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适配人群监检单位,受检单位,持证焊工使用场景锅炉制造现场,承压部件检验,有机热载体炉监检
制定目的锅炉出事会炸人,水压高容易爆管,得盯着造锅过程别出岔子。怕焊缝漏、材料假、工艺乱,让锅用着安全点。
适用范围固定式承压锅炉、有机热载体炉。核燃料锅不算在内。
职责分工监检单位要盯现场、签字确认、对监检质量负责。受检单位自己先查好,再让别人来盯,对造锅质量兜底。
管理要求a类项目必须现场盯、签字才能往下走;b类尽量到场,不行就看记录;c类抽查或审材料。发现大问题马上停流程。
监督与检查地市级以上监察机构每年至少查一次监检单位。监检员失职会被批评、通报、吊证。受检单位不配合会被责令改正,严重时停发证书。监检报告要存五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办法

第八条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

监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 类一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 类一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邮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伯予以签字。

c 类一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颂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八条 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二十条 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 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 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 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 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在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 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 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

(三) 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 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 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 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在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 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 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 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 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 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 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 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 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 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____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19*8月1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

适配人群锅炉制造企业,基层监检人员,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场景茶水炉监管,民用水暖煤炉验收,燃气热水器界定
制定目的防止常压锅炉承压出事,以前老爆炸,得管住这事。
适用范围茶水炉、民用水暖煤炉、燃气电热水器、小型蒸汽锅炉、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
职责分工制造厂要打标、开孔、提醒;安装方要按要求装;用户不能乱改、不能承压用。
管理要求炉顶必须通大气、不能有水封、明显位置喷“不得承压”字;要有温控、超压自动断热、防爆片、低水位保护。
监督与检查各地质监部门查,发现没开孔没标牌的要处理;新锅炉出问题,厂家担责;在用锅炉没补标也要盯紧。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____)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____、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采暖锅炉安全运行

适配人群司炉操作人员,热力值班员,锅炉房值长使用场景锅炉房值班,冬季供暖保障,热交换站供汽
制定目的锅炉容易出事故,影响冬天供暖,怕停暖冻坏设备伤到人。
适用范围管锅炉的值班员、锅炉房、所有采暖锅炉和配套管线。
职责分工值长管全局,司炉员盯设备,交班人说清问题,接班人查工具和设备。
管理要求不准离岗、勤看听查、按时加煤除渣、及时报修、清理炉灰煤渣、管好煤场。
监督与检查值长每天查日志和现场,不填日志扣分,漏检出事要担责,问题不报追到人,处理拖拉通报批评。

为了加强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厂区供暖,特制订本规定:

一、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必须遵守电厂规章制度,服从值长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操作,确保供汽供暖。司炉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严禁设备无人监控运转。同时坚持谁值班谁维护的原则,经常看运转、听声音,检查所有螺丝,螺栓、阀门、仪表、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及时上煤、除渣、除灰、补水、排污、加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报告值长,以保证及时维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坚守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热交换站值班人员的要求供汽,若天气过冷,增加或延长供汽供暖时间,不得无故推迟供汽,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注意安全,讲究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护,规范操作,严防火灾、触电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清理炉渣、炉灰和设备上面的灰尘,以保持锅炉房及设备卫生清洁。管理好煤场燃煤,防止丢失,注意煤场及烟囱周围生物质燃料的安全状况。

五、定时巡检供汽设备及管线,定期维护。对室外设备、阀门、管道、室内汽、水、煤、渣等相关设备,每班必须按规定检查,若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值长,联系检修人员。

六、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锅炉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丢失,如小推车、火钩、f扳手、铁锹及其它配备的必要工具。

七、当值运行人员保持锅炉房照明正常,如有损坏,汇报值长,联系电气人员处理。

八、认真填写《采暖锅炉运行日志》,准点交接班。交班人员将本班有关采暖锅炉的运行操作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清点工具,检查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接班手续。

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

适配人群锅炉制造单位,安装资质单位,使用登记主体使用场景锅炉安装验收,小型锅炉制造,常压锅炉使用
制定目的防止小锅炉出事,怕爆炸、漏水、压力失控这些事发生。以前出过问题,现在得管严点。
适用范围只管固定式的小锅炉和常压热水炉,壁挂热水器不算在内。
职责分工厂家要按标准做锅炉,安装单位要合规装,使用单位得保养好、发现问题马上停用,监察部门负责盯紧执行情况。
管理要求设计要可靠,焊缝不能乱接,必须装压力表或水位表,出厂前做水压试验,常压炉绝不能改成承压用。
监督与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随时抽查,没证不能造不能装不能修,违规就罚款、吊证、没收设备,严重就送司法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㈠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㈡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㈢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㈣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0九条规定。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㈠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㈡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㈢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㈠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㈡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㈢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 =0.8,锅简(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㈠按锅炉焊缝数量或者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㈡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㈢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nb=4.0,ns=1.5。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㈡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㈡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㈢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㈣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㈤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㈡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㈢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㈣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㈤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㈥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㈦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碱回收锅炉安装

适配人群锅炉安装工,热机技术员,电建质检员使用场景锅炉安装,设备保管,施工验收
制定目的锅炉装得不对容易出事,比如漏气、变形、烧坏,还可能伤人。
适用范围只管碱回收锅炉安装这事,包括钢架、锅筒、水冷壁、过热器这些部件。
职责分工施工员照图干活,技术员核对资料,保管员看好设备,班长盯现场。
管理要求钢架垫稳别变形,管子盖帽防进杂物,蛇形管堆高不超1.5米,空气预热器要盖好防雨。
监督与检查每天班前检查堆放和防护,技术员抽查记录,没做到就停工整改,三次不合格换人干,监理不定期来查。

碱回收锅炉安装一般规定和准备

(1)一般规定

a、适用于异重循环流化床、自然循环、半露天布置垃圾和煤混烧电站锅炉的安装施工与验收。

b、安装工作应按提供的该产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的规定,并应符合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规定。

c、如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妥善保管。

d、锅炉安装结束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设计变更(或修改)资料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2)安装准备

a、熟悉锅炉安装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规程和安装措施,并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制施工程序、措施和计划。

b、到场的设备和保温材料应根据设备的种类、重量、尺寸及包装方式分别进行露天、半露天和室内等必要的保管和保护。

c、露天保管:

*主要包括锅炉钢架、锅筒、水冷壁管组、各类集箱、过热器蛇形管、省煤器蛇形管、减温器、空气预热器、顶部连接管、下降管等。

*钢架的柱和梁应放在预先制好,并经校正的支架上以防止变形。

*平台,锅筒,集箱应垫高,凸起部位不得触地,帽盖应保持完好。

*水冷壁组,蛇形管,散装出厂的管子,管道均应防止变形垫高,管端帽盖齐全,防止杂物入内,蛇形管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5米,水冷管组上所焊的销钉,应防止碰落或碰弯,如有脱落,安装时应及时补焊。空气预热器管应垂直放在支架上,顶底部要有防雨,防潮盖板和底板。

d、半露天保管:主要包括给煤及给垃圾接口装置,水冷风室,一二次风管及排渣口,各种护板,胀缩接头,中温分离器及返料装置,风帽,密封件,散装钢板件,各种吊杆及需要油漆保护,防腐较困难且外形尺寸又较大的设备。

e、室内保管:主要包括阀门、电动机、法兰、紧固定件、仪器仪表、水位计、取样器,气动或电动执行元件,机构等。

未尽方面参照《电力工业技术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