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专职爆破工,兼职爆破工,通风区人员 | 使用场景 | 炮掘作业,综采放炮,机掘爆破 |
|---|---|---|---|
| 制定目的 | 怕井下放炮出事,想让爆破更安全,减少炸药雷管乱用乱放的情况。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矿里所有放炮的人和他们干的活,包括领药、运药、装药、放炮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通风区管爆破工和发爆器;科教中心办证培训;物资部买炸药管仓库;保卫科审人办卡;安监部天天检查;机电部每月查发爆器;各队组自己编措施、运药、管箱子。 | ||
| 禁止行为 | 炸药雷管不能混装同拿;不能坐药箱雷管箱;不能私藏私带乱扔;不能不验瓦斯就装药;不能脚线乱搭导电体;不能封泥不够就点炮。 | ||
| 检查与监督 | 爆破工要持三证上岗;领药必须刷卡签字;运药两人相距20米;装药只能在指定地点;安监部随时抽查;发现没按规矩做,当场叫停,重新学规矩再上岗;每月查设备,每半年核人员。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xx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s矿井下爆破
| 适配人群 | 专职爆破工,兼职爆破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炮掘作业,溜煤眼爆破,密闭墙维修 |
|---|---|---|---|
| 制定目的 | 怕爆破出事,想让井下炸药雷管用得安全点,大家干活心里踏实些。 | ||
| 适用范围 | 专兼职爆破工,还有运药、装药、放炮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通风区管爆破工和发爆器;科教中心办证培训;物资部买药管库;安监部盯着检查;机电部查发爆器;队组编措施、运药、管箱子。 | ||
| 禁止行为 | 炸药雷管不能混装乱放;不能坐药箱雷管箱;不能不验瓦斯就装药;不能用煤粉封眼;不能钥匙转交别人。 | ||
| 检查与监督 | 爆破前要申请、验瓦斯、三人联锁;安监员现场盯;没做到扣分或停工;每月查发爆器;退库不及时要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 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 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 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 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 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 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考核依照**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l矿井下供电设备
| 适配人群 | 机电科技术人员,掘进工区电工,通风瓦斯监测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供电,掘进作业,采煤工作面 |
|---|---|---|---|
| 制定目的 | 以前供电老出问题,设备乱接乱拉,瓦斯超了还修电,怕炸、怕停电、怕伤人,就想让井下用电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管全矿井供电、机电、运输、筛选这些活儿,重点盯井下电气设备、电缆、保护装置。 | ||
| 职责分工 | 机电科牵头干,采掘区副区长和技术员动手管,机电大班长和通风监测电工天天查,防爆检查员专盯失爆。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不准甩掉漏电保护,不准瓦斯超1%还检修,不准乱搭乱接,不准带病运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查设备、每班试保护、每月摇绝缘、每季测接地;机电科技术员组织,查到问题当场停用,限期整改完才许用;不改就通报扣分。 | ||
1、职责范围
(1)机电科是本单位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2)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3)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4)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机电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5)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1%)内进行检修作业。
(6)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7)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8)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2、管理规定
(1)井下供电应做到:⒈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⒉绝缘层无破裂。⒊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⒋有螺钉和弹簧垫。⒌有密封圈和挡板。⒍有接地装置。⒎缆线挂整齐。⒏硐室设备清洁整齐。⒐防护装置全。⒑绝缘用具全。⒒图纸资料全。⒓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⒔安装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⒕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2)矿井机械、电气设备不分地面和井下实行挂牌管理制,每台设备责任到人,井下设备每天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配合使用单位电工检查一遍,杜绝失爆设备运转,发现设备失爆,立即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要求限期整改。
(3)调度室、机电科,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分管供电技术员负责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修改、更换,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审定一次,每季报送生产管理、机电副总经理一份。
(4)掘进迎头的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及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安设更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方能组织实施。
