2.10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未发送或发送错误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录入不正确的;

3.2施工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撤消,而未及时进行撤除操作的;

3.3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基础台帐不健全的;

3.4违反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操作说明中规定之一的。

第六章 故障报修和检修处理

第21条 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检修及故障修复工作,由段和具备检修能力的专业修理厂家协商签订修理协议,具体修理工作由厂家负责。

第22条 因人为造成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损坏的问题,修复工作仍由承修单位负责,但责任人按《宝鸡供电段机械动力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宝供供〔____〕7号)文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第23条 故障报修程序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司机应立即报工区当日负责人、车间车管干部,车间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先电话上报给设备管理科,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故障情况发给设备管理科。

2.设备管理科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报修信息的同时,填写故障报修单电传给承修单位,并电话和承修单位联系修复事宜(故障报修单见附表1)。

第24条 故障登记制度

1.对轨道车司机的要求。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及时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汇报给工区和车间人员姓名。

2.对车间的要求。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立即上报给设备管理科。

3.对段设备管理科的要求。接到运监故障信息后,在将故障报修单报设备承修单位的同时,要在运监故障台帐上进行登记,段无线音视频故障登记台帐见附表2。

第25条 故障检修处理登记和上报

1.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积极协调安排承修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做好故障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无线音视频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2.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司机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做好记录,记录内容:修理项目(包括更换零部件名称)、修后状态(良好或不正常状态)、要求检修人员必须在以上记录项目后签名。

3.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和登记工作。每次修理后司机必须及时将修理情况汇报给工区、车间,车间将修理情况上报给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先电话上报,随之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车间、设备管理科分别做好运监修理的台帐登记。

第 27 条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三种方式。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由设备维修厂家负责。监控装置的日常保养和自检自修由司乘人员负责,其范围为: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电源引入端无电的处理;

2.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保险管烧损的更换;

3.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及附件的外观清扫、螺丝紧固。

第 27 条 备品备件管理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根据运用需要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满足系统故障恢复和检修倒换使用。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科负责与厂家联系,建立不少于5套主机备用备品。

2.备品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及相关车间妥善存放保管,建立备品备件台帐,现场每月对照台帐核对检查备品备件,确保帐物相符。具体存放地点为:设备管理科、阳平关供电车间、略阳供电车间、拓石供电车间、千阳供电车间。

3.对电子类备品备件,如各类系统板卡等,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厂家每年安排进行热备试验,确保备件状态良好。

4.系统故障使用备品配件后应及时予以补充,故障返修系统配件,各设备管理科负责督促厂家尽快返修或补充备用器材。

第28条 在承修单位人员对设备检修过程中,各车辆配属车间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管理科。

主题词:轨道车 安全监控 管理 细则 通知

宝鸡供电段办公室 ____年5月31日印发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

适配人群瓦斯监控队,通风区工程师,机房值班员使用场景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地面抽放泵站
制定目的矿井得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然没法实时盯瓦斯这些危险气体,联网集团才能统一管,防止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矿井和公司,管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数据上传这些事。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总工管技术,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管监测技术,瓦斯监控队或维护组干活,机房值班员守主机,都得持证上岗。
禁止行为不准用没ma标志、没年检合格证、没防爆证的设备,不准用国家没联检的关联设备,地面中心站命名不能加标点。
检查与监督设备要15天稳定,备用量超20%,图纸每月初交,通风部门8日内画完图传集团,没按时干完扣分,培训不合格不能上岗,复训两年一次。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 “工作地点” 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正煤、w “工作地点” 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正回、w “工作地点” 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 “工作地点” 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 “工作地点” 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 “工作地点” 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 “工作地点” 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 “工作地点” 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 “工作地点” 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 “工作地点” 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 “工作地点” 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 “工作地点” 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 选煤厂 “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 选煤厂 “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 “工作地点” 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 “工作地点” 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工作地点” 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 “工作地点” “动力设备名称” 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 “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 “工作地点” 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 “工作地点” 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消防监控员,中控室值班员,安防巡查员使用场景消防监控值班,火灾报警确认,设备状态巡检
制定目的怕火灾没人管,设备不会用,出事反应慢。要让监控中心真能干活,不出岔子。
适用范围管监控中心值班员,管报警设备、水泵风机这些消防家伙。
职责分工主管定规矩,值班员盯屏幕操作设备,安管员跑现场确认,领导不定期查岗。
禁止行为不准脱岗、不准干私活、不准外人乱进、不准关设备开关、不准漏记误报时间。
检查与监督每天填记录表,主管每周翻看,月底汇总问题;没填或乱填扣当月绩效,三次就调岗。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消防安全监控中心

