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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需要什么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96

【导语】1、带施工合同到施工单位辖区开外经证;2、带外经证、开发票说明(说明工程概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第三方审计报告时间、合同约定的开发票时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

营改增需要什么资料

【第1篇】营改增需要什么资料

1、带施工合同到施工单位辖区开外经证;

2、带外经证、开发票说明(说明工程概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第三方审计报告时间、合同约定的开发票时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填表备案;

3、有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征税(3%),到指定银行存款

4、拿银行存款回单到国税局换预缴税凭证,

5、带以上所有手续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印花税等地税

6、带齐上述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国税销外经证

7、最后到施工单位辖区打印发票。

营改增后开票需要注意的细节

注意1:新增试点纳税人开票时要注意这些细节!

原营业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和新开票系统不太熟悉,开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在开票前应将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进行核对,在开票后若发现信息错误,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避免因商品编码、商品种类选择错误,而出现发票税率错误、品目错误等情况。

注意2:企业日常费用有些能抵扣有些不能抵扣!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日常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哪些情形不能抵扣呢?办公用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水费/电费、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会议费/培训费,这些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集体福利费、个人消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情形不能抵扣。

注意3:商务出差取得的公共交通票据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其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是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租车出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租赁费用中17%的税款也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用于员工因公出差,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注意4:餐费娱乐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

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住宿费可以抵扣吗?根据财税文件规定,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餐、娱乐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注意5:营改增后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更给力!

符合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能享受到更多政策优惠吗?以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的金额与安置残疾人人数挂钩,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可享受不到3000元的增值税退还。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一优惠的上限大幅提高,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月最多可享受当地省(含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金额的退还。

注意6: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需要了。根据有关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2篇】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如何预缴

三、预缴纳税义务终止时点探讨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者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根据政策理解,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终止应是增值税正式申报,即在发生应税行为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后不再预缴

结合政策规定,前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楼的时间;后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根据上述政策结合实务,可作如下总结:预售阶段,房产未交付,收取应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并于开票或实际交楼收讫货款时正式申报。而对于预收房款但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笔者认为,提前开具应税发票确认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应视为正式申报而不再预缴增值税。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开票造成纳税前置,而建议在预收阶段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用作企业预收款凭证,实际交付时再开具增值税应税发票。现售阶段,若交付时全额收讫货款,满足正式申报条件,此时无需预缴。若先预收部分房款,收讫尾款后再交付(预收与交付存在时间差),根据规定,预收的房款仍应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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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坤财税(id:zhengkuncaishui)

作者:姚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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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营改增的发票税率

【案情简介】

电子工程第二建筑工程中标了某生物有限公司实验室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专用条款12.2.5条约定,本合同价款不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合同适用税率3.48%,为固定税率,国家税收变化价款不予调整。工程施工期间,正好遇到国家“营改增”。“营改增”之前适用的是营业税,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率为3.48%,为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税率。“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生物公司向第二建筑公司发送了确认函,内容为我司按照“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执行,望贵司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我司造成损失。请贵司确认自己的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第二建筑公司回函“我司可以按照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执行,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可向贵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第二建筑工程认为应当按营改增以后11%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款。生物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国家政策变化,税率调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律师分析】

1、发包人要求明确计税方法和税率的确认函属于合同变更

按照生物公司与第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适用固定税率为3.48%,税率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款。即税率变化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而并非发包人;税率降低,承包人获得利益;税率提高,承包人的利益受损。本案中,要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税率是否调整,首先要认定“营改增”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税率变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答案是否定的。“营改增”并非是简单的税率变化,“营改增”是将原来征收的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是用一种税收取代了另一种税收。无论从税种,还是从征收方式、计税方法来看,增值税都不同于营业税,因此,“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率变化。比如将税率从11%降至10%,属于税率变化。而“营改增”则不属于本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税率变化的情形,因此,“营改增”应当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生物公司向第二建筑公司发函确认征收方式和税率,第二建筑公司给予回函确认。此行为,视同双方对“营改增”后的适用税率作出了变更,变更为11%,并且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因此,从合同变更角度来讲,“营改增”应当调整工程结算价款。

2、“营改增”后是否必须适用11%税率,调整工程价款的税金?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营改增”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营改增”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本案中,生物公司与建筑第二公司的合同签订于“营改增”以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双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按照销售额(即工程价款)乘以征收率3%计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了增值税3%的征收率之外,再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近、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综合税率与“营改增”之前的3.48%基本一致。若按照此开票结算,双方不用调整结算价款。但生物公司与建筑第二公司在确认函中,以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计税开票,形成了合意,由此引发了工程结算时要调整税款的问题。

