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影响到底是怎样的呢?到底是增加还是降低?或者是部分企业增加而部分企业降低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作对比分析,对比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影响到底是怎样的呢?到底是增加还是降低?或者是部分企业增加而部分企业降低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作对比分析,对比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变化。为了确保对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需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的假设条件和对比口径。首先我们假设: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成本总额是一样的;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税率由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率11%;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都可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尽管表面上看增值税率11%比营业税率5%多6%,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还需要统一口径,按照下述计算将增值税率转换成价内税负率后才可以和营业税作对比。增值税价内税负率=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11%÷(1+11%)=9.91%由于增值税实缴税额等于销项减进项,为了便于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对比,假设进项收入比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比例为4%,则营改增后,考虑附加税费影响的直接税负增加:=(增值税价内税负率-进项收入比-营业税率)×(1+12%)=(9.91%-4%-5%)×(1+12%)=1.02%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直接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直接税负增加5.5%;当进项收入比为4.91%时,营改增对直接税负没有影响。营改增除对直接税负产生影响外,还可能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同时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也减少4%,则该两项变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收入-成本×(1+30%))×30%=(-1.02%-(-4%)×(1+30%))×30%=1.25%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土地增值税增加1.25%。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上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土地增值税减少1.65%;当进项收入比为2.27%时,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除了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直接税负后收入和扣除进项税后成本变化外,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变化。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减少4%,土地增值税增加1.25%,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变化:=(收入-成本-土地增值税)×25%=(-1.02%-(-4%)-1.25%)×25%=0.43%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企业所得税增加0.43%。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正比关系,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所得税减少0.96%;当进项收入比为2.75%时,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综合前面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直接税负影响+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1.02%+1.25%+0.43%=2.71%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整体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整体税负增加2.89%;当进项收入比为63.5%时,营改增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影响。对于实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目前增值税率最高为17%,并且成本收入率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可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百分比很难超过10%,进项收入比根本不可能达到63.5%。根据前面的计算分析,在现实情况下,营改增不可能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营改增后将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的范围是2%至3%。相关媒体报道——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8%左右。“房地产业营改增最快2023年九、十月份就能推出,如果稍微晚点的话,可能就要等到12月份了,然后2023年1月份开始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根据“十二五”规划,要完成“营改增”任务,这基本意味着2023年将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都将告别营业税,改缴增值税。据房地产行业市场深度分析显示,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构成比较复杂,也因此没有走在“营改增”试点的前列。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降低,这是房地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此前,普华永道对全国近20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超过90%的受访企业均表示了对税负上升的担忧,其中近40%的企业认为税负会明显上升。“‘营改增’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原则上,还是要保持总体税负基本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具体问题肯定要具体分析,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税负成本可能会增加,另外一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减少。“营改增”的目的是从制度上解决各服务行业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之所以难以判断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加与否,主要是由于税率和抵扣项仍未确定。根据2023年预算报告,2023年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并将新购入不动产和租入不动产的租金纳入进项抵扣,相应简并增值税税率。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蔡昌分析,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应该在11%,应该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同时两个行业可能一起出台“营改增”政策。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也持相似看法,预计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或为11%。“抵扣项目不明确,也是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难确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蔡昌表示,土地成本能否进行抵扣,对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土地成本占比不同,有些地区土地成本占比较高,而由于土地来源的多样性,很难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也就难以获得进项抵扣,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压力增加。蔡昌还表示,一些工程款、广告、销售代理、园林景观绿化等项目,能不能取得发票、能不能进入抵扣项目,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李军也分析,在土地、人工、土建材料等可能无法获得进项抵扣或进项抵扣有限的情况下,税负很可能上升。总体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应该是个利好。”刘剑文说。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士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4商品混凝十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士)。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讲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 (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 ~ 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最近网上有传言称,“营改增”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又要涨学费。@上海税务 说,无论是学历教育服务,还是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营改增”后都不会增加税负,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增值税政策,而不应以此作为学费和培训费上涨的理由。
一、营改增后,学历教育服务税收政策会有变化吗?
