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提醒年底了,好多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个别会计想通过费用预提的方式来消化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提醒:年底了,预提费用不得任性预提!必须是当年实…
提 醒
年底了,好多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个别会计想通过费用预提的方式来消化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提醒:
年底了,预提费用不得任性预提!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了的费用而且当年取得不了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预提并计入当年的损益。
比如:
我公司12月份装修了办公室,花费了2万元,由于款未付,发票未到。
12月份预提装修费: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预提费用,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已经预提,但是实际尚未支出的费用或者尚未收到发票的费用,这样的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法需要看到真凭实据才能让你税前抵扣,所以,如果企业年底的时候,有预提费用余额的话,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2017.12.31年底有贷方余额,一般汇算清缴是在2018.5.31号之前就可以 ,在企业真正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看下2023年年底的余额有没有收到票据或者实际支出费用,如果已经收到票据或者实际支出费用的话,即使2017.12.31日年底有预提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理票据,就不用进行纳税调增。
在计算本年的预提费用调整的时候,要考虑2023年的预提费用调整了多少,预提费用属于暂时性差异,2023年调增的部分,在2023年一般要进行纳税调减。
看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
2023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这次跟以往有不少变化,国家也推出不少新政策,掌握新政策是财税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的必备功课,今天时誉财税整理了一份今年大家比较关注的汇算清缴的一些要点,一起来学习一下。
重点稽查的企业数据
1、企业的收入
如果你的企业少记了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那么,金税三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或是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或者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
2、企业的成本费用
3、企业的利润
金税三期大数据是可以得到你所有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的,而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算出你的利润不会是什么难事,所以若你的利润不一致或是少报了,都会被轻易查出来。
4、企业的库存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销售数据、而没有购买数据或购买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减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购买数据、而没有销售数据或销售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增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5、企业的银行账户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也已进入到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却迟迟没记入账中;如果你的企业取得了一些虚开的发票,而账户里面的资金却没有减少或减少额不匹配。
对于这些情况,以前只要账本调整的好,是很难识别出来的,可现在对于上述包括以下情形,金税三期系统都会进行分析并识别出异常: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6、企业的应缴税额
以上问题,金税三期都会识别出来的。前四个维度都能识别出异常,而应纳税额就是有以上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所以金税三期通过比对你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资产资本、国地税数据、往期税收数据等来判定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
13个政策变化,财税人员一定要牢记于心
1、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执行,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23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税〔2018〕15号)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3、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5、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新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7、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9、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10、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1、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2、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该文件还规定了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3、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最后,时誉财税给企业几点提醒
1.无论政策、制度、系统怎么变化,对于那些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都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2.如果您的企业在账面、发票、账簿上有问题,就需要特别注意了!金税三期并库后,企业将会面临又一轮大清查,切勿心存侥幸!
3.发票的问题,尽快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账簿的问题,尽快两账合一,通过库存盘盈方式尽快补申报。
【导读】: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是我们会计小伙伴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汇算清缴因为会存在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及发票有差错,没有收到发票等情况,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收方面的影响,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了关于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面的知识,请大家一定细细的阅读。
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
答: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政策依据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内容,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及纳税调整
一、成本的预提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由于工程结算滞后等各种原因,成本票据往往不能全部取得。依据配比原则,对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应该暂估入账。举例如下:
某房地产公司a项目在建设期间可售物业已售罄, 2023年12月份完工并全部交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应于当月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成本资料如下:
1、已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成本金额为50,000.00万元;
2、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该项目尚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0.00万元;
3、公司与甲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9,500.00万元,甲单位已向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20,500.00万元,公司与甲施工单位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30,000.00万元。
4、假设无其他成本项目需要预提。
公司在结转销售成本前,首先要对上述未取得票据的成本预提入账。其中: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依据缴费通知单金额500.00万元预提;
(2) 对于甲施工单位,由于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金额,应按实际工程量与已开具发票金额的差额9,500.00万元预提(30,000.00万元-20,500.00万元)。
(3) 预提成本后,a项目产成品账面成本金额为60,000.00万元。
预提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 100,000,000.00(500万元+9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000,000.00
将开发成本结转到产成品时:
借:库存商品 600,000,000.00
贷:开发成本 600,000,000.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000.00
二、纳税调整
1、政策依据
(1)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假设该企业选择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当年度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2)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该公司a项目的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1)该企业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0.00万元属应上缴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有缴费通知单作为依据,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处理,不需做纳税调整。
(2)甲施工单位合同金额29,500.00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30,000.00万元,已到发票20,500.00万元。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本例中,企业账面预提金额为9,500.00万元,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可以预提2,950.00万元(29,500.00×10%),差额6,550.00万元(9,500.00万元-2,950.00)应调减计税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本例中,纳税调整可说是中规中矩。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在合法的前提下不调整或尽可能少做调整呢?请关注下期文章。