适配人群中控值班员,消防监控员,安防巡查员使用场景消防中控室,火灾确认,设备巡检
制定目的怕火灾没人管,设备乱七八糟,出事反应慢,想让监控中心真能救命。
适用范围值班员、轮值人员,盯报警设备、水箱水泵、风机卷帘这些玩意儿。
职责分工消防主管牵头定规矩,值班员天天守着设备操作记录,安管员跑点确认火情,主管抽查记录本。
禁止行为不准离岗、不准干私活、不准外人乱进、不准关设备开关、不准漏报误报不写清楚。
检查与监督每天交班前查记录表,主管每周翻三次,月底没填完扣绩效,漏报一次谈话,两次调岗。

1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设置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消防安全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消防安全鉴定证上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控制中心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6 出现报警信号时,消防监控中心监控员必须立即核查报警信息,通知现场安管员进行跑点,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

7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消防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实时监查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9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不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直接上级批准,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后方可离开。

10对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测试、维护等工作。

11严禁非监控人员在消防监控中心内逗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参观。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在消防监控中心停留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12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13每班当值监控员必须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记录表》,运行过程中发现误报时,应填写具体误报时间、地点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控制中心的记录材料及设备档案资料。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安全监理设施

适配人群安全监理工程师,桥梁专监,驻地监理员使用场景跨航道施工,跨公路作业,高墩施工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盯紧危险地方,别让工人受伤,也保护好铁路和周围老百姓。
适用范围管监理组里所有监理员,盯工地安全措施、设备检查、人员资质这些事。
职责分工组长带头抓,监理员天天跑现场查,安全专监重点盯高危环节,大家互相提醒。
禁止行为不许无证上岗,不许设备带病作业,不许没审批就开工,不许防护不到位硬干。
检查与监督每天巡检填表,每周开会通报问题,月底考核打分,漏查三次扣绩效,整改超三天要写说明。

一、工程慨况

京沪高速铁路监理四标项目部第三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东部。里程范围为dk733 997~dk781 871全长47.362公里。主要工程为:淮河特大桥、宿州东站、濉河特大桥。其中濉河特大桥长21.5公里,宿州高速站长1.8公里,淮河特大桥长24.5公里。

二、监理依据

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京沪高速铁路工程监理四标项目部监理规划等,特制定本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本组安全监理难点及重点

本组管段经过的河流密布,线路经过的主要河流有老斜河、方河、新汴河、濉河、淮河、沱河等河流。其中新卞河有五级通航要求。跨国道、省道各一处。主要安全控制难点:5联支架现浇连续梁(33 48 33)m,跨公路悬灌连续梁2联(40 56 40)m(48 80 48)m,跨新卞河五级通航要求的悬灌连续梁1联(40 56 40)m,1联钢构连续梁(20 3*24 20)m,是本组安全控制重点。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及安全质量管理体制是否建立健全。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标准,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设备性能是否完好,保证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督促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有关协议或施工许可证。

(1)影响行车或行车设备使用的项目施工许可证是否签订。

(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范围内探明地下电缆、管线或探明后制定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5、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过渡方案,确保每一道施工工序安全措施到位。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若安全与有关规定或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有矛盾时,返回施工单位修改,补充,待完善后再审批。

