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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暂估入账(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84

【导语】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

销售收入暂估入账

【第1篇】销售收入暂估入账

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暂估的账务处理

1、 暂估入库

【案例】

甲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1170

来源:中国税务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第2篇】销售收入如何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吗?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另外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也是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特殊性

这里之所以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展开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以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下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

如果对印花税有的了解的财务人员,肯定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环节比较特殊。其他的税种基本都是“单边”征税,而印花税比较特殊是双向征税。

当然,虎虎说的不是印花税的一般规定,而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虽然印花税是双向征收,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毕竟特殊就是单边征税。当然,原来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双向征税,后来为了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才降为单边征税的。

具体来说,即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只需要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在购入股票时不需要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转正”

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里面的地位,肯定是其他税目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你要是看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会发现,那里面根本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子。

可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里面。当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力还是很猛的。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就是由于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整到3‰造成的。

当然,新《印花税法》当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获得了转正的机会。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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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销售收入增值税是什么

什么是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认定标准不同

2、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增值税率不同4、出口退税不同5、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计算方式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税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不能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税率:服务行业6% 建筑运输9% 商贸行业13% (进销必须匹配)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4篇】销售收入要交印花税吗

企业与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下同)签订的合同,类型涉及多种多样,这些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今天,就为您仔细盘点一下与个人订立合同涉及的印花税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应交的印花税,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可减半征收印花税。

货物销售合同

selling

根据印花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作为应税凭证的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亦即,有个人参与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无论个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均不属于印花税的应收凭证,合同书立双方均不征印花税。

建设工程合同

construct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如建筑公司与作为业主的自然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双方均需要贴花;劳务公司与作为分包方的自然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双方也需要贴花。

租赁合同

rent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住房租赁合同有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因此,对于个人参与书立的住房租赁合同,无论个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企业与个人均可免征印花税。

承揽合同

work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税率为万分之三。如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修理合同、定制合同、检测合同、测试合同等。

不动产销售合同

sell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不动产销售合同,属于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住房销售有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不动产销售合同中的个人书立方,免征印花税,企业书立方应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股权转让合同

selling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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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第5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篇】混合销售和兼营收入的计税规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常常对如何认定混合销售感觉困惑,甚至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加上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执行口径存在少许差别,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适用相关税率。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如何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可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须是同时满足“货物+服务”的组合;

(3)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具有关联性与整体性;

(4)“货物+服务”的购买方为同一市场主体。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汽车美容店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打蜡美容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酒店为a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酒水饮料给b客户。

界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

根据基本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动作,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且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履约义务,货物与服务都是合同义务人应履约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会导致合同整体违约,且构成一项销售行为的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如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有些业务尽管是“货物+服务”的组合,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不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交易的实质才是关键。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纳税。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兼营行为如何定义?没有具体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不同性质的收入,既有货物性质,也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简单总结,发生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要分开核算,征税和免税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低税率按照高税率征税,可以免税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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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8篇】所得税收入视同销售

一、自产货物用于自产自用、总分机构、赠送他人、福利、分配、投资方面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的异同?

二、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比如某公司购买月饼发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1300元,价税合计11300元。(已验证勾选增值税发票)

1、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2、会计确认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但不确认销售。

会计科目: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3、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所以视同销售收入为11300元,视同销售成本为11300元,差额为零。

4、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想发放月饼不交个税,关键是,第一是要写清楚是联欢聚餐使用月饼,第二是不要附每个人领走月饼的清单。(一家之言 呵呵)

总结 不易,望大家点赞、关注、探讨!

【第9篇】以发票确认收入结转销售成本

导读:一般情况下,发票未到是不会进行结转的,但如果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作为一名会计,成本发票未到你会如何结转成本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老师做出的回答,感兴趣的话就接着往下阅读吧!

成本发票未到如何结转成本?

已开票销货,但成本发票未到,成本物资应暂估入帐,再按存货发出核算方法,如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月底成本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

2、商品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5、收到发票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

同时,根据实际成本价与暂估价差额,计算调整已销商品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差额部份).

