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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优选5篇)

时间:2026-09-03 22:41:25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

适配人群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工程监理考核,驻地监理管理,红黄牌警示
制定目的工地现场常有安全疏忽,监理不到位容易出事,怕工人受伤、设备损坏、工期拖后。
适用范围所有驻地监理人员,管的工地现场,用的检测工具和记录本。
职责分工总监盯着大方向,专监盯具体活儿,监理员天天跑现场看有没有危险动作。
管理要求每天查防护用具戴没戴,危险区域设围挡,发现隐患马上记下来,当天必须反馈给施工方。
监督与检查指挥部每月抽查,留照片和签字记录。漏查一次扣分,两次警告,三次直接换人。考核结果贴公告栏,大家都能看见。

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法

1、指挥部负责组织对驻地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2、考核采用日常检查的方法进行,并结合指挥部日常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实行月度考核和半年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监理工作综合考核和考核评价。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人员履约、质量控制、安全及三保持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见附表。

四、奖励及处罚

1、月度考核结果纳入半年考核。

2、检查考核结果奖惩参照指挥部《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检查考核满分100分,考核评选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等级划分为优秀(91~100)、良好(81~90)、合格(70~80)、不合格(<70)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理单位,指挥部授予月度考核流动红旗。

4、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且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5、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出示"红牌",并依据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直至终止监理合同。

6、指挥部每半年组织开展安全、质量评先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考核

适配人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使用场景铁路建设监理,营业线施工监理,隐蔽工程验收
制定目的怕监理不盯紧工地,出安全质量问题,也防他们乱签字、瞎验收、不守规矩。
适用范围所有在建铁路项目现场的监理单位和每个监理人员。
职责分工总监要带头管安全,专业监理盯具体活儿,普通监理员天天在现场看,谁出事谁负责。
管理要求必须旁站关键工序,查隐蔽工程不能漏,验材料要亲眼见试验,安全问题当场叫停。
监督与检查指挥部每月查、每季评,打分结果直接扣钱;不合格就黄牌警告,再不合格就红牌换人;日常检查由专人盯着,不落实就通报上级。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监理工作的考核

(一)监理工作的履约考核,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指挥部负责组织每月、季度的监理工作考核;每月25号前,由监理单位按考核标准自行打分,报指挥部,月末前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指挥部应加强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抽查和季度考核评价。月度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月度考核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评价,并将月、季度检查、考核评价情况报指挥部和进行通报。

(三)指挥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考核评价。并将有关部门对监理工作进行的日常或专项检查、抽查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评价。

(四)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考核和批准当季应付监理费用。

二、监理工作考核的奖惩措施

(一)指挥部根据对监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情况,按照《监理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奖励或扣罚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

(二)对于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处以扣款,且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年度内累计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出示"红牌",并依据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倍处罚,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直至终止监理合同。

(四)由于监理单位或其监理人员过错造成工程延期、质量安全事故、或引起合同索赔时,将依据监理合同条款和按其承担的责任予以处罚。

(五)由于监理人员违反建设监理规定和监理人员守则,而损害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监理工作、责令该监理人员退场;直至报告建设部、铁道部监理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监理执业资格。

(六)对于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指挥部将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监理考核评价工作

(一)对监理考核评价工作,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____】3号)规定执行,指挥部负责监理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监理项目考核评价是指挥部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考核评价每半年一次。在考核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不纳入本期考核评价范围。

(三)监理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考核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挥部对评价的公正、公平和结果真实有效负责。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考核评价为乙级:

1、未经指挥部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应检查的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

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

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一起质量较大事故或三起(含)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员1-2人的。

(六)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考核评价为丙级:

1、未经指挥部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

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

3、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

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6、在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没有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

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较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一起质量较大事故的;

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四、监理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内容包含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及规范所要求的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二)监理机构设置中的人员数量、素质、持证情况、专业配备、年龄结构和进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相符,监理机构的交通、通信、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监理合同及监理工作要求;

(三)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是否完备、合理、可行,机构及人员职责是否明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并经审批;

(四)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保及创新等监理工作程序是否制定、完备及执行,专项岗前培训是否进行;

(五)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作独立,文字、数据记录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是否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是否有监理工作创新;

(六)监理单位各项制度是否贯彻认真,安全质量责任是否分解落实,合同规定的监理义务是否全面、准确履行;

