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公司的发展多元化,实务中,股权转让也变得越来越常见。这时,要合理合法合规地转让股权,应怎样做税务筹划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a企业于201x年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投资比例…
随着公司的发展多元化,实务中,股权转让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这时,要合理合法合规地转让股权,应怎样做税务筹划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企业于201x年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投资比例为50%。因投资战略调整,2023年12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
同期,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亿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假定a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有三种转让方式:
1、直接股权转让;
2、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3、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以上哪种方式税负最低?
思路:
a企业可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价值2500万元(5000*50%)。
方案一:直接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1000=15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375/2500=15%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注:合伙企业投资的公司,即使合伙人是法人企业,但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免税。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1000+2200*50%)=4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0/2500=4%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可用于转增的盈余公积为800-2000*25%=300(万元)
转增后的实收资本=2000+300+2200=4500(万元)
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资本行为均视同先分配再转增,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流转,不影响总体的权益。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4500*50%=2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62.5/2500=2.5%
以上可以得出,股权转让中,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是将实际税负降到最低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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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税的征税范围,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很多,并不是只有工资需要缴纳个税。个人在获得收入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虎虎下面,就来分享一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个人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
举例说明:
虎虎把原值是40000的股权,按照60000的价格转让了出去,其中虎虎花费的合理费用是5000。
那么虎虎需要缴纳的个税,用出售价格减去成本和费用,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要缴纳的个税=(60000-40000-5000)*20%=3000。
影响股权转让个税计算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股权转让个税计算的因素有三个,即实际转让收入、股权转让原值以及合理费用。
1、实际转让收入
实际转让收入,可以理解为个人可能获得的收入。或者说是转让股权的市场价格。由于这个价格是交易双方自行商议的,所以可以浮动的空间比较大。
比方说,虎虎看好虎虎财税公司的未来,准备出1000000获得这个公司的股权,那么这个1000000这是虎说财税股东可以获得的转让收入。
当然,如果别人也看好虎说财税公司的发展,愿意出8000000获得虎说财税公司的股权,也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虎虎财税公司的股东来说,他当然希望公司可以买到一个好价钱。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的价格高肯定没有问题。毕竟,有人愿意出更多钱获得自然人手中的股权。当然,自然人获得的收入多,也需要向国家缴纳更多的个税。
但是,股权转让的价格低,就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行。如果在个人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认为低价转让的价格不合理,可以核定征收个税的。核定征收不仅可以往低税率核定,也是可以往高税率核定的。
具体来说,低价转让合理的情况有:
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受到限制。比方说,教育课外培训机构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继承或者近亲属之间的转让行为。比方说,父母把公司的股权转给自己的孩子;
还有就是内部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合理的情况。
2、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的原值可不一定就等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当然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时,也可以使用这个数值。
比方说,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是800000,但是实际出资额只有300000。那么在股权转让时,股权的原值可以是300000,而不能是800000。
当然股权的原值在计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单单是出资额,还需要参考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当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用实物进行的出资,那么实物的价格也需要公允才行。
3、合理费用
对于合理费用来说,主要就是个人在股权转让时支付的税费。根据我们国家的税制来看,股权转让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只有印花税一种。
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是“股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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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答案: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2006年0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
(1)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除(1)中亲属转让情形之外。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202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的答复。
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4、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答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专利投资入股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
(1)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20%。
(2)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后)×20%。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某税务局案例:2023年段誉、虚竹两人投资成立天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各占50%股权,其中段誉实际出资40万元,认缴260万元,虚竹实际出资60万元,认缴240万元。二人认缴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2023年7月段誉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天龙公司6月份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
解析:首先需要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净资产份额。
本例题中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情形。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判断)。
净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100+10+40=150万元
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股东段誉对应的浄资产份额=(公司总浄资产-全部实收资本)×认缴比例+股东出资=(150-100)×50%+40=65万元
50万元小于65万元,转让价格偏低,按65万元核定转让收入
段誉应纳个人所得税=(65-40)×20%=5万元
税乎注:本人理解上述案例中天龙公司章程应是约定了按认缴出资分配利润,而不是按实缴出资分配利润。
一、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 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来源:中税答疑
一、案情简介
近日,a公司预将持有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0000万元。双方约定:为配合b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将c公司股权过户给b公司;b公司于2023年3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解除,交易撤销,b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a公司。
二、主管机关初步意见
