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因为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1六个奇怪的…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因为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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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奇怪的劳务服务工程
2023年中旬,梧州市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预警平台,对辖区企业开票和申报纳税情况实施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广西f劳务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量陡增,在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500多万元,但该企业登记员工人数却仅有4人。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决定对f劳务公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由财务负责人余某设立的h岩土工程公司出资90%,法定代表人周某出资10%,公司的日常运营业务由余某及周某共同负责。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业务,主要业务是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工人,通过收取劳务费获得收益。该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检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票抵扣系统中调阅了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仔细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但该公司2023年竟然分别为6家下游企业2023年施工的工程项目开具了劳务服务发票。这一情况的发现,加重了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调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f劳务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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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业务背后的隐秘资金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首先从f劳务公司为这6户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业务入手开展调查,寻找企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6户下游企业中选取了一户受票金额较大的本地企业m工程公司进行核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显示,m公司成立于2023年,企业设立后一直没有销售收入,直到2023年新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才有营业收入。
f劳务公司的开票信息则显示,在2023年5月~9月期间,该企业为m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这些线索信息,检查人员经过外调核实后确认,m公司新厂房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23年1月,该m公司新厂房在f劳务公司成立前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发现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账户收到m公司结算资金后的当天,即将该笔款项减少一定比例后,转入本地的一个名为冯某的私人账户上,随后冯某通过私人账户又将这笔钱汇回了m公司的对公账户,形成了资金回流。经查,这个神秘账户的开户人冯某为m公司员工。
f劳务公司为m公司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的工程项目,在f劳务公司成立之前的2023年就已完工交付使用,f劳务公司与m公司银行账户有明显资金回流——核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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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拍档”的生财之道
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会商案件,并制订了下一步调查取证方案。税警联合专案组成立了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三个工作小组,分头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信息分析组对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梳理,逐一清分受票企业,绘制出了发票流向图。经过仔细分析发现,f劳务公司检查期内共与55户企业有业务往来,其中向涉案嫌疑较大的28户受票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594份,涉及金额价税合计1.03亿元,这些受票企业主要分布于广西、四川、重庆等10多个地市。
资金查询组则进一步扩大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取证范围,并运用“穿透式”账户核查等方法,对f劳务公司、下游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的100余个银行账户、涉及4万多条资金流信息数据进行逐一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了f劳务公司账户更多的资金回流情况。检查期内,f劳务公司共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资金1亿多元,在收到下游28户企业的款项后,短时间内均会出现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余款转入这些下游企业员工私人账户,并再回流回企业账户的情况。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为防止企业继续从事涉税违法行为,减少税款流失,专案组在前期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布控的基础上,决定对f劳务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专案组迅速行动,在f劳务公司办公场所成功控制违法嫌疑人周某、余某,并在现场查获涉案电脑4台,u盾3个,大量财务资料以及虚假身份证、虚假部门公章若干。
专案组连夜对f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财务负责人余某进行了讯问。面对证据,周某与余某对其成立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余某在外地从事工程项目勘察工作的过程中,得知部分建筑企业有劳务发票“需求”。余某认为找到了发财“机会”。于是,2023年8月余某网罗周某在梧州市登记成立f劳务公司,由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余某、周某公司与下游受票“客户”勾连,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向下游受票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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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锤敲响的时刻
至此,案情已明朗。
虽然已取得了不少证据,也有了涉案企业人员的言证,但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决定对位于广西、四川、重庆等地区的28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为提高外调核查效率,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核查、收集下游企业与受票项目相关的财务账证及合同资料等证据;另一组则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负责对下游受票企业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言证。
经过10个月的不懈追查,经过对下游28户受票企业逐一实施调查取证,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确与28户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其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皆为虚开发票。
原来,这28户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相关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当地的包工头组织施工,并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为了降低成本,少缴税款,广西、四川等地的28户受票企业与余某的f劳务公司联络,接受了f劳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经查, 2023年12月~2023年5月间,余某、周某在没有开展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4份,价税合计1.02亿元。
案件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将该案证据资料移送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对余某、周某这对“创业拍档”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说起劳务派遣公司,大家应该并不陌生,不过,还是有一部分朋友会把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搞混,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业务,通俗来讲,劳务派遣是一种关于“人”的业务,也就是派遣公司负责把人派过去,至于安排什么工作,派遣公司是不管的。劳务外包是一种关于“事”的业务,也就是合同约定必须把特定的事情做好,至于是几个人在做这个事情是不需要约定的。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是如何计算?我们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来分别看一看。
