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级资质单位,二级资质单位 | 使用场景 | A级爆破项目,重点工程爆破,复杂环境爆破 |
|---|---|---|---|
| 制定目的 | 怕爆破出事伤人伤物,想提前把风险揪出来,让每个项目都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xx市干爆破的单位和项目,盯设计、方案、人员资质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一级二级资质单位做评估,公安组织开会,专家提意见,评估员写报告签字盖章。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自己给自己评,不能随便找人盖章糊弄,不能改了设计不重评。 | ||
| 检查与监督 | 先签合同再踏勘现场,开评估会听汇报、提问题、写报告;公安查执行,没按报告干就停工;报告不实要重来。 | ||
第一 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xx市内进行的所有爆破工程项目均需进行爆破安全评估。
第二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00-____),要求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单位可进行所有级别爆破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二级资质单位可进行b级(含)以下级别的爆破工程项目安全评估。
第七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单位、人员的资质等级以及其有效期的评估认证;
2.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____)相关规定;
3.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根据目前执行的爆破及施工领域相关行为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专业技术成果进行评估;
4.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 起爆网络是否可靠;
6.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的主要受理方式和步骤:
1. 针对承担的爆破作业项目类型,应由委托单位选择具有相应爆破资质等级与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并提供爆破作业合同、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
2. 经评估单位受理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指定3名具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相应级别与作业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评估活动。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环境十分复杂或建(构)筑物特殊的爆破项目,必要时应要请相关专业的知名爆破庄家参加咨询;
评估前,a级爆破项目需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爆破方案评审会,b级以下项目根据需要也可进行相应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由相关专业和爆破专家库成员组成,一般为3-7人;
方案评审会和安全评估会可合并进行,会前应组织参与评审、评估的各方人员踏勘爆破作业现场;
由评估单位确定评估时间、地点,通知评估人员出席评估会,邀请爆破作业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委托单位、监理单位、承担项目设计的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各方列席评估会;
评估会议由公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组长主持,委托单位承办。首先由承担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设计施工方案,必要时通过投影出示图表、影视等视听资料配合说明。再由评估人员发表评估意见或建议,与会各方可提出质询或表达建议。会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组人员逐一签名据证(盖公章);
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单位组织评估人员评议后,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据证(盖公章);
8. 对较为单一或对安全影响不大的一般c、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可简化评估程序。由评估单位指定2名评估人员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估报告(盖章);
第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不得由承担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或委托单位不经申请程序或步骤,随意指定个人走过场签名盖章。一经发现其评估无效。
第五条 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评估。施工中若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的,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第六条 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有权直接对承担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的最终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监督,或建议安全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第七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如果不按最终设计方案施工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或监督修改。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与管理
| 适配人群 | 专职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巷道贯通,老空区爆破,积水区爆破 |
|---|---|---|---|
| 制定目的 | 放炮后有co、co2这些毒气,人吸了会中毒。洒水通风能减少危害,保护大家安全。 | ||
| 适用范围 | 专管井下爆破的工人,管炸药、雷管、炮眼、通风、警戒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工主干,班组长管警戒和清点人数,瓦斯员查瓦斯,三个人一起盯“一炮三检”。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瓦斯超1%时装药;不准炮烟没散就进工作面;不准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不准瞎接线路。 | ||
| 检查与监督 | 爆破前洒水、检查瓦斯、清障、移设备、设警戒;班组长撤警戒后才能进人;谁违规谁停工学规程,三次就调岗。 | ||
一、井下爆破作业环境的管理
放炮前后原因,炸药爆炸后通常不可避免地产生co、co2、no、n02等有毒气体,有时还可能产生h2s和so2 。这些气体对人体,在放炮地点20 m范围内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净化空气。放炮后,要加强通风。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不得在放炮后,立即顶着炮烟进人工作面,以防发生中毒事故。
