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其实发生真实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就会通过买卖、虚开发票的手段来处理。虚开发票是重罪,无论是…
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其实发生真实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就会通过买卖、虚开发票的手段来处理。虚开发票是重罪,无论是自己给别人虚开,还是别人给自己虚开的发票,都属于虚开的行为。
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
上月,上海税务稽查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侦破上海首例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该案件是虚开团伙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帮助收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总计涉嫌虚开发票价税55.87亿,下游企业40多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1500多万。
此类案件在网上也有过不少报道,这也说明用此种办法来解决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以及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这些问题已经行不通,而且还会构成犯罪,企业相关负责人切勿明知故犯。
今年的税务稽查格外的严格,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直接就是“以数治税”,在大数据的监管下,所有的税务都是透明化的。但企业降本增效势在必行,合规的解决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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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该不该做账的问题
我本来觉得这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但现实很残酷
最近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提问
事实说明,有不少会计朋友对此拿捏不准
就账务处理而言,我们企业账务处理的核算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条件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缺少发票,与是否确认成本费用没有直接关系。
因 此
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ps: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则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这个时候就会有不少敬职敬责的财务朋友心中产生疑惑了,我记账之后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和不记账又有什么区别呢?提出这一疑惑的朋友,属于混淆了会计与税收这两个概念的。从会计上来讲,我们进行会计的核算的目的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信息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而进行的;而税收上主要是保障税收征纳的正常执行而进行的。因此是否有发票与是否确认成本费用从会计核算上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出于税收征纳的管理需求,目前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甚至属于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还涉嫌违反税法。
现实中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常时有发生。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23年9月至2023年8月,乙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23年9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23年9月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23年10月-2023年8月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
甲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因为税收的征管问题,让各位财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所以,大家在实务中要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的概念,一定要明确,我们要交多少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进行计算,但我们做账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的规定做账,并不是按照税法来做账,不要把会计核算和税法混为一谈,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我就不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诸葛会税
“丽姐,汇算清缴时,没有附上发票的凭证,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吗?”
很多财务人员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所有的业务都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今天,我就给大家推荐一篇文章,介绍了8种无需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欢迎收藏转发哦~
企业销售给乙公司10万元的货物,按照协议约定:为鼓励客户及早付款,10天内付款给予5%的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9.5万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0.5万元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万元
提醒:
以上5000元的现金折扣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可以凭借双方合同、折扣结算单据、银行付款单据等据实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甲方向乙方销售钢材,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目前款项已经转账支付,但是乙方不愿意开具发票。
提醒:
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属于不涉及经营行为(即经营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发生)的赔偿金,取得收据即可。
甲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支出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企业支付外边的临时工王师傅修理门窗费用300元。
提醒:
付个人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3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元
注意:
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支付境外的费用1万元。
取得境外形式发票、账单、合同、付款证明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 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提醒:
应取得下列内部凭证后可从税前扣除:有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房地产公司支付业主个人违约金1万元,对业主来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开具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提醒:
需要业主的以下手续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业主收款收据;
②收据上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等。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甲公司2023年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提醒:
由于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了,如何抵扣增值税?如何税前扣除?