【原创】:胡岚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项目拿地及开发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为了有效的提高资金的使用,节约资金成本,开发商在项目规划时,一般会将能尽快回现的比如普通住宅、公寓等业态先行开发销售,而往往会将一些比如幼儿园、学校、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延后建设,从而导致这些应分摊的过渡性成本发生滞后。同时由于开发建设的特殊性,在项目竣工备案交付时,一般很难保证竣工决算金额都能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因此会造成工程成本无法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准确计量。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就视同工程完工,并要求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如果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为了降低税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房产财务人员会对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预提。
实务中,普遍的成本预提类型如下:
(一)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出包工程,按照合同金额的10%预提;
(二)尚未建设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按预算造价预提建造费用;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缴费标准规定计算预提;
(四)对已办理最终结算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出包工程预提费用;
(五)对尚未完工或者尚未全额取得发票的甲供工程预提费用。
其中出包工程预提费用金额最大,单项目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几十亿元,它也是影响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重点项目。预提费用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通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预提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税收风险;实践中,部分房地产企业习惯于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或者以预算总额与出包合同累计到票金额的两者之差数来预提费用,这些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与税收文件对预提费用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二)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发票的税收风险;依据31号文件第34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因此,出包工程办理最终结算后,前期已预提费用在本年度汇缴期到期前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发票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三)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的税收风险。出包工程未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应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书等证明资料,否则不得预提该项费用。
作为财务人员,既要保证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要保证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那么就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收法规清楚的了解。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预提成本影响最大的三个税种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金额。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又有严格的要求,即必须要有合法合规的票据,或是增值税专票、或是海关缴款书或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照票面上注明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也可以对一些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高铁票、等按照票面金额计算进项税额。但是,预提成本费用由于尚未取得发票,因此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导致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企业资金。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对出包工程、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进行预提费用,但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仅有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可以预提,其他费用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此条款正确的预提费用标准为:
【(预提费用金额≤未竣工结算出包工程的发票不足金额)÷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出包工程的合同总金额】≤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根据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在对相关成本进行预提时,一定要严格对照税法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和要求执行,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般来说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也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应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分期税前扣除的,相应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对到期未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提前支付的,于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国家的税法政策中,对企业的所得税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的,比如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但小伙伴们,你们对预提费用了解多少呢?
通俗点来讲,预提费用就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的但还没有给钱的费用,是先计帐,然后在未来才会实际支付的东西,举个例子,比如预提员工工资奖金8万元,机构拍宣传品,根据合同约定预提费用10万元等。
之所以在会计科目上会产生预提费用,一个是这是属于企业应付但还没付的时间成本,另一个是时间差的问题,企业已经完成了支付但还没有完成入账的各种发票、手续费等的费用,这实际上是属于企业的一笔负债。
那预提费用具体在会计处理中应该怎么操作呢?首先因为会计账目的时效性比较强,所以预提费用在规定的会计账目期限内需要给出足够的预提费用数据和预提证明材料,对预提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人员账目的准确性;另外就是预提费用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所有的事宜,比如预提员工工资奖金必须在汇算清缴也就是会计人员做账之前完成,机构拍宣传片的费用也必须在做账之前拿到相应的发票,这样才能保证财会人员做账时候证明预提费用的合法性。
文章开头提到的对预提费用有税前扣除的项目,那具体包括哪些呢?赶紧拿小本本记下来。目前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有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企业的预提费用、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等,这些根据不同企业的规定来做定义,小编就不一一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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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抓住一些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
立项环节
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操作有区别,要具体向当地地税部门了解清楚)
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机会。
二
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是有限额的,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三
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
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
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六
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
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人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不得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八
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1)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2)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他“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
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导读: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销跨年如何冲减预提费用,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跨年如何冲减预提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等
贷:预提费用
冲减的时候,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属于本期应承担,但是由后期支付的费用,根据财务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有本期承担,现在会计准则废除了预提和待摊,相关费用走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是很多企业还在继续使用该科目。
预提费用跨年度要交税吗?