(七)监理人员是否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见证检测和平行检验频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验收项目和隐蔽工程逐一检查、无一漏项,并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定;旁站、巡视到位及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九)监理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监理指令是否闭合和落实;

(十)对施工工艺和施工的每一工序是否实施了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十一)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控制、处理是否到位;

(十二)验工计价、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是否准确到位,监理人员是否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理人员是否及时检查、签证,有无漏检、误签及擅离职守现象,是否遵守监理人员基本守则,是否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务;

(十四)监理台帐是否完备,监理日志和监理记录是否规范、及时、真实、整洁,是否及时报送监理报告报表,并实事求是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十五)监理单位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考核实施

(一)指挥部组织对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

(二)实行月度日常检查,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价。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主要内容为人员履约、质量控制、安全及三保持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等;

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具体项目、分值及评价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一)考核前,监理单位向指挥部提交"履约考核项目、分值和标准"自查评价表。

(二)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适配人群铁路监管人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地区监管局使用场景铁路建设监管,质量事故调查,专项监督检查
制定目的怕铁路工程出质量事故和安全问题,怕施工不守规矩,怕检查没人管,怕投诉没人理,怕事故查不清。
适用范围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这三家单位的工作。
职责分工国家铁路局管全国,地区局管自己地盘,监督中心按委托干活。各干各的活,不越界,不漏事。
管理要求抽查为主,进现场看,查资料,发现问题就叫停、整改、罚。投诉要15天内答复,事故60天内出报告。
监督与检查检查得两人一起,亮证件,有问题当场确认。不配合就罚,乱来要追责,监督员有关系得躲开。罚错了能听证能申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

4. 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 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 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 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 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 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跨辖区或国家铁路局指定的投诉举报,收到的其他投诉举报报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举报,转送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处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和提交办结报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收到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后,能够即时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收到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及时通报转送、交办部门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范围的;

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的;

3.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予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务院;

2.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调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调查一般事故;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较大、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事故调查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原则上,由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由工程监管司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员参与调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对需要给予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可由监督人员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当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因监督检查单位不同等原因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应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适配人群项目合约工程师,监理总监,工程部经理使用场景工程款支付,劳务结算,竣工决算
制定目的怕工程款算错、付多、拖太久,影响项目赚钱和进度。
适用范围地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承包商和外部劳务队。
职责分工监理查数据准不准,工程部看干得对不对,预算部核价格合不合理,财务管钱给不给,领导最后拍板。
管理要求每步都要签字盖章,超30%得重报,发票没交齐不能付款,零星用工当月结清。
监督与检查合同预算部牵头盯流程,管理部监督,谁卡在哪个环节谁负责,超时没办完要说明原因,退回重报不算违规但耽误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管理、依法监控、切实做好承包商建设工程价款的办理以及工程项目部外部劳务管理工作,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分别按以下两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业主对承包商办理工程款结算的支付程序;

(二)工程项目部对外部劳务办理工程款结算的支付程序。

第二章业主对承包商办理工程款结算的程序

第四条 业主对承包商办理工程款结算流程图

承包商报工程计量表 承包商报月支付申请及计量段单价

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 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

工程部审查并签认 工程部审查并签认

监理工程师签认合同项目付款申请

在监理月报中填写经认证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并填写月工程款支付凭证

报地华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

管理部监督

报地华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业主对承包商办理工程款结算的程序

(一)工程款结算报告的审核

所有对审核期限的规定均以从接到工程款结算报告起开始计,到正式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移交下一环节为止。分包合同的结算款审核周期视合同情况暂定为30到60天,总包合同的结算款审核周期不超过90天。

1、监理审核

(1)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工程款结算报告后,即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告进行核实,并在出具具体书面审核意见基础上,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已完工程管理部门位的清单"及必要的工程形象进度描述等其他资料。监理单位应特别注意对施工进度、造价计算、签证和变更费用、其他费用以及《工程款结算支付申报表》和工程扣罚奖励款(包括承包商没有提交的根据合同规定或施工管理决定需进行罚款和扣款)、工程资料、人工和材料及机械的投入使用情况、结算文件等的审核确认。与工程款结算报告有关的所有监理的审核意见必须要有监理单位监理专用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章。

(2)除业主特别规定外,监理单位的审核范围不得少于上述规定。

2、工程审核

(1)监理单位将审核后的工程款结算报告提交至工程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该报告进行会审,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经工程管理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合同预算管理部门经理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商务审核。