提醒:
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
北京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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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增值税税率变动,究竟开具合同签订时税率的发票,还是开具合同履行过程中变动后税率的发票呢?这取决于货物的销售模式属于直接销售还是预售货物。
举个例子,2023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双方约定2023年1月5日b公司付款500万元,a公司当天发货,此情形a公司应当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专票,但如果双方约定2023年1月5日b公司付款500万元,a公司2月2日开始每月交付100万元的煤炭,此时a公司应当就2月、3月交付的货物开具16%税率的发票,4月、5月、6月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这就是直接销售还是预售货物的区别。
根据生效司法判决观点,业务模式为先收款、后发货的即认定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日并无不妥。如“对该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的模式为先收款,后发货,所以原告系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日。((2017)苏0682行初104号)”;“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为:供方仓库交货,交货前预付全额货款,且双方未约定交货时间,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宣化钢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缴纳。((2020)冀07民终936号)”但司法判例并无明确“交货”二字的进行明确的定义。
第一种观点:发货或者交货应当以货物是否交付为准,作为动产货物的交付手段有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间接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的方式。因此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即便买方并未直接实际占有货物(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的情形),该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卖方即应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规定的精神,法律规范在没有专业解释的,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因此,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区别,应当按照首先按照行业交易习惯或行业默认的语义进行理解,。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到款项时的销售方是否有现货。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有现货可售,则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也可以称之为现货交易;如果销售方收到款项时,没有现货可售,需要组织生产或组织进货,则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比如,向商店购货时有现货,付款后约定第二天取货,则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如果没有现货约定马上进货第二天可来取货,则应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卖家有现货并不是区分两种销售货物模式的充分条件,即便是有现货的情形下,买卖双方同样可以达成合意采取预售预销的方式达成交易。因此判断两种货物销售模式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为判断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两种货物销售模式时,也需要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货物分批交付,并且每批次货物的数量、单价、规格、性能根据买方要求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便合同未约定先收款项为预收货款,也应当认定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形。如果合同对上述要素进行科明确规定且不可更改,那么在卖方收款且已经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即便合同约定为预收货款,也应当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
导读:车船税是地方税,根据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车船税也会分别征收,所有没有特定的征收金额,不统一征收的。那么车船税发票丢失怎么做账?没有发票或者资发票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然后再来入账处理。
车船税发票丢失怎么做账
答:很多学员以为车船税没有发票,但是其实不是的,车船税可以在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时候注明发票类型,当然这个政策也是从16年开始才有的。
没有车船税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然后由保险公司代为缴纳,再来记账。
车船税收到税务局开来的发票之后,可以记入到“管理费用”当中,其二级科目标明是“车船税”,借: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方应该填写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也是写“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怎么缴纳计算?
车船税的衡量标准是地方标准,每个地方需要缴纳的金额数都不一样,以北京为例的话:
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按北京标准——1.0l以下——300元/年1.0l-1.6l——420元/年1.6l-2.0l——480元/年2.0l-2.5l——900元/年2.5l-3.0l——1920元/年3.0l-4.0l——3480元/年4.0l以上 ——5280元/年。
希望上文内容介绍解答的“车船税发票丢失怎么做账?”的内容,方便你们解答!车船税是由国家征收的一种地方税,不管是什么车里以及船只都需要根据地方不同分别缴纳。
昨天,刚毕业的王会计因为买菜发票的事,和食堂阿姨吵起来了。
食堂阿姨只拿了收据来报销,没有发票。小会计犯了难,没有发票如何是好?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都会开设员工食堂。采购人员为了节省买菜费用,以及买到更新鲜的食材,常常货比三家,从菜市场小贩处采购食材。那么问题来了,菜市场买菜很难取得发票。
菜市场小贩听说要发票,都摇头摆手说,“成本太高了,要去税局代开,交通费贵得很,只能开收据。”
其实,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于企业小额零星支出(不超过500元),即使没有发票,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条件,就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抵扣。
1.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收款单据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总之,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才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抵扣凭证。
不合规的票据不能在税前抵扣,否则,在今后的税务检查中,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企业食堂采购,如果是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按相关规定,凭票据入账。但长期以往,白条入账,没有合规发票入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针对企业食堂买菜没有发票的情况,小五整理了3条解决方案,供老板参考。
第一条:食堂外包,承包商开票入账
企业可以将食堂整体承包给食堂承包商,由承包商为企业员工准备午餐,企业按期支付费用,并向承包商索取发票入账。
第二条: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业个体户采购食材
这些企业免增值税,他们会提供发票。
第三条:发放伙食补贴,无票可入账
企业以发放伙食补贴的形式,把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并把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然后,饭堂就可以用收到的款项采购食材。
因为这笔费用已计入职工薪酬,所以,不用再取得发票,同时,工资低于起征点无须交个税。
现在,不少企业都设立了内部食堂,但多数企业食堂采购都没有取得发票。而涉及到发票问题,老板和会计应该谨慎再谨慎。
所以,对于企业食堂,企业要引起重视,尽可能的去规范,取得合规发票再入账,因为一不小心,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都说会计人总是加班各种忙,殊不知,会计人有些忙真的是不熟悉法规,自找的!