五、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一)路基施工安全监理

1、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

2、督促施工单位在临时施工便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督促施工单位在路基施工前,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若发现不明管道、电缆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探明并制定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后再行施工。开工前同时检查场地的布置情况,若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对施工有不利影响的,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若在泥沼、淤泥、软弱路基地带施工时,督促施工单位探明泥沼性质及深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督促施工单位在土方机械作业时,无关作业人员不得靠近机械;在挖掘机土斗的回转半径内,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

6、锥坡及台后路基填土和夯实作业应避免相互干扰,锥坡及其它边坡上不得停放夯具,作业人员不得在护坡下休息。

7、在软土地段填筑路堤,应先做好排水,并进行沉降和移位观测,防止路堤坍塌危及人身安全。

8、挡土墙、护脚墙基坑开挖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地面防排水措施,对开挖较深且稳定性差的应采用分段分层开挖,每层不宜超过1.5米,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临时支护。

9、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10、砌筑挡土墙、护墙不得重叠作业;大型压实机械与墙背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采用静压方式。

11、在雨期和冰雪融化期不宜开挖堆积体,不得夜间施工。

12、cfg桩安全监理要点:

(1)施工现场平整密实,确保施工顺利安全进行,进入工地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员,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钻机移位要平稳,并设专人进行看护。对地基较软弱和地面上不平整的要用方木进行支垫。

(4)在吊车、桩机大臂半径范围以内,机械正在作业时,施工人员应远离。吊车要按其性能要求工作,不得超负荷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驾驶室的挡风玻璃及回转大齿轮前应增设防护网(罩),施工中应经常对钻孔装置、吊车臂杆及索具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5)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用电使用380v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电缆线路是否埋地或架空敷设,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每台电力设备必须确保“一机一箱一漏一闸”。电箱、开关箱内的电箱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停用设备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7)泵压混合料时应有专人指挥泵压操作,防止因排气不畅和操作失误造成爆管造成伤害。

(二)桥梁施工安全监理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桥梁施工专题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体系;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是否持有合格的上岗证和操作证,各工种人员是否到位情况,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配备齐全。

2、在通航河道上施工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事先与航运部门协商,清除河道障碍物,办理航标设置及发布公告等事宜;施工完毕,应对施工影响段河道进行清理。

3、水上作业时应配备救生船只及其它救生设备。

4、桥上进行铺设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通道,并配置专人看护。

5、桥梁钻孔桩基础施工安全控制:

(1)检查钻机安装时,机架是否垫平。钻机应保持稳定,不得产生位移或沉陷,钻架顶端应用缆风绳对称张拉,地锚应牢固。

(2)钻孔前检查泥浆池周围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效。钻孔时,钻速不得过快或骤然变速;孔内弃土不得堆积在钻孔周围。

(3)停钻后,钻头应提出孔外安全放置,孔口应遮盖防护。

(4)所用的钻头、卷扬机、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冲击中钢丝绳的松弛度应适宜,制动良好。

(5)冲孔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冲击区范围内;当检测钻孔或换泥浆出孔时,钻头应放置在安全位置。

(6)提升钻头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

(7)夜间作业时应悬挂示警红灯。

6、桩基础承台施工安全控制

(1)检查搭设的操作平台及支撑系统是否连接牢固,搭设的操作平台应能承受所有施工机具与用料的重量。

(2)插打桩基的定位桩组成的施工平台,应高出设计施工水位0.5m,平面结构的顶层、底层,应连接成一个牢固的平面整体,平台周围通道应设栏杆及脚手板。

(3)在平台上安装的导向架,在插打钢护筒时,应将平台牢固地支撑在钢护筒上。

(4)在围堰内除土、吸泥,直到封底前,应经常检查围堰内水流的冲刷情况,并有防止围堰倾斜的措施。

(5)在处理顶部的破损部分(混凝土、钢桩)的残渣及浮浆时,应加强安全防护,在绑扎钢筋连接时,作业人员应互相配合。

(6)当承台及墩身混凝土灌注后,应将承台顶面的钢结构切除。

7、模板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控制

(1)混凝土工程使用的模板及支架结构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承载力应满足支承新浇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荷载的要求。

