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各项手续。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各项手续。
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现场查询。通常社保大厅会有一个机器,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把社保卡插进去输入密码就可以查询社保情况。
2、网络查询。现在各地都开通了社保局的网站,通常输入社保卡号和密码就可以查询社保情况,也可以将查到的信息打印下来当做社保缴费证明使用。注意有很多网站鱼目混珠,不要进错。
3、社保软件查询。很多地方都已经有自己的官方社保软件,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软件也很发达,所以通过这些在手机上也可以查到社保情况。
当人们跨省就业后,往往就需要进行社保转移。因为统筹区域不同,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去。那么,社保转移有年龄限制吗?
社保转移是有年龄限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之后,就无法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了。
这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若参保人没有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话,那在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之后,就只能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要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的。
而当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资金就会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了。不过参保人若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话,那就没有年龄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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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1. 到核心市区里的企业就业,企业给买的是金卡。
2. 到政府机关就业,属市编制的人员由市统一购买,是金卡。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以中国银行社保卡为例,社保卡开通金融账户后就可以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等渠道将金融账户内的钱转到其他银行卡,社保卡金融账户具有中国银行借记卡所有功能,包括存款、取款、转账、消费畅通无限,还能投资理财、代缴各类水电煤气费用等,更可享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自助终端、柜台等全渠道服务。金融社保卡仅限在境内使用,不支持境外交易。
社保卡内的医保账户资金则不支持转账到银行卡,医疗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还可用于参保人及其亲属缴纳基本医保费。
中国银行社保卡是由中国银行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具有银行金融功能的一张借记卡,既是社保卡,又是银行卡,一卡两账户。
社保卡金融服务激活方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到银行柜台让工作人员激活办理。二是到银行的自动柜台机上面进行办理。用户需注意,社保卡金融功能预设初始密码为888888,在修改初始密码前不能办理除存款外的金融业务。
户口转了社保要不要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以个人名义参保居民社保,这时候户口转了社保也要跟着转,因为居民社保必须是当地户口才可以参保。第二种是参加工作后参保职工社保,这时候户口转了,社保是可以不转走的,因为职工社保与户口所在地无关。
以个人名义参保居民社保,在社保转移以后,可以在新的户口所在地继续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异地转移社保的手续如下:
1、参保人在原参保社保机构申请迁出社保关系,并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然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工作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
3、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1、只要是有过服兵役经历,军龄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有一年算一年,有一个月算一个月。
2、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可以进行转移。
省内社保转移流程:
1、社保规定是可以随人的工作地点转换而迁移合并的;
2、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纳年限。
公司在倒闭清算前需要到当地社保局按规定办理停缴手续,在职员工的社保处于停缴状态,才可以日后办理转移。如果企业在倒闭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棘手,那就处于欠缴状态,需要由单位名义办理补缴,才能办理再转出或接着缴纳。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的同城转移相对来说程序简单。
如果是在同城是因为工作职位变动而需要不同的单位延续社保缴纳的,在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就会向社保局提出社保转出申请,解释你的社保就由代缴状态变为停缴状态,你只需拿着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新公司签订的新劳动合同,社保就会由新公司继续缴费。
不过缴纳基数和比例做了相应的调整下话,是需要现有用人单位来向社保局进行重新调整申请的。
1. 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 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 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1、一般情况下,社保转移审核时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至社保转移结束的总体办理时间应在45个工作日以内。
2、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4、因此,12333社保转移审核时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如超过规定时间可致电全国统一人社热线12333反馈问题。
个人社保全国可以异地互转。
社保随着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可以转移,但并非所有险种都可以一起转。目前只能转养老保险跟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其中跨省转移还可以转移养老账户的统筹金额,省内就只能转个人部分。
1、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个人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是不会作废的。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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