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优选5篇)

时间:2026-08-19 16:02:27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专职瓦检员,兼职瓦检员,通风设施巡检员使用场景原煤仓作业,产品仓巡检,缓冲仓检修
制定目的怕瓦斯出事伤人,保大家安全,让厂子不耽误生产,把安全管得更细些。
适用范围各选煤厂所有带瓦斯的地方,比如煤仓、皮带走廊、封闭煤场这些地方的日常检查和通风。
职责分工厂里设专门小组,矿上指导;专职瓦检员天天查,重介车间配兼职;矿里管监控设备,厂里用好记好报异常。
禁止行为不准封堵排风口,不准停风机,不准乱动传感器和电缆,不准在超限区域继续干活,不准用非防爆电器。
检查与监督瓦检员按路线时间查,填表汇报;矿上定期检修监控设备;发现超限马上停设备、开风机、报调度;没做到就追责补漏,月底检查记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 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某选煤厂安全

适配人群选煤厂长,总工程师,安监人员使用场景选煤生产,隐患排查,应急演练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想把安全管得更牢,让选煤厂真正安全起来,不光是喊口号,要能防住真问题。
适用范围全厂所有人,从厂长到一线工人,管干活时的安全、设备安全、培训、隐患检查这些事。
职责分工厂长是头儿,总工管技术安全,副厂长盯自己分管的块儿,安监部门天天跑现场查,车间配安全员帮着盯。
禁止行为安全钱不能挪用,规程不更新不执行,隐患不整改不验收,检查走过场,应急演练不真练。
检查与监督每月大检查、每周车间查、小分队突击查,下现场天数有硬指标,查出问题“三定”整改,没完成就通报,复查不过关再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 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 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 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

适配人群焊工班组,气瓶管理员,机电维修工使用场景气瓶装卸,气瓶储存,气焊作业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点,别出事。
适用范围管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和现场使用。
职责分工机电管理部牵头定规矩,各单位自己学自己干,安监站不定期检查。
禁止行为不能混装气瓶,不能沾油,不能暴晒,不能卧放,不能离火源太近,不能用明火检漏。
检查与监督按条款一条条做,安监站来查,发现不对就整改,不改就通报,学习要签到留痕,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二塘选煤厂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m3(相当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便函

机电技术字〔____〕第2号

电、气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各单位:

近期发现各单位在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电、气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一、通用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电气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接地,以防操作者触电;带电的设备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3、焊、割储存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进行焊、割。

4、在焊接储存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内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方能作业。

5、不准焊、割密闭的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内进行焊割作业。

7、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二、电焊安全管理规定

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2、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潮湿地点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4、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

5、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更换场地移动把线、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8、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孤光。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9、雷雨时,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1、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气焊、割安全管理规定

1、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3、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普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15、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16、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机电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适配人群机电车间,责任单位,维护人员使用场景设备检修,电器短路,电机损坏
制定目的机电老出问题,影响生产,大家责任不清,得让大家知道弄坏东西要扣分,提醒小心点。
适用范围所有用机电设备的人,管照明灯、开关、电话、电缆、电机、滚筒这些玩意儿。
职责分工机电车间牵头修,各责任单位自己掏钱赔,安监科查分,队长盯班里人别乱搞。
禁止行为不准丢设备,不准野蛮拆装,不准缺油不加,不准误操作,不准积尘积水不管。
检查与监督坏了按条款扣分,月底算总账,分不够扣工资,安监科每月查三次,没整改就翻倍扣。

机电事故指因机电设备或设施的不正常运作而导致生产和经营蒙受损失的现象。为搞好机电管理,减少机电事故的发生,使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增强自己的责任心,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3.1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计量器具的处罚

13.1.1照明灯具100分,灯泡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2按钮、盘装20分,双眼50分,防爆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3指示灯盖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4转换开关50分,限位开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5拉绳开关100分,跑偏开关100分,拉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6电话机200分,手柄话筒1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7接地线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8电缆线每米按其价格30%考核分,水线、电话线、照明线每米5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9各类议表100分,皮带称100-5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10配件、小型设备按其价格20%考核分。责任单位承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机电车间维护范围内由机电车间补齐,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对电机损坏的处罚:

13.2.1电机烧包:22kw以下扣100分;22kw-55kw扣300分;55kw-110kw扣500分;110kw以上扣800分;210kw以上按公司规定执行。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2因人为原因造成电机底座损坏、断轴:55kw以下扣100分;55kw-210kw扣200分。扣款根据事故分析结果落实到责任单位。

13.3 电动滚筒损坏的处罚:

13.3.1电机烧包扣300分,其余部件损坏按其损坏价格20%考核分。责任由管辖单位承担。

13.3.2滚筒缺油造成损坏扣责任单位200-1000分,并承担材料费。

13.3.3电机轴承损坏,责任单位100分。

13.4机电检修质量事故处罚

13.4.1各类机电设备检修后就不能正常使用或检修后一周内出现同类故障,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

13.4.2在检修过程中因野蛮拆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配件损坏,按其价格的10%-50%考核分。

13.4.3因润滑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按其价值的10%-50%扣考核分。

13.5电器事故的处罚

13.5.1因外力撞击、绝缘击穿等原因造成线路短路的事故,罚责任单位300-1000分。

13.5.2因误操作、积尘、水迹等原因造成电器分件短路事故,罚责任单位200-1000分。

13.5.3电器事故构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人生伤害的按事故分析结果处罚。

13.6其他机电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50-100分/小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50%处罚责任单位。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各起吊口起吊重物安全

适配人群起吊司机,指挥人员,设备点检员使用场景起重作业,物料吊运,设备检修
制定目的防止起吊出事,保护大家安全,减少操作失误,让活干得稳当些。
适用范围开葫芦的司机、指挥人、施工负责人、车间管设备的人,管起吊全过程。
职责分工司机要持证,指挥人必须在场,施工负责人查设备,车间专人保养设备,安检员盯现场。
禁止行为不准无证开车,不准没信号就吊,不准重物下站人,不准超负荷用工具,不准随便抛东西。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检查钢丝绳和工具,试吊200mm再正式吊,500kg以上要有审批和干部在场,没做到就罚,检查由安检员天天盯。

1、开电动葫芦或起吊绞车的司机要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起吊重物要有专人指挥,否则不得作业,按一般违章处罚。

3、起吊重物要有专门联系信号,室内要有声光电铃、专人联系。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开工前要有专人检查起吊设备钢丝绳、起吊工具用具等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5、对起吊用的设备,车间要有专人管理,落实到人头、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修。否则,对责任者按四级过失处罚。

6、起吊重物要捆绑牢靠,先试吊离地面200mm,检查起吊重心,机械索具受力情况等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起吊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防止人员通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起吊重物下严禁行人和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9、起吊重物超过500kg,进入现场时,要有专门拖拉工具,严禁用人工拉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500kg 以下重物用人工拉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拉绳人员体重要和起吊重物相匹配。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重物在起吊前就要栓好拖拉绳索,严禁在起吊口现栓绳索。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起吊氧气、乙炔气时,必须用吊篮、分装分吊,不得同时起吊,且必须拧好瓶盖。吊篮要结实、可靠、完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往起吊梁上挂滑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各种起吊设备、设施、绳索、滑轮、工具、用具等不得超负荷使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一吨以上重物起吊,车间要有专门安全措施,经厂、安全监察部及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起吊,且必须有厂、车间干部及安检员现场把关,否则不准作业。违

者,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16、各起吊口超过5kg 重的废旧物料严禁往下抛掷,只允许吊运(废旧胶带不在此限),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经检修可做它用的废旧材料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抛掷下方是硬化地面时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9、各起吊口往下抛掷废旧物料时,抛掷人员不准戴手套,必须系好保险带,抛掷下方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上下联系好后方可抛掷。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优选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