财务会计制度采取谨慎原则,而所得税法采取的是据实列支原则。所以,跨年度预提费用,即:未摊销完的部分,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应当做纳税调整增加额。换一句话讲,如果有应税所得时,预提费用跨年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在经营过程心中会涉及到预提资金,在预提这些费用的时候,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首先我们要知道预提费用这个会计科目是什么类科目
预提费用是负债类科目,增加时应记贷方,减少时挤在借方;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
预提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1、预提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损益类)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xx费用
2、付款时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准则,已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的使用,现行预提费用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票到了,先用红字凭证冲回原预提费用凭证,再重新按发票金额做张凭证即可,不同的地区收费用的时间和地点是不一样的,大家在上缴税收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明白哦。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区别
1、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2、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
3、账户的性质内容不同:“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
以上就是有关预提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导读:关于税务扣除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持续关注的话题.那么对于预提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如何扣除的问题,会计学堂整理出了相关的税前扣除所需具备的一些条件如下.如果您感兴趣的话,就请接着往下看吧!
预提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如何扣除?
通过前述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再结合日常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提出的具体要求,会计学堂总结出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的四大前提条件:
一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要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预提的费用是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而直接发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预提的费用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四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预提费用要能够顺利得到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确定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六大前提.但是,对于其中的合法性和权责发生制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必须实际支付.事实上,这些理解和要求都不切实际,因为实际情况是,企业之所以要预提费用就是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就没有或很难取得合法凭证,所以,一味强调在费用预提当年年末取得合法凭证或实际支付不切实际.企业只要能够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底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最主要的是发票,同时还有签订的相关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不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最迟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照年末预提费用的余额提供合法凭证(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金额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的,则企业可以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经常有朋友问财哥关于工资核算税务问题,再加上最近本身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当然也涉及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所以,二哥今天系统整理一下发给大家,仅供参考。
职工薪酬做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其实在日常核算中并不是很难。会计核算上当然是按照准则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定义,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
看似很复杂,其实我们不要过多纠结如此复杂的名词,其实说直白点就是你企业给员工发的工资和福利、交的社保公积金、计提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这些都是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都涉及一个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千万不要把职工薪酬就等同于工资,也不要觉得一个企业的工资就是其所有的人工成本了。
很多大型的公司都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考核和计算职工薪酬的工作都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财务部的任务就是按照他们的工资表进行账务处理和工资发放,个税申报。
当然小公司可能都是一肩挑。
其实职工薪酬核算就是个套路, 你看一遍就知道了。核算其实主要分为两部分。(这里暂不讨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薪酬核算)
个人部分和企业承担部分
个人部分也就是你的工资条,应发工资数字就是个人部分。
企业部分就是你看不到的,这个是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所以企业承担的人工成本不仅仅是你从工资表上看到的部分,还有一部分是企业为职工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具体我们来看看下图
很多人都抱怨,说自己的工作累,上班苦,工资还低,其实你知道吗?其实你拿到手的工资远远还不是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
这里面主要是社保和公积金的影响,只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单位,除了要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一部分外,企业还要相应再为你缴纳一份。
所以为什么说企业目前负担重,很多企业为什么不愿意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或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因为这部分开支真的不小。
那么我们就分部分来看看核算的套路。
个人部分
1、工资的结转
这部分直接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表入账。工资表我们都见过,如下图,我自己弄的一个最简单的,方便写分录,当然企业里面工资条会很细,不同公司设置明细也不同。
这里的应发合计就是公司承担的职工人工成本中个人的部分,但是这里的应发合计和职工到手的还有差异,因为公司还要帮你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 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按照权责发生制,首先结转成本费用,这里假设全部入管理费用,当然根据职工所属部门会入到其他科目,比如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文章只是简便列示。
借:管理费用-工资(一般科目设置不会那么全面,把各种补贴和加班费金额都放到工资)
管理费用-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2、发放工资
发放工资的时候企业要代扣各种保险和个税,这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来先挂,实际支付社保局和税务局的时候截平。很多人会说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不?其实二哥个人是这样理解的,确认了对职工的债务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其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实质就是企业扣下应付还尚未支付给社保的个人社保部分,所以用其他应付款更好。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其他应付-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这个分录,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就是我们职工卡里面每个月能收到的钱了。