【第4篇】营改增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按照营改增之后的最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收入未达标,但各项会计制度健全,税务资料完整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5%。在税率划分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房地产老项目可采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这其中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税负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哪些?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第5篇】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税务争议部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目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仍被部分企业视为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另外,由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晰,的确给劳务派遣用工中各主体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相关企业提示相关税收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达成协议。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

1.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综上所述,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操作,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仍应按照上述分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存在用工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考勤情况,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该种情形,从本质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为原则,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如果是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支付,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但如果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支付了部分工资薪金,则应由纳税义务人被派遣劳动者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也对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地点

如果以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被派遣劳动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向派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税收风险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都存在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首先,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次,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最后,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税收风险

用工单位如果未正确归集工资薪金支出,而将上述规定中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了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也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

四、劳务派遣用工营业税

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价款时,应全额计入收入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但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仅将上述差额核算为收入,为企业带来税务不合规的风险。

小结: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能把握不够精准,为减小税收风险,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相关纳税义务,并正确计缴相关税费。

【第6篇】营改增房开企业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之后的最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收入未达标,但各项会计制度健全,税务资料完整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5%。在税率划分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房地产老项目可采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这其中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税负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哪些?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第7篇】营改增后营业税票

有人问:营改增前已经确认营业税销售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现在2023年要开票了,能否开?

当然可以开,税务总局专门贴心地搞了一个: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发票类型及其代码,就应该开这个发票。

1、我可以假定一个场景来还原这类事,比如:

2023年4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后,按书面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客户拖欠,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申报纳税。

但由于没有收到钱,所以没有开发票,这也是合规的,因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所以收钱时开票也是合规的。

2、2023年,收款了,针对这笔营业税时纳税的金额,怎么能够不开票呢?

但是,税务总局2023年发第23号公告称:“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说2023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但是,税务总局2023年又发第11号公告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延期到2023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3、2023年没见新的延期规定出来。是不是不能开了啊?

首先,对于已交营业税、没开发票的情况,按总局2023年53号公告的规定,应该开专门的发票——“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其次,2023年第11号公告只是规定,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开这个发票,并没有说其它时间就不能开了,这个逻辑要把握清楚。自己逻辑不清,不能怪税务总局文件。

最后,提供应税行为后,有收款必须开发票,这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没有设任何先决条件。

所以,必须开。

4、税务不同意开怎么办?

自己开的话,不需要税务机关同意。

代开的话,应做开票人员的工作,确保纳税人履行法定纳税遵从义务,是他们的职责。

未来税务人员也不可能用前述2023年11号公告来认为企业有错,原因就是——逻辑。

【第8篇】营改增税务政策

超英空间——(53)

于超英 超英空间2016-09-07

思考与感悟——20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也是我在《青年科学》2023年12月上发表的。我国现在到了改革的关口,在这一时期不是要研究什么大道理,而是要研究、要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减按10%征收或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纳税评估其企业所得税以营业税为基数,按营业额的1-2%交纳,核定征收。拿出这些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将极大地释放生产力,激发起全民的创业热情,真正能达到实业救国,而不是靠卖地财政、房地产泡沫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来实现所谓的虚假繁荣。尤其在东北地区国有垄断行业过于强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发达,遇到经济转型很是被动,而我们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和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还在自我陶醉,认为我们有沈飞、有制造航母等,认为这就是优势,这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的什么优势,这是国家国防建设上战略需要,和我们的地方经济并不发生什么关系,我们还是要发展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有良好经济生态后,地方经济才能有健康的活力,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要在那自作美梦了。

在南方有一个小老板开一个小工厂,一年到头很累,结果一算账没挣到什么钱,而其老婆、成天逛商场,偶尔买了一套房子,倒手一卖,挣了几十万元,小老板一气之下把小工厂给卖了,也去炒房地产去。整个经济这样去导向,是很危险的,大家都不去搞实业,都去投机、炒房地产,实业怎么办?还得靠实业救国,只有实业才能真正解决就业、才能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

————于超英发表于2023年12月《青年科学》

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税收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包括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值得研究。本文,试图从“营改增”为切入点,提出“一揽子”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制度改革的对策、方法和建议,以利“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以利改革措施的更加系统化。

