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
| 适配人群 | 盐务监管人员,食盐化验员,基层盐政干部 | 使用场景 | 食盐供应中断,群体性食盐中毒,自然灾害断供 |
|---|---|---|---|
| 制定目的 | 怕食盐出大问题,大家吃坏肚子,社会乱套。县里自己出了事得能马上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卖盐、管盐、查盐的人和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局长带头管总,股长们分块干活,化验员盯住盐的质量,大家都得听指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1小时内上报,封存可疑盐,找医生救人,快调合格盐补上缺口。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盯着落实,不按时报、不配合查、乱动储备盐的,要被追责。每月查一次落实情况,留记录。 | ||
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防控和减轻食盐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县盐务管理局设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盐政股),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各股股长、盐政干部、食盐化验员为成员。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将本县发生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部署,实施应对突发事件对食盐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的职责
认真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有效防控事故蔓延扩大。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因特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山体滑坡、地震、雪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食盐供应断档、脱销的事故。
(四)因价格波动或受其它消费品市场等影响出现抢购*造成的食盐断档、脱销事故的。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及要求
(一)初次报告。县盐务局应当在知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二)阶段报告。县盐务局根据重大食盐事故的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报告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县盐务局应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四、建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照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协,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盐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六、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一)及时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其支持与协助。
(二)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与相关部门联合,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四)及时查明致病(死)食盐来源及流向,查封可疑食盐,进行技术鉴定,并及时告知事故发生地群众,禁食可疑食盐。
(五)迅速组织供应合格食盐,保障群众生活。
(六)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食盐储备。
七、应急保障
(一)按照《陕西省盐业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县级食盐储备制度,县级盐业公司保证不少于全县一个月销量的食盐必须库存量,以应对突发事故处置救援应急。
(二)县盐业公司按照县域东、南、北三大区域,以原区公所所在地建制镇为中心,每个建制镇确定1户食盐经销大户,每户库存食盐不低于10吨;县城依托超市经销,加强对经销户的管理,与经销户签订书面协议,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合格食盐市场供应。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县盐务局行政股、财务股应当保障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车辆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及时开展工作。对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县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安委成员单位,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乡镇应急指挥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跨部门协同响应,乡镇级应急启动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问题,比如很多人吃坏肚子、中毒、甚至死人,还影响大家生活和政府工作。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管食品的部门、乡镇、学校、医院、市场、工厂、餐馆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县领导带头管,食药局牵头干活,卫生局救病人,公安抓坏人,农业管种养,工商管卖货,乡镇守好自己地盘。 | ||
| 管理要求 | 马上报、快调查、快救人、快封问题食品、快发消息、快查源头、快处罚、快安抚群众。 | ||
| 监督与检查 | 谁不按时报、不配合查、不落实措施,就通报批评;严重的一查到底,该处分处分,该送派出所送派出所;县食药局天天盯着,每月抽查。 | ||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遵循原则(1)坚持统一原则、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3)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下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3.1 县应急指挥部3.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保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3.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5、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2)县委宣传部: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具体按照《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3)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4)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7)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8)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9)县农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等环节造成的和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1)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2)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1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1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3.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3.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综合宣传组、现场检测组与评估组等。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3.3.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3.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3.3.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3.3.4后勤保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接待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3.3.5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3.6综合宣传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县委宣传部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3.3.7善后处理组。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3.3.8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4监测、预警与报告4.1监测系统全县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环保部门发布农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县市场食品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时机成熟时,应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4.2预警系统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水利、经贸局、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4.3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4.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县政府报告。4.3.2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4.3.3下级向上级报告乡镇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4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4.3.5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4.3.6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4.3.7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4.3.8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4.3.9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5应急响应5.1预警发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2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对乡镇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5.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5.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可能涉及的乡镇通报情况。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系统,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7、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5.3响应终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6.2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6.3责任与奖惩县政府对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保障措施7.1 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高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7.2物资保障县政府及各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7.3 演习演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国家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品安全总监,应急指挥负责人,基层监管员 | 使用场景 | 食物中毒处置,群体性食源疾病,高风险食品监管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问题,比如很多人吃坏肚子、住院甚至死亡,社会乱套。 | ||
| 适用范围 | 管种地、养牲口、做食品、运货、卖货、吃饭这些环节。 | ||
| 职责分工 | 国家管特别大的事,省里管大的,市里管中等的,县里管小的,大家各盯一块。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马上查原因,控制现场,救人优先,不准瞒报迟报。 | ||
| 监督与检查 | 谁出事谁先报,1小时内要开口,上级盯着看,不按时报要追责,查实了要处理人。 | ||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学校后勤负责人,校医与保健教师,幼儿园保育主管 | 使用场景 | 校园食堂监管,学生课间食安,幼儿园食品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学校食堂出事,孩子吃了不干净东西拉肚子、生病,家长担心,学校乱套。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食堂工人、学生,还有幼儿园小朋友,校内所有吃的喝的。 | ||
| 职责分工 | 校长总负责,后勤组长盯食堂,老师管学生不吃零食,保育员看护幼儿园娃。 | ||