所以财务进行工资核算的时候,首先得先把工资表做出来,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有人问五险一金,为什么这里没有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个是因为这两个保险个人是不用承担的,都是企业为你负担了。会在后面的分录体现。
企业承担部分
1、 社保、公积金成本的结转入账
个人部分的分录我们做完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企业为职工负担的部分如何列支,我们都知道社保和公积金都是个人扣一部分,企业为你补充一部分,具体比例这里多说,这个都是有规定的,比如公积金一般是个人扣的部分,企业再为你多缴纳这一部分,比如个人扣100,企业再为你存100,你公积金账户就是200余额。
结转费用:
企业承担的公积金部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
管理费用-医疗保险
管理费用-失业保险
管理费用-工伤保险
管理费用-生育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2、缴纳各种保险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把其他应付款扣的个人社保部分和应付职工薪酬挂的单位承担部分全部支付掉。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其他应付-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把个人扣下来的个税全部申报了并支付,这个涉及个税的计算和申报。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核算上其实就是这么简单,一般的企业也涉及不了多复杂的薪酬核算。就简单的这样处理就完事了。
我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职工薪酬最终都计入了损益,不管你是计入的管理费用,还是销售费用,其实都已经在会计利润总额中体现了。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
涉及职工薪酬的表有期间费用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很简单,其实就是按照你会计核算的结果来如实填写。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实际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100万,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200万,那么我直接填写即可。
关键一张表就是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这张表为什么出现?如果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税法都认可你这部分费用,那么汇算也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直接如实把职工薪酬相关信息填写到申报表就完事了。也就没有什么纳税调整事项,这张表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但是事情那并不是那么简单。
税法上对职工薪酬中的各个项目都有特别的规定。
并不是说你企业今天利润多了想少交税,你不按常规出牌,做工资表列支的工资税务就认的。对于工资是否认可,税法也自己的一套标准。
具体我们来看看。
这张表账载金额的部分填写的就是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按照会计核算的来就行了。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账载工资薪金就是300万,那么直接填列进去即可。
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就是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假如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18把计提的300万工资薪金都支付了,那么直接填写300万即可。
税收金额如何填?税收金额就是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为什么要分析?其实这里面就是一个关键点,税法怎么判断允许扣除的金额。
1、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个合理是什么情况?难道我企业想发多少工资还要你管?我高兴就多发就多发呗。我高兴就是合理。
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实际支付
除了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还有一个实际发生,什么是实现发生。就是实际支付,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就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并不是你随便做个工资表就认这个费用,不合理的工资税务局会给你纳税调增的。而这里的税收金额就是分析填写。
假如二哥税税念公司的工资都是合理的,2023年也实际支付了,那么税收金额就是填写300,那么最后纳税调整结果就是没有调整。
假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300万的工资只支付了250万,其余50万2023年6月才支付。
那么实际发生就只有250万,税收金额,也就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也只有250万,这个和计入当期费用的300万就有差了,税法当期只认250万,所以给你纳税调增50万。
这部分会统计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当然这50万不是不允许你扣除了,2023年你实际支付了,那么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到时候进行纳税调减就完事了。
其实我们看到,平时核算职工薪酬,我们可以根据科目余额表做一份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如下图」。
这个表的好处就在于,从表上我们直接可以看出,本期的工资账载数和实际发放数,增加为计提,减少为实发。这张表就为我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a105050调整表提供了一个数据依据,而且很清晰明了,也不会填错了。
如果你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那么你的统计工作量就相对大,而且很容易计算不准确。你需要统计各个费用的发生额,还要去统计那些是计提数,那些实际发放了,工作量肯定要增加。而且如果你是次月发上月工资,就更应该用应付职工薪酬过渡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预提费用指应由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 用。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分录一般是:
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贷:预提费用
冲销(实际支付)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比如公司每年要交120000元的燃气费,是年底一次性缴的。为了每个月利润均衡,不至于到年底的时候波动较大,可以分月计提该费用。每个月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燃气费10000
贷:预提费用
年底缴纳时
借:预提费用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是属于资产还是属于负债或是属于费用类科目?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时记入账户的贷方,支付费用时记入借方,一般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入当期费用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比如在《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医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
(1)按规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等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1、一般来说,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预提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可以扣除的预提费用:
(1)符合条件的预提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允许企业将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列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
如:企业在2023年12月预提了年终奖金,计入2023年的成本费用,于2023年春节前发放。企业于2023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在汇算清缴前,预提的年终奖金已全部发放,可以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3、职工离职补偿。企业发生的离职补偿费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年底了,好多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个别会计想通过费用预提的方式来消化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提醒:
年底了,预提费用不得任性预提!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了的费用而且当年取得不了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预提并计入当年的损益。
比如:
我公司12月份装修了办公室,花费了2万元,由于款未付,发票未到。
12月份预提装修费: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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