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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优选3篇)

时间:2026-09-22 16:41:07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

适配人群省级应急指挥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市级政府主官使用场景跨区域事故,重大伤亡处置,多部门联动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死伤太多没法收场,得赶紧定个规矩来救火。
适用范围浙江全省,死了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快变成这种的大事故。
职责分工省领导拍板,安监局牵头干活,公安管治安交通,卫生管救人,各地政府自己管本地现场。
管理要求一出事马上报,领导立刻到场,划警戒线,救人救物,调人调车调设备,防二次出事。
监督与检查谁不报、迟报、乱报,就追谁的责;安监局盯着各市落实,省里随时抽查,漏了要挨批。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____〕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____〕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跨市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协管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请驻浙部队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要求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承担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相关单位职责。

1.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浙江省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浙江海事局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嘉兴、绍兴两市沿海(含钱塘江北纬30度20分线下游出海航道的整个杭州湾)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

9.省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核工业核与辐射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省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信息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____〕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印发特别重大生产

适配人群事故调查组,总局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追究
制定目的怕特别重大事故没人管得严,现场乱成一团,信息报不上去,调查拖拖拉拉。
适用范围总局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赴现场工作组、专家、技术支持单位。
职责分工办公厅接报马上报领导;业务司局提建议写材料;统计司管评估归档;总局领导带队去现场。
管理要求必须24小时内启动响应;必须报国务院请示成立调查组;必须分组查原因、追责任、写报告;必须一年后回头看整改。
监督与检查办公厅盯信息报送,业务司局盯报告质量,统计司盯评估时限;谁漏报迟报,就补材料重来;三次出错要被点名。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___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____年7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程序。

一、事故调查准备

(一)信息接报及处置。

1.办公厅(总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按照响应程序通知相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做好赴现场准备工作。

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工作组赶赴现场。

2.办公厅(总值班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组织、联系赴事故现场有关事宜;通知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由总局领导率队赴事故现场。如需专家参与,由相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邀请专家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赶赴现场。

(三)提出立案调查建议。

3.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办公厅起草建议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请示,附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经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

二、事故调查和结案

(四)成立事故调查组。

4.国务院批复同意后,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部署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同时,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5.事故调查有关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直接负责;相关业务司局或事故调查组综合组负责草拟新闻通稿,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核后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发布。

(五)开展事故调查。

6.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技术组内可设专家组);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可与技术组或管理组合并工作);管理组负责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和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报事故调查组审议;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7.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相关业务司局起草请示,以总局文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结案。

8.国务院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案。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结案通知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结案一年后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结案通知以总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总局内部送有关司局。

9.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分别通知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抄报国务院,并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工作。

三、评估和归档

(七)评估。

10.国务院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时,统计司负责及时起草文件,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11.评估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评估组要在评估组成立6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论。

评估组具体工作由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组织。

(八)归档。

12.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工作。

四、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特别重大

适配人群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使用场景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死人多、赔钱多、影响坏的事得提前准备。
适用范围扬州全市,所有单位、工地、道路、水路、工厂、医院、锅炉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市长带头管总,副市长分块盯,公安管现场,卫生救伤员,经贸供物资,安监局协调各处。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24小时内写清情况;保护现场不乱动;调人调车调设备不能拖;救人第一,别等上级指示。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天天盯着,查谁没报、谁慢了、谁推脱;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严重时追责;各单位自己练预案,每年至少演一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扬州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扬部队、武警扬州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5个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

(4)煤矿事故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

(5)工程建设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8)其它事故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其职责是:

1.协调各指挥部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协调人防、消防、民防等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0.建立现代化的监、控、查体系,采用电子网络地图等先进手段,及时掌握安全信息,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11.处理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7875386、787629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7868165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城区白天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长江、运河、湖泊、港口、船舶分布等情况,指定救助码头和救助船舶。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内河、湖泊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长江水域由扬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漫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煤矿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煤炭工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制定。

(五)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警后,市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制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扬部队和武警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优选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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