一般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以选择,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6% 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10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100万元(含税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90万元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增值税该如何计算呢?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100万/(1+6%)*6%=5.66万元。当然这是销项税,再减去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
我们再来看看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如何开票?第一种方法公司可以全额开具100万的普通发票,第二种方法公司可以全额开专用发票,税款是是5.66万元,价款是94.34万元。不过通常来说劳务派遣公司的进项税是很少的,所以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企业承担的税负是比较高的。
所以一般纳税人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来计算。这里要注意,这个简易计税比较特别,是一种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来说是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是上面的例子,采取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呢,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 900000)/(1+5%)×5%=4761.9 元。
这个时候企业如何开票呢?第一种方法公司可以开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种方法公司可以开一张90万元的普票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第三种方法还可以差额开专票,所谓差额开专票,这个专票上的税款就是4761.9元,价款是995238.1元。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只有简易计税方法了,不过这个简易计税可分为全额简易和差额简易。
全额简易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上面的例子来说
全额简易,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3%)*3%=2.91万元。
如何开票?有两种开票方式。第一是可以100万开普票,第二是可以代开专票,专票上的税额就是2.91万元,价款就是97.09万元。
差额简易,也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1000000- 900000)/(1+5%)×5%=4761.9 元
可以开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一张90万元的普票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还可以差额开专票,这个专票上的税款就是4761.9元,价款是995238.1元。
这个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和一般纳税人差额简易计算出来的税款是一样的。
总结一下,一共有三种计算方法,一般计税,差额简易、全额简易。一般纳税人是一般计税和差额简易。小规模纳税人是全额简易和差额简易。
备注:全额简易、差额简易不是规范的称呼,是我为了便于记忆这么简称的。全额简易就叫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简易,规范地说是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差额纳税。?
导语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今天就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一家公司会计来电,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具体向大家介绍一下!
01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二)人力资源外包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三)劳务外包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来源:财税早读
劳务派遣是施工企业用工的一种主要方式,作为密切的人工合作方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工程会计也要一定清楚对方开具发票税率和正确的开票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
a. 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具6%的专票 ,下游企业可以进项抵扣;下游企业只需要普票,也可以开具6%的普票
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5%的专票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就专票部分进项抵扣 ,扣除部分开具零税率普票,即:专票+普票两张票。
备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说明此处工资属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社保及个税属于用工单位负责。
c .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开票功能,只能就差额后部分开具一张5%的普票,差额部分在备注栏显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a.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开具普票
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用工企业需要专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差额部分,开具零税率的普票。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现实情况是:这块开票乱象很多,比如说开票公司全额差额无服务费收入显示不纳税,比如说发票摘要开成”经纪代理服务”,而且这类票虚假开具居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区域,能不能干?能干,需要可靠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要求。
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解析。
1、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税额
贷:应付账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账款 200
(二)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 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应付账款 200
2、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采用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注:纳税义务发生计提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结平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导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纳税人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一项劳动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要从财务、税务等许多方面来考虑。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劳务派遣公司票怎么开吧!
劳务派遣公司票怎么开
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
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
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
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2、从管理方式来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
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征税的开票问题
一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行业及问题
(一)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200万元。请问:购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投资,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征税,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注:支持这个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理解,目前江西国税也有此理解。问题中的只能登记200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的,差额开具发票的结果只是税额与销售额的转化而已。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将全部取得的收入,和扣除额(差额)填入后开具的一张专用发票,税率栏为*,税额为差额扣除后的实缴税金。
……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劳务派遣发票备注代缴社保怎么入账?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收取的劳务管理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劳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成本都怎么入账?
