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由于年末忘记报销或支付,小伙伴经常会问?发票可以跨年记账吗?可以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由于年末忘记报销或支付,小伙伴经常会问?发票可以跨年记账吗?
可以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不做专项申报。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个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冠名发票的这些事儿
文/段文涛
最近,不少网友询问:“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是真的?这是什么时候规定的?那我们收到的这些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怎么办?
首先,可以直接给出答案: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很显然,网传的所谓“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又是一次乌龙解读。
那么,“2023年9月1日”这个时点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2023年5月1日起全行业推行营改增后,一项配套政策中的一个时间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也就是说,营改增纳税人原有的经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8月31日,从9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相应的,接受发票的单位,取得销售方在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也就是相当于取得了废止的发票,顺理成章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了。
很显然,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本不涉及“2023年8月31日”及“9月1日”这个时点,仍然是照常使用。
因此,“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说法,是片面的、断章取义的误读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取得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错误的扩大至所有的冠名发票。
此外,即使不懂以上这些,我们也可以凭普通常识思考一下,这个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冠名发票”,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如移动、联通、电信的发票,中石油、中石化的零售发票,还有一些大型超市、商场的发票等等。怎么可能出现“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呢。
接下来,说说“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关的那些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特别是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以后,取消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从2023年起,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当然,印制费用由也就要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了。
此外,还有一个新情况,那就是,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规定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届时,可别再闹出“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笑话来了哦。
当然,还有一项硬性规定千万别忽略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要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填写。
销售方在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对于购买方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购买方(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开具发票方和接受发票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而且,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含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在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无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了。
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样票,如果是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只是其抬头与此抬头不同,是使用单位的名称。
所谓的费用,主要是指利润表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期间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明细内容:福利费、办公费、会务费、电话费、邮递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广告费、修理费、物业费、运输费、服务费等。全面营改增以后,理论上发生上述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是不是一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呢?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呢?分析如下:
1、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根据2023年第39号公告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允许抵扣)、贷款服务(包括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处理方法:对于此类费用,对方一般不会开具专用发票,企业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计入有关费用科目即可;如果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防止滞留票的产生,正常认证(选择不抵扣勾选),认证后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2、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费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处理方法: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从费用内容上区分,而应从用途上进行区分,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发生时即可以明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比如租入集体宿舍或公寓;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中心发生的费用;发放过节物品;接待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礼品费等;奖励职工的物品;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等,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2)初始发生时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且已抵扣,以后发生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应在发生当月,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无一般计税项目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某一期间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则该企业(包括机关和项目部)对应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省去了认证的过程,省时又省力。
4、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属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方法同第3条;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的用途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而言之,对于费用类发票,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最好取得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抵扣;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无需取得专用发票,取得普票即可,不用认证,省时省力。
公司费用支出无发票,很多公司都会有这种情况,比如向个人采购,或者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以及其他隐形费用支出等等,这些费用支出都很难有发票,要知道公司费用支出无发票,就不能计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公司账面就会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就会过高。
那么公司要如何解决费用支出无发票的问题?
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获取发票,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税率仅为0.8%,开票100万,只需要缴纳0.8万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代开没有区域限制,开票品目基本不限,每个人每年或单次开票限额500万,最快当天开票当天出票,发票开出后,没张发票都分别对应有一张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因此不用担心后期再补缴个税。
例如:某公司向小明支付了500万居间费,原本公司无法获取成本发票,这种情况就可以用小明的个人名义,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获取发票,那么通过税收园区代开500万发票,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增值税:0(普票免征)
附加税:0
个人所得税:500万*0.8%≈4万
通过税收园区代开500万发票,只需要缴纳4万的税。
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没有自然人区域限制,但是要求业务真实,不得虚开发票,做好三流一致,甚至有的税收园区代开发票,还会要求自然人提供业务合同,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证件。更多税收政策详情,以及税筹疑难问题,详情关注了解。
导读:做账,是每个企业最重要的事情,公司的账会分为两种,内账和外账。内账一般是由财务部的会计人员所做的,外账可以承包给记账公司,来代理记账。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公司买发票的费用怎么做账吧!
公司买发票的费用怎么做账
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好了,关于上述“公司买发票的费用怎么做账”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暂时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如果大家在学习上或者工作中还有什么不太懂的,欢迎大家在线咨询我们的小编哦!