第一,“营改增“后,我国国税和地税系统应趋于合并。

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产物,一段时期,其对于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国家税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地税系统的业务越来越萎缩,税收成本越来越大。企业以前面对一个税务局,现在要面对两个税务局,企业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国地税合并越来越迫在眉睫。

第二、“营改增“后,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从25%降低至10%、15%

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解决90%以上的就业问题国,对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税制上进行改革,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综合税种,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核算起来也很麻烦,如果把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0%15%,国家实际税收并没有降低多少,但确确实实解放了生产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税负,真正地达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

第三,“营改增”后,应把国家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分成从5%升到20%以上,以补充社保之不足,并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高管工资。

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靠垄断,靠国家的扶持政策而发展起来的。为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第、第四、第五……税务局。国有垄断行业实际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分成提高到20%以上,实属应当,以补充社保基金之不足。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因其高管对其企业不承担风险,所以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其高管的工资必须严格限制。

第四“营改增”后,中小企业工资总额应加计50%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解决就业。

“营改增”后,对于人工成本还不能抵扣,这是一个缺陷之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大工成本更高。我国是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就业应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允许企业人工成本加计50%可以扣除,实际是鼓励企业多解决就业,多雇员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大工成本,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营改增”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起征点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应降至到20%。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的有些过低,实际上个所得变成了广大工薪层的一个税种,征收面过大,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当初设计的目的,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调至到5000元以上,这样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调至到20%,这样算个人所得税更加简单,也减少了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减少了富人鼓励企业利润分配用于企业再投资。

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利润分配后的利润,只要分到股东手里,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股东把这部分钱又投资至企业去,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办企业,这部分钱股东投资到别的企业,国家也应该鼓励,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更多的人创业,才能有更多的人就业,所以创业是源、创业是本。国家应更多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创业的政策,以利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营改增”后,应停止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应改革。

由于分税制的出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但地方干的事多,承担责任多,这样就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不得不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有的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60%以上。地方政府卖地,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房地产泡沫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卖地,就要“强拆”,导致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停止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不要参与到土地交易市场,让买主和卖主自行交易,可以在交易市场交易。政府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和财政分配体制从7:3分成,改为5:5分成,使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中解脱出来。这样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尽快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由吃饭财政向着公共财政转变。

总之,“营改增”后,我们必须进行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广大中小企业负担,以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就业,使我国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辽宁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创业商会

会长 于超英

2023年2月18日

【第9篇】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

问题一:8月以后的过路过桥票还能抵扣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小陈税务提醒:在没有政策明确情况下,8月份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要取得过路过桥费专票才能抵扣,这是不可能取得的!

问题二:保险公司代收车船使用税不开发票,仅在商业保险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使用税金额,请问如何取得正规车船使用税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文件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也就是说,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也就是报销凭证。

问题三:营改增后还有没有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还有国税的定额发票,但是7月1日以后没有了地税的定额发票。

问题四:现在营业税发票还能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也就是说,有开票日期的营业税发票,开票日期是2023年7月1日以后不能用(如当地无特殊规定);没有开票日期的营业税发票,按照报销的费用和成本内容是2023年7月以后的,不能用。

问题五:营改增后税率是“***”的专票能用吗?

可以用,营改增后税率是“***”的发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

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2.对于免税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税率”栏打出的是“***”,同时“税额”栏打出的也是“***”。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存在“税率”栏是“***”的专票和普票。

问题六: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2023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正式文颁布后,将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也就是说,现在别急,等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文件再制定本单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问题七:异地缴纳增值税,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按照预缴地的规定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机构所在地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题八:建筑业分包款如何计算扣减和抵扣进项税额。

1.简易计税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分包是扣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缴税,分包是扣减销售额。

2.一般计税建筑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时,分包是扣减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缴税,分包是抵扣进项税额。

【第10篇】建安企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影响到底是怎样的呢?到底是增加还是降低?或者是部分企业增加而部分企业降低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作对比分析,对比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变化。为了确保对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需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的假设条件和对比口径。

首先我们假设:

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成本总额是一样的;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税率由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率11%;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都可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

尽管表面上看增值税率11%比营业税率5%多6%,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还需要统一口径,按照下述计算将增值税率转换成价内税负率后才可以和营业税作对比。

增值税价内税负率=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11%÷(1+11%)=9.91%由于增值税实缴税额等于销项减进项,为了便于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对比,假设进项收入比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比例为4%,则营改增后,考虑附加税费影响的直接税负增加:

=(增值税价内税负率-进项收入比-营业税率)×(1+12%)=(9.91%-4%-5%)×(1+12%)

=1.02%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直接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直接税负增加5.5%;当进项收入比为4.91%时,营改增对直接税负没有影响。

营改增除对直接税负产生影响外,还可能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同时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也减少4%,则该两项变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收入-成本×(1+30%))×30%

=(-1.02%-(-4%)×(1+30%))×30%

=1.25%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土地增值税增加1.25%。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上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土地增值税减少1.65%;当进项收入比为2.27%时,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除了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直接税负后收入和扣除进项税后成本变化外,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变化。

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减少4%,土地增值税增加1.25%,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变化:

=(收入-成本-土地增值税)×25%

=(-1.02%-(-4%)-1.25%)×25%

=0.43%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企业所得税增加0.43%。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正比关系,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所得税减少0.96%;当进项收入比为2.75%时,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综合前面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

=直接税负影响+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

=1.02%+1.25%+0.43%

=2.71%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整体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整体税负增加2.89%;当进项收入比为63.5%时,营改增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影响。

对于实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目前增值税率最高为17%,并且成本收入率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可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百分比很难超过10%,进项收入比根本不可能达到63.5%。

根据前面的计算分析,在现实情况下,营改增不可能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营改增后将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的范围是2%至3%。

相关媒体报道——

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8%左右。

“房地产业营改增最快2023年九、十月份就能推出,如果稍微晚点的话,可能就要等到12月份了,然后2023年1月份开始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根据“十二五”规划,要完成“营改增”任务,这基本意味着2023年将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都将告别营业税,改缴增值税。

据房地产行业市场深度分析显示,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构成比较复杂,也因此没有走在“营改增”试点的前列。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降低,这是房地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此前,普华永道对全国近20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超过90%的受访企业均表示了对税负上升的担忧,其中近40%的企业认为税负会明显上升。

“‘营改增’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原则上,还是要保持总体税负基本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具体问题肯定要具体分析,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税负成本可能会增加,另外一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减少。“营改增”的目的是从制度上解决各服务行业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之所以难以判断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加与否,主要是由于税率和抵扣项仍未确定。

根据2023年预算报告,2023年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并将新购入不动产和租入不动产的租金纳入进项抵扣,相应简并增值税税率。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蔡昌分析,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应该在11%,应该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同时两个行业可能一起出台“营改增”政策。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也持相似看法,预计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或为11%。

“抵扣项目不明确,也是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难确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蔡昌表示,土地成本能否进行抵扣,对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土地成本占比不同,有些地区土地成本占比较高,而由于土地来源的多样性,很难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也就难以获得进项抵扣,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压力增加。蔡昌还表示,一些工程款、广告、销售代理、园林景观绿化等项目,能不能取得发票、能不能进入抵扣项目,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李军也分析,在土地、人工、土建材料等可能无法获得进项抵扣或进项抵扣有限的情况下,税负很可能上升。

总体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应该是个利好。”刘剑文说。

出处:财税网 (vrcfo.com)

【第11篇】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关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没有什么变化,基本还是一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下文具体详情!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具体的账务处理是: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好了,上述“营改增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有哪些内容”已经解答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业务没有处理完的,可以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提问,我们将会整理你的问题来为你们解答!

【第12篇】营改增抵扣链条税务风险

美好的一天又开始了

不管你钱赚多赚少

读书,看报不能少

酝酿了4年之久的“营改增”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起

就正式实施了,财友还一直给我留言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发票是什么?

别忘了,我是你们的百宝箱

..跟随我的脚步..

一.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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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改增不含税金额

导读:营改增之前服务业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很多人习惯了计算营业税,在服务业转为增值税之后,不知道如何计算增值税。本文将介绍一下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算增值税

答: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

以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含税收入计税的。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也介绍了什么是营改增。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这是主管税务的会计,一定要明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阅读了本文,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4篇】地税局营改增收入影响

经常关注新闻的小伙伴肯定会发现,近段时间最热的词是啥?“营改增”啊!

5月1日起,金融、房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名词解释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

是不是还没弄明白?

小福给大家举个例子

小明用20元买了一袋大米,以30元卖了出去,增值税便是对那收益的10元收税;而营业税是对30元的销售额来收税。

对于这个营改增,很多人觉得这样的专业名词,只跟企业有关。

错了!其实跟咱们普通老百姓个人的关系也不小!

