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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bf―2008―02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八年十二月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投标 函及其附录
第四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七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部分 合同图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 合同履行 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 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注:采用 招标 方式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三部分 投标函及其附录
投标函及其附录
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函及其附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四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3
2. 语言和文字. 6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6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6. 图纸. 7
7. 发包人. 8
8. 承包人. 10
9. 设计人. 12
10. 监理人. 12
11. 现场. 13
12. 施工组织设计. 14
13. 进度计划. 14
14. 合同工期. 15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5
17. 工期延误. 17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
19. 工程质量. 18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8
21. 工艺检验. 19
22. 样品. 21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2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
26. 替代品. 31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32
28. 工程量清单. 33
29. 工程计量. 33
30. 合同价款. 34
31. 变更. 36
32. 变更的计价. 38
33. 支付. 40
34. 工程竣工. 43
35. 工程移交. 44
36. 竣工结算. 44
37. 保修. 45
38. 违约. 46
39. 索赔. 49
40. 保险. 51
41. 保证担保. 52
42. 不可抗力. 54
43. 争议. 55
44. 专利权 . 56
45. 地下文物. 56
46. 严禁贿赂. 56
47. 保密. 57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57
49. 文件版权. 57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7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 合同当事人 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 临时工 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图纸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 工资 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 拆迁 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及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1.3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1.5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8.1.7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1.8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11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2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8.1.1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 解除合同 ,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8.1.15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8.1.16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监理人
10.1 委托监理
10.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1.2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 工程合同 (包括本合同、 供应合同 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3.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10.3.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监理人的审批
10.4.1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4.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1. 现场
1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施工组织设计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2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 进度计划
1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3.4 进度报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 合同工期
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4.2 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1 进场开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项和第7.1.9项约定的义务。
15.2 延期开工
15.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5.2.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6.1 工程暂停
16.1.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6.1.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6.2 工程暂停的责任
16.2.1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6.2.2 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6.3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16.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承包人可通知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
1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6.5.1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
16.5.2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6.5.3 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
17. 工期延误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 不可抗力;
(3) 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 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 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7.2 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2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17.3.3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 证据 ,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 。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1 竣工日期
18.1.1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18.1.2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8.2 提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 工程质量
19.1 质量标准
19.1.1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19.1.2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19.2 创优目标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20.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2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20.1.3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0.1.4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20.2 为检验创造条件
20.2.1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20.2.2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20.3 拒收
20.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0.3.2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20.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0.4 检验费用
20.4.1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2 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1. 工艺检验
21.1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无论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2.1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21.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1.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2.3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1.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3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
(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1.5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21.5.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5.2 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21.5.3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21.6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21.6.1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2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3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22. 样品
22.1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2.2 样品报送
22.2.1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22.2.2 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22.3 样品批复
22.3.1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22.3.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
22.4 样品保管
22.4.1 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22.4.2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4.3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3.1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 安全生产法 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
(1)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查;
(2) 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 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 警告 信号和看守;
(4) 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 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 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2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下措施:
(1) 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23.3 文明施工
23.3.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23.3.2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23.3.3 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23.4 环境保护
23.4.1 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3.4.2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23.5 费用使用
23.5.1 发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3.5.2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
23.5.3 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23.6 事故处理
23.6.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3.6.2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3.6.3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人。
24.1.2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第24.1.4项执行。
24.1.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1) 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1.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4.1.6 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
24.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款 支付
24.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分包合同 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4.2.2 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全部适时的支付。
24.2.3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
24.2.4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4.3 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25.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 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
(4)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 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 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1) 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5.2.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
(1) 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3) 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商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现场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承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供应合同中。
25.2.4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3)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4)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5)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
25.2.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且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供应商。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5.2.7 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25.3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25.3.1 除第25.1款和第25.2款以外的非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标准自行采购供应。
25.3.2 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25.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4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相应采购供应。
25.4.2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按照第25.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25.4.3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 增值税 、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完成与此类进口相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手续办理人员等的相关费用,但发包人应当提供给承包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5.4.4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照计划运抵现场并导致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当依据合同文件约定顺延合同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4.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6. 替代品
26.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使用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1) 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替代品;
(3) 其他原因使得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
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当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6.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6.2.1 如果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当至少在替代品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5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 替代品与合同文件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 价格上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26.2.2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令。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令,应当视为监理人已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据此使用替代品。
26.2.3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当遵守合同文件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26.3 使用替代品后监理人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当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27.1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27.2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28. 工程量清单
28.1 计价依据和原则
28.1.1 本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8.1.2 本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8.2 工程量清单
28.2.1 除非特别说明是“暂定数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工作内容及数量均为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阶段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列出的项目和工作内容并计算出的确定数量,发包人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8.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当理解为是对合同工作内容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8.2.3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9. 工程计量
29.1 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1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2 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照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29.1.3 第28.1.1项和第28.1.2项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洽商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29.2 工程计量
29.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以前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4天内计量,发包人或监理人在14天内未计量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
29.2.2 当监理人要求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承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监理人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29.2.3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按照第33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29.2.4 除非按照第32.3款需执行的计日工项目的计量,所有关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当按照图纸、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他合同文件的约定计算而得的结果为准,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
30. 合同价款
30.1 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29.2款的约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
(2) 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标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承包人已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 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终的合同价款根据第29.2款约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重新计量和调整,并依据第32.1款变更计价原则确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 按照第30.4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4) 按照第30.5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价款;