近日,第三届航天信息云税大会落下帷幕,本届云税大会主题为“云享智税,链动未来”。会上航天信息提出希望云税产业生态圈各方顺应社会化智慧财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科技领域的不断创新成果,突破智慧财税服务领域发展瓶颈,构建价值互联网基础设施,创新各类新型价值应用,为实现更广阔产业空间的价值互联网生态添砖加瓦。
在当下互联网时代,最热门的技术非区块链莫属。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区块链正在由虚转实,从虚拟货币的财富效应转向和实体经济融合。在5月份的院士大会上,领导将区块链和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并列,并认为正在加速突破应用。已有超过23个各级政府出台区块链支持政策。各大互联网公司,正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拥抱区块链。在税务和票据领域亦是如此,互联网公司、传统it厂商纷纷抛出自己的方案。其中,作为税务行业领先企业的航天信息,自区块链技术产生以来,便迅速意识到它在涉税领域的广阔应用前景,并着力重点发展。
航天信息从2023年开始研究区块链,始终坚持和业务场景紧密结合。一方面专注做好区块链技术研发,另一方面在税务、金融、质量追溯、物流、营销领域推出一系列落地的解决方案。本文将重点介绍航天信息最新推出的电子发票区块链解决方案。
电子发票现状:理论完整,使用困难
首先了解一下电子发票的现状,电子发票业务分为三个过程,开具、交付和使用。开具方面,政策层面很支持,可以说一路畅通,没有困难。交付方面,方式多样,方便快捷,邮件、卡包、网上下载等形式均支持。使用方面,不管是报销,还是会计档案归档,在政策上都已经解决。理论上讲,电子发票可以实现全程电子化。
但是实际上,全程无纸化目前还停留在试点,仅有少数企业实验性开展,多是封闭的系统,难以规模推广。而使用困难的原因也很明显:主要是查验困难,重复报销问题,开具过程和应用过程的监管问题。
可见,使用的困难,是目前对电子发票推广的最大障碍:一方面,目前电子发票只针对普通发票,而专用发票还不允许开具电子发票。原因大家容易理解,专用发票面向企业,使用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不好使用,用户在可选的前提下,往往会要求企业开具纸质发票,这也是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使用电子发票的主要原因。
解决方案:加入多方节点,建立联盟链
航天信息提出的区块链方案,从解决企业用票问题入手,从企业拿到电子发票的那一刻开始解决用票的问题,从而实现电子发票从开具、交付、应用全程电子化。并且对于现在运行有效的开具、交付过程不作改变。方法是建设联盟链,服务平台作为节点加入,实现数据可信共享;税局作为监管节点加入,实现穿透式监管。
该方案首先是解决了包括企业用票、税局监管的问题。可以实现全程电子化,覆盖全票种。实现全程电子化后,监管开票行为的同时用票行为也可以纳入监管。监管将变的更加细致、更为立体。
其次是路径可行。发票的开具和流转使用涉及千千万万的企业日常运营,系统的实施必须考虑路径可行。对一个影响巨大,运行良好的系统,不能轻易采用颠覆性的路径。航天信息联盟链方案,可逐步扩容。初始一个或多个服务平台,加上税局监管节点即可组成联盟链,后续其他服务平台可以逐步加入。并且航天信息的区块链方案在设计思路上,坚持业务解耦,发票应用和发票开具、交付没有业务流程耦合关系,未来在开具、交付环节可以根据技术发展和政府管理变化而灵活改变。
航天信息认为为企业提供发票流转服务,是市场行为,有市场价值,应该交由市场。发票流转服务需求明确而且巨大:除了正常开票(例如冲红、作废)、用票(例如报销、抵扣),金融应用,企业发票管理服务等等。目前,航天信息联盟链方案已经在五个省市成功落地。
未来思考:建立信任,共享自治
此外,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合理有效使用区块链。在当下链圈热潮的泡沫下,航天信息有冷静的思考:区块链被认为是信任机器,联盟链使用的业务场景通常是多业务主体、彼此不信任,方案充分利用了区块链分布式记账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点,实现系统可信。区块链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开放、共享、自治,带着理念和情怀,将会催生新的经济形态和社会治理形态,这一点在公有链体现明显,联盟链同样也应该如此。航信的联盟链,对所有服务平台平等开放,共同提供电子发票流转应用服务;对用票企业开放,接入实现发票全程电子化;对增值服务方(软件厂商、金融、保险)开放,接入开展基于电子发票的服务。
最后,区块链强调共享与自治,航天信息联盟链方案正是体现了这一理念。坚持共建共享,各服务平台在联盟链中角色完全平等,以市场化规则,共同维护联盟链,基于联盟链为企业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共同分享联盟链带来的利益,各方依靠自己的服务盈利,区块链的角色是一个基础设施。
未来为支撑诸多应用,航天信息将持续围绕安全、效率和好用三个方面,专注区块链关键技术研发。目前基于航天信息自主的区块链技术平台,航天信息在税务、供应链金融、质量追溯、云端营销、货运物流等业务领域均有实际的落地应用。
1.完整流程
详细流程
2、第三步需要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
3.资料采集
资料采集
采集身份证正面即可,税务登记(营业执照)都可以,红色标记必须上传
4核定操作查询,跟其他查询一样都是这个地方
结果查询
第一步,我需要登录电子税务系统,输入税号后,选择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我们这里选择的是河北电子税务)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我们在功能搜索输入发票两个字,这样就带出来了相应的功能,今天我们要领取电子发票,所以我们选择发票领用(电子发票)
第三步,点击发票领用后会让我们刷脸认证,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再在手机上登录河北税务,我们在电子税务局选择的哪个身份登录的,在这里就选择哪个身份登录,登录之后再用首页的扫一扫扫这个二维码
扫码完成之后确认,这个时候就申领完成了。
最后,登录我们的金税盘进入票源管理,网上领票管理,领用发票
最后一步,点击手工下载,输入我们刚才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的份数就可以了,这样就完成了。
税收优惠政策《二时税》为您解答。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也经常会遇见一些中介服务,这些服务也可以成为居间服务,好处费,喝茶费等,常见的比如现在房产买卖,中介收取双方服务费,但是我们今天要讲的是商业服务,个人给公司介绍一笔业务,从中获取一笔居间费用,该如何来纳税,开具发票呢?
个人跟公司进行合作之后,公司在业务达成之后,都会按照约定支付个人相应的费用,但同时也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给到公司,因为公司也是需要做成本进行抵扣的,那么个人获取费用之后,只能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进行缴纳,税率为20%-40%,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那么这种情况,个人有什么方法可以降低自身的税负压力吗?