就拿盖章这件事来说吧。
发票要盖章是会计人的常识,但若有人告诉你,有些发票真的不用盖章,甚至盖了章,对方有权不收!
你拿在手上的章还敢那么胡乱盖上去吗?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哪些发票不用盖章。
增值税专票、普票的记账联
我们都知道,专票有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这三联的用途并不一样:发票联是给购买方记账用的;抵扣联顾名思义是购买方用来抵扣用的;记账联,则是销售方自己用来记账用的。
对于普票,虽然只有两联,记账联和发票联,两联的用途和专票却很相近,前者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后者作为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为什么作为销售方自己记账用的联次不需要盖章呢?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此就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可以简单理解,发票给购买方与报送税务机关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己记账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盖可不盖。
盖了发票专用章
又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是要盖发票专用章的,相信很多会计人都知道。
但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有的会计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财务专用章盖了上去,再补盖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吗?又或者是,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现出错了,章上应有的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这里包含着两种情况:1、盖了两种章。2、发票专用章盖了两次。
对于前者,可以坚决的说no!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换言之,只能盖一个发票专用章。而规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实开具”,其实就对第二种情况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只能盖一次,错了就要重开。
这里为什么用“原则性”呢?因为在部分税务机关的答疑上,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就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复。但这可能只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此口径松紧不一。所以在盖章的时候,要聚精会神,一击即中。一旦出错,该作废的作废,该冲红的冲红,补盖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补盖了,发票就不是规范的发票,对方是可以不收的。
增值税电子普票
电子发票本身就自带发票专用章,可是是打印出来的,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再手动盖上发票专用章吗?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84号上,关于电子发票的官方答疑是这样说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不管这张发票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经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上再盖发票专用章,就变成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反而使发票失效,可千万要注意哦~
说完不用盖章的发票,这段时间,还收到不少小伙伴关于盖章的疑惑,选取一部分为大家解答一下。
发票盖章热点问题答疑
01
问:定额发票上可以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是吗?
答:不对,就算不是常见的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盖两个章是不可以的。
02
问: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有盖了税务机关的章,也盖了我们公司的章,没事吧?
答:这里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专票,专票是需要收款方盖章的。第二种,普票,普票是税务机关盖章的,收款方是不需要盖章的。
那接下来就是盖了两个章的问题,如同上述所说,是不可以的。
03
问: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联为什么不能盖章?
答:理由很简单。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就提到“……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所以是不能盖章的。
04
问:目前公司的发票章是15位,但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开票公司名称是正确的),这种章还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用了。推测是因为贵公司之前税号已经变更,发票章却没有进行变更,已经失效了。
05
问:发票复印件上应该盖什么章?
答:推测是丢失发票原件的情形,要使发票生效,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关于盖章相关的见解就讲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对你有所帮助,在下方点个好看,或者分享给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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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由于各种原因,建造厂房的基建方始终没有提供发票给我方,造成我方大量工程基建无法最终入帐。现基建已完成,厂房也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在这种没有相应发票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上可以有什么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吗?
专家回复
你单位可以就对方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书面通知施工方,要求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仍然不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向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专家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如销售方未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相对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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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会计新人而言,车船税的实务操作相对会陌生些。计提车保险车船税会计分录怎么做?缴纳时又该如何做账?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如何入账?下面一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车保险车船税账务处理
1、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车船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车保险车船税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答:车保险车船税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凭借保险发票上的备注车船税信息来确认车船税。也可以选择到税局大厅打印车船税完税证明入账。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保险费
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等
车船税没有发票如何做账?
答:可以凭借缴税凭证做账。购买交强险时出具相关缴税凭证,就无需购买车船税。
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管理费用——车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知识拓展:车辆购置税的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税金——车船使用税
贷:其他应付款——xx保险公司
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相关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列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时,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也就是说很难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和处罚。当企业支出之后却取不到发票,结果到年底一核算,公司利润虚高,导致公司要支付一大笔的企业所得税,这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很重的负担。
想要降低企业的整体成本支出,解决实际已经支出了,却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1、企业利润类型
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承接业务后,分包部分由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务园区批准的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2.1%。小规模增值税3%;附加税0.18%。
2、灵活用工平台
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外包服务解决发票问题。企业通过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平台上进行不同项目的服务外包,利用平台上的200多项发票服务,有效地解决企业支出费用无法获得发票的问题,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成本抵减,从而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减轻压力。
比安财穗平台尤其擅长为科技、物流、商贸、广告、文化传媒、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设计、文化教育、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房地产、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解决用工及财税难题,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制定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核定征收落地方案。平台的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降本幅度大,深受企业信赖。
3、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分红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员工的股息或佣金也可以通过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匹配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业务形式获得;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经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案 例 分 享
经常遇到会计人员问,去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3年了想报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请问:
是否正确?有无税务风险?