(5) 按照第30.6款约定调整计日工项目合同价款;
(6) 按照第30.7款约定调整暂列金额合同价款;
(7) 使用替代品时,按照第26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8) 发生变更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9)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方法调整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调整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整项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4.1款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分包合同价款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与实际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0.5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
30.5.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5.2款确定的实际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实际供应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0.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为按照第25.2.4项确定的供应数量计算的应当付给供应商运送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至现场地面层的暂估价,但并不包括承包人应当计取的辅材、采购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安装损耗费、报价风险费等。承包人参考此类暂估价而计算的辅材、损耗、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因发包人付款给承包人和承包人付款给供应商的付款办法差异所导致的额外财务负担、规费、税金等,以及除前述供应价格外的其他一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0.6 计日工项目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6.1 合同价款内包含的计日工项目费,是发包人为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费单价,以给定的暂估工程量为基数确定的合同价款。
30.6.2 计日工项目发生时,应当按照第32.4款的约定计取并调整合同价款。
30.7 暂列金额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7.1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施工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0.7.2 暂列金额属于发包人所有和支配,其使用完全由发包人决定,不纳入付款计划和工程计量中。
30.7.3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出的指令部分或全部使用,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用于支付,其余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应当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30.8 税金和政府费用
30.8.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收费和规费。
30.8.2 根据第31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均应当计取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
31. 变更
31.1 变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则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工作,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3)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31.2 变更的影响
31.2.1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 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 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1.2.2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应当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以便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2)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14天内向监理人及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3) 发包人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通过监理所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31.3 变更的指令
31.3.1 无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2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发包人不必通过监理人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承包人(包括他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31.4.2 按照上述规定,由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32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 变更的计价
32.1 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2) 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3) 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其组价原则为:
(a)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c) 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d)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1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32.2.2 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但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2.3 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2.4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5 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6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32.3 计日工
32.3.1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32.3.2 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32.1款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3天的时间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商发包人后应当在2天内予以答复。
32.3.3 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2.3.4 承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
32.3.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提交:
(1) 聘用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
(2) 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
32.3.6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上述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上述清单和报表后7天内未签字确认,同时又无任何其他批复意见,则视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已确认。
32.3.7 承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度请款单呈交给监理人,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33. 支付
33.1 预付款
33.1.1 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规费中的 农民工工伤 保险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33.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1.3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和周期按照第13.4款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并作为进度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人。进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及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3 工程进度款申请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告后14天内会同发包人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此书面形式通知后14天内,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付款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进度报告在内的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当期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其中:
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包括:
(1) 当期实施完成并经监理人计量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2) 按照第33.3款确定的当期应当支付的措施项目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3) 当期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额;
(4) 依据合同文件当期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包括计日工在内的变更),工期延误赔偿金除外。
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为按照不同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同时包括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
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为按照不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采购供应款,同时包括相应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申请。
33.2.4 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14天内,监理人应当向发包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其认为该期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及应当抵扣的预付款金额及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抵扣的其他款项金额,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将一份副本开具给承包人。该金额也应当按照第33.2.3项划分的项目分列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当期采购供应款,同时列明该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该期无任何应付款额,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监理人应当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和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以发包人确认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抵扣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预付款支付承包人。
(3) 按照发包人确认的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范围之内的当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款支付承包人。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除按照第33.1款的约定于预付款支付时已支付给承包人的相关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3.2 其他项目价款内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当期累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占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而分摊支付;或按照各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当期累计供应完成的供应价款占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供应合同价款比例而分摊支付。
33.3.3 如果承包人未填报所述项目的价款,则进度款支付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价款。
33.4 延期支付
33.4.1 发包人未按照第33.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2 发包人未按照第33.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3 发包人未按照第36.2款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 工程竣工
34.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 本工程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2) 申请竣工验收的资料齐备完整;
(3)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4.2 竣工验收
34.2.1 当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第34.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给监理人审查。
34.2.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的时间及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2.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还需进行和完善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当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
34.4 通过竣工验收
34.4.1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34.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在第34.2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尚未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擅自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则发包人进驻或使用本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4.2 如果承包人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有权允许承包人将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承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34.5 工程竣工
34.5.1 当本工程按照第34.4款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按照第35.1款进行移交。
34.5.2 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监理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监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
34.5.3 届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4.6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及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以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及竣工资料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 工程移交
35.1 本工程按照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发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5.3 发包人如果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4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发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6. 竣工结算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1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6.1.2 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1.3 如果本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汇总本工程的总结算并直接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36.1.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6.1.5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提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发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36.1.6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6.2.1 在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36.2.2 发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承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3 质量保证金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发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 保修
37.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降低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2.2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7.2.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应当从第34.4款提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承包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的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修补开始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3.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
37.4 缺陷责任终止
37.4.1 如果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2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37.4.2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38. 违约
38.1 发包人违约
38.1.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第33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承包人按照第33.4.2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承包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8.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2) 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 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发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1.3 承包人停止工作及撤离
根据第38.1.2项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完成为保护已完工程的安全而应当进行的工作及为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后,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 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 从现场撤离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当损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4 合同解除 后的支付
根据第38.1.2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履约保函,并支付给承包人按照第 33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承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未完成工程的利润损失。
38.2 承包人违约
38.2.1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1.4款发出的指令;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 违反第8.1.9项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2.2 发包人接收现场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解除后,随时接收并进驻现场。
除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清盘外,如果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当将任何为本合同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或分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承包人未支付为本合同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便可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相应供货人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出现场。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承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售过程所发生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承包人。
38.2.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在发包人进行任何此类接收现场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尽快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 在上述接收现场与解除合同之时,承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所有权获得转让的承包人的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38.2.2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价款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价款后,发包人应当确定其所发生的正当费用金额和其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金额;如果该等金额再加上终止合同前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了按照终止合同阶段累计完成工作量所核定的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从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的款项或承包人应当归还给发包人的债权;如果前述金额的总数少于前述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在发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当合同双方未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应当进行或按照合同发包人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果有的话),以及由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发包人无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39. 索赔
39.1 承包人索赔
