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首期款。凡缴交正常(累计缴交二年,借款时连续缴交六个月)的购房者可携带本人、配偶、参与贷…
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首期款。凡缴交正常(累计缴交二年,借款时连续缴交六个月)的购房者可携带本人、配偶、参与贷款人(在同一户籍内共住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身份证、户口簿、购买公有住房合同、支付首期款的凭证、婚姻关系或未婚证明、购房共有人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等,到住房所在地的建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申请时需填写申请书、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住房抵押合同公证(公证费由银行承担)。由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并支付100元登记费。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有4个标准,取最小值作为实际贷款额:
1. 申请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10倍(贷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
2. 贷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数的40%乘以贷款期限(以月计)。
3. 住房售价的80%。
4. 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
公有住房不能够提取公积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包括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不属于该范围内。
公有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首期款。凡缴交正常(累计缴交二年,借款时连续缴交六个月)的购房者可携带本人、配偶、参与贷款人(在同一户籍内共住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身份证、户口簿、购买公有住房合同、支付首期款的凭证、婚姻关系或未婚证明、购房共有人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等,到住房所在地的建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申请时需填写申请书、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住房抵押合同公证(公证费由银行承担)。由借款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并支付100元登记费。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有4个标准,取最小值作为实际贷款额:
1、申请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10倍(贷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
2、贷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数的40%乘以贷款期限(以月计)。
3、住房售价的80%。
4、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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