(2)模板采用分段整体吊装时,应联结牢固;在起吊安装时,应栓溜绳,吊点位置必须正确;模板合缝调整位置时,不得徒手操作;大型拼装或模板就位后应及时支承固定,保持模板整体稳定。

(3)工作平台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搭设牢固,平台上应设围栏及步梯。墩台高度超过2m时,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张挂安全网。

(4)施工中不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

(5)模板拆除时,不得强拉强卸;应划定作业区,悬挂警示标志,并按规定的拆模程序进行。

8、墩台身施工安全控制

(1)墩台身施工平台实行安全封闭安全防护措施,平台顶四周的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栏杆间用多道连接起;栏杆及整个平台吊架外侧满挂安全网。

(2)在墩台下方通道处设置安全防护棚,保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平台上堆放设备材料要均匀对称,防止平台偏斜和倾覆。

(4)为防止大风对高墩墩身施工的影响,采取防风措施。防风绳要对称张拉、锚固牢靠。

9、拌和站、预制梁生产安全控制

(1)拌和站

(2)预制梁安全控制

①检查梁场用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乱拉、乱接现象,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闸,并配有漏电保护器、配电箱。

②吊运模板、钢筋、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对起升设备和钢丝绳等进行检查是否完好。并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完好,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指挥。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③在安装模板之前,首先检查模型上附件是否牢靠,防止吊运中掉下伤人。吊卸模板时,工作人员不得在吊卸模板下停留。

④作业人员进入腹板作业后,禁止吊车对模型进行任何吊运,必须调整时,在作业人员撤离后再进行调整。

⑤箱梁混凝土浇筑前检查拌合混凝土设备是否完好,如拌和机、提升机有故障时要进人去修理。必须先切断电源,要两人进行维修工作,一人进入,一人在外监护。

(3)预应力张拉施工安全监理控制措施:

①不许踩踏攀扶油管,油管如有破损及时更换;千斤顶内有油压时,不得拆卸油管接头,防止高压油射出伤人;油泵电源线应接地避免触电;要保持安全阀门的灵敏可靠;

②张拉时,千斤顶后面严禁站人,张拉人员站在千斤顶两侧面操作。并在千斤顶后面设置挡板,已确保安全。挡板的高度、厚度必须满足张拉安全要求。

10、梁的存放、横移、起吊、装卸、运输的安全控制

(1)装卸工作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对梁的存放、横移、起吊、装卸、运输等工作前应检查装卸工具和设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2)梁的存放场应有坚实的存梁台座和地面排水系统;梁片存放时,应支垫牢固,不得偏斜,并有防止梁体倾覆的措施。

(3)采用就地横移梁片铺设的专用轨道应平顺,轨距正确,轨道接头不得有错台、错牙,道床无沉陷。

(4)梁片的起顶、支垫、卸顶应对称平�,支垫牢固。

(5)梁体位移交换支垫时,千斤顶起落高度不得超过有效顶升形程;移动梁体时,两端行程应同步。

(6)梁体运送中出现支承松动,应停止牵引。

(7)采用滑道横移梁片时,滑道位置应与卸梁筑线垂直,两股滑道之间的距离必须一致;滑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8)梁片滑移时梁底面与滑道之间,必须加设滑板,两侧应有能随梁体移动的保护支承。

(9)梁片移动、装运、存放时、必须按要求设置支撑点,在梁端两侧应支撑牢固。

(10)梁片起吊装车运输时,两端的高差不得大于30cm;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如需停留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并设专人监护,悬空吊件严禁越过人身或吊机驾驶室。

(11)梁片用千斤顶装车运输时,千斤顶的起重吨位不得小于梁重的1.2倍;横移时,应保持梁体的平�和稳定,两端不得同起同落。

(12)牵引车运送梁片到位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5km/h,牵引车前后必须派专人指挥;梁体到位后,应制动锁定。

11、预制梁架设安全控制

(1)监理人员在预制梁架设前应对施工单位的架设专项方案进行重点审核。同时对架桥机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对其架桥机行走、电气控制、起重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以保证架桥机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监理人员并对架桥机组配备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各工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有上岗证及操作证,是否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