39.1.1 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发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1.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1.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1.5项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1.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1.5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发包人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39.2 发包人的索赔
39.2.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承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9.2.2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1) 发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2.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3)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发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索赔要求。
(4)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2.4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第3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当发包人开具了第36.1款所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发包人在开具竣工结算书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竣工结算书至办理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2.5 承包人应当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发包人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当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28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发包人。
39.3 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 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的约定办理;
(2) 保险事宜之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40. 保险
40.1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当对与本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施工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40.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包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承包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40.3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一份保险单复印件转交承包人,但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发包人办理保险及承包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承包人应当自行决定发包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如果承包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承包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承包人另外增加保险,承包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承包人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发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追讨。
保险期如果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负担。
关于一切险的索赔提交给承保人后,承包人应当把损坏的工作迅速复原,替换或修补、运出和处理任何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应当将所有通过保险获得的款项按照进度款的付款方式而分期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替换和修补、废砾的运出和处理收取其他费用。
在承保人的赔偿未发放前,所有关于本工程的抢险费用均先由承包人垫付。
如果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或第三者受到损伤或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以书面形式详述经过。
40.4 农民工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本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将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并及时将注明本工程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
40.5 其他商业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41. 保证担保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1.1.3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办理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的30天至180天。即便本工程的工期由于第17.1款所述的原因而延长,承包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发包人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2.3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监理人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形式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1.2.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3 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41.3.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在工程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为承包人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2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41.5 相关约定
41.5.1 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41.5.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为同一保证人。
41.5.3 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41.5.4 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41.5.5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41.5.6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
42.1.1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
(1)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2) 战争;
(3)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5) 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
(6)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42.1.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42.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42.2.1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发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损失。
42.2.2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2.3 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本工程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款项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42.4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2.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42.6.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42.6.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第38.1.3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订货的材料、工程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38.1.4项约定确定。
43. 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3.2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4. 专利权
44.1 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44.2 合同价款内均已包含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44.3 应承包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承包人应当偿付给发包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45. 地下文物
45.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古币、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应当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由发包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处理。
45.2 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当立即将此类发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由发包人批示如何处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45.3 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果承包人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6. 严禁贿赂
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及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2)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发包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47. 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48.1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48.2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双方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9. 文件版权
49.1 发包人颁发给承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拥有,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9.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所拥有,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0.1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50.2 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3
6. 图纸. 3
7. 发包人. 3
8. 承包人. 4
10. 监理人. 4
11. 现场. 4
13. 进度计划. 5
14. 合同工期. 5
17. 工期延误. 5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5
19. 工程质量. 5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6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6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7
30. 合同价款. 7
31. 变更. 8
32. 变更的计价. 8
33. 支付. 8
34. 工程竣工. 9
35. 工程移交. 10
36. 竣工结算. 10
37. 保修. 10
41. 保证担保. 10
43. 争议. 11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11
补充条款:. 11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区段
1.3 书面形式
1.3.4 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6. 图纸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 提供时间:
(2) 提供套数: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 提供的其他条件:
7.1.18 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姓名: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8.1.18 其他义务: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姓名:
10. 监理人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监理人代表姓名:
11. 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13. 进度计划
13.4 进度报告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 其他要求:
14. 合同工期
14.2 各区段工期:
17. 工期延误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2 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19. 工程质量
19.2 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 检验费用
20.4.1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 其他约定:
30. 合同价款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3) 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5) 其他约定: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 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31. 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32. 变更的计价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33. 支付
33.1 预付款
33.1.2 工程预付款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33.1.3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33.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34. 工程竣工
34.2 竣工验收
34.2.2 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34.2.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34.6 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35. 工程移交
35.1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36. 竣工结算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2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 其他约定:
36.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37. 保修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 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 保证担保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 其他约定: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3.4 其他约定: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 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向 人民法院起诉。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0.2 合同份数
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补充条款:
第七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八部分 合同图纸
合同图纸
注:作为本合同文件一部分的图纸另册装订,图纸清单应当附于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2012年__月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
4.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包方总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如下:
承包范围为:除甲方直接指定的项目施工单位外,其余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任务。
甲方直接指定的项目工程:(电梯工程;消防、)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质
第五条、合同工期与要求
1、合同工期:____天(日历天)
2、开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具体以发包人取得开工报告后具备施工条件后书面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2013年___月___日。
4、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签证同意,可作相应顺延;
1)、因人力不可违抗因素而延误工期。
2)、非承包方原因累计停工超过15日时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合同价款确定
1、合同价款暂定:___元/平方米,大写:___万元整(人民币),暂定价不作为拨款及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预算及变更、签证等为依据。
2、工程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依据施工图纸,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及非工程实体费用,其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及取费;土建工程执行《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执行《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费率标准》按二类工程取费。材料检测试验费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费用金额后列入工程款。由乙方先行垫付。结算时由甲方支付。
3、总承包管理费及现场配合费
1)、承包方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承担全部承包方管理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给予各专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塔吊运输、施工电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利用等。
2)、分包工程用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自行提供的地面或楼面的水、电外挂分表计算,由分包单位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此费用为单列费用)。
3)、甲方直接指定的施工项目工程、甲供材料、的工程造价,需乙方开具工程发票,则由具体施工单位与乙方商议支付缴纳金额。
第七条、工程款的审核与支付
1、工程款审核:承包方在到达付款节点前,提交《拨付计算书》,经监理、甲方审核后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承包方如未按实提交进度计算书,甲方有权推迟支付进度款最终以结算为准多退少补。
2、工程款支付办法:
为地下室主体工程,乙方完成地下室主体工程后,甲方支付地下室主体工程款完成了的60%,地上主体工程完成五层支付完成量的80%,封顶后支付完成量的80%,二次结构工程按月进度结款90%,工程竣工后结清97%,甲方留质量保证金5%,二年内结清。
第八条、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1、自竣工确认之日起,半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附件、甲方收到承包方所报《工程竣工结算书》后予以确认,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作,承包方应积极配合,超过一个月承包方未能及时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视为发包方默认承包方所报工程结算价款属实,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方从甲方指定水源、电源地自行接入至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地至施工现场发生的线、管由甲方承担,承包方单独装表计量,甲乙双方确认表号,承包方按水表、电表结算,价格按当地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实际价格计算。施工期间每月按现场总水表、电表的计量数,并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按指定分表计量数签字确认,由承包方自行缴费。
3、人工、材料造价结算办法:
1)、本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外,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2)、按定额人工费+相关调整文件实施。
3)、甲供材料:钢材按甲供价格计入预、决算。所有节约材料归承包方所有。如承包方超领,则超领部分的材料甲方按进场价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4、工程结算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施工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变更联系单、来往文函、技术资料及签证单位依据。
5、工程联系单与现场签订单审批流程:甲方收到此类、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1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否则视为确认。承包方未按联系单的管理制度执行的,原则上不作为结算依据,签证、变更结算依据参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派驻__为项目总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委托___监理公司委派___为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甲方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与控制,遵照甲方的指示完成其职责。承包方应服从、接受监理对项目工程监督、进行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并负责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
2)、开工前提供有效施工图五套及有关地质资料一套,并在乙方协助下负责安装施工临时总水表和电表。
3)、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应由甲方办理有关证件、批文及办证需要的费用。
4)、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架空高压电线、隐蔽文物、古树名木保护要求:负责提供现有的资料,对地下隐蔽文物、光缆管线、古树名木、建筑物、构建物及2米以下的障碍物,如需保护或清除,由承包方提交保护措施报甲方审批,费用由甲方负责。
5)、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校验。
6)、负责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参与超高层结构方案,构造施工处理等研究,优化设计降低建设成本。
7)、负责审查承包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表》和各《建安工程分布分项(单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材料与设备要货计划表》。会同监理对承包方自行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工程和预检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参加由监理主持的工程例会。
8)、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负责按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因甲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支付不足,甲方则将发售楼盘分块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楼盘价格则按甲方售楼同等价格。该楼盘乙方接受后有权自行出售,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职责
1)、本工程承包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为___;项目总工程师为___。承包方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整理汇总。所有甲方向项目部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经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被确认已发给了承包方。项目经理经甲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须经甲方同意方可。
