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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转让合同(3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2-19 热度:18

【导语】瑕疵转让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瑕疵转让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3篇瑕疵转让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瑕疵转让合同

【第1篇】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程序瑕疵法律风险?

核心提示: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程序的合法对转让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主要涉及通知、授权瑕疵、侵犯优先购买权等欠缺股东同意或侵犯股东利益的问

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程序的合法对转让的效力产生重要影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主要涉及通知、授权瑕疵、侵犯优先购买权等欠缺股东同意或侵犯股东利益的问题,另外,国有资产、外资等特殊股权的转让应在办理相应审批或登记手续后,才可生效。

1、转让方授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转让方授权的瑕疵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的效果,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

(1)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内部转让,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即可,而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定转让时间、对象、股权比例以及是否经得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从程序上的要求来说,法律并未要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之间只要达成了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即可实现,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外部转让而言,法律上对外部转让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法定必备条件。否则,转让股权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让方与转让人恶意串通,其本身的转让行为就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当然,受让人也可能因为受欺诈而主张撤销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经得内部同意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合同本身而言并不必然发生无效的效果,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该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侧重于分析外部转让程序的法律风险。

从具有程序上来说,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以看出,在外部转让程序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欲转让股权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欲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对象等基本情况,征询其他股东同意。此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无法启动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同时,其他股东可能对通知事项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以增加信息批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因此,书面通知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② 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和方式

第一,关于同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实质条件是过半数股东同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里所指的&ldquo过半数&rdquo是指除转让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完全以人数确定表决权,而不是股权比例的过半数。

第二,关于同意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的方式。

明示同意的方式: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或其他书面形式取得同意,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要求,但实践中一般采取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形式,因为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到股权比例的变化和股东的变更,此变化将导致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默示同意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法定的&ldquo视为同意&rdquo情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接到通知后未答复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二是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这是法律对股东同意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如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那么就负有购买此股权的义务,以保护股本的稳定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的内外部转让是否需要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作出限制。如果不符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求,该转让行为对公司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转让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流动性较强,法律上对程序的限制主要是对转让时间、场所、方式等的限制。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更不得因此转让股票。

第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这里的交易场所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股份流通在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但均禁止场外交易。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且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交付后即生效。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应遵循法定形式,包括符合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条件和程序限制要求等。

(2)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的内外部转让是否需要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作出限制。如果不符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求,该转让行为对公司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转让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让方授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1)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受让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购买股权属于重大的投资行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授权,才能保障转让的生效。如果未经得内部合法授权,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导致转让对内无效。如果相应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受让方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决议,同样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股份回购应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

(2)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企业购买股权的条件作出相应的限制,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经公司授权,这样的转让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于股权转让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上述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要求,为避免来自效力上的风险,可考虑先行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在不存在影响效力的瑕疵后,再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股权转让的效力,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延伸阅读: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info/gongsi/gszc/2010101059586.html

公司章程/info/gongsi/gs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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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转让合同: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首先,没有出让人鸿讯公司参与到本案审理中来,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明原告是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作为本案被告的受让人自己是无法提供证据来反驳的。既然受让人无法应诉,所以干脆不应诉。即使受让人应诉,其还得请出让人协助提供证据,但是出让人凭什么要帮助受让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让人败诉后,如果受让人的确是受了冤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将被迫以这份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和从原告获取的证据作为其证据,以采购协议书为依据起诉出让人。由此,将导致第二个诉讼产生。不仅如此,该案件受理法院将不得不面对前一份法院判决书作出法律评判。如出让人举证证明其的确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前一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其举证不力,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不得不再次面临败诉。

第三.如受让人在第二个案件中败诉,说明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或者讲有新的证据证明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受让人是否还需要利用从出让人处获取的新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来纠正前一份司法判决呢

显然,出现这样滑稽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应对不力,本质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相关纠纷出现的机率大大增加,如不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会增加从事网络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以减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证交易的安全。而在实体法或在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不仅上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能面临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让人因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取得了某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受让人却遭遇到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如何应对,法律又如何确定案件相关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上设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没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得相关案件在诉讼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将被迫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以本案为例,原告以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身份起诉该被告(从出让人处受让该知识产权)侵权,受让人以其与出让人之间的采购协议作为抗辩。如果说,原告的起诉是依法有据的,那么从道理上讲被告的抗辩理由也是合理的。由于被告的抗辩不直接针对原告的证据,根据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人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判定被告败诉,并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只得依据采购协议再去起诉出让人,这时候,出让人可能会拿出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可能再次败诉。面临这样的法律地位,受让人怎么办是咽下该苦果,还是把诉讼进行到底

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受让人在受让某项知识产权时进行审查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其他商家在准备购买某项知识产权时,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头。受让方必须要求出让方提供其为合法权利人的证明文件,还得进行相关调查,以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不仅如此,从某种层面上讲,受让人即便是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还是无法辩明真正的权利人,只要受让人受让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推定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会矛盾的产生。相关交易的成本因此将大大增加,这显然对整个市场的发展不利。

同时国际上关于涉外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公约均规定了所有权担保制度、瑕疵担保制度,因此,我国当事人应培养瑕疵担保制度的意识,并形成相关案件的诉讼模式,这有助于避免讼累,促进市场交易健康发展。

二.在现时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在合同中确立瑕疵担保条款。

为了尽可能避免出现上述尴尬境地,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当学会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临相关诉讼时应积极合理使用法律武器。当事人在合同之中确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通过合同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与出让方签订的合同中制订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出让方,一旦受让方遭遇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出让方应当有义务,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2)如果法院最终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让人应当要求其出让人以其名义参加诉讼;(3)一旦法院判决受让方侵权,出让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应承担对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权诉讼,受让人应当积极应诉,并尽可能要求法院追加出让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如果法院最终不同意追加,受让人应当要求其出让人以其名义参加诉讼。对法院而言,如果碰到类似案件,法院应当主动追加知识产权的出让方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一旦事实清楚,法院可直接判决由出让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三.确立知识产权瑕疵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如合同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均未确立瑕疵担保制度。相反,一些涉外合同均规定了所有权担保制度或瑕疵担保制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中就有关于涉外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该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当事人参与涉外贸易数量的大量增加,不可避免出现了无权人处分相关权利的想象。在有形动产的转让活动中,我国的相关法律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新的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善意取得标的物的范围,放宽了善意取得的限制条件。这些最新法的立法思想的反映了社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对法律的需求,通过预先设置是非判断的标准和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以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针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日益频繁,笔者建议相关法律应明文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法院可采取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创造性设计,以尽快查清案件相关事实,避免诉累,同时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第3篇】产权无瑕疵二手房转让合同

2023产权无瑕疵二手房转让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第幢座单元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土地证号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第三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50%的购房款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剩余50%的房款由乙方在房产证等权属证照变更后交付之日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遇有节假日,日期相应地推迟。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用存折或者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凭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照实际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之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经结清,不存在欠费。否则,费用由甲方继续承担,并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和障碍。

第七条、自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交付之日起,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20%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所涉所有税、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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