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家单位问:收到失控发票,税务在电话说,要补税、滞纳金、罚款,怎么会这么严重?都不敢做生意了。先别着急,首先明确,失控发票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
一家单位问:收到失控发票,税务在电话说,要补税、滞纳金、罚款,怎么会这么严重?都不敢做生意了。
先别着急,首先明确,失控发票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性之事必须依靠证据。如果真被证据坐实为虚开开票,则按虚开理解,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证据坐实之前,谁也不能认为,收取使用失控发票是一项违法行为。
所以,结论一、罚款,就不用考虑了。不违法,不可能被罚款。
一、先说说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特指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并不是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名词,只是金税系统自己做出的一个判断。也就是说,它是计算系统的操作结果。计算机系统既是人编的,又是人操作的,所以,什么是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装许多东西的筐,不好精确定义。导致失控原因的,甚至有可能是税务机关、税务计算机系统的问题。
假设,开票方如果找不到了,可能是真找不到,也可能某种情况下联系不上,或者是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或缴纳义务等,都可能被认为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上,给了国家税务总局非常大的授权: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国家税务总局。只要税务总局认为哪种凭证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这是法规的授权,没有道理可讲。
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失控发票?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对方给你开具的发票有问题,被有意或者无意红冲或者作废,要么是开票企业有问题,失联企业,而归根结底是未按时申报缴税。总而言之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对方企业正常经营,只是由于对方财务不小心误操作,导致发票被作废或者红冲。
情况二: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但对方是失联企业。
情况三:与开发票未发生真实业务,对方企业是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小贴士: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认证时,认证后发现失控发票怎么办?
税务处理:发现“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小贴士:1.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发票失控了会怎么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五、对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规定不得抵扣呢?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这构成了税务对待失控发票的基本规则。
但是,如果开票方虽然失控,但其开出的发票,当初是合法申报并缴过税的呢?一律不让抵扣就太简单粗暴了。税务总局2008一个批复作出了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这样,在明白不罚款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失控发票在税上的规则了:
1 系统认定为失控发票时,暂停抵扣,等待稽查。但没有规定暂停的时间,纳税人只能等待了。此时要进项转出,进项转出是正常的操作,如果下月正常申报纳税,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只存在“纳税”的问题,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
再强调一下,增值税没有“期间”概念,什么时候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什么时候作进项转出。不存在“追溯”的问题。
2 如果是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失控,或者是因为开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经纳税,则查明之后,可以抵扣。
开票方走逃,一般指没有履行一定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此时,受票方就遭了殃,进项不能抵扣。税务只要不查出是“系统原因”或者“已经纳税”,就可以不允许抵扣。
所以,纳税人应该关注税务机关查处的进度。但这个进度对税务机关而言,的确没有时限规定。
3 最后,在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开票方走逃,是开票方的责任,受票方只是陪绑。所以,如果开票方最终落网,不论走行政处理渠道还是刑事处理渠道,如果补了税,则补税后,受票方也可以抵扣。
当然,受票方如果不知道对方被补了税,或者不知道可以抵扣,也就把亏吃定了。
六、如何避免取得失控发票?
1. 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2. 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 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注意风险防范。
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企业收到失控发票,能否运用加速折旧政策减少企业损失?本文通过案例分享如下: a建筑企业为查账征收企业,主营建筑劳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2023年2月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b公司采购柴油用于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862,068.97元,税额137,931.03元。次年5月a企业接到所属税务机关通知,a企业向b企业采购柴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并要求其将己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成本不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a企业当期利润为2,609,054.43元,加上不可列支成本862,068.97元,企业利润超3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不能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于a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a企业咨询税务师朋友,了解到当年取得的固定资产设备未超500万元可一次性列支,a企业当年刚好在2023年11月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买价格为不含税金额100万,会计按四年计提折旧,净残值5%,12月己计提折旧19,791,67元,当年可享受加速折旧金额980,208.33元。经指导,企业可减少损失金额如下:
通过上表分析,企业享受加速折旧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300万元,仍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当年可减少损失668,689.34元。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方法,加速金额只是应用了时间性差异,前期缴税少,后期缴税增加,但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增加企业前期的流动资金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还是有利的。企业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对连续亏损企业加速折旧方法则不适用。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于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章来源:税收风险小组
案例重现:
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有涉及到500多万进项税的钢材增值税专票被外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因为开票方企业走逃失联。因此,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要求该企业暂做进项税转出,当期补交500多万增值税。
a公司财务感到非常诧异,因为该公司对于大宗材料采购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对供应商有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在收到税务机关失控发票认定后,该企业调取这批钢材采购的原始凭据,企业有完整的合同、发票,资金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对方公司,钢材有从外地运输到企业的发票和相关运输凭证,钢材也有相应的入库和出库凭证。各项环节都能证明交易是完全真实的。
税务机关一次性要求该建筑公司转出500多万增值税,对企业当期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场景分析:
案例中a公司因为开票方走逃,收到的进项发票变成了“异常凭证”,产生了失控发票,但是a公司自查各环节都表明交易完全真实,并未存在异常情况,却被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操作是否合理?企业出现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该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
1.a公司收到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如果企业走逃失踪,多数是因为逃税或者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国税发[2004]123号)比对出发票异常。但出现失控发票的原因不止企业走逃(失联),诸如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未申报纳税、丢失防伪税控装置以及技术性错误都可能产生失控发票。
2.出现了失控发票就一定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么?
从案例中我们知道,a公司收到的发票成为失控发票并非由于主观因素,但根据国税函[2006]96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如果通过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情形,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里也规定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如果被列入“异常凭证”,那么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可见,如果受票方收到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进项转出是第一步,即使是善意取得的,也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或退税凭证。
3.发票失控对受票企业有什么影响?
