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咨询提问:先开具发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收入吗?彭怀文解答:先开具发票——潜台词可能有:1.还没有收款;2.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两种情况下,会计核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下面…
咨询提问:先开具发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收入吗?
彭怀文解答:
先开具发票——潜台词可能有:1.还没有收款;2.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
两种情况下,会计核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下面分别说明。另外,先开具发票,对税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顺带说说。
一、先开发票没有收款
实务中,采购方有时是“大爷”,合同约定或实践要求供应商在开具发票后才能结算货款,所以就会出现先开发票但是没有收款的情形。
在会计核算时,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判断,该准则目前已经进行了修订,有2006版(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和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两个版本,多数企业还在继续执行2006版。
(一)新收入准则的判定
新收入准则判断收入采用的是“五步法”。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通常情况下,在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如果“有权取得的对价”可能收不回时,是不能确认收入的。
上面准则语言比较晦涩,简单一点说法是:商品已经已经给采购方,具有收款的权利就可以确认收入;除非对方遇到重大事故,货款极有可能收不回来,不需要确认收入。
再说更加直白一点:如果你方虽然开具了发票,但是对方没有来提货或货物还在你方控制中,会计上是不能确认收入的。比如,你方销售的货物是通过委托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发票随货物一同开具,在购买方还没有实际收到货物前,销售方是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货物还在销售方的控制下,物流公司是听从委托方的,随时可以中止送货上门。
(二)旧收入准则的判定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收入准则也有五个条件,“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是主要判定标准。
与新收入准则的判定差异在于:如果货物虽然没有移交给购买方,但是“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完成的,需要确认收入。比如,你方销售的货物是通过委托物流公司送货上门的,发票随货物一同开具,由于“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完成,可以确认收入。
二、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
这种情况实务中,有吗?
——有,但是比较少,都是非常牛叉的才能做到。比如,茅台酒先交款后拉货,交了款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给你货;央视等媒体广告,先交钱,后投放广告。
会计核算时,无论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还是旧收入准则,销售“已经收款,但是没有发货或提供服务”,会计上都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而是作为“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进行核算。
“先开具发票”,现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的,预收款也可以根据情况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三、先开具发票在税务上的影响
很多人经常分不清楚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给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雷”。
在关注“先开具发票”会计核算问题时,还应同步关注对企业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增值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除开具的是不征税收入发票外,增值税方面需要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影响
1、一般的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与旧收入准则规定的条件接近,只是比旧收入准则少第五条条件而已。
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只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与是否开具发票(先开或后开)是没有关系的,增值税方面的规定不能套用到企业所得税方面。
2、特殊的收入确认
(1)分期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即便是先开具,但是没有到收款约定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的权责发生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即便是先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确认收入,而不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期就全部确认收入。
在实务中,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掌握好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者之间的差异,避免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隐患。
不开发票就不交税行得通吗?按照很多老会计的说法,税务局一般只往前查3年的账,那为何5年前未开具发票少申报的收入被扒了出来呢?税务局如何判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是多少呢?
2022-10-17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公告,对某单位公告送达处罚文书,将其定性为销售收入款不开具销售发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一倍罚款,要求该单位补缴2023年至2023年税款及罚款共计约166万元。
税务局是怎么知道该单位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收入是多少的呢?在该告知书上,税务局做出该处罚的依据是该单位的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的材料款、开具销售发票并申报增值税收入数,差额作为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基数,并以此计算少交税款和罚款。
由此看来,不开票就不想申报交税是行不通的,搞不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再看为何税务局往前查了5年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3年、5年、无限期都有可能。
因此在这里提醒各位,尽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如果遇到这种问题,企业怎么办?
如果你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担心。在该文书最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导读:一般情况下,发票未到是不会进行结转的,但如果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作为一名会计,成本发票未到你会如何结转成本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老师做出的回答,感兴趣的话就接着往下阅读吧!
成本发票未到如何结转成本?
已开票销货,但成本发票未到,成本物资应暂估入帐,再按存货发出核算方法,如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月底成本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
2、商品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5、收到发票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等
同时,根据实际成本价与暂估价差额,计算调整已销商品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差额部份).