二、井下爆破人员的安全责任
1.井下爆破人员的基本要求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且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
2.井下爆破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以及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的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式和起爆顺序。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3.井下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不准装药爆破。
(2)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3)在放炮地点20 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的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装药爆破。
(4)炮眼内发现出水异常、湿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爆破。
(5)所有机器、工具和电缆等都必须在放炮前移出工作面并应得到可靠的保护。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布置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7)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以爆破工为主,但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可以协助。放炮母线的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放炮时,爆破工必须事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才可放炮。
(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9)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
(10)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当对放炮地点进行巡视,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如果使用的瞬发雷管,炮响后即可把母线由电源上卸下走出掩护地点;如果是延期雷管,炮响后摘下连接在电源上的母线后,还应等待5min方可走出掩蔽地点。
(11)放炮时,发现炮不响,爆破工应从电源上摘下母线接成短路,等待一段时间(如使用的是瞬发雷管,需5min;如使用的是延期雷管,需15min以后方可带上放炮器的把手,对不响的原因进行检查。处理完损坏的部分后可以再行起爆。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由班(组)长亲自撤出放炮警戒人员后,其余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三、严格使用煤矿许用爆破器材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
在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所使用的煤矿许用炸药应由矿总工程师按矿井和爆破工作面所处区域的瓦斯等级合理选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在井工煤矿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和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在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采用反向起爆;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 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正确执行放炮操作规程
1.装配起爆药卷的安全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2)必须严格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2.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的安全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 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
(4)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o.3 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
3.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安全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
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安全规定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爆破过程中的其他安全规定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2)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4)各矿对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6)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9)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 s,方可起爆。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特殊情况下的放炮
1.巷道贯通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m(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除以上规定外,还应达到下述要求:
(1)测量人员在巷道贯通前,必须勤给中、腰线,钻眼工和爆破工要严格按中、腰线调整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2)贯通爆破前,要加固贯通地点支架,背好帮顶,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顶埋人。
(3)距贯通地点5m内,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2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工作面,爆破前将探眼用炮泥封死。
(4)与停掘已久的巷道贯通时,还应在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准贯通。
(5)由班组长指派警戒人员,并亲自接送。在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的专人来接以前,警戒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按预测位置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2.遇老空区爆破