【第10篇】销售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今天,我们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篇,我们主要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从近几年的考试题型和分值来看,主要考察客观题,分值适中。本篇的两个考点,学习难度都不大,要注意不同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重要)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2.商业折扣(重要)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重要)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说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真题练习

【例题1·多选题<2023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75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23年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确认预计负债0.6万元

b.确认营业收入70.4万元

c.确认应收账款93.6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扣除退货率的比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估计退货率部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6(8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9(75×12%)

预计负债 0.6

【例题2•判断题<2023年真题>】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将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答案】√

【解析】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3·判断题<2023年真题>】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第11篇】暂估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当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但是当月发票还没到,无法正常入账时,财务人员就会选择暂估入账。本文就针对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

(1)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实际结算凭证到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并且根据新价格计算应该计入成本的金额,将其与原转入成本的差额进行处理,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红字或蓝字)

暂估入库成本结转会计怎么处理?

暂估销售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数)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数)

暂估应付账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xx公司等

暂估销售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暂估入账一般情况下是针对进货时的账务处理,做暂估收入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开票。无论有没有开票,都是需要纳税的。

以上就是关于暂估材料的的会计分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暂估材料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纳税,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第14篇】销售收入的印花税如何申报

平时很少发文涉及印花税,这个小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比本身不怎么起眼,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类,印花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

这个从国家税务总局机构管理设置也可以看见,其归属在财产和行为税司进行管理和规范。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但是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在这个日期之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仍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却还是比较头疼,曾经有人说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保证自己申报的印花税准确无误,这也侧面说明了印花税这个税种申报的特殊性(种类多、合同是否纳税判断难等因素)。

印花税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税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当然对于大额或者贴花比较频繁的(比如购销合同),可以按期汇总纳税,其实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纳税人买印花税票贴花了,基本都是采取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方式实际上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一般是按期(月、季、年)申报。

如上就是申报表样式,纳税人只需要先要进行税源采集,填写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采集好了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为什么是计税金额或者件数,因为目前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

注: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那么问题最关键的部分来了,大家都是如何申报填写印花税申报表的呢?

这里的关键点是怎么填写、什么时候填写计税金额和件数这栏次?

按照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来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拿我们最常见的经济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候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纳税期限如果纳税是按期汇总纳税的,以一个月为期限,那就是期满15日内申报缴纳。

所以,理论上时候如果2023年1月份大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万,那么签订的当月纳税义务产生,大力是自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所以2月申报印花税时候,就应该在申报表计税金额栏次填写10万,类别是购销合同。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准确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小公司还好说,比较业务单纯,财务对各项业务都比较有数,但是大公司就很麻烦了,各个业务口子都有合同签订且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业务发生可能还根本没合同(注: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算,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但是就是难也得做啊,而且税务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国税函[2004]150号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登记簿类似统计表,一方面企业自己如实登记统计应税凭证的发生情况,方便汇总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后期检查的重要资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但是据了解,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其实根本没这样做,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不符合印花税的申报规范的,但是确实是大量存在,那么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方面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印花税,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另一方面申报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当然可能多也可能少,比如收入都是不含税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这个时候就少计了,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是费用成本类,那么就可能漏计。

按照收入或者开票这种方式是一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不是印花税要求的申报管理方式。

如果税务局检查时候不认可就会对公司进行核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另外

印花税其实本身也是有核定征收的(满足一定条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很多朋友公司计印花税时候是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税率计税,这个其实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这个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比如按采购金额的50%-100%核定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纳税人本身没有收到税务局的核定通知书,也按这个方式来报税(也就是说你不是核定征收,却按打折方式申报纳税),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存在风险,会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如果你是按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的,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取得注明印花税核定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叫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总之,印花税虽小,但是风险不少,能交对难度很大,是个细致活。有条件的还是要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理顺了,合同登记簿自然就有了,印花税申报就真正规范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第15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致力于打造成企业全体系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始终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独立的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第16篇】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应交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6.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应交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8. 应交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提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销售收入暂估入账(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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