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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细则(8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3

【导语】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实施细则劳动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8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第1篇】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专业版

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 劳动合同 。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统一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 ,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书 ,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4.劳动 合同订立 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 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社会保险 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 劳动争议处理 等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

(1)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 工龄 满十五年以上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至_____年,适合于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

1.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条 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 工资 分配制度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_____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 商业秘密 ,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 劳动教养 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 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的;

(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员工到达法定 退休 条件的;

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 终止劳动合同 的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影响员工生活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还应支付员工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员工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员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金额的_____%至_____%计算。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3篇】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酷猫写作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新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第5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新整理版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即享有 劳动法 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 社会保险 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第6篇】2023年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2023年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第7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范文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第8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范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 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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