风 险 解 析
上述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正确的报销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政 策 参 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涉 税 提 醒
通过以上分析:
(1)2023年费用未入账,应当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在2023年计算扣除;
(2)对于跨年度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5年追补期。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每日会计实操整理发布
疑问
我公司经常存在支付费用没有发票的现象,我们都是找票来代替,这样合法吗?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复
首先你单位这种找票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且即便是你找票替换了白条,也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一
1、杜绝找票、替票现象;
2、支付了费用即便是没有发票,也要入账,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以后不管是采购还是支付费用,最好找正规单位合作,都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建议二
(1)发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开具什么就开什么;
(2)开具发票应如实填报发票内容,卖的什么就要开具什么;
(3)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一张发票、一个税号,一种商品、一个编码,规范开票、才能规避风险。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参考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郝守勇 郝老师说会计
幸福里百科词条:没有调整,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比如,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江苏省税率继续保持3%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税率平移,保持3%—5%不变。免征范围有变化,《契税法》规定,夫妻婚内过户、法定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等,无需缴纳契税。
截至目前,31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最新契税税率,基本保持平移,27个省市维持在3%,河北、辽宁、湖南、河南4地将契税的适用税率确定为4%。其中,河南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现在的4%下调至3%。
其中,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7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契税法》授权,江苏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江苏省契税优惠政策还在
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问题,现行的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食堂很多的食材是跟个人购买的,说实话很难取得发票,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如果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如果销售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买的金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话,可以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思的是,对于无固定纳税期限的个人,这里的“起征点”指的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的起征点幅度。
财务工作中最容易与业务起冲突的窗口有两个:一是费用报销窗口,另一是开发票的窗口(开不合规、多次开等)。费用报销时发生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票的问题:
一是发票不合规。这个很多原因,如替代发票,发票与具体业务实质不符,发票本身不合规(已过时作废发票)……
二是没有发票。如:零售店无法开具发票、零星采购、餐饮小店、娱乐业等无法开具发票,另外公司不方便开发票等业务。
开票窗口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开票条件。财务或许有理,但这两个窗口都直接面向业务,关乎财务的形象,要时刻提醒自己戒急用忍。
没有发票如何报销,这可能是大多数会计人都碰到过的问题。企业的《费用报销制度》一般都有规定“必须凭发票报销费用”,这一规定并非财务部门严苛,主要是为了迎合税务的“以票控税”的要求。没有发票,相应费用税务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费用发生了但拿不到发票的情形。如何解决呢?如果一味强调凭票报销,难免胶柱鼓瑟。凭票报销如果影响到了业务的正常开展,该如何应对?
举个例子,公司到偏远山区做项目,没有宾馆、饭店,只能吃住在当地老乡家,持续两三个月。工程结束了,为表示感谢,封伍仟元现金送给老乡。这样的费用,如何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不合理吗?
