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品牌商户,零售店长,招商运营使用场景店铺定价,价格稽查,差价退还
制定目的怕价格乱了,顾客不买账,商场没优势。想让大家定价合理,有竞争力,让顾客信得过。
适用范围所有店铺,卖的所有商品,价格怎么定、怎么标、怎么卖。
职责分工商场质检部门牵头盯价格,店铺自己执行,监督员日常查,改不掉就撤货。
禁止行为不准不标价,不准比郑州别家贵,不准强买强卖,不准欺诈,不准漫天要价。
检查与监督质检天天看,发现贵了马上调,三天内退差价;不改就撤货,再犯就罚钱,严重就断合作;每月抽查,月底汇总通报。

大型商业广场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 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 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 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价格管理制度。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x大型商业广场商户

适配人群品牌商户负责人,运营管理员,商铺店长使用场景商铺运营,品牌调整,价格标示
制定目的广场要正常运转,商户守规矩才不乱套,大家生意好做,顾客也愿意来。
适用范围所有租铺子的商家,管卖啥、咋卖、咋开店关门、咋摆货、咋收钱。
职责分工运营管理中心牵头定规则,店员执行每天的事,物业和客服盯着看有没有违规。
禁止行为不准缺货空柜,不准私自闭店,不准讨价还价,不准卖三无商品,不准在铺里吸烟。
检查与监督每天巡场检查,发现就提醒,三次不改扣保证金;每月汇总问题,月底前整改完;没做到就通报批评。

大型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第1条 商户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工商、税务、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广场的相关规定。

第2条 在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并须经营与本广场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相符的品类、品牌,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调整经营品类、品牌,须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并更改合同或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3条 商铺内商品品种齐全、货量充足、丰满,及时引进新品,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以任何理由缺货、空铺、空柜。

第4条 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所有货品必须使用物价局规定的标签,做到一物一价签;服务项目、餐饮项目明示收费价目表。经营中禁止与顾客讨价还价;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和卫生标准不达标商品;计量准确。

第5条 本广场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半至下午6点半,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广场的开闭店时间(特殊行业如餐饮业报经批准的除外);节假日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闭店、停业。

第6条 营业员必须于营业前半小时到达岗位,打扫卫生、整洁地面,不得利用营业开始后的时间大面积打扫和整理。营业时间不得空岗。营业结束后营业员不能无故在商铺内逗留。遇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 一切与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饭盒、化妆包、报纸等)不得摆放在商铺的明显位置。

第8条 禁止在商铺内或广场公区吸烟。

第9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备齐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置于规定位置。

第10条 商户负责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营业期间物品丢失由商户负责,非营业期间物品丢失,报公安机关处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装饰物品时,需到相关部门开取《物品出门许可单》,并走指定通道。

第11八条 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

第12九条 商户在zz商业广场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售价。

第13条 商户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商户应及时为其营业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对此表示认可。

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x大型商业广场营业员

适配人群一线营业员,柜台导购,店铺导购使用场景门店营业,顾客接待,商品介绍
制定目的店铺形象太差,顾客老投诉,想让大家看着精神点,服务更到位,让顾客愿意再来。
适用范围所有营业员,管穿着、卫生、言行、接待顾客这些事。
职责分工楼层主管牵头检查,店长执行日常监督,运营中心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直接罚。
禁止行为不能穿拖鞋背心,不能乱扔垃圾,不能怠慢顾客,不能说粗话,不能酒后上岗,不能在岗吃零食。
检查与监督每天早会强调一遍,主管随时转店看,发现就开罚单,当天交钱,三次违规要谈话,再犯可能调岗。

第一条 必须着装工整,店铺营业人员佩戴本人上岗证;违反者每人每次处50元。

第二条 保持店铺内、外清洁卫生,店铺干净、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三条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内衣下摆不外露,不敞怀、挽袖、卷裤腿、趿拉鞋等;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四条 淡妆上岗,不准化浓妆,不准留染奇色怪状发型,不准涂有色指甲油和留长指甲及佩戴过于夸张的饰品。违反者每次处罚10元。并令限期改正,否则,劝其离岗(营业内容与此项相关者除外,如美发店)。