①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工资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问题描述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一个项目合同金额800万。前期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了500万发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剩余300万未开票金额可否使用简易征收方式?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来源:中税网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本文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劳务派遣公司 2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二)简易计税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劳务派遣单位开具普票给a公司。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可以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三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8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征收率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如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5:江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2023年3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3月应纳税额=200/1.01%×1%=1.98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8
注:发票开具,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8.02,征收率1%,税额1.98万元,受票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抵扣税额1.98万元;也可以开具一张普通发票,20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来源:小颖言税原创
劳务费发票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纳税问题
劳务费发票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纳税问题 发票是企业的命根子,没发票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实在没有发票了,怎么办?来个劳务发票啊! 为什么开劳务发票啊,有很多时候是不得以而为之。 一般都会出现以下很纠结头疼的情形:
1、请个兼职保洁员打扫一下卫生,不能让他去税务局开发票吧?
2、公司装修请几个民工来干几天,装修公司开票太贵,直接付款给工人,不能白条记账吧?
3、建筑公司到处是挂靠,几个包工头直接包了,他们很多不肯开票的,这时候估计公司开支都是无票的?
以上仅仅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缩影,但是这些费用开支,又确实难以取得合法支出凭证。 既然这么多的需求和缺口,必然就有提供这些套餐的组织了---劳务公司。
到底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怎么纳税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这里面学问可能还不少。
1、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怎么来确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明确了,派遣单位公司的员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提到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基数的。
2、企业所得税处理 。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一条就需要企业作出抉择了:选择中介,就不能减少了很大的一笔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不选择中介,就有可能面临社保、个税等可能面临的风险。
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很多纳税人苦恼到底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a: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给劳务公司106万的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的话,收到的发票是不含税价格100万,增值税6万。
b、劳务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例子也是同上,支付劳务派遣公司106万,其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03万,服务费3万。那么用人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3/1.05*5%=0.14万元。
c、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6/1.03*3%=3.087万元。
d: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收到的发票是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0.14万元。
e: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很多分包的业务,其实可以不妨让他们去成立一家个体户之类的企业,这样他们可以给你开出正规发票来,这些个体户呢,麻雀小,很多地方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这样也可以解决他们上游没有进项的问题了!
劳务派遣的形式,是我们最新的一种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的员工相对于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上还是有区别的,劳务派遣的员工相当于向另外一个企业租赁劳动力.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关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的入账说明如下.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如何做账?
劳务公司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是,在收到贷方工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某某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
实际代为发放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
贷:银行存款-某某银行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的内容包括:
1、企业暂收的,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存入保证金;
3、应付统筹退休金;
4、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计提和发放工资的账务处理
计提职工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附件:工资表
发放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甲员工(扣工资还借款)
银行存款-xx银行
附件:工资表、银行回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如果你碰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入账问题,就可以按照上面所讲的来操作了.如果是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的话,就有一点区别了,具体参考上文.
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员工的合同不是与用工单位签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 。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以工资单、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单据作为扣减销售额的凭据,选择差额征税的不需要相关资质就可以开发票。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 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纳税)。
(2)未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适用税率6%(/征收率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2023年,劳务派遣风险,不容小觑!分享一个最新税务稽查案例给大家:
案例回放:
今天突然接到一家公司会计电话,说是公司终于出事了,让税局发票协查到了,2023年1月份到2023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费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逃失联。
该名会计最后无奈地如实跟我讲:
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过来一个人!目前税局已经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提醒一: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而且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提醒二:
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三:
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过上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个醒~2023年劳务派遣已成为稽查重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关于劳务派遣,了解一下?
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与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区 别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包的是“活儿”,当然也包了“人”,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也可以外包给机构;
3.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案例一: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案例二:
我公司要搬家,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来搬,支付了搬家公司1万元费用。以上属于劳务外包。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开票税目方面区别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02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
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3
最后提醒一下!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并非取得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看完上面内容,就有朋友疑问了:支付方代扣代缴到底怎么做呢?自己从来没有代扣过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这个也不奇怪,为什么不清楚?