老空区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不慎爆破掘通老空区,就可能发生突然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在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爆破地点距老空区15m前,必须通过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瓦斯、积水及发火等情况,针对查明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安全措施,否则不准装药或爆破。
(2)穿透老空区爆破时,必须撤离人员,并在无危险地点爆破。爆破后,必须在查明老空区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才允许恢复工作。
(3)打眼时,发现煤(岩)变松软、炮眼内出水异常、工作面温度骤高骤低、瓦斯量增大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爆破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装药爆破。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浅眼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孔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限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布置好警戒并在现场指挥。
4.震动爆破
井巷揭穿瓦斯和煤突出的危险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5.接近积水区的爆破透水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之一。由于积水区资料不全或测量不准。
在接近积水区爆破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爆破。
(2)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应停止爆破。如正在打眼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并不许拔出钻杆,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六、爆破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早爆
1.杂散电流的防治
1)杂散电流的来源:
(1)架线电机车的电牵引网路电流经金属物或大地返回直流变电所的电流。
(2)动力或照明交流电漏电。
(3)化学作用漏电。
2)杂散电流的防治:
(1)采用杂散电流测定仪测定杂散电流值,测量时间为0.5~2min。按规定,采用电雷管起爆时,杂散电流不得超过30ma。大于30ma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2)尽量减少杂散电流的来源,特别要注意防止架线式电机车牵引网路的漏电。
(3)确保电爆网路的质量。
(4)采用抗杂散电流电雷管。
2.静电的防治
1)静电的产生与危害。
2)防治静电措施:
(1)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棉布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爆破材料要装在具有耐压和防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2)预防机械产生的静电影响。 (3)采用抗静电电雷管。
(二)拒爆
1.产生拒爆的原因
(1)爆破材料质量差,使用了不合格的雷管和炸药。(2)电爆网路有问题。(3)电源有问题。(4)装药操作不当。
2.预防拒爆的措施
(1)经常检查发爆器具,保持其良好性能。发爆器、爆破母线要执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2)实行雷管测试和炸药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领取。
(3)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装药的规定装药。
(4)做好爆破前的检查工作,尤其是对连接网路、发爆器和爆破母线进行认真检查。
3.拒爆的处理方法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流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残爆和爆燃
1.发生残爆和爆燃的原因
(1)在装药时装了盖药和垫药。
(2)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未被清除,或因操作失误,致使炮眼内药卷受到阻隔或分离,影响了药卷间的传爆。
(3)装药时,药卷被捣实,增加了药卷的密度,降低了爆轰的稳定性。
(4)炸药质量不好或变质,及因炮眼内炸药受潮而失效。
(5)雷管起爆能力不足,起爆后炸药达不到稳定爆轰,由于某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致使爆轰中断,产生残爆或爆燃。
(6)在深孔装药爆破中,由于管道效应而将爆轰方向末端药卷压死造成拒爆或成为残爆。
(四)放空炮
1.放空炮的主要原因
(1)充填炮泥的质量不好。
(2)炮眼的间距过大。
2.预防放空炮的方法
(1)充填炮眼的炮泥质量及充填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炮眼的间距和孔深要合理,并根据煤、岩层硬度和炮眼的角度选择合适的装药量。
(五)缓爆
1.缓爆的原因
2.缓爆的预防措施
装药炮眼不响时,必须等到一定时间,才可沿线路检查原因,进行处理。同时,一定要选择质量合格的炸药;起爆器充电要足;装药时按规定装药即可。
(六)炮烟熏人
炮烟就是放炮后产生的烟尘,它既包含炸药爆炸产生的气体,又包含爆炸产生的煤、岩粉尘。在炮烟浓度较大或长时间在含有炮烟的空气中工作,人体不仅会吸入较多的粉尘,而且还会受到炮烟中一氧化碳、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严重毒害,往往会发生炮烟熏人事故。
(七)放炮崩人
1.放炮崩人的原因
(1)爆破母线短,躲避处选择不当,造成飞煤、飞石伤人。
(2)爆破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警戒的规定,误伤进入爆破区的人员。
(3)处理瞎炮(拒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致使瞎炮突响崩人。
(4)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等候进入工作面的时间过短,或误认为是网路故障而提前进入,造成崩人。
(5)未能防止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而伤人。
(6)爆破制度执行不严,工作混乱,往往发生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另有他人用发爆器爆破,造成崩人。
1.炮烟熏人事故的原因
(1)所用炸药质量低劣,变质严重,炮眼封泥不符合要求,炸药爆炸反应不完全,有毒气体生成量大。
(2)使用炸药量过大,超过了通风能力,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吹散炮烟。
(3)通风管理差,工作面风量不足,炮烟不能及时排出,作业人员提前进入工作面。
(4)掘进巷道长,炮烟长时间浮游在巷道中,使作业人员慢性中毒。
(5)作业人员在回风巷内,距放炮地点较近,炮烟浓度大,人员未能及时撤离。
2.预防炮烟熏人的措施
(1)不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变质的炸药,并保证炮眼封泥的充填质量。
(2)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相适应。
(3)掘进工作面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要适当,确保放炮后能尽快排出炮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场所。
(4)放炮后,在放炮地点20m范围内要充分洒水,以便吸收、溶解放炮产生的部分有毒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掘进工作面要实施综合防尘。
2.预防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躲避处的选择要能避开飞石、飞煤的袭击;掩护物要有足够的强度,.