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承包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参加项目全部的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并及时提出完善设计的修改意见。
6)、《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月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甲方建立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月报》后,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月工程量计划书》,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承包方的《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分包工程进行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月进度款或顺延支付工程款时间。
7)、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施工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和最终完成时间)。
8)、负责与现场内临近工程的施工工序、施工流向、后浇带施工等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并参与配合质量评定工作。
9)、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严格遵守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消防、治安等各项甲方管理规定,如承包方违反规定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0)、负责本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承包方应自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承包方未能及时修复,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负责整个项目(包括甲方指定施工项目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之后,办理存档手续。甲方指定施工项目单位由其自行整理分项归档。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整交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部档案整理并办理存档手续。
第十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管理
1)、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总承包范围的各部各项工程,均须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相应的国家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和内蒙古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2)、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设计要求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验查结果进行整改。
3)、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但甲方确认并不解除承包方的质量等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按甲方提供户型图设计要求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装修及水电安装等)和楼道公共部分装修,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承包方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4)、本合同执行国家施工规范、规定与质量评定标准。
2、工程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标准,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程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与返工:当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返工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4、水、电安装工程的设备调试与试车
1)、承包方承包的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承包方组织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好设备调试记录。设备调试合格,甲方主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由甲方或监理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联动调试内容合格,各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甲供材料与设备
1、本工程在具备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由甲方明确的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和范围、既甲供范围:按《甲供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为据。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该“清单表”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与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甲方监理方共同清点、登记入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因承包方丢失说损坏,承包方负责赔偿。材料和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查,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甲供建安材料与设备的结算方法:甲供材料款管理办法:在甲方每次支付给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时,按拨付工程款同比例扣回,在工程款支付至90%时,按实际供应价全部扣回。
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供材料
承包方供应的材料的品牌必须符合施工图和甲方指定品牌的要求。凡土建外墙涂料、石材、面砖、防水材料和给排水及电气材料的品牌,施工前,产品的品牌、色彩甲方将进行指定。采购时,必须甲方签字认可才能采购;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或监理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方将有缺陷的材料拆除、运走,并由承包方承担重置材料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按规定计取。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与签证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向承包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方按《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工作量和合同价款的变化按规定处理,具体的变更款项经确认后随工程款拨付,工期按实际发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本工程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评定工程质量依据,工程质量等级由甲方、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评定。
2、当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方应将是共产生的垃圾废料、障碍物及临时设施全部清除,并提前十天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如承包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建筑垃圾及设施,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承包方工程款中代扣支付。在验收中,如发生有不合格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3、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且确认无疑后,在10天内组织物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内部范围的竣工验收,并与验收5天内给以批准和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4、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备案,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5、竣工日期:为经甲方组织质检部门验收通过审批后的日期。
6、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甲方使用。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规定执行。
7、竣工资料管理要求及违约赔偿: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按当地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2)、承包方编制和管理汇总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如未达到归档管理要求,甲方可视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编制,直到竣工图,如未达到归档管理要求,甲方可视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编制,直到竣工档案通过档案馆验收后为止(因甲方及甲方分包单位资料除外)。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工程交付后,承包方应按国家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金定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起始日为承包方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3、保修期内因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448小时内派人修理,如承包方不在约定时间派人修理,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工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承包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5、保修金的退还:竣工验收自承包方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满五年返还保修金。如承包方不能及时保修,甲方扣除因另行委托他人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保修金均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影响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4、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例,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并落实检查整改意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施工范围内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失眠审核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和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的认定处到场进行检查。
4)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备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
5)施工期间,乙方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主导完工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投抛。
6)乙方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
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的环境。承包方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场并妥善处置(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保证现场整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严格控制施工噪音。
5、对乙方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应报原审批人批准。
2)严格进行施工总平面管理。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监理各种临时设施,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并且有标识及负责人管理,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施工用水、电设施及线路按规定假设整齐,排水系统使用状态良好,每项均需要安排专人管理。
3)机具设备按规定位置布设,进场前经过维修检查,实行持证上岗。
4)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5)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材料储存、消防器材布置、易燃易爆器材保管及施工作业符合消防条例要求。
6)有对施工粉尘、废气、废水、垃圾、噪音、震动的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7)建立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的管理制度,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厨师要有健康证。
6、 现场施工管理
1)、乙方配合甲方和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定期检查。
2)、甲方和监理公司在分享工程施工中将建立施工样板(样板间)制度,乙方在分型施工时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率100%,如达不到要求,承包方应无偿返工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未达标单体结算造价千分之三的质量违约赔偿金。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竣工,由于返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并承担工期赔偿违约金。
2、承包方违背合同各相关条款所述承包方职责、义务和承诺时,应按合同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其中合同未尽述的违约情况,均依上述原则比照类推处理。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
4、施工工期日历天数。因承包方原因延误一天,承包方赔偿违约金50000元/天。
5、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逾付款应承担尚欠工程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工期顺延。
6、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固定资产投资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7、双方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
8、甲方指定分包责任及赔偿:
因安全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拖欠民工工资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外购造成的经济纠纷、诉讼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文明现场混乱造成停工、罚款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期拖延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他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保险:
1、承包方办理自己所辖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农民工保证金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对于乙方和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暂停施工
1、因设计图重大调整等原因若需暂停施工,承包方实施甲方作出的暂停施工处理意见后,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将及时给予承包方答复。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累计停工超过一个月时视为甲方解除合同并给予结算、承担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全额支付工程款,在顺延工期期间所增加的实体项目按原合同单价计算,损失部分双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条:工程缓建:
1、甲方认为却有必要工程缓建施工时:应当以书面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人员、设备撤出施工现场,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承包方已完成工程的全部价款,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本工程按国家政策挺缓建:除结清全部工程款外造成承包方工期延误和损失,按到时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一条、争议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6份,承包方4份,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承包方将工程交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和地点: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__月__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
4.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包方总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如下:
承包范围为:除甲方直接指定的项目施工单位外,其余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任务。
甲方直接指定的项目工程:(电梯工程;消防、)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质
第五条、合同工期与要求
1、合同工期:____天(日历天)
2、开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具体以发包人取得开工报告后具备施工条件后书面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年___月___日。
4、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签证同意,可作相应顺延;
1)、因人力不可违抗因素而延误工期。
2)、非承包方原因累计停工超过15日时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合同价款确定
1、合同价款暂定:___元/平方米,大写:___万元整(人民币),暂定价不作为拨款及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预算及变更、签证等为依据。
2、工程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依据施工图纸,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及非工程实体费用,其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及取费;土建工程执行《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执行《2009年内蒙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费率标准》按二类工程取费。材料检测试验费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费用金额后列入工程款。由乙方先行垫付。结算时由甲方支付。
3、总承包管理费及现场配合费
1)、承包方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承担全部承包方管理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给予各专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塔吊运输、施工电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利用等。
2)、分包工程用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自行提供的地面或楼面的水、电外挂分表计算,由分包单位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此费用为单列费用)。
3)、甲方直接指定的施工项目工程、甲供材料、的工程造价,需乙方开具工程发票,则由具体施工单位与乙方商议支付缴纳金额。
第七条、工程款的审核与支付
1、工程款审核:承包方在到达付款节点前,提交《拨付计算书》,经监理、甲方审核后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承包方如未按实提交进度计算书,甲方有权推迟支付进度款最终以结算为准多退少补。
2、工程款支付办法:
为地下室主体工程,乙方完成地下室主体工程后,甲方支付地下室主体工程款完成了的60%,地上主体工程完成五层支付完成量的80%,封顶后支付完成量的80%,二次结构工程按月进度结款90%,工程竣工后结清97%,甲方留质量保证金5%,二年内结清。
第八条、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1、自竣工确认之日起,半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附件、甲方收到承包方所报《工程竣工结算书》后予以确认,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作,承包方应积极配合,超过一个月承包方未能及时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视为发包方默认承包方所报工程结算价款属实,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方从甲方指定水源、电源地自行接入至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地至施工现场发生的线、管由甲方承担,承包方单独装表计量,甲乙双方确认表号,承包方按水表、电表结算,价格按当地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实际价格计算。施工期间每月按现场总水表、电表的计量数,并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按指定分表计量数签字确认,由承包方自行缴费。
3、人工、材料造价结算办法:
1)、本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外,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2)、按定额人工费+相关调整文件实施。
3)、甲供材料:钢材按甲供价格计入预、决算。所有节约材料归承包方所有。如承包方超领,则超领部分的材料甲方按进场价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4、工程结算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施工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变更联系单、来往文函、技术资料及签证单位依据。
5、工程联系单与现场签订单审批流程:甲方收到此类、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1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否则视为确认。承包方未按联系单的管理制度执行的,原则上不作为结算依据,签证、变更结算依据参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派驻__为项目总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委托___监理公司委派___为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甲方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与控制,遵照甲方的指示完成其职责。承包方应服从、接受监理对项目工程监督、进行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并负责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
2)、开工前提供有效施工图五套及有关地质资料一套,并在乙方协助下负责安装施工临时总水表和电表。
3)、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应由甲方办理有关证件、批文及办证需要的费用。
4)、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架空高压电线、隐蔽文物、古树名木保护要求:负责提供现有的资料,对地下隐蔽文物、光缆管线、古树名木、建筑物、构建物及2米以下的障碍物,如需保护或清除,由承包方提交保护措施报甲方审批,费用由甲方负责。
5)、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交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校验。
6)、负责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参与超高层结构方案,构造施工处理等研究,优化设计降低建设成本。
7)、负责审查承包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表》和各《建安工程分布分项(单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材料与设备要货计划表》。会同监理对承包方自行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工程和预检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参加由监理主持的工程例会。
8)、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负责按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因甲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支付不足,甲方则将发售楼盘分块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楼盘价格则按甲方售楼同等价格。该楼盘乙方接受后有权自行出售,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职责
1)、本工程承包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为___;项目总工程师为___。承包方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整理xx。所有甲方向项目部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经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被确认已发给了承包方。项目经理经甲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须经甲方同意方可。