为保持学历教育服务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现行政策对学历教育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和平移。
比如,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意味着本市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依然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存在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
二、营改增后,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税负会增加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教育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从今年5月1日开始,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其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如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及维护、营销和广告费、支付的品牌授权或管理费等开支,是培训机构的重要成本费用,均可以扣除。另外教学用具、教学设备、消耗性日用品等日常开支也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初步测算,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增值税对收取的培训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还略有下降,企业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优化税务制度是税务改革的目标。本篇文章主要对建筑业税制改革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潜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行业和税收制度特点相关对策。我国在结构性减税的措施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营改增”,目前,建筑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调整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篇文章分析的重点是建筑业应如何减少税收开支,从而保证在改革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地加快,社会分工明确,目前阻碍经济升级最为严重的因素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在《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将“营改增”纳入改革方案当中。
“营改增”有助于结构现代化和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率,并对行业和产业链的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行业向专业化的程度发展,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营改增”必然会导致建筑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但在实践中却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由于企业规模小、缺乏税务意识或没有开具发票,这就会导致建筑部门的会计核算遇到困难。向建筑业提供原材料的企业规模各不相同,有些企业不符合一般的税收标准,例如提供砖、瓦砾、沙子、石头和油漆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增值税使财务会计核算更加标准化,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中规定建筑业的大多数企业必须是支付增值税的企业,这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高产业的现代化。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2023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开始,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许多地区也开始实现减税目标。随着改革举措的顺利协调和持续稳定实施,试点地区的发展逐渐取得了成功。“营改增”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加深了二、三产业的整合,促进了产业链的革新,证实了“营改增”是可行的。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先決条件已经具备,建筑公司有复杂的资金形态,如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本资金。无论“营改增”变化的规模如何,最终都会以货币基金的形式出现。从消耗性用品的使用过程开始,逐渐形成一个经营的过程,其中包括原料的投入、产品的生产、成品的产生以及获得工程款。因此,建筑行业在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方面是有能力的。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及对其行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子公司进行了重组,不仅建立了新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增加了劳务、租赁等方面的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相符。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建筑公司选择了一种直接或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模式,这一模式已被采纳,大大降低了挂靠模式,精细化管理方面也所加强。例如,为了加强标前管理,大多数企业将税务与市场评估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以促进标前管理,并加强对分销商的管理,使投标程序更加标准化。供应商的选择取决于是否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加强税务管理,避免税务风险。
(二)营改增对业绩的影响
缓解了重复征税,并实现了合理的税收。当建筑企业购买建筑原材料和建筑设备时,也可以扣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非常有效的处理,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降低,发展机会也有所增加。
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有维护的作用,经营的行为也更加的规范。实行“营改增”使建筑业能够通过互联网认证系统获得必要的确认和认证,这使建筑公司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发票,并有助于减少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抵扣金额,可以优先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除此之外,先进设备的投入使用有利于减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对于劳动力方面的成本投入。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在此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加对研究和开发的投资,并使建筑公司的现有技术更加的现代化。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税收核算工作更为烦琐
原则上,改革后的平均均减会超过80%,这不符合现实。建筑业的利润率很低,2023年仅为3.5%。事实上,许多的因素如工程项目的垫资和中标价的下浮以及工程活动中的环境压力,已成为高劳动力成本影响的重要指标。外包工程、冲突和挂靠工程,如异地建筑服务提前缴纳税款,这使得一般的建筑业纳税人的税务核算更加的复杂。
(二)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建筑业总收入的近30%是劳动成本,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因为劳务分包商的改组步伐与建筑业的改组步伐不同。另外,一些供应商也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砖、瓦砾、灰烬、沙子、石头等供货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大多数建筑公司是多样化的,涉及许多领域。从增值税中扣除进项税额的困难因单位和操作要素而异。
(三)发票风险陡增
企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除非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认证和申报。这就需要提高企业对税收和减税的认识。同时改革对于发票的控制工作会大有改进。然而,也存在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不严格控制发票,企业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可能会造成违法犯罪。
(四)现金的流动受限制
在“营改增”的影响之下,建筑行业的现金流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如果在小型的材料经销商处采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那么则不能应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措施,这就会增加企业增值税上缴的额度,从而使得建筑企业需要使用的现金数量增加,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相比较于其他行业的产品销售工作来说,建筑企业的在产品销售的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该产品的销售金额较高,而且客户在完成所需缴纳的金额时,建筑企业无法及时地确认,这就导致时间间隔较长。当建筑企业申报未交税金的纳税工作时,就会直接的减少企业日常运作的资金,从而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
五、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税收筹划
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更好的税收机会,并应在多个层次进行规划。在选择承包商和材料经营商时,必须从各个方面分析研究其利弊,并确定比较价格和缴纳税款的最佳办法。企业应通过购买建筑材料、投资固定资产等提高利润,并规划长期投资方案。在调整方案中,应不断注意国家税法的发展和变化,并分析各种政策,以避免政策变革加重税务负担和业务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建设
建筑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式的时候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并提高财务软件的规范化。建筑企业可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税务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地对工作的内容进行修改。只有在财务人员了解并熟练地掌握新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政策之后,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得到改善,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得到了发展,建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实际的情况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继续改进技能管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管理。除此以外,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公司还应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有效地避免与会计变动有关的风险。