案例中,a公司出现失控发票被要求进项转出,根据相关规定进项暂缓抵扣,但需要等待多久没有明确,需等税务机关查明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之后再做处理。而对于出现失控发票的企业,是否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呢?
这还要看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如属于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在整个过程中受票方交易真实,发票、货物、资金三流一致(如案例中a公司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精神,受票方产生失控发票导致进项要转出的,应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当然也不存在罚款的问题。
但在实务中,对于善意虚取得的虚开发票的判断及失控发票原因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现实中的确有企业依然被加收滞纳金的情形,这时候企业可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积极申诉。
如果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是受票方主观上故意甚至恶意唆使开票方虚开,自身虚抵,那受票方不止要进行进项转出了,还要缴纳滞纳金,补交罚款,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4.交易真实,出现失控发票该如何应对?
出现失控发票,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发票缴税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对此,受票企业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失控发票原因,争取让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书面证明获得抵扣权利。
如果销货方未申报纳税,也应联系销货方,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销货方联系不上的,很可能是销货方虚开发票或者未申报走逃(失联),这种情形将会比较麻烦,受票方是否依然获得进项抵扣权的保护还尚未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比较“冤枉”。对此,受票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交易真实,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争取获得进项抵扣权利。
总之,收到失控发票是一件麻烦的事,即使很多企业是无辜受害,维权也十分困难,从进项税款转出到之后允许抵扣的过程也会对现金流产生影响。在日常业务中,企业应注意供货商的实际情况,审核其信用信息,防范失控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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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业务篇要讲的就是“失控发票”,什么鬼?
失控发票常见案例
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但是一段时间后,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该发票是“失控发票”......
什么情况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对方给你开具的发票有问题,被有意或者无意红冲或者作废,要么是开票企业有问题,失联企业,而归根结底是未按时申报缴税。总而言之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对方企业正常经营,只是由于对方财务不小心误操作,导致发票被作废或者红冲。
情况二: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但对方是失联企业。
情况三:与开发票未发生真实业务,对方企业是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如何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3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tips
特别注意:上述情况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很严重,不仅仅是开票方,受票方也逃不了,小伙伴们要慎重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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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还没听说过“失控发票”,说明你是幸运的。
对于莫名其妙被税务局告知所认证的发票是失控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的公司来说,当时的感觉肯定是“心塞”,可能一时半会还缓不过神了,觉得自己好冤枉,因为公司本身并没有少付出成本,凭什么让我来承担损失?
如果你看不懂这段话,那请看下文,学习一下什么是“失控发票”,如何防范收到的发票变为“失控发票”?万一收到“失控发票”怎么办?
1-什么是失控发票?
首先,解释一下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用大白话讲,就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的那家公司有问题。什么问题呢?一是没有按时抄税报税,国家也就没收到税款;二是这家公司的人失踪(走逃)了,该公司开具发票就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还有一种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是丢失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失控发票的后果
如果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了“失控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说增值税方面,你作为收票方,抵扣了进项税的话,税务局会让你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其次再说所得税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没有发票,是一定不让抵扣的,所得税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如果你能提供交易的合同、支付凭证、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单据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那么还是可以抵扣所得税的。
3-如何防范收到发票为“失控发票”?
因为失控发票是由开票方发生问题引起的,如果要做到防范,只能是对公司的供应商要进行更为认真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还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地和货物的所在地,如果不一致,要引起注意,就要格外进行留意了。
另外,就是公司的采购业务,一定要将业务开展中的合同、付款凭证、收款凭证、收发货记录等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单据和材料整理归档,以备不时之需。
4-遇到失控发票怎么办?
如果被税务机关告知认证的发票是失控发票,那么公司首先要做的是,联系开票单位,了解情况,如果开票单位是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需要告知对方单位,因为前面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所以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单位已经联系不上,属于走逃,这种情况,重新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票几乎是不可能了。进项税只得转出,如果有退税也得补缴回去。
但是,所得税方面,还是需要自己做努力,将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材料交给税务机关核实,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允许该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滞留发票要补税
用较为正式一点的话来讲,滞留票就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有些会计人员觉得这是无关痛痒的一件事,但事实上滞留发票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正常情况下,产生滞留票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进项发票丢失,致使发票超过了认证的时间;
二是销货方已经开具了发票,但是因为种种因素扣押发票,超期而不能认证;
三是纳税人进项发票不进行认证后,购货和销货也都不进行入账,以此逃税偷税。
虽然以上三种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滞留票形成的真正原因都是一个——未按期进行发票认证。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出,企业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等款项以外,也会面临着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将受刑
在发票管理中,虚开发票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无论是在工作中亦或是在生活里,我们或多或少都有所接触。一般来讲,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
一是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让他人给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一旦被国家认定为持有的发票是虚开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都是最轻的处罚,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失控发票难扣除
看到“失控发票”的字眼,很多人会望文生义的认为失控发票就是“发票丢失而脱离自己的控制”,但事实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很多情况下,发票在开具后,由于客观的种种问题才导致了失控发票的产生,例如纳税人在开票后没有及时的进行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丢失或者过期的情形,纳税人在虚开发票后出现走逃的情况,登记失控发票的税务局将信息录错等,这些都是产生失控发票最常见的原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己企业作废发票过多,也有可能导致失控发票的产生。一旦企业出现失控发票,那么“恭喜”你,这些发票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了。
身为财务人员一定要有危机意识,更要对“税”这个字有着敏感度。因为一张看似不起眼的发票,实则关系着税收,更关系着国家的收入。所以无论是失控发票,虚开发票,或者是滞留发票都会有很大的发票风险。身为财务人员,我们平日工作中也一定要把控自己的行为,及时处理好这些异常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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