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承包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参加项目全部的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并及时提出完善设计的修改意见。
6)、《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月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甲方建立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月报》后,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月工程量计划书》,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承包方的《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分包工程进行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月进度款或顺延支付工程款时间。
7)、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施工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和最终完成时间)。
8)、负责与现场内临近工程的施工工序、施工流向、后浇带施工等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并参与配合质量评定工作。
9)、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严格遵守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消防、治安等各项甲方管理规定,如承包方违反规定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0)、负责本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承包方应自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承包方未能及时修复,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负责整个项目(包括甲方指定施工项目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的收集、xx、整理工作,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之后,办理存档手续。甲方指定施工项目单位由其自行整理分项归档。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完整交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部档案整理并办理存档手续。
第十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管理
1)、本合同规定由承包方总承包范围的各部各项工程,均须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相应的国家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和内蒙古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2)、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设计要求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验查结果进行整改。
3)、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但甲方确认并不解除承包方的质量等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按甲方提供户型图设计要求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装修及水电安装等)和楼道公共部分装修,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承包方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4)、本合同执行国家施工规范、规定与质量评定标准。
2、工程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标准,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程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与返工:当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返工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4、水、电安装工程的设备调试与试车
1)、承包方承包的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承包方组织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好设备调试记录。设备调试合格,甲方主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由甲方或监理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联动调试内容合格,各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甲供材料与设备
1、本工程在具备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由甲方明确的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和范围、既甲供范围:按《甲供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为据。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该'清单表'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与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甲方监理方共同清点、登记入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因承包方丢失说损坏,承包方负责赔偿。材料和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查,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甲供建安材料与设备的结算方法:甲供材料款管理办法:在甲方每次支付给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时,按拨付工程款同比例扣回,在工程款支付至90%时,按实际供应价全部扣回。
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供材料
承包方供应的材料的品牌必须符合施工图和甲方指定品牌的要求。凡土建外墙涂料、石材、面砖、防水材料和给排水及电气材料的品牌,施工前,产品的品牌、色彩甲方将进行指定。采购时,必须甲方签字认可才能采购;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或监理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方将有缺陷的材料拆除、运走,并由承包方承担重置材料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按规定计取。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与签证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向承包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方按《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工作量和合同价款的变化按规定处理,具体的变更款项经确认后随工程款拨付,工期按实际发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本工程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评定工程质量依据,工程质量等级由甲方、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评定。
2、当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方应将是共产生的垃圾废料、障碍物及临时设施全部清除,并提前十天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如承包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建筑垃圾及设施,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承包方工程款中代扣支付。在验收中,如发生有不合格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3、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且确认无疑后,在10天内组织物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内部范围的竣工验收,并与验收5天内给以批准和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4、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备案,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5、竣工日期:为经甲方组织质检部门验收通过审批后的日期。
6、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甲方使用。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规定执行。
7、竣工资料管理要求及违约赔偿: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按当地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2)、承包方编制和管理xx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如未达到归档管理要求,甲方可视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编制,直到竣工图,如未达到归档管理要求,甲方可视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编制,直到竣工档案通过档案馆验收后为止(因甲方及甲方分包单位资料除外)。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工程交付后,承包方应按国家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金定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起始日为承包方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3、保修期内因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在保修期间内,承包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448小时内派人修理,如承包方不在约定时间派人修理,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工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承包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5、保修金的退还:竣工验收自承包方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之日满五年返还保修金。如承包方不能及时保修,甲方扣除因另行委托他人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保修金均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xx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影响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4、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例,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并落实检查整改意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施工范围内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失眠审核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和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的认定处到场进行检查。
4)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备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
5)施工期间,乙方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主导完工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投抛。
6)乙方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
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的环境。承包方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场并妥善处置(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保证现场整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严格控制施工噪音。
5、对乙方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应报原审批人批准。
2)严格进行施工总平面管理。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监理各种临时设施,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并且有标识及负责人管理,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施工用水、电设施及线路按规定假设整齐,排水系统使用状态良好,每项均需要安排专人管理。
3)机具设备按规定位置布设,进场前经过维修检查,实行持证上岗。
4)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5)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材料储存、消防器材布置、易燃易爆器材保管及施工作业符合消防条例要求。
6)有对施工粉尘、废气、废水、垃圾、噪音、震动的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7)建立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的管理制度,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厨师要有健康证。
6、现场施工管理
1)、乙方配合甲方和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定期检查。
2)、甲方和监理公司在分享工程施工中将建立施工样板(样板间)制度,乙方在分型施工时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率100%,如达不到要求,承包方应无偿返工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未达标单体结算造价千分之三的质量违约赔偿金。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竣工,由于返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并承担工期赔偿违约金。
2、承包方违背合同各相关条款所述承包方职责、义务和承诺时,应按合同承担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其中合同未尽述的违约情况,均依上述原则比照类推处理。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
4、施工工期日历天数。因承包方原因延误一天,承包方赔偿违约金50000元/天。
5、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逾付款应承担尚欠工程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工期顺延。
6、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固定资产投资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7、双方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
8、甲方指定分包责任及赔偿:
因安全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拖欠民工工资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外购造成的经济纠纷、诉讼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文明现场混乱造成停工、罚款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期拖延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他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保险:
1、承包方办理自己所辖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农民工保证金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对于乙方和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暂停施工
1、因设计图重大调整等原因若需暂停施工,承包方实施甲方作出的暂停施工处理意见后,可视具体情况,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将及时给予承包方答复。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累计停工超过一个月时视为甲方解除合同并给予结算、承担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全额支付工程款,在顺延工期期间所增加的实体项目按原合同单价计算,损失部分双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条:工程缓建:
1、甲方认为却有必要工程缓建施工时:应当以书面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人员、设备撤出施工现场,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承包方已完成工程的全部价款,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本工程按国家政策挺缓建:除结清全部工程款外造成承包方工期延误和损失,按到时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一条、争议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6份,承包方4份,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承包方将工程交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注:
一、关于总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几点说明
1. 本总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团项目管理现状(不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采用费率合同)为前提编写的,应用时 投标 文件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2. 本总包合同范本作为各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模板,同时,针对各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征,在使用时请结合项目情况对空白处进行细化、完善。
3. 在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在后续各分包工程的 招标 及合同签约时,请务必注意总分包施工范围、工序交接、总分包配合管理及总包服务内容与费用等条款内容,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重复计价、工序交接不清等现象。
4. 实际工程中,若总包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建议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本总包合同范本中相应条款,主要是合同价款及调整、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等条款,需配合招标文件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几点说明:
本着尽量在签约时完善总承包合同条款,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难度的原则,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载的《总承包合同范本》基础上做如下修改:
1. 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由于集团开发项目全国分布范围比较广,各地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操作规定也存在区别,难以统一,由原来统一规定变为在实际运用中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2. 专用条款“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扩大及补充措施项目包干的工作范围,减少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关变化情况所产生的再计费问题。
3. 专用条款“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表见附件9。在实际施工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况,为了避免工程签证过程中就发生的零星项目单价确认的分歧,减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签约时同步完善。
4. 专用条款“23.3.8总承包服务费” 进一步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避免因承发包双方理解的差异导致执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号,有利于执行中的修订,分类更明确。
集团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施工单位(简称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适用图纸: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纸采用由 设计院/公司所设计的全套施工图共 张,(其中包括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等),图纸设计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围:
除总承包管理外其他具体范围详:《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
(1)独立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直接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执行,具体详《独立工程一览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负责执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签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体详《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 图纸
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在3天内完成正式回执要求,紧急情况可根据承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回复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确凿 证据 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主观上不合作违反双方合同、或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承诺在调查认定后给予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措施费中;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修复、整改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按以上顺序仍不能解释清楚时,同一性质类型的文件按签发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证件号: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证号: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 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并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精度控制在10%以内)。承包人应在报表中注明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已延误工程进行工期追赶的措施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下表(或不采用)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一
办公用房
二
设施
装修及环境要求:
1、 吊顶:
2、 地面:
3、 墙面:
4、 空调通风:
5、 照明与动力配电:
6、 门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承担上述房屋、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标准及工期按时保质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总承包管理工作。
a) 例会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举行工程例会,时间: ;地点: ;承包人须派出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分包负责人参加。若承包人项目经理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罚款 元,每缺勤一次罚款 元。承包人在例会中向发包人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施工计划出现偏差的纠正措施,现场人员情况等。例会由工程师主持并整理会议纪要以作为发包人结算、付款的参考依据。
