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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宁市2009年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政府采购结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二、提交招标控制价时间
提交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即从2009年 月 日起至2009年 月 日止。提交的时间应尽可能提前。
三、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某工程审定的招标控制价ד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30%×(1-统一优惠率)
四、服务费的支付
由乙方申报,甲方按项目核定支付。
如按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编制服务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五、双方约定
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编制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应严格按国标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计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采用图集号节点描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3.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和工程量计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5.如工程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项目投标人(竞标人)提出与工程量清单有关的疑问,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送甲方审定后由甲方答复投标人(竞标人)。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内容透露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编制人员不足以满足编制任务需要或认为编制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编制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编制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编制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不能再为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人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有关的服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11.其它约定:
(1)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单的成果及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按该项目中标价的60%支付。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市场原因需调整材料价格的,不另计编制服务费;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难度系数0.1至0.3。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投标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工程编制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编制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甲方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编制工作。
(3)在编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编制服务费。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编制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甲方可提请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如甲方在复审中发现工程编制服务中清单出现10%—20%(含20%)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5%—10%(含10%)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第1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并相应扣该项目服务费用的20%;违约累计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3次或在1次编制服务中出现20%以上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10%以上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本条中单项错误是指:⑴对图纸内容的文字表述错误;⑵工程量清单误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编制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4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5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6.乙方出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出现第1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原则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合同书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盖章)
起止日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年月日
合同条款
甲方:市建委科教处(委托单位)
乙方:标准主编单位
丙方:保证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或局)
1.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在年月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所编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丙方监督保证合同的执行,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条件和补助经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丙方负连带责任。
3.各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提供各自负担的经费。按合同所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费开支情况)。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须修改某项条款,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条款需追加经费时,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责。
5.标准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组织鉴定。经鉴定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编制。补充编制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补充编制的条件(包括经费和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如补充编制后仍达不到要求,由甲方决定部分或全部偿还甲方提供的编制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偿还,丙方负连带责任。
6.标准批准颁布后由甲方负责印刷发行,并组织贯标培训。任何人未经甲方委托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及组织贯标培训。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已拨给乙方的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应追回甲方已拨的全部经费。
其余内容见下表:
标准名称
新编□
修订□
在编国标□进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年月日
送审稿年月日
报批稿年月日
专业归类
1、城乡规划:□
2、城乡工程测量:□
3、城镇公共交通:□
4、城镇市政工程:□
5、城镇给水:□
6、城镇燃气:□
7、城镇供热:□
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9、城镇风景园林:□10、城镇工程防灾:□
11、建筑设计:□
12、建筑地基基础及勘察:□
13、建筑结构与房地产:□
14、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
15、建材应用:□
16、建筑节能:□
17、信息技术:□
18、其它:□
编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编制(修订)的必要性(内容包括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及协调使用说明):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主编联系人: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电话:
单位名称: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编:
主管部门联系人: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电话:
单位名称: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编:
主管部门负责人: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电话:
单位名称: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编:
参编单位
主要参编人员情况
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单位名称
拨款:万元;自筹:万元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五份(a4纸),电子文件一份,送丙方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甲方;
2023编制类工程咨询委托服务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项目名称、编制类型及工作方案
(一)委托项目名称:
(二)委托编制类型:
(三)工作方案:
1、收集资料,根据驻地迁移事项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阐述驻地迁移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拟采取的消除及应对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评估结论;
2、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对驻地迁移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3、设计调查问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形成意见的情况报告。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地点:
(二)事项: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
(二)咨询地点:
(三)进度要求: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无限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纸质原件交回委托方,电子资料受托方自行保管。
5、其他:无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咨询成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有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为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增加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成果,并使本咨询成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由于工作深度不够,导致该项目无法得到审批或通过论证,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受托方免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咨询成果报告2份,电子资料1份。
第七条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发票开具
(一)合同金额
(二)付款方式:
(三)发票开具: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内容
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1、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资料(一式2份),电子资料1份。
时间: 202 年 月 日前
2、以其他形式作为咨询成果,则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无
(三)成果验收
1、委托方按 审查 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委托方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
2、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委托方不具备编制条件则编制时间顺延),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 10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规;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按第九条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咨询费用部分的10%)。受托方对于已收取咨询费用不予返还,对于实际发生的咨询费用的不足部分,委托方予以补偿。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按应付费用的2‰向受托方偿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按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的10%,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在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方式: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共0件。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宁市20xx年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政府采购结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二、提交招标控制价时间
提交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即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提交的时间应尽可能提前。
三、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某工程审定的招标控制价ד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30%×(1-统一优惠率)
四、服务费的支付
由乙方申报,甲方按项目核定支付。
如按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编制服务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五、双方约定
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编制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应严格按国标gb50500-2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计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采用图集号节点描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3.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和工程量计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5.如工程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项目投标人(竞标人)提出与工程量清单有关的疑问,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送甲方审定后由甲方答复投标人(竞标人)。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内容透露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编制人员不足以满足编制任务需要或认为编制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编制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编制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编制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不能再为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人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有关的服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11.其它约定:
(1)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单的成果及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按该项目中标价的60%支付。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市场原因需调整材料价格的,不另计编制服务费;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难度系数0.1至0.3。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投标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工程编制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编制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甲方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编制工作。
(3)在编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编制服务费。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编制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甲方可提请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如甲方在复审中发现工程编制服务中清单出现10%—20%(含20%)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5%—10%(含10%)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第1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并相应扣该项目服务费用的20%;违约累计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3次或在1次编制服务中出现20%以上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10%以上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本条中单项错误是指:⑴对图纸内容的文字表述错误;⑵工程量清单误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投标时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编制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4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5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6.乙方出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出现第1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原则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合同书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盖章)
起止日期
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二零零 年 月 日
合 同 条 款
甲方:市建委科教处(委托单位)
乙方:标准主编单位
丙方:保证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或局)
1.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在 年 月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所编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丙方监督 保证合同 的执行,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条件和补助经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丙方负 连带责任 。
3.各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提供各自负担的经费。按合同所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费开支情况)。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须修改某项条款,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条款需追加经费时,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责。
5.标准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组织鉴定。经鉴定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编制。补充编制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补充编制的条件(包括经费和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如补充编制后仍达不到要求,由甲方决定部分或全部偿还甲方提供的编制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偿还,丙方负连带责任。
6.标准批准颁布后由甲方负责印刷发行,并组织贯标培训。任何人未经甲方委托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及组织贯标培训。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已拨给乙方的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应追回甲方已拨的全部经费。
其余内容见下表:
标准名称
新编 □
修订 □
在编国标 □进度计划征求意见稿 年 月 日
送审稿 年 月 日
报批稿 年 月 日
专 业 归 类
1、城乡规划: □
2、城乡工程测量: □
3、城镇公共交通: □
4、城镇市政工程: □
5、城镇给水: □
6、城镇燃气: □
7、城镇供热: □
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
9、城镇风景园林: □10、城镇工程防灾: □
11、建筑设计: □
12、建筑地基基础及勘察: □
13、建筑结构与房地产: □
14、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 □
15、建材应用: □
16、建筑节能: □
17、信息技术: □
18、其它: □
编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编制(修订)的必要性(内容包括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及协调使用说明):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主编联系人:年 龄:学 历:
职 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 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 邮 编:
主管部门联系人:年 龄:学 历:
职 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 邮 编:
主管部门负责人:年 龄:学 历:
职 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 邮 编:
参编单位
主 要 参 编 人 员 情 况
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单 位 名 称
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 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五份(a4纸),电子文件一份,送丙方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甲方;
2. 编号不填写;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宁市2009年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政府采购结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
二、提交招标控制价时间
提交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即从2009年 月 日起至2009年 月 日止。提交的时间应尽可能提前。
三、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某工程审定的招标控制价ד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30%×(1-统一优惠率)
四、服务费的支付
由乙方申报,甲方按项目核定支付。
如按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编制服务费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五、双方约定
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编制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应严格按国标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计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采用图集号节点描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3.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和工程量计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5.如工程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项目投标人(竞标人)提出与工程量清单有关的疑问,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送甲方审定后由甲方答复投标人(竞标人)。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内容透露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编制人员不足以满足编制任务需要或认为编制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编制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编制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编制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的,不能再为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人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有关的服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底稿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11.其它约定:
(1)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单的成果及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按该项目中标价的60%支付。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如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市场原因需调整材料价格的,不另计编制服务费;已完成并提供招标控制价,但因设计变更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难度系数0.1至0.3。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投标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工程编制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编制服务费。
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编制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甲方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编制工作。
(3)在编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编制服务费。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编制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甲方可提请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如甲方在复审中发现工程编制服务中清单出现10%—20%(含20%)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5%—10%(含10%)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第1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并相应扣该项目服务费用的20%;违约累计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3次或在1次编制服务中出现20%以上单项错误或总价偏离审定价10%以上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本条中单项错误是指:⑴对图纸内容的文字表述错误;⑵工程量清单误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如擅自减少编制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30%的,视为违约,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4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减少人数比例达50%的,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6.乙方出现丢失或损坏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出现第1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2次,甲方提请财政部门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给甲方的,原则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名称主编单位(盖章)起止日期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二零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条款甲方:市建委科教处(委托单位)乙方:标准主编单位丙方:保证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或局)
1.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在年____月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所编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丙方监督保证合同的执行,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条件和补助经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丙方负连带责任。
3.各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提供各自负担的经费。按合同所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费开支情况)。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须修改某项条款,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条款需追加经费时,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责。
5.标准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组织鉴定。经鉴定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编制。补充编制的延长期不得超过________年。补充编制的条件(包括经费和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如补充编制后仍达不到要求,由甲方决定部分或全部偿还甲方提供的编制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偿还,丙方负连带责任。
6.标准批准颁布后由甲方负责印刷发行,并组织贯标培训。任何人未经甲方委托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及组织贯标培训。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已拨给乙方的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应追回甲方已拨的全部经费。其余内容见下表:标准名称新编□修订□在编国标□进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年____月日送审稿年____月日报批稿年____月日专 业 归 类
1、城乡规划: □
2、城乡工程测量: □
3、____镇公共交通: □
4、____镇市政工程: □
5、____镇给水: □
6、____镇燃气: □
7、____镇供热: □
8、____镇市容环境卫生: □
9、____镇风景园林: □
10、____镇工程防灾:□1
1、建筑设计:□1
2、建筑地基基础及勘察:□1
3、建筑结构与房地产:□1
4、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1
5、建材应用:□1
6、建筑节能:□1
7、信息技术:□1
8、其它:□编制(修订)的目的、意义:编制(修订)的必要性(内容包括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及协调使用说明):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该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主编联系人:年 龄:学 历:职称:职 务:电 话:单位名称: 传 真:通讯地址:e-a:邮 编: 主管部门联系人:年 龄:学 历:职称:职 务:电 话:单位名称:传 真:通讯地址:e-a:邮 编:主管部门负责人:年 龄:学 历:职称:职 务:电 话:单位名称:传 真:通讯地址e-a:邮 编:参编单位主 要 参 编 人 员 情 况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单位 名 称拨款:万元;自筹: 万元乙方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甲方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____月____日乙方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____月____日丙方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
1. 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五份(a4纸),电子文件一份,送丙方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甲方;
2. 编号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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