站在正常逻辑思考这个问题,条件所限不能取得发票“情”,费用因公发生是“理”,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是“法”,上述案例“情理法”出现了矛盾。面对这样的困境,会计人有两点是一定要把握的:
(1)首先应该遵从的是“法”,要遵照税务的要求。这一点不以我们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因个别企业的具体情况为转移。
(2)会计人员要站在企业角度,维护企业的利益,据理力争。
替票报销。碰到这种情形,很多企业会采用替票报销,即用a发票来报销b费用。先声明,这种方式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会计人员不能提议如此操作,也不应纵容这种操作。费用报销应尽可能做到“四统一”,即分录、会计摘要、审批单、发票一致。这么做一方面可让会计做账更规范,另一方面可规避税务风险。会计人员要坚持一点:只认发票,不听解释。
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怎么办?譬如,业务人员借支备用金后迟迟不拿发票来报销。还有,给客户佣金、回扣、好处费了,无从正常做账。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财务强调凭票报销,否则从工资中扣款,这样强势而为很容易激化矛盾,显然不是有效的沟通。怎么解决呢?提醒财会人员注意几点:
(1)不要被业务人员的气势所压倒。首先说明一点,业务说的听起来似有道理,实际并不占理。你们公司碰到的问题,别的公司同样也会碰到,只要别的公司能规范操作,你们也应该可以。
(2)怎么规范呢?光有财务推动是不够的,因为财务没有足够的权威。真打算规范,必须得到一把手的支持,把相应的风险告诉一把手,让一把手施压。
很多业务人员有个错误观点:费用发生了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应该想办法解决。财务人员是没有办法可想的。谁请款就应该由谁提供发票报销,这是个起码的道理。财务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履行监督职能,千万不可越殂代疱找发票平账。
没有发票也可报销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怎么平账,建议如下:
(1)由责任人提供发票来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公司认可这笔费用的,可以对费用暂估入账,但要提供相应说明作为证据。暂估入账的费用在纳税申报时要做调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无法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其他应收款又确定收不回来,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当然坏账准备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普及两个概念:①没有发票能不能报销;②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俩个概念是不一样的。费用发生了且能提供佐证的,有没有发票没关系,会计都应将之作为费用处理。税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费用必须真实发生,还需要提供发票做佐证。
做个总结吧!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可以作为费用处理,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费用报销,一项没有被重视的重要工作。它是会计人员日常处理最多的事务,因为规范性强、重复度高、操作难度小,因而财务领导对此多不重视。有没有想过呢,费用报销占到了会计凭证量的70%以上,但凡会计能把费用报销做规范了,基础账务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就可放心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税前扣除吗
一、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第六条“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实际发生与有效凭证的理解
1.实际发生,应该是会计上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已经实际支付。如果只是会计上进行计提,只是计入了损益,但是并未实际支付的,不能算作实际支付。对于工资有特殊规定,只要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发放的,也可以算作上年度的实际支付。其他费用,没有工资一样的特殊规定,不能随便套用。
2.有效凭证——并不是单单指发票。企业用于付款的付款凭证、合同等都是有效凭证的组成部分。
1
@yy* 问:公司食堂买菜没发票怎么处理?
答:建议从工资里面提现:根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上述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就可以,饭堂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品材料,但这难免是把工资提高达到起征点,所以这个会计还是要控制下。
2
@ y *问:根据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税钱由公司出,如果从公司转账给中介代开税票怎么走账?
答:
转款的时候
借 其他应收款-中介
贷 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入相应科目冲其他应收款-中介。
3
@xį *问: 公司招聘兼职人员后,工资高于起征点,且这个人另外有工作的地方发了工资,也是高于起征点的。那我这怎么发?合并吗?
答:仅就本公司发放的工资做个税纳税申报,该职工个人再做合并申报。
4
@ 大脸**问:现在教育费附加目前免征收,那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答:
计提时: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结转:
借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5
@小*问:员工旅游费或公司聚餐等活动是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吗?谢谢!需计入工资缴个税么?
答:员工旅游费或公司聚餐等活动凭发票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前提是必须取得发票),不需要计入工资缴个税。
6
@李木* 问:资产负债表中出现预付账款如何处理?
答: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项目数据=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填列。
7
@红*问:年终汇算清缴怎么做,流程是怎样,需要向哪些部分提交什么材料?
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自己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现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汇算清缴的,上面有要填的报表,一般是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是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还有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8
@堂吉诃*问:公司固定电话,只能采取充值的模式,因为每月有话费账单邮寄过来,所以充值时不提供发票,报销时这笔业务怎么处理更合适?
答:
报销充值先挂预付账款,收到发票再冲往来,
报销时
借 预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
借 管理费用等-固定电话
贷 预付账款
9
@君*问:建筑业取得材料专用发票但当期不做认证抵扣,还怎么做分录?
答:
借 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等
10
@ 唐志 *问:小规模季报,销售额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正常按规定申报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以上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 *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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