a公司应于标的股权过户时确认收入,还是2023年3月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收入。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辨识,在相关协议签署执行前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答复: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双方约定2023年3月前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解除协议,返还股权。但该协议签署时已经生效,且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应于股权过户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尚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时,就得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约2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接受。若要求b公司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可能导致该项交易无法进行。带着这样的困惑,a公司财务人员向涉税专业机构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寻求专业咨询意见。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专业机构在了解交易情况后,查询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不管是否收取股权转让款,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撤销,但股权转让协议已于签署时生效。一旦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a公司就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交易协议及相关政策文件判断a公司应于股权过户时缴纳相应税款,并无不妥。
四、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在协议可能被撤销,又无任何现金收入情况下便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断然无法接受。为此,a公司决定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
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合同成立,生效,解除各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四十四、十四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合同成立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了生效条件,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合同解除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也可能解除未生效合同,主要看双方当时人如何约定。
(2)a公司利用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结合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条件,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建议: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2023年3月前b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因在b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时,a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工商,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生效条件为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签署返还过户相关资料文件,交由a公司保管,若b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以此资料办理股权返还过户。
a公司修改相应交易方式及合同生效条款后,再次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机关经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a公司于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案例启发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纳税人在参与经济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因素的影响,最好能寻求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免合同条款约定“差之毫厘”,纳税时“失之千里”。
作者:杨渝 李明东 重庆中汇
一房地产公司持有其全职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500万元,转让日,子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债权2000万元、账面债务10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另一公司(乙公司)约定:将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账面债权、债务归甲公司享有、承担。
针对以上案例,请问,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
税务机关有人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4000+2000-1000)。
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4000万元。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题目中约定了子公司原来的债权、债务归转让方(甲公司)所有,股权转让价格应加上承接的债权(2000万元),同时减去承接的债务(1000万元)。
甲公司以为真金白银只拿到了4000万元,就没有把债权、债务的差额1000万元也做为收入处理。
公众号中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筹划方案很多,在这里把实务中需要关注的要点介绍一下。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比如违约金。
2、股权转让收入明细偏低的情形:①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②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④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⑤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原值的认定,主要看是否交过税,比如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缴了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4、在哪里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5、被投资企业有房有地的要注意。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不公允出资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个别税务局认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双方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转让的股权是土地使用权的,还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首先应当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权转让双方涉及哪些税
股权转让双方涉及的税费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流程如何规定
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转让需要什么资料
找法网提醒您,股权转让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3.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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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022〕496号
邓某锋:(纳税人识别号:4416***014170)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房)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 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你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与邓某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的有深圳市***皮具有限公司 35%的股权,转让给邓某远,《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价格0.0001万元, 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完成变更登记。经查询你621758***685652 银行账号,你于 2023年11月21日收到邓某远配偶邱某梅的中国银行账户 621785***412618 转账款 300000 元,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2020)粤0307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 300000元。
现查明,你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你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的规定,对少缴的税 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税乎网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算盘》来帮你找答案。
个人转让股权的税率为20%,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股权转让的收入减去股票的成本值再减去适当成本,在此基础上乘税率20%。(适当成本:是股权转让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相关税金)
出售持有股份;持股公司回购股权;首次发行新股时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票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售;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股份;以股票作为投资或是抵押以及对外签下的外债。
以上的行为都属于个人股权转让,税率都为20%。
那么怎样才能使得税率合理合规的下降呢?
