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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合同编号:
上海 市机动车驾驶培训 服务合同
(2017版)
甲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名称)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联系电 话: 投诉电话: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编号:
乙方(学驾人姓名):
住 址:
性 别: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名称) :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等相关法律 法规 和政府管理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驾车型
乙方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代号 )。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教学方式与培训预约
1 .根据《大纲》,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采用学时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低于45分钟),培训学时不得低于《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要求。
2 .甲方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培训学时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2)“基础和场地驾驶”实际操作培训 学时(其中,“驾驶模拟器”培训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
(3)“道路驾驶”实际操作培训 学时(其中,“驾驶模拟器”培训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乙方完成该部分培训达到 基本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3 .双方约定本条前款(2)(3)项的教学方式为(在下列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下同):
□ 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
□ 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
4 .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可提前 日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
□ 互联网(网址: );
□ 甲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电话 ;
□ 其他方式 。
乙方取消预约的,应在约定日期前 日 时之前通过下列方式取消:
□ 互联网(网址: );
□ 甲方经营场所预约窗口;
□电话 ;
□ 其他方式 。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地点(网址)
1 .课堂教学地点 ;
2 .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
3 .“驾驶模拟器”培训地点 ;
4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
5 .“道路驾驶”训练路线、区域 。
第五条 培训服务方式、费用与支付方式
1 .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 元,包含理论知识课堂教学培训费 元( 元/学时×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培训费 元( 元/学时× 学时)、教材费 元、档案材料费 元。
2 .乙方选择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为:
(1)□ “先学后付”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预约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乙方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 小时内,按下列培训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驾驶模拟器”培训费 元/学时;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费:普通时段(时段区间 ) 元/学时;高峰时段(时段区间 ) 元/学时;双休日、节假日时段 元/学时;
“道路驾驶”培训费:普通时段(时段区间 ) 元/学时;高峰时段(时段区间 ) 元/学时;双休日、节假日时段 元/学时。
(2)□ “预付费用”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预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共计 元,包含“驾驶模拟器”培训费 元( 元/学时× 学时)、实车操作培训费 元( 元/学时× 学时)。
3 .培训费用支付方式:
□ 现金 □ 银行卡 □ 其他支付方式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 甲方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和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区域提供培训服务。甲方提供的教练车等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2 . 甲方对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培训费 用的(含甲方未收到乙方培训费用),有权不提供后续培训服务。
3 .甲方应如实记录乙方培训学时,建立培训档案,提供培训数据查询渠道。
4 .甲方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乙方学习驾驶,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 .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应向乙方开具培训费用发票。
6 .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知悉执教教练员执教信息的权利。甲方教练员应持教练员证上岗。
7 .甲方应安排具备结业考核资质的人员按《大纲》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与学时的,甲方应向乙方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大纲》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学驾车型、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及培训地点(网址)等培训服务。
2 .乙方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乙方选择由甲方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权要求甲方主动安排培训时间。
3 .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4 .乙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适合接受培训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5 .乙方选择预付费用的,完成当次实际操作培训后,应在教学日志上签字确认。
6 .乙方选择先学后付的,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向甲方支付当次培训费用。经甲方确认收讫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讫凭证或发票。
7 .乙方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合同终止 :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乙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 解除合同 :
(1)乙方存在公安机关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2)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或是在培训过程中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教学秩序;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
(4)乙方“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
(2)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乙方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经乙方向甲方反映或投诉后,甲方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4)乙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之日起 日内,或是乙方一次性预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回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乙方应及时至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撤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九条 甲方的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造成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培训学时不足的(适用预付费用),甲方应为乙方补足培训学时,并向乙方按差额培训学时相应费用的 %支付 违约金 。
2 .甲方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甲方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按本次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甲方除向乙方退还多收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按多收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4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乙方可拒付(适用先学后付)或要求甲方扣除(适用预付费用)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按当次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因乙方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乙方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乙方预约成功而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乙方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基本学时而自主预约考试的,乙方应按未完成基本学时相应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仍继续接受培训并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1 .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交通 管制 不能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免除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收考务费用 元,其中科目一、二、三考试费每次 元,科目二单次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科目三单次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元。
2 .乙方□委托甲方购买/□不购买 保险公司的科目二考试专项保险 元。乙方□委托甲方购买/□不购买
保险公司的学车意外保险 元。
3 . 。
4 . 。
5 . 。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 合同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经营注册地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训练场所:
考试场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经政府有关部门准予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证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项目、时间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及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可登录驾培网查阅(网址:www.shjpxh.org.cn)。
第二条 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 元(大写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第一、二阶段(科目一、二)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第三阶段(科目三)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
培训费用的组成:
1.培训费 元,包含:
(1)依据甲方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双方约定培训费 元;
(2)教材费 元。
2.考试规费 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每次 元;
(2)驾驶证工本费 元。
3.其它收费 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首次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
(2)科目二考试人身保险(同意□ 不同意□) 元。
第四条 收费
1.甲方应向乙方按第三条收费标准的全额开具税务部门发票;乙方须将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直接交至培训机构的财务部门;甲方教练员不得收取、代缴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2.乙方首次考试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的,应按第三条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3.乙方可自愿选择参加模拟考试,甲方必须按考场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必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练车应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及道路运输证;教练车辆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首次培训;提前 天将申请预约考试日期告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行规行约》及《向社会承诺内容》。
6.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应遵守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培训项目并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2.培训过程中,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事项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甲方若有违反政府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制发的《告知书》的规定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如发生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退学手续。如因隐瞒上述情况,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如实填写、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签字确认。
6.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 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已参加第一阶段(科目一)考试(含未通过)、未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扣除 元;
已参加第二阶段(科目二)训练,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
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训练,未参加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 %,折合 元;已参加第三阶段(科目三)考试(含未通过),不予退费。
3.其它约定:
(1) ;
(2) 。
第八条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乙方第二阶段(科目二)和第三阶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如乙方自愿继续申请培训,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通知乙方培训或未按规定约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以自然日每日 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
2.因乙方不按通知培训、未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或缺考造成培训周期延长,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的,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政府部门限制培训日除外),并开具相应发票。
因乙方考试不及格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及时办理退学手续,配合甲方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 身份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 上海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 交通事故 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 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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