b) 月计划:承包人将月计划与月报表同时报送发包人,计划本着严肃的态度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现场情况编写,若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偏差过大,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结:工程每进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请 中应附工程小结,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并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比,对延误的工期进行合理解释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人的申请应根据本合同如实填写工程进度款数额并附上工程小结报告、详细的已完工程计量单等。承包人所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得高于经发包人审定后造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计划、进度总结、工程款支付申请均应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发包人有权依据这些报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若报告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发包人有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f)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合同约定的工地,每月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工地现场工作时间26天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1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为指导工程施工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按期、优质、经济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含:
(1) 确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确定人力、机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应方案;
(3) 从施工的全局出发,确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组织措施;
(4) 选定有效的施工机具和劳动组织;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顺序、施工方案以作为编制及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
(6) 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和空间进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统筹利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明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检查、监督的依据且作为工程预结算依据;明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各管理人员一旦经发包人认定则不可随意变动,变动前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高效的项目经理部,保证发包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实时传送,并及时执行;对于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从基坑土方开挖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项目在内的总施工计划,绘制综合施工网络计划和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应预留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合同总工期得以严格遵照执行。在总施工计划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的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保证发包人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的如期实施。如按期完成脚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运出场,配套项目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到设计标高等重要节点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配合发包人营销需要:当主体施工至 层时,必须拆除一楼脚手架,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一楼室外场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线、供电、电信、燃气管线、园林环境、室外道路、广场等的施工场地;当主体完成到 层时,必须同时按交楼要求完成所有发包人指定样板房的毛坯房装修并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主体施工至 层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样板房所在层的电梯厅及通道具备装修施工条件。
10.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施工场地,但因发包人售楼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总平面图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将变更的方案图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计划进行监督,网络计划中的关键工期不得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营销要求的以上进度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将被处以 元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13、工期延误
13.1本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了正常施工准备(含人、财、物料、行政审批)、节假日、地区季节性的气候、供电、供水对连续施工的影响,除非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6、检查和返工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进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进出口应设置指示牌、灯号及所需的交通指导员等以保持道路畅通,并负责其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齐。发包人有权对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对任何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的情况,如发生每次处以 元罚款。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以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对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现场的文明形象有影响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预算的编制办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应在接收到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算书书面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预算编制要求单项工程分开,分别按地下室(若无地下室,则为基础部分)、地下裙楼、地上架空层、地上转换层、地上标准层、地上顶层分开计算工程量,同时按建筑、结构、安装(分系统、内外分开)、室内外装修、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汇总,以方便进度款支付、结算的核对及成本数据分析。
23.2工程造价书划分细则
23.2.1土建:地下室、裙楼、架空层、转换层、塔楼及其他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顶板建筑完成面顶标高为界。
基础:以地下室底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包括土方挖、运、夯填;基础;承台;地梁;底板等。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及保护;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平立面防水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2)裙楼:以裙楼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裙楼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楼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3)架空层:以架空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4)转换层:以转换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转换层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转换层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5)塔楼:从转换层(裙楼、架空层、地下室顶板)结构面以上至建筑顶标高全部工程,分层计算汇总。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6)其他构筑物:按结构和建筑单独列项。
7)其他:
地下室、裙楼、架空层飘出部分,其屋面结构和建筑全部计入该部位。
对于结构错层的,参照上面的部位划分,按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屋面装饰架由特殊构件制作的应进行单独列项。
8)施工措施费项目按建筑面积分层分部位单独计算。
23.2.2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空调通风
各专业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强弱电井(密闭式)、裙楼、架空层、塔楼分别列项;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电、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工程)、防排烟、配电房co2灭火系统(弱电、管道)、配电房通风工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工程;
弱电预埋分电话、电视、智能、煤气、门铃、消防电、宽频、信号覆盖。
电气工程分动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调通风分通风、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
23.2.3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计算汇总。
23.3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具体计价标准如下:
23.3.1总计价原则:按 市有关规定,本工程按 类工程全部取费后(税前)统一下浮 个百分点。土建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与定额相配套的文件规定及 计价办法计算。管理费、利润率、规费费率按 发布 年度的推荐费率 %计取。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税率按下浮后工程造价为基础统一计取,不参与下浮。
23.3.2人工、材料、机械费总计价标准:工程预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暂按合同签订当月 登载的信息价计算,工程结算按施工期内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的材料、设备除外),无信息价的材料或合同约定认定品牌价格的材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市场行情协商认价。若认价有争议,自发包人下发认价单后7天内承包人未签字盖公章完成确认手续、不接受发包人询价价格而提出要求改为甲供,发包人可指定供货商或改为甲供,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计价办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执行,同时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发包人实际供应本项材料设备费用的1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23.3.3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品种及要求详: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6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认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认价中已含采保费)不参与总价的下浮。即: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认价材料(设备)费)×(1-总价下浮百分点)+认价材料(设备)费〕×(1+相应税率)
23.3.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及数量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计价程序计算,按完税后的价格退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同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供应材料费(不含设备费,材料用量按额定用量,若材料为板材,不含磨边加工费及波打线加工费)的1.5%、发包人供应设备费的1%作为承包人的存储、保管及从存储点至安装点的二次搬运费用(已含本项费用税金,不含卸车费)。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开工前或者竣工后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储、保管及二次搬运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的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1-总价下浮百分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际用量费用〕×(1+相应税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额定用量费用*1.5%(设备费为1%)-超额材料设备费用×(1+相应税率)
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改为承包人采购,计价标准同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任何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有责任及义务进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运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场外运输费用,预算时按 公里内运距计算费用。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实际运距调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要求明确土石方堆场及运距,则结算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运距计价,运距不再进行调整)
23.3.6商品砼及运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价格按本专用条款23.3.1~23.3.4款规定计算,不论实际运距大小,均不作调整。
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本工程相关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单价包干计取,进度款支付的预算造价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包干单价,其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结算造价按国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积×包干单价计算,不参与取费税及总价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补(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应提供措施费详细清单支出,确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施工措施费承包单价具体含以下内容: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保险费;
(3) 环境保护费;
含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等所有环境保护费用,包括总包及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环境保护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提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
(4)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全部临时设施(指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搬迁、维修、拆除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用或摊销费用,含因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场地小及发包人销售需要引起的临建搬迁及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单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场外租地及交通费、承包人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
(5)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为缩短工期在夜间施工时所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赶工措施费:指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组织或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及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
(7) 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材料、设备等不能一次到位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同时含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9) 脚手架、独立安全水平挡板费;
(10)垂直运输机械费;
(11)各类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场外往返运输及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机械/设备/材料过隧道路桥费、;
(12)施工排水、降水费;
(1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4)工程建筑垃圾清运费、特殊施工工艺增加费;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费,含:场地平整、预应力管桩桩芯空孔清理及砼浇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砼浮浆凿除、施工期间必要的各种降水止水措施费(止水帷幕除外)、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地下室外墙施工缝防水处理费、后浇带防水处理费、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楼地面架立负筋的板凳筋、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弱电预埋穿铁丝费用、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洁具及配件和台面安装的打胶费用、停水停电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风措施、主体施工时的梁柱搭接处、梁墙搭接处及墙墙搭接处必要的砼强度等级提高、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的费用;
(16)因配合发包人售楼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调整、施工干扰降效费用;施工现场变压器防护、可预见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各种加固防范措施费用;
(17)本项费用税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费。
23.3.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内容详见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为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承包人不得向独立工程单位、分包单位另行收取此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的 %的固定费率包干,已含此项费用税金,不参与取费税及下浮(其中总分包管理费用 %,总分包配合费用 %)。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详附件5),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含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 采用转帐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不含施工措施费;
③ 施工措施费按地下室结构顶板封顶、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工程初验通过三阶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顶板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
④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付至全部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燃气、电梯、环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领取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合格后 天内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并办理好三算单后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
⑦ 剩余结算价的 %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天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满 天后,支付结算总价的 %,同时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款项;
⑧ 总承包服务费按当月签订的分包合同价款为计费基础,50%随进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随总承包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类的正式税务发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总造价中。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及罚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品种及规格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部位施工前 天报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需用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进场前 天提出),保证首批材料供料时间,中间过程提前 天报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超额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额定用量的20%,否则收取超额部分的材料费用的10%作为罚款,从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7.2发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场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对规格、数量、质量共同进行详细验收,并对数量、质量签字认可,同时,承包人直接全部办理领用手续,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逾时承包人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并认可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结算计价按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为依据,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如不供应的,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行限额领料,额定用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标准计算的数量作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参照 中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损耗率标准。材料消耗量按 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增加损耗后计算的数量作为额定用量,即额定用量=按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1+损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额部分(含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发包人按采购该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材料供货单价*超额材料用量;超额材料二次加工费;税金)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0、其他变更及现场签证
30.1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额外工作,并且无法用图纸表示的现场工作量,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经济签证文件,其中包括:
①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导致的在施工中发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执行本条款第②项内容。
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已完工程的损坏、返工费用;其中若发包人提前48小时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时限在3天以内的,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工期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内部协调消化停窝工人员。
③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指令与工程有关的处理费用。
30.2现场签证时效性要求
鉴于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现场签证必须于发生签证工作量的第一时间申请办理现场核量,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签证报告单,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现场签证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签证报告单时,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签证报告单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签证报告单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单,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计价标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款规定执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附件9:
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双方签发的其他引起图纸外增加费用的文件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供参考。
31.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负监督汇总整理之责。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图、竣工档案资料数量及标准要求:(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监理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商签发移交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商应将工程交付给业主,承包商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在签发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清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商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商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业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份(含电子文档)、竣工验收报告、审定的施工方案、上报的结算书、移交的设备清单、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上述结算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经发包人确认。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等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结算不能如期完成,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以内(含5%),则发包人视为正常范围;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10%(>5%、<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0%(含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情节严重,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完成结算。
33.3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专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发包人各专业分包人进场时间及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需要发包人协调的其它影响施工的因素,对大型设备及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情况为发包人留有足够的组织进场时间,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提前指定分包单位,并提供分包单位相关资料给承包人。
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
承包人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承担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之协调管理和服务,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地顺利施工。并对整个工程建设(包括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等)承担质量及工期的统筹管理责任。
38.3.1分包工程单位在进场前 天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管理协议书(该管理协议书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对发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本工程全面的进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工程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单位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为分包工程单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工程单位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时间。
38.3.5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有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工程单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时间须与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工程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工程单位合理时间进行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负责完成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包括门窗塞缝、补槽等类似工作)的封堵;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38.3.8承包人负责竣工时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38.3.9承包人负责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单位。
38.3.10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到 , 内管线及储水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从水源接驳点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1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临时用电电源到 (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 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电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含临时用电配电箱,从临时用电配电箱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2对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图纸已经标注的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及交接基层的施工;完成所有设备基础;完成所有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建筑结构间封堵、收口,并确保不渗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单位进场时,按下述的时间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单位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7天内,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协调下与各分包工程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所有已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工作交接(包括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续7天内完成验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单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时未提出任何整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预埋工程及基层,再发现与预埋及基层相关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单位负责解决。
38.3.13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和归档。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备案资料统一以承包人的名义,指定分包工程单位、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商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资料达到验收备案要求。
38.3.14发包人在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附件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围(附件4)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因为发包人调整上述范围(或增加或减少)而要求索赔或调整合同计价标准。调整后工期及进度计划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的计取按专用条款第六款办理。
38.4分包工程的结算及进度款支付办法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办理结算,具体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三方合同办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
为增强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须经承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难,恶意拖延等类似行为,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的意见,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项权利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合同备案、鉴证
47.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承包方:
48、补充条款
49、营销配合
①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售楼活动安排,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时间及时修建看楼通道;清理发包人指定的场地以便发包人立广告牌;配合发包人在大楼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挂广告条幅;按交楼要求及时施工完发包人指定的房间作样板房以配合样板房的装修;提供按发包人要求装修的施工电梯和按发包人要求着装的高素质电梯操作人员以满足客户看楼需要等。
②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因售楼需要而进行的时间安排(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或调整的时间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工程造价(暂定,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设备安装内容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3:独立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4: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6: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7: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附 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项目清单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及特征说明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说明
杂工
工日
砖瓦工
工日
3
机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钢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电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术工
工日
13
拆(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4
拆(凿)除钢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5
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运)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8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19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0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1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50<孔洞直径≤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2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100<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3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4
砖墙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5
砼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26
拆除地面砖
m2
含清运渣土
27
拆除墙面瓷砖
m2
含清运渣土
28
拆除红砖墙
m3
含清运渣土
29
拆除轻型砌块
m3
含清运渣土
30
钢筋植锚φ32
条
包括但不限于:钻孔、清孔、洗孔费,钢筋、植筋人工费,植筋胶、膨胀螺栓费,拉拔试验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1
钢筋植锚φ25
条
同上
32
钢筋植锚φ22
条
同上
33
钢筋植锚φ20
条
同上
34
钢筋植锚φ18
条
同上
35
钢筋植锚φ16
条
同上
36
钢筋植锚φ14
条
同上
37
钢筋植锚φ12
条
同上
38
钢筋植锚φ10
条
同上
39
钢筋植锚φ8
条
同上
40
钢筋植锚φ6
条
同上
说明:上述单价为包干单价,均含完成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不再参与计取税费及总价下浮。
施工总承包是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工程承包方式,对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1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____县医药公司院内。
3
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200________年____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____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口中基美域(暂定名)
1-2 工程地点:永____镇陈安
1-3 工程内容:中基会馆、多层洋房、别墅、道路、挡墙护坡、绿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现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及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按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面积计算(约6万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 工期: 应暂定总工期,另外总工期内是否含现场大坑回填。
三、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四、 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4-1 计价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
4-2 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________年颁布的《____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________年颁布的《____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会馆、多层洋房、小高层住宅按定额标准取费(含精装修可下浮3%)别墅按定额标准取费并总造价上浮8%(含精装修可不上浮)道路、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按定额标准取费总造价下浮3%。明确本工程的取费定额。
4-3 材料价格执行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场采购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其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市场价5 %采保费为材料价,经甲方认价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资补差按____省定额站文件执行。本工程的水、电费调差按照实际缴纳单价计入决算。
五、甲方责任
5-1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开工前的xx一平工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六套,并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助乙方办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审批手续。
5-3 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收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设备管线或树木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5-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灾和保卫等工作。
5-7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申请报验,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六、乙方责任
6-1 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的xx一平工作。
6-2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6-3 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按质监部门要求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4 指派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会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资料收集。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各三份,并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份。
6-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7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8 保证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最后提交结算书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在提交结算书的同时,提供一份全部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
七.质量与验收
7-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报,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如甲方不按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____日之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在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____日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还执行____省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应及时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9-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城建档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若甲方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应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护费用为止。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
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
二.违约责任
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
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____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____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
四.其他约定:
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学院二期工程五栋宿舍楼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此作为双方互相信守的依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安华xx舍楼
2、 工程地点:西安户县东大西安华xx内
3、 工程规模:五楼宿舍楼,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
三、 工程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工程进度要求:具备施工条件后,经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五、乙方进场施工时间:甲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满足乙方正式进场、能正常施工的条件,如会审后的施工图纸、xx一平等发包方应具备的发包条件。
六、工程结算方式:按《199________年____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和《________年____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做如下调整:
1、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人工费的计取:按定额工日数量100元工日。
2、按费用定额中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取费即设定项目直接费为
a、其他直接费为
b、现场经费为
c、间接费为d,差别利润为e,则,ba3.84%,c a7.38%,d(abc) 5.85%,e(abcd)贷款利息根据计费依据,分别按直接工程费的3.02%计取和按人工费的15.3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补贴按不含税造价的1.6%计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8%(人工费的30%)的管理费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进行结算养老统筹和四项保险分别按3.55%、0.8%的费率计取费用。
3、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机械费的计取:按定额机械费150%结算。
4、定额中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含水电、土建安装主材、地材和辅材),按定额基价计入取费后,并按市场采购价采保费(费率为3.2%)装卸费运输费和途耗费用进行价差调整,市场价以双方认质认价为准若双方认价发生争议,以采购期间____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为准定额中没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如辅材等),按定额基价150%计入并取费。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单位工程主体结构xxx日内,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次月____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款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满________年1____日,甲方支付3%,满两年1____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5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150万元乙方进场____日内,甲方返还工程承包定金10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xxx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三层封顶____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
八、其他约定
1、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保证金
2、因甲方施工手续、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缔约过失,致本工程施工中发生停工、窝工,甲方按日承担所欠款金额的3%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3、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开工、中间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页,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至双方无债权债务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价款:_________________
六、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_________日历天,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期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______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______天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图纸变更导致不能按时施工。
