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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担保合同(4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9

【导语】商品房担保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商品房担保房屋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4篇商品房担保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商品房担保合同

【第1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 抵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 抵押权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 沈阳 的土地【国有 土地使用证 : 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 借款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 分公司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 赔偿金 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 诉讼 ,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 证人 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 律师 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 合同生效 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第2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那么房屋抵押贷款分为两种,一个是个人消费贷款,另外一种就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所谓银行消费贷款就是银行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消费用的贷款,比如住房、汽车、家具、彩电、冰箱、电脑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获取银行融资用于商业用途。

借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每月付息.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产:地证字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年月日

【第3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范本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第4篇】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已付房款”规定

一、“已付房款”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仅就成都仲裁委员会20xx年和20xx年受理案件的统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0%,其中多数是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合同纠纷。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常约定“违约责任”按“已付房款”的百分率计算。在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多处提到按“已付房款”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对何为“已付房款”未作具体的解释。仲裁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已付房款”的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同类的案件在裁决承担违约责任时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案件裁决的一致性。对此虽经多次研讨仍不能形成一致性的意见。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如何确定“已付房款”进行研讨,以就教于同行。

二、对“已付房款”的三种认识和理解 在研讨“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义时对于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对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购房者分期付款的,大家对“已付房款”的内容形成以下三种意见,与之相适应出现了三种“已付房款”的方案及计算方法。 1、第一种意见是“已借贷款”方案 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已付房款”是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和购房者向银行的贷款之和,以此做为“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义。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强调银行贷款,并以银行贷款为标准,可以称之为“已借贷款”方案。与之相适应的计算公式为:已付房款=定金(订金)+购房者的首付款+购房者的银行贷款。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1)在担保贷款购房中存在着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而“已付房款”的确定仅涉及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无关。既然贷款银行已将房屋买受人所贷款项付给房屋出卖人,就应该视为房屋买受人交清了房款。房屋买受人分期付款是付给贷款银行的借款,与房屋出卖人无关。(2)担保贷款是房屋出卖人的一种促销手段。在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还存在着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的法律关系。这种担保行为是房屋出卖人为扩大市场份额吸引更多的买房人购买其房屋的一种促销手段。担保风险是房屋出卖人出售房屋的一种市场风险,应该自己承担,不应由房屋买受人承担。(3)实际上房屋出卖人的担保风险,最终也是由房屋买受人承担的。由于在担保贷款购房中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时均约定,房屋买受人在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要用所购买的房屋向贷款银行进行物的抵押担保,因而房屋出卖人的担保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担保措施。 2、第二种意见是“已还贷款”方案 另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已付房款”就是购房者自己分期所付的房款,不包括银行的贷款。这种意见把注意力集中在房屋买受人自己所付的房款上,以房屋买受人自己的实际付款为标准,可以称之为“已还贷款”方案。与之相适应的计算公式为:已付房款=定金(订金)+购房者的首付款+购房者的分期付款。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1)房屋买受人能够向银行贷款的前提是房屋出卖人进行了担保。房屋出卖人承担了房屋买受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直接风险。一旦房屋买受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除房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房屋出卖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该以房屋买受人自己交的房款为标准。(2)仲裁的原理要求公平合理。由于出卖人的这种“连带责任”,当买受人不能按月还付贷款时,除了银行直接在出卖人帐户上“扣划”外,甚至还包括“回购”房屋的义务。因此,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已付房款包括银行的全部贷款,在房屋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下,显然是不公平的。(3)房屋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银行向房屋出卖人划款也是有条件的。有的是视房屋的开发进度拨付,有的是所拨付款中有10~30%作为保证金不能动用。如果贷款银行是根据房屋的开发进度拨款或拨款后其中包括保证金部分,在房屋出卖人实际未收到全部买受人所借贷款的情况下,而以全部贷款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3、第三种意见是笔者提出的“担保期限”方案 这种方案,主张一般应按照房屋出卖人的“担保期限”为界点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即:(1)在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贷款所的担保期限内,按“已还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2)超过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贷款所的担保期限的,按“已借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3)对处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不论担保期限是否已过,均按“已还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提出此方案,不仅是因为“贷款担保”是“房屋买卖”的前提,而且还因为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还须保证按时按质交付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一般情况下,当交付房屋后,房屋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房屋出卖人的义务就基本履行完毕,房屋的买卖合同就终止了,房屋出卖人的担保义务也随之终止。剩下的就是抵押贷款合同了,只是由原来特殊的权利性抵押变为实实在在的房地产抵押。因此,对“已付房款”的金额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和确定。 此外,我们提出“担保期限”的方案,还基于对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及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探究仲裁的理念。

三、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是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尚未提出的新型的无名合同,其合同结构方式,也即是通过合同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多数学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及抵押合同》、《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存在着三个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一是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买卖关系,二是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三是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①。我们认为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应该存在着四个相互联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除了上述的三个法律关系外,还存在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抵押的法律关系。这种抵押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抵押法律关系,它有一个由权利(期待权)抵押变为实实在在的房地产抵押的转变过程。 这四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在确定“已付房款”的问题上起着不同的作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买卖关系是目的;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手段;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前提与纽带;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法律关系是还款的保障。在这四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中,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同时起着联系其他几个法律关系的纽带作用。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之初房屋出卖人起着“人保”的作用,它是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和保障,只有贷款银行确认房屋出卖人能够按期交付房屋,并同意给房屋买受人贷款之后才会签订其他的合同。一旦房屋出卖人交付房屋并为房屋买受人办理完产权证,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就终结了。之后就是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抵押还款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往往发生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其他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因此,在确定“已付房款”的问题时应考虑纠纷发生在哪个环节,从而区别对待。 从商品房买卖这一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容来看,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这里的“交房”,应是按时交付给买受人质量合格的房屋;而这里的“给付”,则应是交付给出卖人能够完全自由支配的货币。在讨论“已付房款”的确定时,我们认为还需注意对“给付”概念的理解问题。确切的理解应该是:“给付”是履约的一种方式,而给付的“结果”,才真正是房屋出卖人通过房屋买卖欲实现的目的。如前所述,在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的担保期限内,虽然银行的贷款在形式上已交付给出卖人,但在实际上,不仅有20%左右的保证金尚不能动用,而且当买受人不能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要被银行全部扣回。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说房屋出卖人已获得了全部给付的“结果”。

四、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探究仲裁理念 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仲裁制度的法定原则,也体现了仲裁公平合理的理念。仲裁不同于法院的审判。法院的审判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除了解决纠纷外,对于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同时还有权追加当事人。例如在处理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以追加贷款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纠纷。另外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制裁等都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而仲裁制度究其性质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干预性,属于市场活动中的自律措施,具有民间性质。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追加当事人,制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权力。仲裁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法律规定,价值取向是公平合理。它要求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补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而这些都体现了仲裁的理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实际上是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排除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决定自己选择“公正人”解决纠纷。我们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确定“已付房款”时,提出“担保期限”方案,正是考虑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时所直接追求的目标。如果解决纠纷的“公正人”不当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使另一当事人得到对方违约的“额外利益”,虽然有时这种加重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其结果,往往与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当事人损失的仲裁理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对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的分析,还是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的仲裁价值取向上探究,对“已付房款”的确定都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在担保期限内应采用“已还贷款”确定,超过担保期限后则应采用按“已借贷款”确定,而当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时,据实计算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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