(3)架设时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是否具备架梁条件;工作区应无障碍,无闲杂人员,确保起吊、操作和行进具有足够的空间;架梁要严格按架梁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过程中对架桥机重要部件进行监控运行;在架桥机对位架设时应缓速慢行,以确保架桥机走行安全,发现异常或部件损坏必须停止运行;在架设作业区段应有专人防护,确保作业安全。

12、架桥机架梁安全控制

(1)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选用悬臂式架桥机、单梁式架桥机、双梁式架桥机和铺轨式架桥机进行架梁作业时,均应按现行铁道部标准《铁路架桥机架梁规范》(tb10213)中有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在选用其它类型架桥机架梁时,应根据架桥机的性能,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和《铁路架桥机架梁规范》(tb10213),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经批准后执行。

(3)安全监理应对施工单位在架梁前的桥头路基时否压道进行检查;在压道时,严禁使用已组装的架桥机压道;当压道出现路基下沉严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路基进行加固。

(4)架桥机通过地段的线路净空应满足架桥机的要求。

(5)在大坡道停车对位、架梁时,应设专人安放止轮器和操作紧急制动闸;吊梁小车或行车的制动装置必须可靠,并设制动失灵的保险设施。

(6)下坡道架梁时,应在架梁列车后方安装脱轨器及防止车辆脱轨的措施。

(7)架梁时应保持规定风压,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架梁。

(8)施工单位应有专人防止运梁小车向下坡方向溜动,并备有止溜木楔和轮器。

(9)当风力导致架桥机梁臂不稳定,应停止架梁对位;梁片对位后应用木支垫架桥机背风面,并用钢丝穿滑车拉住大臂前端,配合摆臂速度收放。

(10)架梁时应由专人检查、加固,作业人员应撤离架桥作业范围。

(三)跨越公路及航道安全控制

(1)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针对跨越公路及航道专题安全技术方案。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及施工人员是否经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合格的上岗证;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安全监理应参加施工单位工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参加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对员工进行的技术交底,操作程序要点,工程的危险源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记录;并应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配置齐全;使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报相关部门(公里管理局、航道管理局)审批,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做到方案不批不开工,协议不签不开工。

(3)水上围堰施工安全控制:

①当水深小于2m的采用草袋围堰施工,水深大于2m时采用双臂钢围堰施工。

②围堰采用草袋围堰,围堰顶宽2米,比常水位高出0.5米以上仰水面坡度1:1.5,背水面边坡1:1,围堰内净面积满足基坑开挖后,围堰内坡脚距基坑边缘不小于1米的净距。修筑围堰前,先将河床杂质土和透水性较强的土用挖泥船挖除,用草袋后编织带装土七分满,堆码在两边,中间填粘土。

③水中堆码草袋可用钢筋焊制铁钩,将草袋送入水中,尽量错缝堆码草袋间填土可人工用手推车从岸边斜向向水中送在土至高出水面,逐渐向前推进。围堰修好后,进行抽水,检验围堰漏水情况,开始抽水速度要慢,使其逐渐承受水压力完成预变形,防止抽水过快围堰崩塌。抽水后,堰内填土筑岛,与围堰平齐。

④围堰的平面布置;水中承台施工对于活水地段或有泄洪要求的地段,从河两岸分中间分别围成u型封闭,中间留出泄洪通道。

⑤当使用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加强锁口检查,有弯曲、破损、锁口不合的均应整修。

⑥钢板桩插打起吊前,锁口内侧镶黄油沥青混合料,减少锁口的摩擦力,防止钢板因倾斜造成锁口不严而漏水。

⑦钢板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低于桩长下三分之一的桩长;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4)桥梁跨公路施工时应搭设满足限高要求的门式排架,并在排架上满布防落板及加设防落网,并悬挂限高警示标志。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规范醒目的限速、限停等标志标牌。

