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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入是否必须取得发票(9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87

【导语】每日税讯会员问:社会团体会费可以开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吗?不开发票吗?答:《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

会费收入是否必须取得发票

【第1篇】会费收入是否必须取得发票

每日税讯会员问:社会团体会费可以开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吗?不开发票吗?

答:《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 )第一条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四川国税答复: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属于上述范围的党派、社团收取的党费、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会费是非应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应取得发票。

【第2篇】会费收入要开票吗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里面有一个未开具发票栏,可能很多小伙伴都从来没用到过,也不清楚它为什么存在,但存在即合理。

举个例子,比如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大部分客人都是散客,就餐后不会索要发票,那么这部分收入你也应该申报增值税,填写在哪里?

再如建筑服务行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在收款次月就应该申报这笔收款,不管你是否开票,你没开票就做未开票申报。企业出租房屋收了全年的房租费,客户是个人不需要发票,申报不?怎么申报?都需要这一栏。

填写在那里?都填在未开具发票一栏。所以,未开票一栏存在就有理由!

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销售货物取得开票不含税收入20万,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1万元(税率为16%)。该企业1月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该企业应填写1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取得未开票收入的1月申报表填写如下:

假设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销售货物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为10万。该企业第一季度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由于企业3月取得未开票收入,属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即只将取得的未开票收入金额填写在第1栏次,第2、3栏次不填写金额。

最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经济利益流入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附30种开票特列,进一步帮助大家解决开票问题。

30种开票特例

第一种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业主)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性融资,属于短期或长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短期内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属于往来项目。

注:上述第2、3点如后续期间发生债转股、债务重组、罚没等行为而增加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不得开具发票。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

第二种情况,会计制度通常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5、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7、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

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9、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

10、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

1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1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

1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1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5、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7、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8、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9、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2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21、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2、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3、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24、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情况,会计制度有可能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25、现行政策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详见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

26、水电等货物的转售。

27、废旧物资、下脚料的销售。

28、预付卡售卡企业或者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的充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

30、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

注: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开票品名分别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收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3篇】会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最近去一小的协会(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时候,该单位增值税一直都是零申报的,和做账会计沟通了下,会计说协会收的会费不是都不用交增值税吗,那不是零申报就行了,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看下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免征不是不征,是在税收上给予的免除,所以协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但还是需要申报的,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免税销售额中填写具体的金额,不可以直接增值税零申报。

注: 我们常说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其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税法规定给予某些项目税收优惠,免于缴纳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是指项目本就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还有一个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其中的一档税率,是指该税种征收税率为0。大家注意这三者的区别。

【第4篇】会费收入免增值税吗

案例一

我们是一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商会,我们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税〔2017〕90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我们是一家酒水销售公司,实行会员制管理,向每个客户收取会员费1万元,酒水均按照一定折扣销售。

请问:

向每个客户收取会员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不免征增值税。属于现代服务业中,增值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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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第5篇】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交增值税吗

财税[2016]68号中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而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应税收入的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因68号文件的出台成了政策真空地带了,这些会费是否应缴增值税呢?本文对此作详细阐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大多是平移营业税时代的相关税收政策,将上面这个营业税时代的政策财税字〔1997〕63号和营改增后的财税[2016]68号中关于有关会费的规定对比,突然发现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出现了政策真空,难道只有68号文中例举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而原本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经营收入的社会团体会费要改征增值税了吗?根据原来的征税原理,两者均为非经营活动,为何只例举了前者呢?这样的政策表述有时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大的困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由民发[2007]167号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收费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是允许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故其是非经营收入。

而营改增并不改变以上所述会费的非经营收入的属性,故应作为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处理。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23年12月25日)第八条:“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这个政策下来前各地税务机关都觉得是应税收入。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第6篇】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的核算如下所示: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核算其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应当设置“会费收入”科目;并且,应当在“会费收入”科目下设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还应当设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在“非限定性收入”或“限定性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会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反映当期会费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在会计期末,应当将该科目中“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将该科目中“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例1】 某社会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该社会团体的各单位会员应当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交纳当年度会费,各个人会员应当每年缴纳300元会费,每年度会费应当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度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将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假设20x9年1月至12月,该社会团体每月分别收到单位会费210 000元(均以银行转账支付),个人会费6 000元(均以邮局汇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000

现金 6000

贷: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单位会费 210000

——个人会费 6000

【例2】 某社会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该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每年缴纳450元会费,每年度会费应当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假设20x9年1月1日,该社会团体收到某个人通过邮局汇款支付的会费1 800元,该个人说明此款项是支付20x9年、2x10年、2x11年和2x12年四个年度的会费。该社会团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800

贷:预收账款——xx 1350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50

【例3】 20x9年12月31日,某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23 000元,均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将“会费收入”科目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该社会团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123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23000

【第7篇】会费收入免增值税

哪些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免征增值税的内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不征增值税的情况: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4.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6.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7.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有关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人应税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9.存款利息。

10.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上面哪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不征收增值税的内容,已经为你详细地介绍了,关于增值税的其他问题,可以和窗口老师联系。更多资讯可以通过会计学堂官网获取。

【第8篇】会费收入免税增值税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1%/10%。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0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 :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 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3%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民生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9)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年新增)

2.科教文卫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6)个人转让著作权。

(17)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8)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3.金融保险

(2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5)下列利息收入。

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2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军队类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房产类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6.特殊运输服务

(3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农业类

(3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8.其他

(4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4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群体抵减增值税的优惠

1.享受人群: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扣减增值税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权责发生制)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付实现制)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其他地区免征 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卖出价-买入价)/1.05×5%

(六)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六、营改增服务的起征点的规定 仅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七、“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9篇】社会团体会费收入

问:按照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标准交纳的会费金额较大,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大连国税解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

网友:请问我公司加入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嘉宾:如果你公司发生的会费支出确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符合该商会或协会章程规定,你公司凭据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费用取得了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

注意1:

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财税字[1997]63号)不管级别,只要经过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注意2:票据必须是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而且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收据样式:

注1.票据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注2: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贵行可以借鉴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向行业协会支付的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贵行应取得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会费收入是否必须取得发票(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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