| 管理要求 | 查食材进货单,不让过期食品进厨房;课间不准吃方便面;墙上贴急救电话;每天清点消毒记录。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周后勤组抽查三次,校长每月听汇报。漏查一次扣当月绩效,出事立刻停职查原因,还要写检查。 |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以及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积极消除重大校园事故的危害,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小学后勤保障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务院颁布的《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政府颁布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政府颁布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了自查自纠。
一、确定组织机构,明确分工
我校建立了食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学校食堂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严格地责任到人,以确保食物的安全和对广大师生负责,使师生们尤其是免疫力差些地幼儿园学员,使家长放心。
二、采取的措施、办法
我们不仅一次对食堂的各种食品进行检查、监督。我们还经常性地对学生带入校园的各种食品,像方便面、各种膨化食品进行检查,同时采取强制手段,让学生在校园里严禁利用课间吃零食,减少不合格食品对学生的危害。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另外,我们对小学部分和幼儿园进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同时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的处理、现场保护、情况上报,将各任职人员名单上墙公布,同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对各临近医院、急救中心电话号码上墙,同时使全体师生牢记急救电话120。我们相信,在市政府和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之下,在教育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督导下,我们的平安校园一定会成为现实。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基层应急指挥员,食品安全监察专员 | 使用场景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患处置,高风险食品监管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问题,比如很多人吃坏肚子、死人,影响社会安定。大家得提前防着点,别等真出了事才手忙脚乱。 | ||
| 适用范围 | 全省管吃的那些地方,种菜养鱼、做食品、运货卖货、开饭店的都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省里牵头管大事,市里县里各管各的地盘,食药局天天盯着,医生专家帮着判断,老百姓也能举报。 | ||
| 管理要求 | 发现不对马上报,两小时内必须开口;平时多查高风险食品;有事立刻启动预案,控制现场、救人、查源头。 | ||
| 监督与检查 | 食药局负责盯落实,各级政府要检查,谁漏报瞒报就追责;日常有演练有培训,出事不听指挥要挨批。 | ||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设区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上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以下(含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应急委员会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组织、指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的处理结果及进展。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设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设区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以下(含ⅲ级)响应后,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
6.3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品安全监管员,疾控应急人员,市场监管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患,食品流通环节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食品安全事故,伤人命,乱社会,影响发展。 | ||
| 适用范围 | 管食品种养、加工、运、卖、吃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政府牵头管总,部门各盯一块,企业守好自己门,群众发现要上报。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快检测快隔离,停售问题食品,及时治病人。 | ||
| 监督与检查 | 日常查记录,出事看响应,谁漏报谁担责,整改不力要通报,严重追责。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略)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浠水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县食安办负责人,乡镇行政一把手,市场监管所长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乡镇应急响应,跨部门协同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比如很多人吃坏肚子、有人死了、大家慌乱、社会乱套。得提前准备好怎么救、怎么管、怎么防。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种菜养鱼的、做食品的、卖食品的、开饭店食堂的,还有管这些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县领导带头管,乡镇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食药局牵头干活,卫生局救人,农业局查地里水里,工商局管市场,质监局盯工厂,各部门各干各的活。 | ||
| 管理要求 | 发现事故马上报,1小时内必须动;查清原因、救人治病、封存问题食品、追查源头、公开消息;平时要演练、培训、监测、预警。 | ||
| 监督与检查 | 食药局天天盯着,乡镇和部门自己查自己;不按时报、瞒报、乱报,领导要被问话,严重了要处分;县里不定期抽查,出了事看谁没做到位。 | ||
1总 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 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政办发〔____〕46号)、《黄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政办发〔____〕3号)、《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浠政办发〔____〕44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的工作原则。
2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一般情况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区)行政一把手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相应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水产局、畜牧局、林业局、粮食局、民政局、经济局、武警中队等。
2.1.4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⑵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⑶县农业局、水产局、畜牧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禁限用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疫病和农业环境污染导致的重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⑷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依法对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⑸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⑹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⑺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
(10)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地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起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3)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县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保证应急支出的需要,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价;
(15)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享受社会救助的特困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捐赠款物的发放,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6)县经济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17)县科技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科技专家咨询队伍,组织支持食品监测检验、事故预警及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发;
(18)县武警中队必要时迅速组织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依据情况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职责如下:
⑴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如下:
⑴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或销毁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
⑶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启动《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处分违法违规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⑸专家咨询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订控制措施。
⑹物资保障组:由县经济局、商务局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⑺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依据《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记者采访事故发生现场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⑻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2乡镇(场、区)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场、区)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相应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监测、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咨询专家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预防与报告
3.1预防宣传
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3.2事故监测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整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系统,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3事故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4应急保障体系
⑴信息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
⑵医疗保障:县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救援方案。
⑶人员保障:县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⑷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⑸物资和资金保障: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支出的需要。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县财政局根据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支持。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⑹演习演练: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⑺教育培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
3.5 通报制度
3.5.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5.2通报方式
⑴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6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7应急准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8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8.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3.8.2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8.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事故级别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在接到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有关部门。
3.8.4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企业及餐饮业单位;
⑵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⑷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⑸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⑹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8.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8.6报告内容