(5)当车辆拥挤时,现场安全员应疏导交通,防止交通堵塞。

(6)当跨越航道时,应在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以防船只碰撞。

(四)现浇连续梁、预制梁架设及高空作业安全监理

1、高空作业安全监理:

(1)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开工前和施工中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恐高症、高血压和心脏病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工作。

(2)严禁酒后登高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穿防滑鞋,施工人员所持工具必须用绳挂在工具栏内,防止坠落伤人。

(3)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悬空高处作业包括在开放型机构上施工,如高处搭设脚手架等;在无防护的边沿上作业;在受限制的高处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在没有立足点的地方作业等。)

(4)高处作业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挡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上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5)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或配有通信设备;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座运送物件的吊笼。

2、挂篮悬浇连续箱梁安全监理:

(1)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钢构)悬臂灌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钢构)悬臂灌筑采用各型挂篮施工时,机构系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0.

②施工前,应根据挂篮的型式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悬臂拼装应按组拼程序平衡、对称进行。其平�总量不得超过设计应许值;挂篮组拼后,应做静载试验。

④在墩上进行零号台块施工的工作平台边缘处,应安装防护设施;墩身两侧与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应连接牢固。

⑤挂篮的机构及其机具设备应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⑥挂篮前、后锚筋,张拉平台的保险绳应牢固、坚韧可靠。

⑦挂篮的行走滑道应平整顺直。行走速度不应大于0.1m/min,限位器应设置牢固。

⑧水箱做平�配重时,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⑨挂篮牵移时,必须匀速、左右同步、方向顺直、牵力平衡。主梁前端应及时加垫,后端设锚加压。

⑩灌筑混凝土前,应对限位装置进行检查。

2、支架安全检查:

①检查施工单位支架方案是否经过检算,并审批。

②使用材料是否满足刚度、强度的要求,支架安装前地基必须平整,对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

③支架搭设完必须进行静载预压。

挂篮安全检查:

挂篮使用前先进行试拼,对焊缝进行探伤试验,并在地面上做荷载试验、行走性能工艺试验,检查挂篮的安全性,消除弹性变形。并测出变形数据,为桥梁施工提供依据。

挂篮除满足设计,符合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悬臂吊架应有向前行走(滑移)设备;

②施工挂篮行走时,其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小于2;

③挂篮总重量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重量的10%;

④浇筑悬臂梁段时,将后端临时锚固在已浇筑梁段上,浇筑前并对锚固孔进行验算,确保锚固性能;

⑤支承平台后端锚固于已浇筑梁段底板上;

⑥挂篮施工平台要有足够的长度、宽度,满足施工操作的需要。

京沪高速铁路工程监理四标

第三监理组

____年5月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适配人群食品生产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使用场景食品生产许可,出厂检验,原料采购
制定目的怕食品出问题伤人,想让工厂按规矩做,保证大家吃喝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国内做食品卖的厂子和小作坊,管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这些事。
职责分工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定规矩,地方质监局干活检查,县级部门日常盯着,企业自己管好车间和工人。
禁止行为不能用过期原料,不能加乱七八糟的添加剂,不能拿病死动物做食品,不能掺假造假,不能没证就开工。
检查与监督先申请许可证,查厂房设备,再抽样检验,合格才发证;不按要求做就罚款、停产、吊销证;每年要交报告,随时被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____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____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起重机塔吊使用安全监理

适配人群监理工程师,安全总监,塔吊司机使用场景塔吊安装,塔吊拆卸,多塔作业
制定目的工地塔吊多,怕出事伤人,想让操作更稳当,大家干活心里踏实些。
适用范围管塔吊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盯住施工队、司机、指挥员、监理这几拨人。
职责分工总监定人盯安全,监理员天天跑现场查,安全工程师复核签字,项目部自己管好队伍。
禁止行为没证不准碰塔吊,六级风大雨雪天停作业,不许斜拉硬吊,限位器不能当开关用。
检查与监督监理每天巡检,查方案、查证件、查设备,问题当场说,严重发通知单,整改完才许干,月底汇总报总监。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塔吊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塔吊安装施工方案塔吊安装的检查安装与验收塔吊使用的安全检查审查塔吊拆卸队伍资质审查塔吊拆卸施工方案塔吊拆卸的安全检查。