(2)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重点主要针对形象进度的确认、主要工作量的初步计算、工程扣罚奖励款、工程质量的反馈、施工状态的描述、签证和变更的状况以及实际情况是否与监理的审核意见一致、是否满足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包括三控两管一协调)等内容。

3、商务审核

(1)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过的上述报告后,即安排合同预算工程师对该报告进行商务审核,并最终形成一份完整的商务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奖励、罚款、水电费、施工配合费等由合同预算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在报公司同意后,确定是否在本次付款中支付或扣款。

(2)商务审核的重点是在监理、工程审核基础上,针对最终造价的审核。

(3)承包商在向监理提交工程款结算报告时,应同时直接向合同预算管理部门或通过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一份该报告中计算本月(次)产值或合同工程结算的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以及工程款结算报告的电子文件,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当日转交给合同预算管理部门。

(4)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在完成商务审核后,即开具《合同款支付审批单》,按照《合同款的支付和内部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在接到《合同款支付审批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签字工作。

4、财务审核

业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其部门的职责对《合同款支付审批单》进行审核。

5、业主分管领导审核

6、审核时间的变更

如果上述工程款结算报告的审核时间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业主与监理和承包商协商后,有权对审核时间进行适宜性调整和延长,所有各方均必须遵照执行。

(二)工程款结算的确认

1、审核结果的磋商

(1)合同预算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领导的审核意见以非正式的渠道(如电话、计算书软盘等形式)将业主初步审核的结果通知承包商。如承包商对该结果有异议,应尽快与合同预算管理部门进行磋商。

(2)如果审核修改之处超过申报总额的30%或未按本程序的规定进行申报时,不论何种原因,业主和监理有权退回承包商重新申报。

2、审核结果的确认

(1)工程款结算报告的最终审核结果将由合同预算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款的支付和内部审核》的有关规定负责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据此开具发票。凡需业主开具付款证明的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合同预算管理部门的付款通知时,需向合同预算管理部门提交盖章的付款证明,否则由此造成的付款时间滞后由承包商负责。

(2)发票累计金额不得少于付款累计金额。如承包商确需稍后提交发票,在确保未付款金额大于需交发票金额的50%的前提下,经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商一致,承包商填写并提交"发票提交保证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补交发票,如超过该期限(此期限由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业主有权每天按补交发票金额的10%进行罚款,直至扣完所有的合同款。该保证经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准后即可办理支付手续。

(三)其他规定

1、考虑到有些分包合同的特殊性,经业主批准后,其工程款的支付和审核工作由业主直接负责,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报告并

办理结算业务。

2、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证书和最终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商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业务。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一笔罚款、扣款、违约金、招定标和合同审查备案等行政性费用,发包人均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中进行执行。

第三章工程项目部对外部劳务办理工程款结算的支付程序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对外部劳务办理工程款结算流程图

外部劳务队报月度、季度验工计价申请外部劳务队报半年、年度、竣工

决算验工计价申请

工程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工程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门审核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部质量部门审核工程项目部质量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部合同预算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部合同预算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部经理审批 工程项目部经理审批

工程项目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工程项目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地华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

地华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工程项目部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外部劳务验工计价、竣工结算审批规定

(一)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部验工计价,项目部每月末都必须对外部劳务队进行计价,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如实、及时进入工程成本。月、季验工计价由外部劳务队提出验工计价申请表,经项目部技术、物资、质量、合同预算、财务等部门签认后,报项目部经理及项目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二)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对项目部进行竣工结算,外部劳务队完工下场一个月内,项目部必须对外部劳务队进行结算。半年及年度验工计价、竣工结算由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地华公司合同预算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三)项目部要建立外包结算台账,分别按工程项目、使用外部劳务情况逐笔登记,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列入台账登记。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外部劳务队现场零星用工原则上必须由外部劳务队按所承担的工程量包干在工程项目之内。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外部劳务队完成零星任务时,必须当月签发,当月结算,当月进入财务成本。隔月后不予结算,一律作废。现场零星用工需经项目部使用部门、现场调度和合同预算负责人三方签认,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方可生效。

(二)外部劳务队施工所需要的工程材料必须按项目部预算部门核准的耗用计划单,报材料部门限额发料,并记入材料部门的"**劳务队材料耗用台账",严禁超供材料。

第九条 严格拨款制度

(一)施工合同、计价结算是对外部劳务队拨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超付款的关键,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先计价后付款、不计价不付款"的原则,各项目部财务不允许挂"预付账款"。