⑴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⑵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9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依照《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响应与处理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⑴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⑵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
⑶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⑷保持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⑸成立相应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
⑵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其职责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积极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
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县市或可能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部署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⑴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并指导、部署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县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服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⑷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时,积极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可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场、区)按照法定职责和监管范围自行组织处理,涉及多部门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部门牵头,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并将处理情况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1.6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确认,及时提升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4.2指挥协调
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同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2.1事故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2委托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工作小组或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也可以委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3应急调用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紧急调用人员,调集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在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理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工作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4.5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4.6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7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附 则
5.1预案管理
5.1.1县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5.1.2各乡镇(场、区)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5.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突发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安监管人员,疾控技术人员,基层卫生机构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医疗救援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没人管,有人吃坏肚子没人救,现场乱成一团没人指挥。 | ||
| 适用范围 | 县里所有乡镇、卫生院、药监局、财政局、发改委、商管办、经贸委。 | ||
| 职责分工 | 县里领导拍板,药监局牵头干活,卫生院救人,财政局掏钱,发改委管物资,经贸委调货。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派医生去现场,检测机构快采样化验,乡镇备好药和器械,钱要专款专用。 | ||
| 监督与检查 | 药监局查落实没,财政局和审计局盯着钱怎么花,谁挪用物资就追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不练就通报。 | ||
ly: 16pt; 楷体_gb2312; color: black; mso-font-kerning: 0pt>;;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上级卫生部门根据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制订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发展改革委、县商管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必须的经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经贸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7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重大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9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事故分级
8.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8.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惠州教育系统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教育局长,学校校长,体卫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校园食品安全,重大食安事故,学校应急响应 |
|---|
(试 行)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教育系统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____]52号)的精神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师生安全。
2.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局负责领导所属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学校要积极配合,协同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部
惠州市、县(区)教育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所属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教育系统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成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总指挥:各级教育局局长;副总指挥:各级教育局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办公室、教育科(股)、大中专办、勤工办、计财科(股)、人事科(股)、纪检组、督导室、教师继续教育科等正职负责人及各学校校长。
(二)调度协调中心
指挥部下设调度协调中心。调度协调中心工作由副总指挥领导。职责:做好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的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调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各县(区)教育局、所属学校结合实际,制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调度协调中心主任由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教育科(股)、大中专办、计财科(股)、勤工办、教师继续教育科等承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及时向指挥部和调度协调中心报告事故处置工作情况;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报告向上级汇报。
现场总指挥:教育局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成员:有关科(股)室正职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职能小组:
1.抢救组:组长由教育、体卫科(股)长担任。成员主要由教育体卫科(股)人员和事发学校班子成员组成,不足人手由指挥部抽调。主要职责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行动;协调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现场保卫组:组长由督导室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督导室人员和事发学校组织人员组成,不足人手由指挥部抽调。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3.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计财科(股)长担任。成员主要由计财科(股)人员和事发学校组织人员组成,不足人手由指挥部抽调。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排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4. 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人事科(股)长担任。成员主要由人事科(股)人员和事发学校班子成员组成,不足人手由指挥部抽调。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由纪检监察室牵头,从教育局有关科(股)室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报告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医疗、卫生食品监督部门及本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责任追究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一:国家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摘要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附二:市教育局指挥部调度中心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安监管人员,疾控技术人员,应急指挥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问题,比如大家吃东西中毒、生病住院、甚至丢命。也怕乱糟糟没人管,影响社会安定。 | ||
| 适用范围 | 种菜养鱼、做食品、装箱子、运货、卖货、吃饭这些环节都算。 | ||
| 职责分工 | 省里统一指挥,市里县里各管各的地盘,部门按分工干活,专家帮忙出主意,单位要第一时间处理。 | ||
| 管理要求 | 早发现早报告,控制现场不扩散,马上救人查原因,封存可疑食品,及时发准确消息。 | ||
| 监督与检查 | 指挥部办公室盯进度,各级政府自己检查落实,谁漏报瞒报拖沓,就给处分,严重了要坐牢。 | ||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2)加强监测、群防群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地方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专家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警
全省建立统一、畅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3.1.2信息报告
各级部门、各单位要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收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3.2应急响应
3.2.1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各州、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3.2.3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3.2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工作。
3.4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全面。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将全省各地、各部门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4.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3人员保障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4 技术保障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5.2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5.3责任追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