2.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塔吊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管理要点

目标值

1

熟悉相关规范

具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____

[1.掌握塔吊起重机使用作业安全控制要求

2.明确使用安全控制关键点,编制监理细则]

2

审查安装队伍资质

1.总包、塔吊安装、使用队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包、塔吊安装、使用队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

3.吊装指挥人员

4.塔吊安装、驾驶、司索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5.塔吊安装、使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塔吊安装、使用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必须持证上岗,证件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3

审查塔吊安装、使用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编制塔吊安装、使用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2.塔吊基座

3.塔架、塔臂安装

4.塔吊设备安装

5.塔吊防雷设置

6.塔吊安装验收

7.塔吊使用安全措施

8.吊钩保险措施

9.如有多塔作业,应有防碰撞措施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性]

[1.具备完整的计算文件和图纸,并经上级主管批准。

2.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4

塔吊安装的检查与验收

1.塔吊基座施工

2.塔架安装

3.塔臂安装

4.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

5.大行车行走缓冲止挡器,限位开关碰块

6.采用高强螺栓

7.塔吊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

8.塔吊的金属结构与其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9.塔吊防雷设置

10.钢丝绳要求

11.塔吊信号装置

12.塔吊标志装置

13.吊钩保险措施

14.如有多塔作业,有防碰撞措施

15.安装过程中检验

16.整机安装完毕后检验

[1.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垂直度和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1.应采用经纬仪控制塔身最高锚固点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2.塔架体连接、附着锚固应符合施工方案控制要求]

[应符合制造厂家安全技术规定和施工方案控制要求]

[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必须安装牢固可靠]

[1.应用配套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

2.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

3.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拧紧]

[应安装齐全、牢固]

[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地阻不应大于4ω]

[应符合安装安全方案控制要求]

[1.应有钢丝绳的产品技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否则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钢丝绳规格、强度及结构形式应符合采用的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格式。

3.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做法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比应小于300mm。

4.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作法]

[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等信号装置]

[应在塔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志鲜明色彩的标志]

[应符合塔吊安装方案要求]

[1.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技术检验。

2.遇有六级大风及大雨、大雪、大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

[1.必须经具有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2.在检测合格报告后的30天内,必须向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证明文件、标志应齐全、清晰、有效,方可正常使用]

5

塔吊使用的检验

1.作业前准备

2.塔身

3.指挥人员、驾驶及操作人员

4.吊装操作人员

5.遇六级大风及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6.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及各种行程开关等装置

7.起重机吊装

8.起吊物荷载

9.起吊物的绑扎

10.钢丝绳

11.吊钩、吊环

12.制动器的制动鼓、制动带

13.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电线安全距离

14.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吊钩升降动作前

15.塔吊升降

16.使用过程安全维护

17.起重机在作业停止或下班前

[1.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种工作机构应动作正常,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应可靠、有效。

2.确认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不得悬挂标语牌]

[1.必须持证上岗,认证相符。

2.必须熟练掌握规定的指挥信号,懂得相关吊装工艺和安全规定,指挥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指挥]

[不能有误操作,必须按指挥人员信号操作]

[1.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2.恶劣天气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方可作业]

[1.不得随意调整。

2.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制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3.由驾驶员操作,检查装置的安全性能]

[1.严禁进行斜拉、斜吊和吊起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体及其他不明重的物体。

2.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3.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作业重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5.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掉总开关电源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吊上升、下降、左右回转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7.起吊作业时,吊重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吊运人员]

[1.不得超载。特殊情况需超载使用,必须经过验算,要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专题报告,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达到起重机额定荷载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

[1.应牢固、平稳,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3.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志绑扎后起吊。

4.吊索与物件的夹角为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与构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5.有专人监护下作业]

[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受损及钢丝绳连接部位坚固状况,达到表1、表2钢丝绳报废标准应予报废,严禁使用。