如果甲方公司没有要求,那么用个人名义来跟公司签订合同是最方便的,直接以公对私的方式付款,个人除了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外,也是可以到税收洼地园区申请代开的,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个税为0.5%-1.5%,综合税率不超过3%,今年增值税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三个工作日左右就能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
个人到税收洼地园区申请代开,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障三流合一,(资金流水,合同,发票),一年可以代开500万,也可以满足大部分个人的需求,而且全程也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二时税》。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机票
2、火车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保险费
4、员工出差产生的财政收据签证费
5、职业技能报名费,必须是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6、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7、核酸检测费
8、水电费,公司租个人房屋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9、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房屋租金
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餐费
2、住宿费
3、加油费
4、车辆保险费
5、车辆维修费
6、非外籍人员报销房屋租金
三、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1、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的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3、与取得收入无关,也不是工资福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税前扣除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职工
2、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
3、单位没有实现医疗统筹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有时会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取得发票,对于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是按取得发票的时间来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并以此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那么,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现根据会计与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分析
(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时间确认上应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应暂估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一)4项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财政部于2023年1月26号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规定,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上面是对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具体会计处理的规定。但根据上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同样也应当暂估入账。
二、税务处理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只要成本费用发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发生时间确认成本费用。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另外,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可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在实际业务发生5年内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在这里提醒两点:
一、不能完全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作为业务发生的时点
现在发票的开具均是使用电脑,而开票日期电脑是默认的,一般来说不能更改。如果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开具发票,则开具发票时间即为业务发生时间;倘若是后期补开的发票,那么,发票开具时间就不是业务真实发生时间,这时,企业应当提供业务发生真实时间的有关资料,并依附在发票的后面。
二、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不只是发票和财政票据等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了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即: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因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发生的一些特殊业务,以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各种资料等都能成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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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查验的小技巧,必须要学会的小技巧,不知道你们都会不会,之前呢,我刚开始做财务的时候,都是在税务局的官网去查询的,真的太太太浪费时间和精力了,不仅查询一张发票较慢,输入还偶尔会有错误,真的很烦了,每次遇到发票多的时候我都头疼的要死,后面在网上找到了这个好办法,终于轻松搞定了
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研发费用需要发票吗?
