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上海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之一: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提取公积金,其申请范围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
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上海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之一: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提取公积金,其申请范围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目前上海全市范围内还没有接到正式实施异地贷款的文件。若您在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想在外地购房,并想在当地贷款,需要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当地需要提供您在上海缴存公积金的证明,上海公积金中心可以为您开具《缴存证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上海纯公积金贷款的攻略有: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申请预受理;到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进行网下签约;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到银行提交手续,等待银行放款;按时还款;还清后,到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1、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申请预受理。
2、预受通过后,申请人到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进行网下签约。
3、银行受理审批后,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4、带着抵押登记的手续,到银行提交手续,等待银行放款。
5、银行放款,申请人根据银行规定的时间按时还款。
6、贷款还清后,到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7、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上海职工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取出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要求贷款申请人在办理贷款之前必须是已经六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上海住房公积金。
2、在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时候要求申请人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20%。
3、借款人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没有其他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夫妻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了上海公积金的提取,并且审核通过之后,通常是每三个月会到账一次。
而在15号前办理的,会在当月到账;在15号后办理的会在次月到账,具体到账日期各人会有所不同。
若是已经确定公积金会在当月到账的话,就只需要耐心等待即可。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1、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固定住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4、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是一项劳动者的福利。上海的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呢?想知道的网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2.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产证发证日在2023年2月10日及之后)。
3.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23年2月10日之前)。
4.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5.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6. 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7. 提前结清贷款。
8.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9. 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0. 家庭生活困难。
11. 离退休。
12.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3. 出境定居。
14. 离境提取(在沪工作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
15.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6. 其他特殊情形—自愿缴存期满、错缴更正、重复账户合并。
17. 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因此辞职回老家时,上海公积金按照以下情况处理的:1、在老家有新的工作单位的,在办理辞职时,用人单位需要帮职工办理转移手续,把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名下;2、在办理辞职时,无新单位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封存手续,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登记。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员工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会因为余额的减少,而可贷的最高额度也会减少。外地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并没有明显坏处。
而公积金本身就是属于员工本人的,员工本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公积金断缴半年,且未在异地缴存,这种情况在上海是可以提取的。
准备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整本);
3、去社保中心开的停缴满六个月的证明。
地点:各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是一年一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 办理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所贷款的额度要求不得高于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金额的倍数,不得高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2. 另外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5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不能超过60万。也就意味着若是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0000元,那么最高可贷款额度为50万;若是账户余额为10000元,那么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0万元。
3. 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当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超过限制的最高贷款额度时,以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为准。
上海公积金封存后的提取方法:首先要向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转账支票,加盖预留印鉴。其次携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公积金提取。最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并将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职工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搭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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