第五条 不准抱肩、叉腰、插兜、前趴后仰、手搭(趴靠)商品货架(柜台)、哼小曲、照镜子、梳头、剪指甲;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元。

第六条 营业员店内定岗,不准串岗、打闹、聚伙闲聊及在柜台(厅)内会客长谈;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第七条 不准打扑克,下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八条 不准岗上因接打电话怠慢顾客;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九条 不准酒后上岗、酗酒、赌博;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条不准摊位内带小孩、吃零食、看杂书、织毛衣,干与经营无关的私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 营业员不准在岗上坐着接待顾客;违反罚款10元。

第十二条 不准在商场内的任何地点(含办公室、营业厅、走廊、楼梯口、仓库)抽烟;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接待顾客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接待顾客不准说粗话、怪话,顶撞、怠慢、扔甩商品,否则,引起顾客不满的;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切勿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顾客;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 顾客离开本店铺后不准再叫、拉顾客;违者处罚10-100元。

第十七条 不允许在店铺外商场规定的通道内摆货架、模特,私自侵占公共场地,私设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违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pop陈列位置要显目合理,提交公司美工统一书写。任何pop的摆放需保持平整、洁净,不得自行涂改、书写或作他用的专柜、商铺每次给予处罚50元,并没收其pop。

第十八条 店铺员工用餐时间为12:00-13:00。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需向楼层主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公司将给予10-50元不等处罚。

第十九条 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对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商户应带头遵守上述纪律,否则,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营业员服务标准

1、做好"三声服务"工作;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自然、语句完整、准确、音调适中,正面回答问题,不以衣貌取人;

2、顾客浏览商品时,不可紧随其后;顾客需要时应主动介绍有关内容;

3、介绍商品和服务要真实可信,实事求是,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保养方法、不足之处清楚的告知顾客;

4、对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顾客应尽量满足,自己无法解决的,可介绍到礼品包装专柜或找服务台寻求帮助;

5、顾客付款时,收款员应唱收唱付,主动将购物凭证(如机打小票等)递交顾客,提醒顾客保留,作为退换货的依据,按国家规定提供发票;

6、及时提醒顾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与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联系;遇有特殊情况(如偷窃、寻衅、可疑人、物等),须及时与现场安全人员联系或拨打电话;

7、按照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填写《营业员交接班本》等相关运营资料,及时做好交接班及顾客建档、回访工作,并自觉接受运营管理中心检查;

8、餐饮、娱乐、服务类营业员除遵守上述标准外,还应遵守行业要求。

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x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

适配人群运营管理中心人员,商铺经营主体,临时促销人员使用场景大型促销活动,公共区域宣传,商铺内部广告
制定目的怕广告乱七八糟影响商场形象,也怕大家不守规矩被罚钱,想让所有宣传都整齐干净。
适用范围所有商铺和临时促销人员,管广告内容、促销活动、宣传品派发、音响使用这些事。
职责分工运营管理中心牵头审批和监督,综合管理部发工作证,商铺自己执行,店长盯着落实。
禁止行为不准乱发传单,不准叫喊拉客,不准用“跳楼价”这种词,不准私自放广告牌,不准擅自办活动。
检查与监督所有广告先报批,促销提前一个月交材料,撤广告要马上动手,没批就干的扣绩效,运营中心每月查两次,查到就整改。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大型商业店铺商品价格管理规定: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商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使用场景大型促销活动,地下营业区,消防疏散演练
制定目的商场超市容易出安全事故,怕人受伤、东西被毁,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少出事。
适用范围管1000平米以上商场超市,管消防、用电、疏散、装修、库房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商务部门牵头管行业,安监公安消防各管一块,商场老板负总责,安全员天天盯现场。
禁止行为不能堵安全出口,不能乱拉电线,不能在地下三层开店,不能卖易燃品不放专用库房,不能没培训就上岗。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记录,每两小时巡场,半年练一次逃生,没做到扣钱或停业,安监随时来查,查到问题当天改。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