汽车租赁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不收增值税。自2023年4月起,一般纳说人的税率降为13%。。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未发货先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很多时候会有这些情况,未发货先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未发货先开票的,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没有产生;同时,依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方面收入也不能确认。
因此,未发货先开票的,只需要确认产生的应缴纳增值税即可。
借:应收账款-xx(开票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会计核算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我是一个拥有近十年互联网行业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工作从业者,在优酷、360等美国上市公司财务团队工作数年。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那么财务报表就要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us gaap)的要求来提供,而作为国内的企业,又需要按照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prc gaap)来处理会计业务和提供财务报表。
事实上,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也不是在按照中国财务会计来处理会计业务,尤其是在收入确认问题上,很多企业都不是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来确认的。
你想想你自己的公司在根据什么确认收入,是不是在根据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当前中国很多公司确认收入的现实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跟中国的财税审计等环境息息相关。
审计方面,中国存在巨量的中小审计事务所,这些事务所为了获得客户,他们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往往报价一两千块钱,这样的价格审计事务所为了控制成本往往就是从客户那要来科目余额表一两天就完成审计报告,他们连客户的帐薄、凭证都不会去翻,更别提审计的各种穿行测试等流程了。这样的审计往往不会去管公司的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税务方面,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当局实施以票管税,也就是根据开票的金额来管控增值税,为了方便税务的要求大部分公司也就心照不宣地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
企业方面,一方面财务人员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应对税务的检查,在财务处理上会往税务要求靠近,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也不会招聘太多财务人员,而人员的不足就会导致财务人员在做财务处理时就会尽量地去简化处理,直接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无疑也是简化的一种提现,再者,企业的财务人员薪酬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也达不到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去确认收入的要求。
事实上,在确认收入时,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遵从以下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具体行业或具体业务时,又有很多细节方面的差异。在提供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报酬的转移,比如fob或者cif条件下的交货。在提供服务时,要关注服务提供的进度或者完工百分比。
美国准则根据sab no.101&10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c、d、e、f)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e(evidence) 即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d(deliver) 即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
f(fixed) 即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铺价格是固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c(collectability)即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从上面prc和us gaap的收入确认的规则看差异不大,真正大的在于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这些准则在执行,以及其他机构如审计事务所是否严格地在按照审计流程和制度在执行事务。美国准则在一些细的方面有更多的指南,如紧急工作组的很多收入确认的指导。
国内的收入确认往往被税务套上了紧箍咒,在按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综合来考虑。
企业的收入确认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是企业收入确认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地了解一下。
企业的收入确认主要指的就是企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从企业营业的角度上来说,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来说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定量。
定时主要指的就是企业的收入在什么时候计入企业的账册当中,比如是在商品的销售之前,销售当中,还是在商品的销售完成后进行收入确认。
定量主要指的就是使用什么方式量进行收入确认,例如总额法,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百分比法,还是按照完成合同法来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的收入确认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主要包括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向他人提供劳务带来的收入,企业向他人出租企业本身所拥有的资产来来的收入等。
企业收入的确认出来要满足收入的可定义性,可计量性,企业的相关性,以及可靠性这四个基本的前提之外,企业的收入确认还必须要符合其他的一些标准。
而对于企业收入确认所需要满足的其他标准,每一个国家的规定都大相同。
企业一共有六种收入,分别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会员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劳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部分。营业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营业收入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
通过营业收入弥补营业成本,以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何时可以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因此,确认企业营业收入应有二个条件:
一是商品发出或劳务提供;二是价款已收到或取得收款的凭据。
采取付款提货方式销售时,如果货款已收到,发票及提货单已提供给购货方,但购货方暂时未提货,也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企业只是代为保管而已。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收款时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
近期,多有自媒体解读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但因未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政策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也跟风谈一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
应该说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这里所述“应当”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有义务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方(以下称对方)开具发票。与之相对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里的收款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对方开具发票,向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对方是否索取发票。该规定并非教条,而是由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效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措施。
当前,部分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无需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即所谓“无票收入”的范围有随意放任的现象。所谓“无票收入”应该是指企业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按税收政策规定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中无需开具发票的例外或特殊情形。而税收征管中允许对企业取得“无票收入”后又开具发票的调整申报是对计税依据的客观认定,并非是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认可。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提醒注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对方开具发票或因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未开票收入年底已入账但未计税如何处理?
