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3月24日港股盘后,“植发第一股”雍禾医疗发布2021年业绩报告。财报显示,2021年,营收实现21.69亿元,同比上涨32.4%;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下滑26.4%。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大涨173%,…
3月24日港股盘后,“植发第一股”雍禾医疗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
财报显示,2023年,营收实现21.69亿元,同比上涨32.4%;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下滑26.4%。
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大涨173%,但占比却仅为23.9%
雍禾医疗成立于2005年,2023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2023年,中信产业基金注资3亿元并控股雍禾医疗。目前,其经营54家医疗机构,覆盖全国53个城市。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营收规模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2023年财报显示,雍禾医疗实现营收21.686亿元,同比增长32.4%,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1.4个百分点,较2023年增加1.3个百分点。从营收规模上看,2023年的营收规模为近四年新高。
从营收构成来看,雍禾医疗的营收构成主要包括三类,植发医疗服务,包括头发/美人尖/鬓角/睫毛/眉毛/胡须种植、发际线调整等业务类型;医疗养固服务包括防脱、生发、乌发、润发、养发、头皮调理、去屑等;其他业务包括独立的史云逊直营店产品销售等。
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医疗养固业务的增长,2023年,医疗养固业务营收5.8亿元,较2023年增加3.7亿元。此外,营收贡献最大的植发医疗服务业务却进入了缓慢增长期,实现营收15.7亿元,较2023年仅增加1.6亿元,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了19个百分点。
那么,植发医疗服务为何增速缓慢?实际上,由于植发治疗服务通常是一次性服务,几乎无法重复消费,大多数植发手术的医疗效果可能会永久持续,这个行业对新客户的依赖性较高。如何打造复购率高、重复消费的项目,是雍禾医疗的发展难点。
所以,自2023年起,雍禾医疗开始走上了多品牌发展的道路。2023年,雍禾医疗收购伦敦头发养护品牌史云逊的中国内地业务。2023年,开始进军医疗养固服务领域,在各家机构以“店中店”模式设置医学健发中心。此外,还完成了对哈发达假发品牌的收购。目前,雍禾医疗已经形成了雍禾植发、史云逊健发、哈发达假发、女性品牌雍禾发之初等品牌矩阵。
虽然,多品牌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医疗养固服务业务的发展迅速。但是从近四年的产品营收占比上来看,业绩贡献最大的仍然是植发医疗服务。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占比虽然逐年增加,2023年营收占比达到26.9%,但是,距离支撑起雍禾医疗营收的半壁江山还有一段距离。未来,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雍禾医疗还陷入了“高毛利率、低净利率”的怪圈。
2023年毛利率高达73.9%,净利率却仅为5.5%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毛利率均保持在70%以上的盈利水平。但是,净利率却在2%——10%之间的水平。拿2023年来说,其毛利率高达72.9%,但净利率却仅为5.5%。雍禾医疗为何不能躺着赚钱?
这与植发行业的高营销有关。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既不是药品提供商,也不是手术耗材提供商,而是广告运营商。
根据此前招股书,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是通过线上社区的推广服务商,购买金额高达7126.4万元;第二大供应商是搜索引擎广告商,购买金额为4816.5万元。总体来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购买前五大供应商的广告推广服务的金额就高达2.17亿元。以今年的营收举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支付给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占全年营收的10%。
那么,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到底有多高呢?2023年,其营销费用为10.73亿元,较去年增长38%。营销费用率为49.5%,较去年增加1.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雍禾医疗的获客成本也在增长。
2023年营销费用中,营销及推广开支为6.84亿元,占营销费用的比例为65.1%。举例来说,雍禾医疗植发患者平均消费为26643元,按照65.1%的推广费用率以及49.5%的营销费用率推算,这笔钱中大约就包含了8585元的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费用是研发费用的76倍,源于植发行业“内卷”?
此外,与营销费用相比,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的投入体量相对较少。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80.7万元、886.9万元、1181.5万元、1416.3万元;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分别为:4.6亿元、6.5亿元、7.8亿元、10.73亿元。营销费用分别约是研发费用的59倍、73倍、66倍、76倍。
雍禾医疗为何重营销而轻研发呢?
