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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借款合同(4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5-03 热度:67

【导语】公证借款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公证借款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4篇公证借款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公证借款合同

【第1篇】借款合同需要公证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公证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有没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各种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但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借款合同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按时发放贷款,我按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纯属多余,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是否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个重要砝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二、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了贷款方追还贷款希望渺茫的直接后果。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没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我处于二00三年办理了一件中国银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截止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3803.36元,连续六期未归还贷款,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何某偿还中行逾期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3106.47元。依据我处出具的(2003)渝沙证字第266号公证书,上述合同被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处在接受了中行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通过函告的形式对何某的债务清偿情况依法予以核实,随后何某主动继续履约。我处近年来通过核实债务人履行还款情况,促使大部分合同违约方继续履约,为减少司法压力,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在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与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同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构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公证机构对无疑议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着重要作用:

1、借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从法律上保证债权的切实履行的有效和不可缺少的手段。

2、他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很多人认为办理公证须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纯属无必要,感觉从某种意义上加重了他们贷款消费的负担。但是,若因借款合同引发的债权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此外代理律师要收取代理费。从时间上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诉讼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可以延期审理。因此,办理了借款合同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快捷的实现。

(三)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依据我国《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

(四)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凭借其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借贷双方完善借款合同,审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有无欺诈行为,有无显失公平。进一步明确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从程序上维护借贷秩序,发挥公证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品的显著提高,人们贷款消费的频率也随着提高,但很多人对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必要性缺乏了解,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不完全实现的尴尬局面,再此,笔者呼吁广大市民能够真正了解借款合同公证,主动要求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使债权从法律程序上得到实际意义的保护.

【第2篇】借款合同公证书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特别提示:_________________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第三条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第四条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3.其他: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第二部分抵押条款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第十四条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份。出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篇二:_________________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在线律师咨询:_________________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第3篇】公证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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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处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求学网小编整理的公证处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一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9月29日(含)起,至20xx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 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以到账为准),付息日为每月20日(含)前。

(3)计息公式为: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1)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1)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3)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4)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3)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5)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7)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8)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9)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条 逾期违约金

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债务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额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此条应与第五条协调)

第八条 借款展期

若债务人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权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债权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债务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九条 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债权人提前收贷),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2)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3)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4)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9)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10)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担保方式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担保:

第十一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保证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如债务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3、债务人保证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债务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4、债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5、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6、债务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债务人发生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

(2)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3)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非自然人的。)

(5)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担保权利的实现;

(6)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

(7)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8)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

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1)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债务人为非自然人的。)

(12)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4)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5)债务人的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6)发生影响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务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债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债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0、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11、债务人郑重承诺,债务人将对在与债权人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债权人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则,债务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债务人所获知的债权人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债务人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12、债务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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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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