(二)工程完工后,未经地华公司审定的结算,视为无效结算,对未经地华公司批准的外部劳务合同、未经公司审定的外部劳务工程款结算单、未确认债务额的外部劳务队,项目部财务部门不得列账及支付工程款。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关于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工作

适配人群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负责人,站所主要负责人使用场景村级事务管理,基层会议组织,重大事项报批
制定目的怕干部作风松散影响办事效率,怕花钱没规矩乱用钱,怕重大事情不报告出问题,怕开会迟到早退没人管。
适用范围全镇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还有镇里开会的骨干人员。
职责分工支部书记带头守规矩,站长所长管好自己人,镇领导盯紧执行情况,大家互相提醒别踩线。
管理要求开会不准迟到,喝酒只准晚上喝,接待每人每餐20元,工程超3万要先报批,账目每年必须审计。
监督与检查镇纪委查考勤和报销单,党委书记和镇长盯着落实,迟到一次罚100元,连续三年测评垫底直接免职,违规发烟自己掏钱。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有关改进干部作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干部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洁自律,规范基层干部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突出行为规范

1、继续推行兴办实事公开承诺制度。每年初,由村(社区)向全镇骨干和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开承诺年内兴办实事,镇实行台账管理,年底组织专题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分别向全镇骨干、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做出专题说明并进行限期整改。

2、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召开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会议须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其他负责人会议须报请镇长批准;会议坚持谁分管谁主持的原则,非相关人员不参会陪会,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今后凡开会未经请假缺席或迟到的,一次罚款100元。

3、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基层主要负责人凡涉及单位、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报告,如实施重大决策,组织举办重要*,以及个人赈酒等,均必须提前报告,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严格请销假制度。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出县外活动,必须向镇党委书记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并要求在县外活动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5、推行谈话警醒制度。对落实工作不力,在全镇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群众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年度组织考察考核中有突出问题反映的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6、实行民主测评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对村(社区)、站所组织一次述职测评,全体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长、支部书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打分排队,排名后三名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由全体党政班子成员予以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测评排名均为最后一名的予以诫勉,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名的予以免职。

二、突出厉行节约

7、推行四项费用限额管理制度。各村(社区)根据人口规模,对年度办公费、招待费、租车费、会议费确定限额标准,1200人以上的村(社区),四项费用总额一年不能超过3万元,1200人以下的村(社区)一年不能超过2万元,实行指标滚动核算,凡上年超支的部分要抵减下年度限额指标,凡上年节省指标可转结为下年度控制指标。

8、严禁大吃大喝。村(社区)接待原则上只能定点在农户,一般不准进餐馆,严禁进高档酒店,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餐20元,干部进村入户、服务群众必须按每餐每人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9、严禁发整包烟。各村(社区)、站所不论什么情况均不能发整包烟,凡经查实,其费用由发烟者个人负责,单位一律不能报销。

10、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各村(社区)、站所负责人不论什么情况,工作日午餐均不能饮酒,凡违禁者,初次全镇通报,再次警示谈话,三次违反规定予以免职,且接待用酒一律不准用高档酒。

11、严控负债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报审制度。凡村(社区)、站所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审制度,各村(社区)实施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专题报告镇党委政府,报告必须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村民讨论表决情况等,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村(社区)、站所方可组织实施,凡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突出财务管理

12、推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全镇村(社区),严格坚持一审三年,三年一审,每年审计至少9个村以上。审计后,由镇政府派人及时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通报审计结果。

13、严格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择优组建3至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报账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可报账;每年村(社区)财务收支状况必须至少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以上。

14、规范招商引资费用。招商引资费用实行限额控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到资额的30%,节支费用可滚存结转下年费用指标,超支费用抵减下年控制指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招商引资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领取招商引资费用,违规领取者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15、规范工资待遇发放。逐年适度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由镇党委政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其他村(社区)干部参照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标准发放,原则上不超过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标准的90%,村(社区)支部书记每月可报销电话费100元,交通费150元,其他村干部可报销电话费60元,交通费100元。

16、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条件的村(社区)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内可投社会养老保险,并自行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严禁任何单位为个人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但每年村(社区)必须为村干部参投工伤保险。

《某建设工程驻地监理考核办法(优选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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