(2)爆破时安全警戒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如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min;如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不能提前进入工作面,以免炮响崩人。
(4)采取防止杂散电流的措施,避免因杂散电流造成突然爆炸崩人。
(八)崩倒支架
1.放炮崩倒支架的原因
(1)支架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放炮前未经检查或检查后未认真加固。
(2)爆破参数选择不当,炮眼布置不合理,爆破后有大块煤、矸抛掷方向偏离巷道中心线。
2.预防崩倒支架的措施
(1)加强支架架设质量管理,放炮前必须对不合格的支架进行加固,顶梁与柱腿要用背板插严背实,角楔要打紧,相邻支架要用撑木撑紧或用拉条固定。
(2)炮眼间距、角度、眼数、装药量要符合爆破图表的要求,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打,否则不能装药放炮。
(九)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
1.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原因
(1)空气冲击波的发火作用。
(2)炽热或燃烧的固体颗粒的发火作用。
(3)气态爆炸产物的发火作用。
2.防止爆破引爆(燃)瓦斯和煤尘的措施
(1)在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中,加强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防止瓦斯积聚。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2)要正确选择炮眼深度,炮眼抵抗线及炮泥堵塞长度和质量,并按规定操作,防止放炮火焰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并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4)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作业与火工品管理方面的不安全行为
| 适配人群 | 放炮员,警戒员,接炮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爆破施工,火工品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放炮出事,保大家安全,让每次放炮都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只管放炮员、警戒员、背药人,管火药雷管领用、装药、放炮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盯着,区队长抓落实,班组长天天查,放炮员自己盯紧每一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糊炮明火放炮,不准不设警戒就放,不准母线乱搭乱放,不准瞎炮不交班。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班前会讲一遍,安监员现场盯,月底检查记录,漏一条扣分还重学,三次不合格停岗。 | ||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放炮员升井后不主动接受检查,不登记。
3、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或弄虚作假。
4、井下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用多芯线电缆放炮。
5、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6、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不间隔吹三声哨放炮。
7、放炮员不给警戒员红灯罩和警戒旗放炮或警戒员不戴红灯罩,不挂警戒旗警戒。
8、不听警戒员负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9、放炮员、接炮员与警戒员约定放炮后,警戒员不经放炮员同意擅自解除警戒。
10、放炮员不按规定加工火药,乱扔乱放,记录和使用不符,被炮人员在电器附近停留,打眼与装药小于规定距离。
11、炮眼黄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
12、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13、放炮员对装炮情况不清。
14、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5、起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紧急收回,与金属设备接触。
16、放炮员不亲自拉放炮母线。
17、放炮施工无措施或有措施未经审批。
18、丢失火药、雷管、起爆器或不将剩余雷管、火药返回库房。
19、放炮员、背火药人员携带火工品,不按规定运送。
20、放完炮后组长不在火攻小票使用栏内签字或让别人代签、乱签。
21、领完火药在去工作面途中,放炮员与背炮人员不同行。
22、捡到火工品不上交。
2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24、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
25、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26、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27、掘进工作面不实行反向装药。
28、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
29、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
30、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
31、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在现场交接班。
32、放炮员钥匙不随身携带。
3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34、违反“七不装药、八不放炮”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 适配人群 |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现场,民爆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炸药丢了、被偷了、被抢了,出大事。想让现场管得严严实实,不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管爆破单位,管买、运、存、用炸药雷管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老板是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也要一起管;安全员盯着爆破员干活;公安定期来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转借、送人、私藏炸药雷管;不能没批就在现场露天放炸药;不能让外人碰炸药雷管。 | ||
