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申报抵扣?今天小编举例告诉你。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今天小编举例告诉你。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支付现金5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棉花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运动服,运动服税率为13%,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9%=4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棉花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000*1%=5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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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最近有客户咨询财务人员,收购农产品有什么优惠?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今天就跟着言十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可以!但只有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才可以!
一、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里购买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里购买农产品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参考: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
二、发票税率栏免税字样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超市,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超市可以按照9%抵扣增值税吗?
答:不一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财税[2017] 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有四种情形: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4、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这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这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除此之外,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申报抵扣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树木,支付现金10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树木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当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树木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10000*1%=10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开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农产品收购企业如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申请领用收购发票需要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收购业务。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可能有差别,比如有些地区要求收购企业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条件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二、开发票前需要准备的资料
1、与农户(个人农业生产者)签订的购销合同,农户是销售方;
2、农户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农产品交易证明;
3、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面写上农户联系电话;
4、农户的银行卡复印件。其中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要写清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要有村委会的“xx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开具收购发票
1、增加需要收购的农产品商品编码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如下图所示:
税收分类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果企业确实不享受免税政策或者所收购物品不能免税,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率。
2、开具收购发票
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处选择“收购发票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发票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发票的界面如下:
其中购买方为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销售方为销售农产品的农户。
销售方信息处,名称填写农户身份证上的姓名,纳税识别号填写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实填写。
收购发票打印出来之后,在盖章处加盖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3、注意事项
收购发票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会计学堂沈老师,带领你了解我们的教学和我们的答疑服务。会计学堂不只是提供80多个行业的实操课,更是提供有一对一的工作答疑服务,报培训班就要找这样的学校,欢迎联系沈老师咨询课程!1687760670
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回答数:8977个,好评数:8692个
你好,购买对方的农产品,对方没有发票,购买方开收购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03-28,21:36:4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这个对方指的是农户吗?农户不是可以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2019-03-28,21:38:46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一般农户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03-28,21:40:23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为什么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农户自产不是免税吗?
2019-03-28,21:49:22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这个早上我们去和农户买农产品,他会愿意跑到税务局去开票,
2019-03-28,21:55:5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就是看农户愿意不愿意是吗?不愿意就自己企业开收购发票是吗?开之前是不是要去备案
2019-03-28,21:57:41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收购发票要到税务局备案申请领购
2019-03-28,22:41:07
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开具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领购,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具。一般来说,需要向税务机关就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说明,比如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只能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这种业务才能开具;如果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很多纳税人对此重视不够,经常会出现身份证信息错误、遗失,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会被认定为不真实的交易行为,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3%的税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比心]文末有示例文件获取方法[比心]
这是一个发票管理台账的登记表,用于记录公司给每个供应商开出发票的明细。为了方便2023年新的年度,不准备启用新的表,想在2023年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往下进行填写。但是现在又需要按年份查看发票的张数、普票、专票的金额。
所以在右上角增加了一个当前年份的切换的调节按钮,点击数值调节按钮,可以切换k3单元格里的年份。想根据年份的变化,来获取当年的数据。
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怎么自动算出不同年份发票的张数。也就是这个数:
这里为了美观,发票张数是写在一个文本框里,文本框的内容=s12单元格,所以发票计数的公式写在s12单元格里。
s12单元格里输入公式:=countifs(c13:c2000,'>='&date(k3,1,1),c13:c2000,'<='&date(k3,12,31))
这里用到的是countifs多条件计数函数。
这里因为发票日期是日期,计数条件的k3单元格是年,两个数值并不匹配,所以要想让k3单元格的年作为日期的计数条件,首先要把年转换成日期。选date函数,来将年转换成日期。
date(k3,1,1)取的是所选年份的第1天。如k3单元格里是“2023”,date(k3,1,1)=2023-1-1;date(k3,12,31)=2023-12-31
用'>='&date(k3,1,1) ,来表示大于等于当年的第一天,
用'<='&date(k3,12,31),来表示小于等于当年的最后一天。
然后对这两个条件进行计数,就可以得到当年的发票数了。
[比心]文末有示例文件获取方法[比心]
完成以下两步,免费获取示例文件:
第一步:评论区留言:发票登记台账
第二步:点击头像“关注”后,发私信“发票登记台账”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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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陶然日用品小卖部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日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该小卖部收购农民自产水果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也要交叉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除以上所列扣税凭证外,其他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取得后就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不需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抵扣。
重点提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政策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1.对商贸零售企业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2.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3.辅导期内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是辅导期满后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
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发票该怎么解决
特别是酒店餐饮行业的老板就遭遇这样的难题,在菜市场或者是直接向农民收购了大量的农产品,但是农民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
这里有三种方法:
第一,让农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
第二,去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由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
第三,如果企业长期需要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在发生业务的时候自行开具发票即可。
声明:在本网站发表、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支持或认可其观点。
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怎么开具发票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
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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