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一定会包含的一项费用,就是研发费用。比如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设备的采购等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会计核算。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员工的工资,那么如何提供发票呢?研发费用需要发票吗?啾咪小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接着往下看。
研发费用包括:
1、人工费用: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如果还需要雇佣研发人员,就需要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一定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研发仪器在使用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以及需要定期维护,这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
4、无形资产的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所述,根据研发费用的不同类型,所需要提供的凭证也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需要提供发票。啾咪小编希望大家通过对上述文章的阅读 ,能够对研发费用需要提供发票吗的这个问题有所收获。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请记得关注啾咪小可堂的持续更新!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一般是根据收入总额和应税所得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成本费用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决定因素,但是并不代表核定征收的企业不用做账。一方面,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尤其是公司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也对企业建账有要求,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总额的确定就是会计指标,不建账如何能准确确定资产总额呢?再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还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健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模式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公告的规定,未取得发票(以及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下同)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没有发票并不代表不能在会计上进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是两个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有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财务人员是凭票做账,有发票的支出进成本费用,进利润表,没有发票的支出就挂往来,进资产负债表,导致应该费用化的计入了资产。长此以往,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额越来越大,费用少计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未分配利润相当可观,财务信息不仅歪曲了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利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我们都知道,整个财务会计体系,核心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损益确定,一个是资产定价。支出会形成费用,也会形成资产,一笔支出发生了,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项目,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当期费用化,计入利润表项目。
资产是如何定义的?资产首先是一个会计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资产的核心定义。费用已经发生,仅仅因为没有发票,就计入资产,显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因此,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费用化,是什么费用就进什么费用;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资本化,该计提折旧照计提折旧,至于原始凭证的问题,可以用企业支付时的审批单、货物的验收单、银行转账凭证乃至于对方出具的收据等作为会计核算的附件。
已经计入利润表的无票支出,减少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季度/月度预缴时,可以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的,相应支出和折旧费用在a105000系列表做纳税调增即可。如此操作,既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我们财务人员要记住一点: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公司制度对业务支出取得发票是经办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天下太平。
本文来源公众号 何博士说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无票支出,也就是真实发生了业务,也支付了费用,但没有获得发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成本发票欠缺,没办法进行税前抵扣,企业就要承担高额的税负。那么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已付款无发票怎么处理呢?
有的企业就会通过虚开发票来解决发票问题,买票、虚开发票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一旦被税局查到,不仅要补税,还要被罚款、滞纳金、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严重的还要判刑。下面比安财穗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2023年11月高某华、刘某章、何某、张某、郭某莎等五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所控制的20余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照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对高某华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缓刑3年的刑罚,并相应处以 5万元至15万元的罚金;没收高某华等人的违法所得4,407,905元,上缴国库。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虚开发票的惩罚是很严重的,不仅仅是面临税务罚款,更重要的是,会因此背负上刑事责任,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来降低税负,风险及代价是很大的。那么传统方法已经行不通, 企业财务人员又该如何在解决企业财税难题的同时, 又能保证自己职业生涯安全呢?
合法合规的方案还是有的,企业可以从源头开始规划业务流程,通过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降本增效的做法。
比安财穗拥有技术过硬的智能化灵活用工结算系统,财税结算管理满足企业与个人的一切要求,批量支付、集中开票、业务合规、风险防控有保障。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代征代缴,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信息流五流合一,破解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这时购货方是否要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
另外开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把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作为“负数”?今天就一起来给大家分享这些问题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可见,已抵扣进项税额即已记账并申报纳税了,账也申报表要一致,所以这时购买方原做购进的发票联及记账联就不用退回去了(你要留着做为开始购进凭证的依据),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记账凭证的附件,其分录如下(假如退货金额为10000,税额为1300,合计为11300):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即已入账,就不用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销售方凭购买方填开的《信息表》开据红字发票。
一般退货是部分退回,所以原购进发票照常勾选认证,这时收到的红字发票的税额参照上面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购买方未入账),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这时购买方原开据的发票不用做账,根据销售方新开的蓝字专用发票正常入账就是了。
综上所见,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关于是否退货发票联所抵扣联,就要看购买方是否已入账或已抵扣,因为已入账或已抵扣,要有入账与抵扣的依据,所以就不用退发票联与抵扣联了,但这是要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没有入账或没有抵扣,那就把发票联与抵扣联都退给销售方,购买方凭销售方重新开据的蓝字发票入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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