现在,小福就带你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看我们的生活中实际会遇到的变化。

1买房负担可能会减轻

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也将适当降低,房价的下行空间也会更大。按照以前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而改革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另外,按照新税制,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由5%营业税改成11%增值税,不动产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这都大大降低了房企的资金成本。

但至于是否降价,还要看市场和综合成本。不过企业减负,通过市场竞争也会惠及消费者。税制调整后,房地产的经营模式也会发生一些改变,给购房者提供的选择会发生些变化。

2二手房转让更划算

这次营改增,被提及最多的就是关于二手房转让的税费问题。

对于二手房交易,这次“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税负平移,按照增值税5%的税率,可能还会有稍许下降。

以一套成交价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万×5%=5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2400元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契税=100万×3%=3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契税=100万÷(1+5%)×3%=2.8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400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所以,大家就放心吧!

3吃顿饭交多少税都清楚

本月起,我们拿到的发票会发生变化,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的红色的监制章由“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税局监制”。

第二点就更为实际,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销售款和税款是分开的。所以,以后餐饮发票会有“金额”和“税额”两栏。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也就是说,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以后吃饭更带感了,吃饭交税,为祖国做贡献了,好骄傲。

当然,更值得高兴的消息是,餐饮业的税负有望下降,可能会返利给消费者。

4教育医疗免征增值税项目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公立教育、医疗、养老,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在“营改增”方案中,明确了数十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也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保障百姓基本的公共服务。

但是,不属于公共服务的就不免征了,比如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5酒店税负下降

近日,多家国际酒店集团以“营改增”为由涨价,这是毫无道理的。据财政部、税务局等官方部门测算,改革后酒店成本应略下降。

“营改增”后,酒店业实现了税负下降。

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且不说酒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6理财收益有望提高

营改增要对金融业征税,那对于我们个人炒股,买些理财产品会有啥影响吗?

其实,对于金融业来说,原来的营业税也有征税,并不是“营改增”才开始的,而且这些征税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而对于个人买卖的金融产品在原来营业税的项下并没有征税,这一次改革后,依然不会征税。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对被保险人来讲,获得的保险赔付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也免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

从税法来讲,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契税。

总体而言,营改增一方面、政府通过减税政策,让各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比如酒店业;另一方面,能够给予直接的税收的优惠,比如二手房交易。

所以,小福的感受是,此次营改增对我们的生活是大有裨益的,从吃饭到买房,都可能给我们的钱袋子带来好消息,真是棒棒哒~

【第15篇】营改增清单报价税金

导读:

营改增后,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分为了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增值税上适用不同的税率,并且不动产租赁还涉及房产税。因此,纳税人对不同性质的资产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房产税产生困惑,下面且听我来为您答疑解惑:

一、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一)一般情形下的有形动产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 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3%)。

对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 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有形动产租赁的特殊经营行为

1.财税〔2016〕36 号规定,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有形动产租赁,应当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但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因为利用工程机械提供的工程服务,属于建筑工程的组成内容,应属于建筑业范畴,所以,应当也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比如塔吊租赁。

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动产的经营租赁

(一)不动产租赁,顾名思义,即是将不动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1.不动产租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或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按照1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动产租赁房产税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与动产租赁不同,不动产租赁除了增值税之外,还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交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交纳。营改增后,财税[2016]43文件又规定,此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不动产租赁不征房产税的例外情况

(1)根据财税地字〔1987〕3 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财税地字〔1986〕8 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不动产租赁房产税的优惠

对企业出租给员工居住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但应注意,无论出租人是否提供免租期,以及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租金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的条款,在同一个不可撤销租赁期(由同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内,都应该把不可撤销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长度内分摊。

财税专家简介: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第16篇】营改增影响营业收入

本文作者: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陈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了部分增值税;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企业交易过程中普遍用含税价进行结算,在事实上税款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款对利润的挤压,税负感明显。在无法真正实现价税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增值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一、引言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即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没有承担税负。现实中为什么企业认为其承担了税负,企业是否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又是如何承担的税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学者选择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来研究增值税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税负好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部分行业还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倪红福等(2016)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了营改增的价格效应,测算结果显示,所有行业的税负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税负上升。范子英等(2017)考虑到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逐步推行的特点,选用三重差分模型,发现试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