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钢丝绳。

3.必须在卷筒停止转动后,涂抹钢丝绳润滑脂]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不得使用: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断面及钩径永久变形;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

吊钩衬套磨损厚度超过原厚度50%]

[1.制动鼓表面磨损达到1.5—2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应更换。

2.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 ,应更换]

[1.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的规定。

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2.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3.操纵室内应准一位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4.应在白天进行升降,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5.遇风力四级及以上时,不得升降作业,已升降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应坚固搭架各连接螺栓。

6.电缆随升降预先放松或松紧 ,并应坚固好电缆卷筒。

7.升降时,必须调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

8.应按规定要求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值。

9.如出现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10.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

11.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1.应有专人进行安全维护工作。

2.发现塔吊设备及其锚固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排除故障]

[1.应首先将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

2.然后断开总电源,锁好开关箱]

6

审查塔吊拆卸队伍资质

1.必须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

2.技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拆卸人员上岗证书

4.拆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拆卸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满足建设部规定]

[清晰、有效,认证相符]

[具有针对性]

[应落实拆卸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7

审查塔吊拆卸施工方案

编制拆卸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

[经总、分包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性]

8

塔吊

拆卸

的检查

拆卸作业前的

检查

1.对塔吊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及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及线路等隐患

2.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抓)等

3.采用旋转塔身所用的主副地锚架及升降、制动设备

4.拆卸作业所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

5.拆卸作业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

6.拆卸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7.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

8.拆卸的天气条件

9.指挥人员要求

10.拆卸操作人员要求

[应予以排除]

[应将存在问题处理解决]

[应处于无误状态]

[技术性能、安全措施应保证拆卸作业的需要]

[应具备拆卸作业所需的条件]

[应为合格防护用品]

[应贯彻落实达到要求]

[应在白天拆卸,不应在大风、雨、雪、浓雾天气作业]

[应听从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清或有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作业]

拆卸作业过程检查

1.对拆装人员的要求

2.拆卸上回转、下车变幅起重臂等机构、设备

3.拆卸锚固装置

4.遇到损坏或不能正常拆卸的部位

5.遇到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

[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系好安全带,拆卸作业专人指挥,专人监管]

[应根据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应保持起重机平衡]

[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必须使已拆卸作业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应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 可停止作业]

3.安全监理管理办法与措施

3.1塔吊起重机安装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塔吊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作业规定的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安装队伍资质资料符合塔吊起重机安、拆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塔吊起重机安、拆及使用作业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涉及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签认。

3.2塔吊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作业实施中

3.2.1安、拆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跟踪监督检查。

3.2.2对塔架、塔臂的吊立、安装、拆卸作业要监督检查。

3.2.3使用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视监督检查。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以塔吊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作业安全方案和塔吊起重机安全监理管理细则为检查控制安全作业的依据。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塔吊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

适配人群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高处作业人员使用场景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
制定目的怕工人高空干活摔着,想让每个环节都盯紧点,不出事。
适用范围管所有爬高干活的人,管临边、洞口、攀爬、悬空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总监定人,安全监理天天查,施工单位自己盯现场,公司领导兜底。
禁止行为不许拆防护栏,不许不系安全带,不许用不合格梯子,不许乱堆材料堵通道。
检查与监督监理每天转现场,发现毛病马上说,小问题口头提醒,大问题发通知单,三天不改就上报,月底汇总检查记录。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管理要点

目标值

1

熟悉相关规范

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2

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3

审查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4

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临便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

高处作业的验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船长,引航员,VTS值班员使用场景进出港报告,锚泊作业,助航异常
制定目的怕船撞了、堵了、漏油污染海,想让进出港更顺更安全。
适用范围所有进烟台vts区域的船、设施,还有船上的人和相关单位。
职责分工烟台海事局管总,vts中心天天盯屏干活,值班员接报处理,领导抽查记录。
禁止行为不准在锚地外随便抛锚,不准占09频道说话,不准不报动态就开船。
检查与监督船到报告线立刻报,vts中心听频守台查记录,当天没报就电话催,三次不报就记档通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