4、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一、工程材料、设备由______方采购。
二、______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才能用于工程,非采购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采购方应按要求提供复验报告。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退货处理,其复验费和退货损失由采购方方承担。
第四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签字认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期间,甲方提出变更内容的,为不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先行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三、设计变更增减数应以甲方代表签证单为依据,对增减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限为______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违反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使履行出现瑕疵的,都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施工总承包是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工程承包方式,对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酷猫写作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武川县医药公司院内。
3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2009年9月24日开工,2009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武川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尽在酷猫写作。
施工总承包是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工程承包方式,对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你了解多少呢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1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武川县医*公司院内。
3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2009年9月24日开工,2009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武川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口中基美域(暂定名)
1-2 工程地点:永兴镇陈安
1-3 工程内容:中基会馆、多层洋房、别墅、道路、挡墙护坡、绿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现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及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按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面积计算(约6万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 工期: 应暂定总工期,另外总工期内是否含现场大坑回填。
三、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四、 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4-1 计价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
4-2 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2011年颁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颁布的《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会馆、多层洋房、小高层住宅按定额标准取费(含精装修可下浮3%)别墅按定额标准取费并总造价上浮8%(含精装修可不上浮)道路、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按定额标准取费总造价下浮3%。明确本工程的取费定额。
4-3 材料价格执行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场采购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其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市场价+5 %采保费为材料价,经甲方认价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资补差按海南省定额站最新文件执行。本工程的水、电费调差按照实际缴纳单价计入决算。
五、甲方责任
5-1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六套,并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助乙方办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审批手续。
5-3 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收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设备管线或树木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5-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灾和保卫等工作。
5-7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申请报验,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六、乙方责任
6-1 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6-3 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按质监部门要求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4 指派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会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资料收集。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各三份,并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份。
6-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7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8 保证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最后提交结算书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在提交结算书的同时,提供一份全部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
七.质量与验收
7-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报,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如甲方不按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7日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还执行海南省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应及时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9-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城建档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若甲方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应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护费用为止。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1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1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学院二期工程五栋宿舍楼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此作为双方互相信守的依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宿舍楼
2、 工程地点:西安户县东大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内
3、 工程规模:五楼宿舍楼,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
三、 工程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工程进度要求:具备施工条件后,经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五、乙方进场施工时间:甲方须在2011年11月10日前满足乙方正式进场、能正常施工的条件,如会审后的施工图纸、三通一平等发包方应具备的发包条件。
六、工程结算方式:按《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和《2001年陕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做如下调整:
1、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人工费的计取:按定额工日数量100元/工日。
2、按费用定额中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取费即设定项目直接费为a、其他直接费为b、现场经费为c、间接费为d,差别利润为e,则,b=a3.84%,c= a7.38%,d=(a+b+c) 5.85%,e=(a+b+c+d)贷款利息根据计费依据,分别按直接工程费的3.02%计取和按人工费的15.3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补贴按不含税造价的1.6%计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8%(人工费的30%)的管理费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进行结算养老统筹和四项保险分别按3.55%、0.8%的费率计取费用。
3、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机械费的计取:按定额机械费150%结算。
4、定额中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含水电、土建安装主材、地材和辅材),按定额基价计入取费后,并按市场采购价+采保费(费率为3.2%)+装卸费+运输费和途耗费用进行价差调整,市场价以双方认质认价为准若双方认价发生争议,以采购期间陕西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为准定额中没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如辅材等),按定额基价150%计入并取费。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单位工程主体结构0.000七日内,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款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15日,甲方支付3%,满两年15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5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150万元乙方进场5日内,甲方返还工程承包定金10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0.000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三层封顶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
八、其他约定
1、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保证金
2、因甲方施工手续、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缔约过失,致本工程施工中发生停工、窝工,甲方按日承担所欠款金额的3%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3、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开工、中间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页,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至双方无债权债务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年月日:
篇一:土建大包合同附件:关于甲供材管理协议
合同附件
甲供材管理协议
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甲方)
分包方: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赛格三星扩建 工程分包合同 原则,ssg主厂房工程的所有工程用钢筋、商品砼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须向甲方办理限额领料手续并负责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妥善保管、节约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甲供材协议条款如下:
一、钢材供应
1、甲方供应钢材到工程施工现场仓储地,甲乙双方进行车板交货,货量以车载重量磅单为准;由乙方负责材料到场后不分昼夜的随到随卸,并负责钢材入库堆放整齐,统一挂牌标识,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其人力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供应钢材,乙方用于工程可计取制作、安装损耗量,其损耗率按施工图配筋总量为基数的2.5%计,钢材制安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超领超用则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乙方 工程款 ;
3、 钢筋用量计算按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执行,钢筋接头按冷压或螺纹接头(若采用其它方案则另定);
4、 钢筋验收由甲方物资主管和乙方材料员共同验收按钢筋 供应合同 和有关规范对钢筋做外观、数量和质量证明验收,每批钢筋全部进场后乙方材料员、项目负责人在“钢筋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若钢材需抽检则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取样送检,按规定抽检的一次检验费用甲方承担,若发生异议需复检,复检出不合格结果,则由甲方承担复检费,复检合格则由持异议方承担复检费。
二、商品砼供应
1、 供商品砼的数量按深圳市2000年定额规则,按图纸所示意尺寸计算,扣减钢筋和砼中埋设物的体积,其砼施工损耗率按总量的1.5%计(含试块及现场检验测试耗用量),砼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砼用量超出本协议约定计算原则计算总量时,其超用量的材料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乙方工程款。2、 商品砼供应到现场,乙方按车计量,以商品砼车单验收单签认为准。由乙方指定的验收人在商砼送货单上验收签字,同时填写“砼罐车到场记录表”;
3、 乙方技术员应对每车商砼均应做塌落度测试,填写测试记录每批商砼浇筑完毕后,乙方将商砼送货单和“砼罐车到场记录表”于当日或次日转甲方物资主管,办理领料手续。每月28日前乙方与甲方确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商砼进场验收的方量,每月30日前核对确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进场验收的砼方量。
三、乙方施工质量如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需要返工的,其返工的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前提下,乙方应尽可能节约资源;甲供材料若有节约则甲乙双方按5:5分享;
五、甲供材用量计划由乙方根据总工程进度需要求向甲方提交供材计划书,供材计划书须在前10天提出,若因乙方原因供材计划延迟提交而造成供货不及时或工期延误,则由乙方承担工期损失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供材不及时则由甲方承担工期损失。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 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篇二:住宅楼 工程施工合同 -甲供材劳务
补 充 合 同
甲方(发包方):南阳市金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双方就 金恒达2#商住楼 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阳市金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商住楼
2、 工程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
3、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4、 建筑面积:7010m2
5、 合同价款:暂按600万元(最后以实际决算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不含二次装饰)、
安装(需特殊施工要求或资质要求的除外)。
三、工程结算方式
1、乙方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该工程审定后的工程总
造价向甲方优惠10%(税后)。
2、该工程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a
建筑工程、b装饰工程、c安装工程》,结合相关文件规定据实结算。人工费按定额单价43元/个计取;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基本费;间接费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和 意外伤害保险 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3、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所用的主材价格,均按施工同期南阳市定额站发布价的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参考价进行调整;若甲方另行指定材料品牌,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签证手续,价差部分不让利(如电线、开关、插座等主要材料)。
四、对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1、本工程必须要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凡因施工原
因造成的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至达到质量要求标准,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对隐蔽工程乙方必须做好隐蔽记录,并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签字,未经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若达不到合格
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
3、安全生产:乙方在施工过程式中应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
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事故的责任做出出书面说明。
五、施工工期
乙方承诺按照国家定额工期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期
为天(自商住楼开工之日起)。六、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及拨款程序
1、拨款方式:
本工程不付备料款。乙方在完成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前提
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拨款:主体工程四层封顶后付四层以下(不含四层)工程价款的80%,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付主体七层以下(不含七层)工程价款的80%,装饰和安装工程按该部分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支付,结合进度计划完成的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决算审计,余款除保修金外30日内一次付清。
2、工程款的拨付程序:
拨款程序分工程量审核和拨款单位签字两部分进行。
(1)每次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时,由乙方提出拨款申请,同
时附带实际完成的工程开象进度表,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经理签字盖章后提交监理审核,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复核签字认可(提出复核意见),并协助甲方造价人员对提交的工程计算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2)确定拨款数额后,拨款单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
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甲方总经理签字,待总经理签字后到甲方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七、工程保修责任
1、保修内容及范围: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所施工的工程。
2、工程保修金按工程造价的3%执行。3、保修期限:
(1)工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装修工程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其它保修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返修次数超过两次的,由甲方另行
安排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金里加倍扣除。
(2)、保修期内乙方如有未维修彻底的维修项目,该工程质保
修期顺延。
八、其它约定
1、因施工造成的地方关系处理及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私自肢解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领取的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支付与本工
程无关的开支,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4、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担供工程竣 工资 料肆套给
甲方。
5、办理施工手续时,甲方交纳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乙方支出。
6、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
任均由乙方承担。
7、本项目图纸会审及变更仍执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九、本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是该工程承包施工的最基本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合同。凡双方签订的涉及该工程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与施工合同不符者均以本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准。
十、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未尽事宜,经双
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补充协议且与本补充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 合同生效
补充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日
补充合同订立地点: 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第一笔质保金到甲方
账户之日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篇三: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一)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1、“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2、“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3、“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 劳务合同 ,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 采购合同 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 三方协议 ,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 )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的税务处理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安装设备和装修材料,委托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进行开发成本并可以在 土地增值税 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计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只需要施工企业就安置和装修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即可。
如果安装和装修企业对设备和装修材料实行包工包了,则施工方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就设备和装修材料以及安装和装修劳务开具建安发票。2、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1、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以180万的免 增值税发票 和32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时,必须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企业必须签订提供绿化劳务(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二是园林绿化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盖章给房地产企业。
2、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元。
如果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则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全额开建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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