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
| 适配人群 | 农业企业,合作社负责人,种植基地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产地管理,标准化生产,产品监测 |
|---|---|---|---|
| 制定目的 | 农产品老出问题,大家吃着不放心。想让每样菜水果都能查到从哪来、谁种的、咋种的。 | ||
| 适用范围 | 管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地的农户。管产地编码、种地记录、包装标签、检测报告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农业农村局牵头定规则。企业合作社自己填信息建档案。乡镇农技员定期去查记录全不全。 | ||
| 禁止行为 | 产地编码不写清楚不行。农药肥料用了不记不行。包装上不标产地编码和生产日期不行。检测报告造假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今年底前所有合作社得用上新系统。每月抽查20%的记录本。漏记三次就停发补贴。年底汇总问题开整改会。 | ||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 适配人群 |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监管机构 | 使用场景 | 县域农产品监管,创建申报考评,动态考核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怕各地创建乱套,想让县里都按统一标准干,把监管能力提上去,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 ||
| 适用范围 | 管申请创建的县,管农产品检测、监管、群众满意度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农业部定标准抓总,省里负责考核推荐,县里自己动手干,省里和农业部一起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造假数据,不能瞒报问题,不能干扰检查,不能让监测合格率掉到98%以下。 | ||
| 检查与监督 | 县里先自己搞创建,省里来打分检查,农业部最后审定命名;每年省里查一次,农业部不定期抽查;没达标就发整改单,三个月内必须改完,改不好就摘牌子。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推荐名单;
(二)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水平仍未达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10-62131998),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质量安全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鼓励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安全创建活动,具体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
| 适配人群 | 项目承担单位,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司局 | 使用场景 | 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 |
|---|---|---|---|
| 制定目的 | 管好中央拨的农产品安全钱,不让乱花,让每分钱都用在检测、抽查、打假这些事上,效果是真能查出问题、守住安全线。 | ||
| 适用范围 | 农业部和各地项目单位,管农产品和农药种子这些投入品的质量监测、抽查、打假、应急处置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农业部监管局等司局牵头干活,项目单位具体执行,财务司盯着钱怎么花,省级部门帮着盯项目单位。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拿钱买跟安全无关的东西,不能编假材料骗钱,不能自己改方案,不能把钱挪去发工资或修楼。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定计划、报方案、农业部批了才给钱;单位每月自查,农业部年底抽查;没按方案干的,下年不给钱,严重就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____〕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____〕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____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____〕28号)同时作废。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农产品质量安全
| 适配人群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人员,监测任务承担者 | 使用场景 | 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例行监测 |
|---|---|---|---|
| 制定目的 | 怕农产品出问题,想早点发现风险,帮大家吃得安心点,也给监管提供依据。 | ||
| 适用范围 | 管农业部门自己,做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这两件事。 | ||
| 职责分工 | 农业部定全国计划,地方农业部门定本地计划,检测机构干活,上级部门盯着看结果。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抽样,不能乱用检测方法,不能漏报瞒报数据,不能不按时交结果。 | ||
| 检查与监督 | 按计划抽样检测,农业部门查进度和结果,每年有固定时间点,没做到就重做或通报批评。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农业部司局 | 使用场景 | 质量安全监测,农资市场整顿,转基因生物监管 |
|---|---|---|---|
| 制定目的 | 钱要花得明白,别乱用,专款专用,让监测、抽查、打假这些事有保障。 | ||
| 适用范围 | 农业部和下面干活的单位,管农产品和农药种子这些的安全检查、检测、培训。 | ||
| 职责分工 | 农业部监管局牵头,各司局盯着自己那块,财务司管钱,项目单位具体干,省级部门帮着盯。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造假材料,不准私自改方案,不准把钱挪走、截留、挤占,账要单独记清楚。 | ||
| 检查与监督 | 单位先报计划和方案,农业部批了才给钱,年底交总结,平时自查,农业部抽查,没做到就查,查实了按法律办。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____〕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____〕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____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____〕28号)同时作废。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公安科信部门,省级科技处,承检机构 | 使用场景 | 公安业务监督,产品质量抽查,标准执行核查 |
|---|---|---|---|
| 制定目的 | 公安工作需要好产品,社会要稳,得查查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法律来弄这个事。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安用的公共安全产品,查国标行标企标里列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部科信局牵头定计划发通报,检验中心抽样检验,省厅科技处配合抽样和督促整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提前告诉企业要抽查,不准向企业收钱,样品得还回去,方案定了就不能乱改。 | ||
| 检查与监督 | 检验中心按方案查,省厅科技处盯着企业改,部科信局年底汇总通报,不配合就点名,整改完还要复查。 | ||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部科信局负责协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部科信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信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信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信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办法
| 适配人群 | 检验组长,持证检验员,仓库保管员 | 使用场景 | 烟花爆竹入库,产品试放检验,不合格品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烟花出问题伤人,想把好质量关,让每批货都安全可靠。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进库的烟花爆竹,查说明书、日期、外观、试放效果。 | ||
| 职责分工 | 组长总管,组员动手验货,仓库保管员一起数数量,上级盯着执行。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过期货,不准放不合格品入库,不准漏登记,不准无证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验完填台账,组长每周查记录,月底汇总问题,没填或错填要重做并说明,三次出错调岗。 | ||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制度
为了加强本企业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管理,落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的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的全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2)所有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在数量上与仓库保管员共同把关,实施监控。
(3)检验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有关知识,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相关证件后,才能持证上岗。
(4)检验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检验产品说明书,出厂日期等,不能粗心大意,对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严禁入库。
(5)检验员在检验中,确实要进行试放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试放检验。
(6)对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要登记,单独存放,防止流入社会。并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及时退货或销毁。
(7)建立健全产品检验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产品检验情况。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本: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
| 适配人群 | 技术质量部人员,炼铁作业部员工,炼钢作业部员工 | 使用场景 | 炼铁生产事故,炼钢质量异常,轧钢废品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质量出问题影响公司名声,想让大家更重视质量,少出废品,减少损失。 | ||
| 适用范围 | 技术质量部、炼铁炼钢轧钢等作业部、供应营销质检这些部门,管生产销售检验各环节的质量事故。 | ||
| 职责分工 | 技术质量部牵头查大事故写报告;供应公司管原料小事故;营销管售后小事故;质检站管检验出的问题;各作业部管自己产线的小事故。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混料混炉乱号,不能错判漏检,不能让步接收超量,不能同一班次连续出一堆废品。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报,三天内写清原因,七天内定整改措施,技术质量部每月检查执行情况,没按时交报告扣绩效,整改不到位再追责。 | ||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供应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进厂原燃料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 营销管理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后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产品销售后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 质量检查站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九条 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三章 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
第十条 钢铁产品质量事故按其产生的废品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
二、炼铁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高炉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三、炼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转炉或连铸机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四、轧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120吨(含)以上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大于500(不含500吨)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4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8% ,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是指省、市电台广播专题报导、国家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等给公司荣誉、产品信誉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第十二条 一般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二、炼铁生产:同一高炉连续出两次出格铁。
三、炼钢生产:
(一)、转炉或精炼炉发生因成分不合废品一炉(指已浇成铸坯);
(二)、连铸坯:方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80吨以上的连铸方坯废品;板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120吨以上的连铸板坯废品。
四、轧钢生产:
(一)热轧板卷,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8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线材生产,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五、深加工生产:
(一)、开平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不含120吨)以下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150吨(不含150吨)-500吨(含500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 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4%,或给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影响是指省市级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并公开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