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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服务合同(3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16 热度:42

【导语】电信业服务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电信业服务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3篇电信业服务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电信业服务合同

【第1篇】审核版电信业务服务合同

2023审核版电信业务服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20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

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

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

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

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

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第3篇】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jf-2015-065

天津市电信业 服务合同

(专用条款)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 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 代理 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 )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 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 反担保 条款或 担保人 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诉讼 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 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 解除合同 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电信业服务合同(3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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