| 检查与监督 | 仓库要24小时两人守,进出全登记;日志当天填、领导签字;公安每月查,问题当场改,不改就罚;台账至少留两年。 | ||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
| 适配人群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项目审批,城市爆破作业,跨省爆破作业 |
|---|---|---|---|
| 制定目的 | 爆破危险大,怕出事伤人伤物,想让每次作业都安安全全顺顺利利。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爆破的单位和人,管仓库、人员、设备、设计施工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公安部门审材料发证,单位自己培训员工,县级公安盯现场警戒和备案。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能干爆破,超量领药不许干,剩药不过夜必须退库,没评估报告不准在景区附近炸。 | ||
| 检查与监督 | 单位先备齐材料交公安,20天内给答复;没证硬干就停业,资料不实就取消资格;每年查台账和现场执行情况。 | ||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严格爆破作业
| 适配人群 |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公司负责人,公安审批人员 | 使用场景 | 采石场爆破,非法开采整治,边坡隐患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最近矿山爆破出事了,得盯紧采石场爆破这环节,别再出人命。 | ||
| 适用范围 | 管爆破公司、采石场、公安部门,管现场警戒、装药量、炮孔施工、开采边界、爆破手操作。 | ||
| 职责分工 | 应急局牵头督查,爆破公司执行5个确保,公安审爆破申请,安监员天天跑现场看。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留无关人员在现场,不准超量装药,不准乱打炮孔,不准给非法采石场爆破,不准凭经验瞎干。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爆破记录和现场,安监员拍照片留底,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的停作业三天重学规程,两次就换公司。 | ||
为汲取非煤矿山发生爆破安全事故的教训,要坚持把做好采石场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组织督查爆破公司作业现场,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督促公安部门严格民用爆破公司爆破审批制度,要求爆破公司严格执行5个“确保”:
一是对采石场提供爆破作业时,确保全面清理现场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并做好爆破警戒,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避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二是确保根据岩石的性质和结构认真核算并严格控制装药量,切实杜绝违章放炮现象;
三是确保炮孔的数量、排间距、行间距、倾角和开采的台阶高度和边坡角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是确保对无证非法开采、违规越界开采和存在浮石事故隐患的采石场不提供爆破作业;
五是加强对爆破手的安全警示教育,确保爆破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坚决杜绝凭经验作业和违规作业的行为。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作业人员的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露天矿山爆破,隧道掘进爆破,边坡预裂爆破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保护人命和东西,让干活不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爆破员、技术员、负责人,管装药、点炮、检查这些活。 | ||
| 职责分工 | 负责人总管,技术员设计,爆破员动手,队长盯着各队干活。 | ||
| 禁止行为 | 不用合格炸药,不查三次就点炮,没证不能上岗,穿化纤衣服,明火照装药现场。 | ||
| 检查与监督 | 技术员定方案,爆破员照着干,队长每天看,记录填错扣钱,哑炮不处理罚200元。 | ||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作业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要求范本
| 适配人群 | 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炸药库验收,爆破员上岗 |
|---|---|---|---|
| 制定目的 | 爆破太危险,怕出事,想让大家按规矩来,保安全保进度。 | ||
| 适用范围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爆破作业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施工单位管现场执行,监理单位盯过程检查,建设单位最后把关验收。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能碰炸药,库房不验收不能存,领退不登记不行,运输不合规不行,不按规程爆破更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责任人每天查、签字、写日期;监理每周核一次,建设单位每月查档案;没签字扣分,问题不改停工,整改完才许继续干。 | ||
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桩号: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开工时间:
项目
关键控制点
责任人
备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爆破作业
1
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要求执证上岗
2
现场炸药库要通过地方公安部门验收
3
爆炸物品的发放、领用及退库要符合规定
4
爆炸物品运输符合要求
5
现场爆破作业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6
7
8
9
10
11
12
填表说明:1、责任人在对应的岗位人员栏中进行检查签名,并注明日期;
2、本表一式三分,原件由施工单位保存,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归档管理,并按照监理对施工