这与植发行业的现状有关。一方面,植发行业发展前景潜力较大,但是渗透率较低。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2.5亿人正饱受脱发困扰。但与实际患脱发的人数相比,中国接受植发医疗服务的人数相对较少。根据frost&sullivan,2023年植发手术51.6万例,对应植发手术渗透率仅0.21%。所以,通过营销增加渗透率成为了很多植发企业的选择。
另一方面,植发行业集中度较低,植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占据了市场将近一半的份额。数据显示,包含雍禾、碧禾盛、大麦、新生的民营连锁类的植发企业只占总数的23.9%;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民营医美机构的植发部门、公立医院植发科室占据了76.1%的市场份额。
此外,资本的入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卷”。2023年1月,碧莲盛获得华盖资本5亿元战略投资;随着雍禾医疗的上市,大麦微针、新生植发、碧莲盛等也都在跃跃欲试。资本看好这一赛道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植发机构手握大量的广告和预算。
这也可以理解,雍禾医疗为何付出那么高的成本获客,但是,困扰着雍禾医疗的一是一旦营销下降,营收可能就会缩水。二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投放也让雍禾医疗惹上麻烦。
招股书显示,2023年,雍禾医疗有七宗不合规事项被处罚。其中,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为推广雍禾植发品牌的医疗服务,变造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在上海地铁1号线、2号线、4号线车厢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罚款176.7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毛发医疗服务无疑是门好生意,不过广阔的市场与较低的渗透率,对于以雍禾医疗为代表的从业企业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
财报发出后,今日雍禾医疗股价高开低走。截至3月25日港股收盘,报11.9港元/股,较前一日下跌2.46% ,总市值62.72亿港元。
导读:关于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该怎样归集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料申报时,最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与财务密切相关的一个硬指标,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我们在进行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绝大部份企业没有专门单列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或设置了“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但归集的内容与2008年月8日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不完全一致,怎样来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是很多财务工作的朋友们经常问我们的一个问题。
我们研读了最近新颁布的一系列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规定,再结合我们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过程中的经验,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作了一个总结,希望对各位正在准备
进行审计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和资料申报工作的朋友有一些帮助。
研究开发费用总体判断原则为:所有因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均可计入研究开发费
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应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既包括直接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间接发生的费用。
我们可以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列明的八项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区分不同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计入对应的费用明细项目中,研究开发费用先分为: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分为:
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费用应尽量归入对应的费用项目中,确实无法归集到前列的各具体的费用项目中,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但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的10%。
研究开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和辅助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奖金、社会保险、福利、专家聘用费等人工费用;直接投入的原料、低值易耗品、产品试制费用、样品样机费、试验
检费、研发设备维护费、技术咨询费;研发部门使用的仪器、
设备、电脑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发设施的改建、装修费;研发设备的改装、修理费等其他长期费用的摊销;占用的办公场地及物业费;研发部门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可计入。研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详见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规范。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退税怎么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23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三)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四) 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先来看一个重磅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1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应注意事项:
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我们将陆续编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23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23年至今)
202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23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23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研发涉及的费用化支出及资本化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内的,是否需要填写到a107012表中:
1、针对费用化支出:
当年费用化支出需填写到a107012表中。
2、针对资本化支出:
①若资本化支出在当年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无需填写到a107012表中。
②若资本化支出在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同时把之前年度的资本化支出合计金额,填写到a107012表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到第2到34行相关栏次及第42行,若当年有摊销还需填写第43行)。
③若资本化支出在之前年度已形成无形资产的,a107012表只填写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部分(一般需填写第44行)。
参考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附件2。
某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认定为偷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什么?税局到底查什么?实务当中有哪些常见误区?……
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罚款40万!
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通报了一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案情经过:
某单位2023年的某研发项目中,不属于新品开发的范畴,仅仅是对相应的产品进行性能改善,而该单位却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列支共计7265814.06元,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75%进行了加计扣除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1、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2、该行为构成偷税,对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通过这个处罚案例,我们看到,税务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用不当的,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四: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五: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如何计算扣除后的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和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2.直接投资费用(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成本不构成固定资产样品、原型和一般试验手段的采购成本,也不构成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配方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演示、评估、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减。
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减如何规定和计算
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加减是两回事。您可以同时申请,但通常在年底或明年初进行加减。根据各省的评估申请高科技2.两者都具有减税的功能。高新技术税收减免40%,额外扣除额以研发费用的税前支出为基础,扣除额为150%。
3.两者都与研发资金有关4.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减,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何计算175%的附加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无形资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未形成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无形资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税前摊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7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许宏才、朱忠明介绍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了解到,舆论普遍认为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政策力度比较大,政策含金量很足,企业获得感也比较强。请问财政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之后还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打算?谢谢。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放水养鱼,固本培元。我们作过一些统计,“十三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超过7.6万亿元,其中减税4.7万亿,降费2.9万亿。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特别是2023年,为应对突发疫情的冲击,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实施了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的规模超过2.6万亿,有力支持了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助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主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一些是保留的,有一些是新增的。
一是继续实施制度性减税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的减税政策继续实施,让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