(5)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用电申请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前申请,绘制供电示意图,报机电工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变更,禁止井下乱搭乱接现象。
(6)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禁止超负荷,带故障运行;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使用,由维修电工和操作人员进行监护管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馈电设备、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设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每月由机电工区的分管技术员负责组织检查校核一次。
(8)井下低压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每季由机电工区的分管技术员负责全面计算、校核、检查、整定一次,当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整定值。
(9)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馈电线漏电的检漏装置,必须每天定时对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发现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检漏装置每半年升井更换检修一次,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月由机电工区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一次人工最远点漏电接地试验。
(10)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1次跳闸试验。
(11)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采掘、运输、装载机械、钻机、电钻等的橡套电缆,必须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造成损伤,每班生产前由司机(电缆看护工)和机电维修工对橡套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才能生产。
(12)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与工作面的运输机应装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机闭锁装置,转载机与破碎机应装设电气闭锁装置,在工作面机头处设置急停按钮,保证特殊情况下能立即停转载机、破碎机。
(13)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构架等,都必须安设保护接地,由机电工区分管供电技术员和使用单位分管人员负责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要求的规定执行。
(14)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使用中的电气及电缆绝缘电阻检查,每月由机电科技术人员(使用单位配合)进行一次摇测,结果报矿机电科存档备查。发现设备(线路)绝缘低于规定时,使用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15)固定敷设的电缆及供电设备,每周由机电专职电工检查一次,检查处理安全情况,报工区存档备查。
(16)井下供电接地电网电阻值每季由机电科主管技术员组织测定一次,结果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存档备查1份。
(17)供电系统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和接地电阻测定,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测定,报机电技术业务部门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8)本办法如有遇行业管理规定相抵触之处以行业管理规定为准。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煤矿井下烧焊作业
| 适配人群 | 烧焊单位技术员,现场跟班干部,瓦斯检查工 | 使用场景 | 井下烧焊,主要硐室焊接,进风巷动火 |
|---|---|---|---|
| 制定目的 | 怕井下烧焊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点,别着火别瓦斯爆炸。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烧焊的人,管电焊气焊喷灯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技术员写措施,审批人签字,干部跟班盯现场,瓦检员查瓦斯,班组长管火种。 | ||
| 禁止行为 | 回风巷、采掘面、顺槽不准烧焊;没封闭的硐室和大巷也不能干;井口房里一般不许动火。 | ||
| 检查与监督 | 提前一天编措施,专题会定人定责,签字留记录,当班干完,没记录就停干,罚钱扣分真执行。 | ||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煤矿安监员,设备采购员,矿用产品厂商 | 使用场景 | 煤矿生产,设备采购,安全监管 |
|---|---|---|---|
| 制定目的 | 煤矿产品乱七八糟容易出事,想让工人少受伤、矿井更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卖矿用产品的公司,还有买来用的煤矿单位,管产品安不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国家煤监局发证盖章,煤矿自己查产品有没有标志,地方安监员不定期去翻看进货单。 | ||
| 禁止行为 | 没ma标志的产品不准卖、不准买、不准装上设备,连试用都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煤矿每月自查一次进货清单,安监员每季度抽查仓库和台账,漏查一次通报,两次罚钱,三次停供配件。 | ||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
| 适配人群 | 烧焊单位技术员,瓦斯检查工,现场跟班干部 | 使用场景 | 井下烧焊,主要硐室作业,回风巷道禁焊 |
|---|---|---|---|
| 制定目的 | 井下烧焊容易出事,怕着火瓦斯爆炸,想让每次烧焊都安安全全的,不瞎干。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烧焊的人和地方,包括井下、井口房、煤仓这些地方的电焊气焊喷灯焊。 | ||
| 职责分工 | 技术员编措施,审批人签字,干部现场跟班,瓦检员盯瓦斯,班组长管火种,安检部门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回风巷、采掘面、顺槽不准烧焊;没砌碹的大巷不准烧焊;没措施不准动火;火种不能乱放。 | ||
| 检查与监督 | 措施提前一天编好,专题会开完再干,干部跟班检查,瓦检仪挂着,学措施要有记录,没做到就罚钱,干不完当班必须停。 | ||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