一方面是现实中很多纳税人没做过这块申报,自然不是很清楚,还有一方面就是因为在我们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就是工资薪金,我们日常做的最多的也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本没想过还要分情况按劳务报酬代扣。
其实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面还有很多知识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这也就回答了有些读者问的,我支付了不到800的劳务费,我需要申报吗?是需要的。只要你支付了,就应该履行申报义务。哪怕实际算下来没有个人所得税,也应该把信息申报进去。
我们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看到两个大的申报版块。
一个就是综合所得税申报,我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所以,你可以看到,劳务报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其实有代扣代缴入口的。
那么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税的其他所得在那里申报呢?就是在分类所得里面。
所以,从实操角度看,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税目,也是没有经营所得的。而综合所得里面的劳务报酬支付方是应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取得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2、目前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点,税务局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
安徽税务局2023年第4号公告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湖北税务2023年第4号公告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其他没具体出台文件的基本实践中也是按照代开发票不预征方式来执行。
那么我们支付方就一定要注意了,支付劳务报酬一定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具体我们怎么申报
首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这里需要采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任职受雇选项不能选择雇员,如果选择雇员,那就不能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受雇的人默认就是工资薪金。
添加好人员之后,我们就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进入后,点击添加,增加需要代扣的详细信息。
详细信息这里有基础信息,这个就是我们维护好了的人员信息,然后在本期收入里面填写具体的收入信息,这里的数据我们用之前的文章的数据来填写。
小李在甲企业任职,2023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24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每月为2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元。
如何算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收入=(6000/1.03)=5825.24,超过4000。
收入额=5825.24×(1-20%)=4660.19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我们把相应的数据填写到扣缴客服端
填写好后,系统就自动算出了应纳税额,这个和我们自己手工算的一致。
最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全额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差额后的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多个劳务派遣项目能否分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呢?这个是不可以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必须对所有项目全部适用简易计税。
那么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开具发票呢?一般计税项目比较简单,直接全额开具6%的发票就可以。简易计税项目我们总结一下,一共有四种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5%税率的普通发票。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要收取两笔款项,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额外收取的劳务费,二是需要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也就是需要给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如果接收单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税,那么派遣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税率5%的普通发票,分两行进行开具,一行是劳务费,一行是代扣工资、社保、福利费用。
2、开一张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针对派遣单位额外收取的劳务费,可以开具一张5%税率的专用发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开具一张5%税率的普通发票。
3、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专用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4、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普通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欢迎有不同意见的朋友们一起讨论!
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差额征税、差额如何开票以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的基本知识:
no.1 基本概念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差额开票是一种开票方式,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no.2 开票业务分类及计税依据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有: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有:
no.3 总结
如果政策规定扣除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开具两张发票,不得开具专票的扣除部分开具普票,余额部分开具专票,也可以全额开具普票。凡政策文件未标明不得开具专票情形的,销售方可以全额开具专票,购买方可全额抵扣。
上面,我们介绍了差额征税及差额开票的基本概念,下面我们会举例说明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业务如何开票,快来学习吧~
no.1 开票方式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开票方式有以下三种,可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一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票;
二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下一步差额的扣除,都可以通过附表三结转至附表一。
三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no.2 案例一
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3年10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应该如何开票?
1、开具一张专票+一张普票
专票价税合计800万元,不含税金额761.90,税额38.10万元;普票价税合计1200万元,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开一张普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票不能抵扣。
3、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no.3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安保公司,2023年10月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安保费用21000元,其中保安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等费用18240元。甲公司选择差额征收,简易计税。就这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1000-18240)/1.05*0.05=131.43元。
因对于安保服务的差额征税,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样式如下:
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所以其中扣除部分18240元不能开具专票,故开一张21000元的差额发票。乙公司可使用该票抵扣进项税额为131.43元。
在申报时可如下填报:
主表会自动带出数据
最后,我们将举例说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业务如何开票,快来看看吧!
no.1 开票方式
销售方全额开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对于可以全额开具专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no.2 案例一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54万元,开具专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654)/(1+9%)×9%=36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
no.3 案例二
以建筑服务劳务分包为例:
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不在同一地市的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可以开具一张1000万元的专票,专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b公司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专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9.12万元。
no.4 案例三
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素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200万元。请问:购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投资,是全额征税还是按差额征税?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2.对纳税人以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等方面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必须按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品税阁、阜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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