在有税收优惠的园区注册有限公司,让新设立的这家企业来对接股份,在园区缴纳完税款之后,就可以享受当地税收园区返还的高额的增值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享受盈利之后的分红,分红之后可以收到税收奖励与返还。返还比例在70%—90%,当月缴纳税款,次月就可收到返还的奖励。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在哪里申报呢?
税务机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地点就在这个税务机关。
时间: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之后的次月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缴纳税款。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税算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知税官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多为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所处股份转让的价格高于所购买股份的价格,自然人就要就要对所转让的股权缴纳税款,这对很多自然人股东来说是非常不情愿的。
网友咨询:
因为股权转让...有些资金.要怎么转才不用交税?他只能用公司转帐...不能一次性转到个人账户里..因为转让在放到公司里就没啥意义了.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莫惧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因为税率固定的原因,避税比较难,通过常用的方式能减少的税也不多。
如果交的税比较多,就得通过税目转移的方法进行避税,比如设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所得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就会改变,再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市场上最低能降到1.1%左右吧。
莫惧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莫惧律师支招:
如何合法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也存在其他种避税的可能性,具体针对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专利代理人,商标诉讼律师,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师资库专家,曾代理中国联通、物美超市等公司在高难度商标案件上成功维权。
个人与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投资,还是股权置换,其核心都是变更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个人的话,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话,应将股权转让的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对于股权置换、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至于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这里股权投资、置换、以股权抵偿债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国税[2014]67号公告的规定。
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
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
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
1、若企业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若企业以投资形式转让股权。如果是非关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是关联企业,在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应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2023年1月的解析——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大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还涉及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中个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带来了业界对67号公告施行前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10月,李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有限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500万元,双方于2023年11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2023年2月赵某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李某。
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按照此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判定标准,文件中未明确。按照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应是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具体包括转让方履行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受让方履行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在股权变更登记前,赵某未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交易未完成致使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285号文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李某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按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85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若按照67号公告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上述案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哪份文件,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67号公告施行之前,应适用285号文件,但67号公告施行之后,其行为已符合该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应以2023年1月1日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67号公告未施行,应始终适用285号文件,于2023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完成交易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对此,笔者持后一种观点。“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简言之,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行为。法律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上述67号公告属于新法,285号文件属于旧法,在新法施行之前,纳税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已开始股权转让交易,纳税人只能依照旧法预测其法律后果,67号公告对此不应有溯及力。本案中,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应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适用285号文件规定,待2023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一、案情简介
近日,a公司预将持有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0000万元。双方约定:为配合b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将c公司股权过户给b公司;b公司于2023年3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解除,交易撤销,b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a公司。
二、主管机关初步意见
a公司应于标的股权过户时确认收入,还是2023年3月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收入。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辨识,在相关协议签署执行前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答复: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双方约定2023年3月前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解除协议,返还股权。但该协议签署时已经生效,且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应于股权过户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尚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时,就得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约2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接受。若要求b公司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可能导致该项交易无法进行。带着这样的困惑,a公司财务人员向涉税专业机构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寻求专业咨询意见。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专业机构在了解交易情况后,查询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不管是否收取股权转让款,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撤销,但股权转让协议已于签署时生效。一旦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a公司就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交易协议及相关政策文件判断a公司应于股权过户时缴纳相应税款,并无不妥。
四、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在协议可能被撤销,又无任何现金收入情况下便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断然无法接受。为此,a公司决定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
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合同成立,生效,解除各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四十四、十四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合同成立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了生效条件,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合同解除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也可能解除未生效合同,主要看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
(2)a公司利用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结合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条件,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建议: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2023年3月前b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因在b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时,a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工商,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生效条件为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签署返还过户相关资料文件,交由a公司保管,若b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以此资料办理股权返还过户。
a公司修改相应交易方式及合同生效条款后,再次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机关经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a公司于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案例启发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纳税人在参与经济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因素的影响,最好能寻求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免合同条款约定“差之毫厘”,纳税时“失之千里”。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中汇汇通(重庆)杨渝 李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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