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完全税负转嫁的现象。童锦治等(2015)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企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税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定价能力越大的企业,名义税负增幅也越大,但是企业绩效指标并没有降低。乔睿蕾等(2017)用企业定价能力来衡量税负转嫁程度,检验了营改增和税负转嫁程度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现金持有状况的影响。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增值税进行研究:一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增值税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申广军等,2016)、居民福利(平新乔等,2009)、价格水平(倪红福等,2016)、收入分配(杨玉萍等,2017)、就业水平(陈烨等,2010)、资源配置(岳树民等,2016)的影响,部分学者还测算了间接税负担(聂海峰等,2010)和增值税有效税率(蒋为,2016);二是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如增值税对企业绩效(聂辉华等,2009)、企业流转税税负(童锦治等,2015)、企业投资(许伟等,2016)、企业现金流(乔睿蕾等,2017)、商业信用融资(岳树民等,2017)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财务角度研究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文献较少,仅有的文献也并未量化增值税变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难以定量评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具有易转嫁的特性,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究竟呈现什么关系,增值税是否成为企业负担从而挤出了企业利润,这正是本文准备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营改增使服务业企业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地,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增值税实际税率,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显然,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实际税率一定有或大或小的变动(以下统称“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因此,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比如提高售价和压低成本。另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虽然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的特征,但是企业只是将增值税部分转嫁,未能完全转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了挤出效应,比如售价不能提高到预期价格,或者成本不能压低到预期进价。根据以往文献关于税负转嫁问题的一般性共识(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等,2017),在税务实践中,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没能实现完全转嫁,而是部分转嫁。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考虑到营改增前后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影响,增值税挤出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刘怡等(2017)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价外核算、不计入利润表”的特点。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计入利润表的收入。营改增之前,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在计入利润表之前,需要从总价款中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因此,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这意味着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减少。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通过提高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2: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

(二)模型设定(略)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略)

三、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检验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其次,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微观渠道。表4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具体估计结果,其中,第(1)、(2)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5)、(6)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4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此基础上,引入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变量,从第(2)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32,且在1%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销售毛利率减少2.3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利润。与前文的假设1一致,营改增显著降低了销售毛利率,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表4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虽然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的效果不一。

表4 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下同。

作为稳健性检验,第(5)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roa减少1.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对roa的影响显著为负,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第(6)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对roe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

范子英等(2017)论证了制造业不适宜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从样本中剔除制造业,如表5所示。其中,第(7)、(8)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9)、(10)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11)、(12)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5的回归结果与表4一致。

表5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剔除制造业)

综合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增值税虽然作为易转嫁的流转税,但是营改增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表6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15)列是全国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第(14)、(16)列剔除了制造业样本。

第(13)、(14)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包括营业税。第(13)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21.7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没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企业不能将增值税完全转嫁给下游厂商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作为稳健性检验,第(14)列的系数不仅与第(13)列的符号一致,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6 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

第(15)、(16)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既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也具有易转嫁的特性,比较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能更好地说明企业在流转税体系下定价能力的变动。从表6可以看到,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同样为负,与第(13)、(14)列的对应的显著水平一致,进一步保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上述分析表明,在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以及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即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没能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进而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挤出了企业利润。

因此,假设2成立,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是仍然可以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试点企业的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第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第三,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微观渠道。

从价外税的原理看,企业之所以强烈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首先在于增值税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之日起就异化为价内税。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并不是在价格之外附加税款来结算,而是一律按照含税价进行结算,事实上将税款变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内税情形下,企业不能将税负完全转嫁,必然自己承担相应的税负。其次,在市场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约束的情形下,再加之买方市场对价格的压迫,税款挤出利润的现象明显,在购销业务中甚至出现购销双方谈判分摊增值税税款的情形,企业对税负的存在有了更强的感受。再次,在市场景气度较低的情况下,进项税抵扣困难,使得企业资金流动性受阻,加之各种因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购销双重税负压力存在,加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税负感。因此,尽管从财务处理上增值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但事实上存在的税款对企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挤压使企业强烈地感受到了税负的存在。针对增值税挤出企业利润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企业应当设法提高定价能力,降低增值税对利润的挤出效应。在无法通过纠偏机制使企业交易结算回归价外税机制,做到真正的价税分离,从而使购销双方对增值税有正确理解认识和操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价内税的运行规律,除了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外,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创新生产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塑造良好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定价能力,保证在购销双方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二,政府应当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上成为价内税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

考虑到企业没能将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仍然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情形,政策制定者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科学界定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办法和机制,使企业的正常购进能够实现正常抵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贷款利息的抵扣政策和办法,避免机制不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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