单位核实、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核实的要求进行签字。
3、此管理要求将列入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内容,并作为项目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的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库管员,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爆破施工,装药作业,瞎炮处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炸药雷管太危险,得按国家规定来,保大家平安,不让东西丢掉或乱用。 | ||
| 适用范围 | 爆破工、搬运人、看库人,管炸药雷管的买、运、存、用、装、点、查。 | ||
| 职责分工 | 施工负责人牵头,爆破工干活,安全员盯着,公安部门批手续,库管守库,班组长交班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穿化纤衣服,不能带火种进库,不能无证上岗,不能多领少用,不能私藏余料,不能掏瞎炮。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次爆破前检查衣着火种,专人验药接线,装药后数炮登记,警戒后才点炮,没做到就停工重学,安全员天天查,记录本每周收一次。 | ||
1 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各种认证手续及许可证,定购经国家注册批准生产爆破物品的专门厂家的产品。爆破器材库房要与公路、居民点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设专人看守。严格爆破器材的领发料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2 爆破物品使用前根据规定要进行质量检验,引线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专人负责。
3 爆破器材搬运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入爆破物品储备库,严禁任何火种带入。建立消防系统,防爆救灾。
4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则,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各施工班组间,各道工序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做好交接班纪录。
5 施工时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控制用药量。装药工作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证的爆破工执行;严禁无证人员参加爆破作业。装炮区严禁吸烟点火,装炮完毕后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技术处理。
6 爆破前按警戒距离划定警戒区,设置防护人员,疏散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撤离到安全地点,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后,方可发出点炮信号。发生瞎炮后严禁掏挖或在原眼内重新装药。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管理:中深孔爆破作业
| 适配人群 | 爆破技术人员,起爆操作员,警戒人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爆破,雨雾禁爆,盲炮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保安全,让爆破不瞎搞,大家心里有底,干活不慌。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碰炸药的人,管装药、连线、点火、清场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爆破负责人带头盯全程,技术人员算药量、查线路,安全员巡场看警戒,谁失职谁挨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雨天雾天夜里干,不准用过期火工品,不准金属棒捣药,不准漏联错联网。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步按设计来,装药前查孔、测温、排水,联网后两人复检,没做到当场叫停重来,安全员天天查记录。 | ||
1、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2、爆破作业不准在夜间、雨天、大雾天进行。
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装药前对装药炮孔进行检查,标明炮孔位置,当孔内有水时,应进行孔内排水作业,炮孔排水后方可进行装药。孔内积水(渗水)无法排净时,要采用乳化炸药。
5、孔内孔温太高时,不许立即装药作业,需待孔温降至正常后方可装药。
6、装药作业必须依照爆破设计提供的装药集中度装药,当炮孔与设计不符时,爆破技术人员应从新计算装药集中度。
7、装药时严禁使用金属棒捣密炸药,并做到雷管脚线或导爆管不被捣断,装药时应保护好起爆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8、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得用于爆破作业。
9、爆破装药、炮孔堵塞及爆破网络联网作业应依据爆破设计进行,联网完毕,要严格认真检查,以防漏联、错联、影响准确起爆。
10、爆破作业现场非爆破人员不得入内,爆破作业区内,不准燃火、抽烟。爆破作业区内的边缘要设立醒目警戒、树立安全警戒标志牌。爆破作业时,起爆器要由专人保管。
11、爆破作业警戒线,以爆破作业警戒半径的区域为准,设置警戒人员,警戒人员要戴安全帽、佩警戒标志。
12、起爆前,爆破作业区域内人员及有关设备要撤离。爆破网路、起爆系统应检查无误,且警戒位置警戒人员就位,确认安全无误后通知爆破负责人,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
13、没有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警戒人员不得撤离警戒岗位。爆破警戒期间,警戒人员得擅自离开警戒岗位。
14、起爆后露天爆破至少应等待15分钟后对起爆现场进行检查,经确认无拒爆、盲炮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5、发现有盲炮时,应酬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警戒人员不得撤离警戒岗位,直至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
16、爆破作业结束后,安全人员应对作业区进行检查,边坡危石要及时排除,由爆破作业引起的不良地质现象(如滑坡、断层)要标明位置,设置醒目安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