年底已全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忘记补提税额,年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未开票收入年底已入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说明是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
那么,对于税务方面,就要看是否已经产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假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出租房屋的收入。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在出租房屋且合同约定是后付租金的,是可能存在按照会计准则应该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出租房屋的合同约定,房租在次月5日支付。根据该约定2023年12月份的租金应在2023年1月份支付。那么,出租方在12月份会计核算应确认收入,即对应收的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出租方没有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2023年1月份发生。
12月份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租金)
1月份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合同约定的租金应该是12月支付,仅仅是因为没有收到租金而没有开具发票的,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应交的增值税,则属于会计差错。
对于12月份的会计差错,如果还没有关账的,建议及时进行更正;如果已经关账的,在次年才发现的,则应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办法。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于租金应税收入的确认,跟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比,如果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的,会计核算已经确认了收入的,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的,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
导读:对于开红字发票如何调整收入的问题,红字发票就是把之前销售冲回,再开具正确的发票,相关的账务处理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往下看看吧。
开红字发票如何调整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先填附表后填主表,附表一里销售收入以正数发票与负数发票的差额填入就可以了,主表数据和附表一数据相同。
一般纳税人开红字发票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申请开红字发票通知书的通知单号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就是把之前销售冲回;最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并据以入帐做销售即可。
1、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月的税额为零,因为该销项税之前月份已申报。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成本的差额。增值税主要就是对这个增值额的税。销售时会有销项税,购买时会有进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后剩下的就是增值税。
二.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在开具主体、内容要素、管理方式纳税方式和抵扣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们主要关注的区别更多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所以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如果想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和合作企业说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是否可以有合理的筹划方法?
1灵活用工
企业可以在真实的业务中如何保证自己的进项发票都能收到发票?比如针对一些与个人合作的服务无法收到税票的,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限公司产业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本身竞争力强,就是能低买高卖,所以增值税高,那么可以了解地方产业扶持。这种是地方的产业扶持,企业分一部分业务或者整个公司迁移到园区,在园区正常合法的经营,那么可以得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大概有增值税所得税50%-80%的奖励。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所以检查力度也很大,企业在做筹划时一定保证业务真实,不要虚假开设业务,虚开发票是属于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伴税成》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支付差旅津贴:
根据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6、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税前扣除。
7、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8、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件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9、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以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凭证。
12、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3、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14、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资产折旧会摊销表等。
15、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16、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1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有童鞋问,开具普通发票要不要申报收入?
还有人说,我不开发票,我报什么税?
这里,我就觉得是税法宣传这个事情啊,还任重道远。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就应该申报纳税。按季和按月申报的一般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十五日内申报,这取决于不同纳税期税务机关做税费种核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如果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收入,但没有申报收入而导致少交税款,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从征管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而言,应当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则演变成偷税,那么对应的处罚则相应加重。
以增值税为例,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包括哪些?
2023年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什么是应税销售行为?
即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什么叫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税2023年36号公告详解)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税后即焚说:
2023年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版本中,对财税2023年36号公告中的应税服务等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了确认,体现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中。该条前五款,均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第六条则是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那么第六款的具体规定则需要到财税2023年第36号公告中寻找答案。
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收讫销售款,很容易理解,钱到货交,钱清劳务清。取得收款凭据这个事情,规定的也很清楚。
首先是签订合同的,则以签订合同的约定付款日期为准,这一点是以权责发生为原则的,不管收款未收款,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其次没有签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般的劳务就以完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了。怎么算完成?正规一点的,比如建筑劳务,一般会有验收记录吧?那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这个相对容易。如果是其他劳务,比如咨询?钱没收到,合同没约定,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或许这个只能以劳务接受方的肯定为要件了。
对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财税2023年36号公告,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申报纳税的时点,按规定来看,应该是采取的孰先的原则:开具发票、达到义务发生时点孰先的原则。
举例:
比如建筑业,不开发票,但取得预收款,以预收款收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次月应该申报增值税;又比如建筑业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取得预收款,但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条件,那么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时点应当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在次月申报增值税。
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商品则为移送当天,服务则为完成当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即为权属变更当天
2023年12月16日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可以入账?按理说所有支出都必须入账,只是有些费用没有发票,不能算费用要交税。比如说所有收入一千万,所有成本费用一千万,利润为零按理说不该交企业所得税,但是你有100万的费用,没有发票,是不是这100万都要交税呢?不一定。
1、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合同签了,但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那么自己支付给另一方给的保证金可以用收据。
2、500块钱以下的个人支出零星支出比如个人修电脑费用,搬运费用,拖车费用等可以凭收据再加上交易人的姓名,电话,交易内容,可以做到白条入账,无需发票。
3、现金发放的职工福利,比如职工的高温补贴、午餐补贴等等,这个也不用发票,员工签字的收条就可以税前列支。
4、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但是对方注销了或者找不到了,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了等等,那么这种情况凭借对方的工商注销或者吊销的证明、破产的公告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再加上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可以做到白条入账。
大家好,我是虾米黄,与大家分享一些会计工作遇到的一些事儿,希望大家喜欢!
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根据开票情况做账报税,也就是开了发票,就做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若是不开票,则不做收入,也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注意!!!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不论开不开票都需要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建筑企业收入的确定是按工程完工进度;
2、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建筑企业增值税上收入的确认需要看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与发票开票时间哪个较早。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更是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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