在“营改增”正式的实施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的核算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对合同的管理等,从而導致建筑企业中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了优化,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此外,企业还应当顺应政策的变化,及时地优化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有效的开展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效益不会受到新税收制度的影响。
(四)使用分期抵扣的方法
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机械设备的支持,因此,企业会使用大量的资金购买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正常来说,机械设备可以进行长期的使用,因此它也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开始建立时,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机械设备,如果企业一次性的对该机械设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就会增加企业设备购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发展受到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对机械设备采用一种分阶段的抵扣方法,从而减少建筑公司的税负压力。
(五)针对性开展税收改革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人口分布不均,导致经济发展也不均匀。相对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发展较慢。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采用相同的税收标准,不仅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还会导致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差异增加。因此,这就需要在进行税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各个地区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改革工作,并使用差异化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税收改革工作的质量。
本文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业绩的影响。它还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营改增”在建筑部门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探讨符合该行业基本情况的解决办法。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应对和适应“营改增”制度所带来的势头。确保建筑公司顺利、稳定地过渡税制改革时期,并规划其自身的发展和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1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1“营增并行”的弊端
1.1.1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为:营业税=营业额×3.35%.在营业税的计算中,营业收入中包含没有扣除相应相成本费用的进项税,税额重复计取,纳税人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者缴纳了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营业税。
1.1.2抵扣链条中断
发票管理不到位,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进项税可抵扣,对没有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征收营业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重了税收负担。
1.2必要性
1.2.1促进铁路行业的发展
铁路是交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近年来,铁路、高铁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7万千米,其中高铁里程2.5万千米。
1.2.2顺应国际趋势
全世界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服务出口含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对每一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不是按销售全额重复征税,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1.2.3国内局势发展要求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1.2.4减轻税负
铁路运输行业大部分线路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是“营改增”前购置的,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下游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减轻税负。
1.2.5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
交通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我国增值税以往的征税排除大部分第三产业,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而全面实行“营改增”,符合建立健全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完善发展税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营改增”案例分析
2.1案例说明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价=销售收入(含税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其中,进项税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如下是理想情况下铁路工程“营改增”前后预算。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前预算,“营改增”前的预算为51219元。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17〕30号文、31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部分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后预算,工程量与“营改增”前预算的工程量完全相同,“营改增”后的预算为49669元。
2.2数据分析
预算价值对比分析:直接费“营改增”前为45183元,“营改增”后为40388元,变化为-10.61%;直接工程费“营改增”前为43462元,“营改增”后为38870元,变化为-10.57%;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为1721元,“营改增”后为1518元,变化为-11.80%;间接费“营改增”前为4376元,“营改增”后为4766元,变化为8.91%;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营改增”前为49559元,“营改增”后为45154元,变化为-8.89%;税金“营改增”前为1660元,“营改增”后为4515元,变化为171.991%;单项概算价值“营改增”前为51219元,“营改增”后为49669元,变化为-3.03%.税率对比分析: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税率为27.5%,“营改增”后税率为24.3%,变化为-11.64%;间接费“营改增”前税率为69.5%,“营改增”后税率为76.3%,变化为9.78%;税金“营改增”前税率为3.35%,“营改增”后税率为10%,变化为198.51%.结合以上数据分析,单项概算价值变化幅度不大,仅减少了3.03%,税金变化幅度最大,增加了171.99%,原因是在税金基数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由3.35%增加到了10%;施工措施费率小幅降低,间接费率小幅提升,在间接费计算基数(“营改增”前为6296元、“营改增”后为6246元,计算基数均为(基期人工费+及其机械费)×间接费费率)相差不大(“营改增”减少了50元)的前提下,间接费增加。
2.3分析结果
虽然“营改增”预算减少,但在税率为10%、税金增加了171.99%的情况下,高额的税收仍影响利润,如果这些增值税在可以完全抵扣的情况下,税金减少,这样就能给企业带来很好的收益。
3“营改增”对铁路行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铁路行业在“营改增”前采购的物资,其税金列入了成本中,所纳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杭州高博教育认为对于一些“营改增”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材料和机械的税率也在变化,对税收确定的影响较大。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并且铁路行业是人员密集型行业,大量的人工成本是无法抵扣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0%,可抵扣的税额远小于“营改增”税额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合理控制成本,税负不降反增,利润大幅减少,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杭州高博教育
4铁路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4.1规范物资采购流程
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的流程,尽可能选择采用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作为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降低设备物资的税负,提高服务供应量,同时有利于成本管理,合理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4.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使可抵扣的经济事项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资金支出。票面信息要准确,并进行妥善保管,尤其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能折叠,否则会造成发票票面磨损,无法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3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使税负下降,铁路行业的实际税负会从以前的3%上升至10%,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下降。铁路行业主要依靠劳动力,但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能办理抵扣,因此应争取国家补贴,实现铁路行业“营改增”时期的平稳过渡,促进“营改增”在铁路行业的进一步实施。
4.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进项抵扣项目不充分的问题。一些工期长的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就有增值税,但在之前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就税负增加问题与税务机关联系,调整税收方法,提高铁路行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营改增”的实施,推动铁路行业在这一时期平稳过渡发展。
4.5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营改增”涉及科目较多,铁路行业的人员应该掌握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避税,合理调整预算,控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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