二是分类调整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延长疫情期间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三是出台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是今年新出台的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
四是持续实施降费措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并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
刚才刘昆部长也给大家介绍,治理“过头税费”方面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核查,确保真正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上述政策措施,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将超过7000亿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优化落实机制,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清理规范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同时,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考虑助企纾困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3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3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3年的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3年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3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此提醒企业在每年年初,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原来我们研发费用的这些零碎部分还可以归入加计扣除部分,这样计算下来我们企业今年又可以多享受2万多元的加计扣除优惠,太好了!我们也越来越有信心和充足的费用进一步开展科技研发了!”这是甘肃昊洲土壤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陈亚楠发出的惊喜感叹,同样这也是享受到研发费用政策优惠所有企业经营者们的心声。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事关企业发展转型和生产经营结构升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期间,靖远县税务局紧扣省市局考核要求,切实传导压力;倾听企业呼声,保证红利应享尽享;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出“三类宣传”。
第一类是针对辖区内有能力进行科技研发和可能投入研发的企业,进行“引导吸收式”宣传。将有关的政策通过微信群、qq群、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并对未来带来的效益进行了细致分析,努力使绝大多数企业在科技研发上“想作为”。
第二类是针对辖区内研发规模较小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鼓励辅导式”宣传。税政部门和属地管理分局人员对有条件进行研发但投入规模小的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研发费用流入方向,收集企业在研发阶段、成果转化生产力阶段以及收益阶段存在的制约性问题,共同进行研究探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使这一类企业在科技研发上“会作为”。
第三类是针对辖区内研发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进行“保底创新式”宣传。对该类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长期跟进,把涉及各个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时间传达给企业并进行详细辅导和扎实落实,为企业利润增长留出更多空间,更好地推动企业研发向“高精尖”行业发展,坚决保证这一类企业在科技研发和重点税源养成上“大有可为”。
(供稿:张羽森)
(通讯员:郑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为了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兰州高新区税务局主动作为,多维发力,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和区局“征管基础提升年”活动,从量身定制、宣传培训、风险防控三方面入手,细化措施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红包”精准落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一是量身定制为享受政策“夯基”。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及以前年度享受研发费用政策户册,定期对符合政策企业的经营、研发和享受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内容,组建由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税收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政策宣传培训组”,深入企业开展税收调研,主动收集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参加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恳谈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涉税账务处理、报表填写、表间逻辑关系等内容逐项进行重点培训,并主动与纳税人结成涉税帮扶“对子”,实现“一对一”精准宣传培训。
二是宣传培训为享受政策“助力”。充分利用“两微一端”“陇税雷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值班岗位、led滚动宣传屏和张贴、发放宣传图册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现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主要内容、会计核算与管理、申报及备案管理、征管要求等编印成册,通过纳税人学堂、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规定要求。
三是风险防控为享受政策“护航”。注重事后跟踪监督,实施定期回访制度,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是否存在改变经营项目或超越减免范围等情况发生,对已经不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加以清理变更;发挥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团队工作职能,利用好“双工单”制度,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更加规范。
一、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限(打八折,2/3)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发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除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
最近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5%;最近1年,50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3%;
同时: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以及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计抵扣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扣除。
四、股东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关于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而关于该公告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常见的问题,将在此一一进行总结。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重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常见问题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出资金额等信息。
我是xxx行业,请问适用吗?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什么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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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风险
(一)备查资料不齐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管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但在日常核查过程中,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常缺乏以下资料:
1.人员和机器设备的分配表和佐证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目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和第三条第一款,“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企业无法提供分配表和佐证资料的,应将该部分金额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除。
2.缺乏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部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仅重视研发费辅助账的归集,无经过公司决议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只有账面反映研发费用发生,且无法对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可行性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查。
3.缺乏研发费辅助账。
4.委托研发留存资料不齐。仅有辅助账和委托研发合同,缺乏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情况、及进度情况;相关原始凭证均在受托单位,委托方无法提供。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公告,委托研发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研发项目不符合条件。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包括:
1.对现有专利技术直接购买进行运用,购买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常常将现有产品进行简单升级后,将发生的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
(三)部分应冲减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冲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包括:
1.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后,均忽略冲减对应的材料费。
2.政府补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取得了财政补助,且未确认为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经营租赁研发设备费用一次性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一次性将多年研发设备租赁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虚假研发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且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在日常工作中,有少许企业以失败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在核实中,相应资料齐全,从形式要件上无法查看其研发活动真实性。但从研发费辅助账和a107012申报表中查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主要是人工工资和设备折旧,少有甚至没有材料费用,从逻辑上查看有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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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公众号简介:专注于财税知识分享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准备申报高企的企业务必做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可以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要求所有用于申报高企的项目都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做加计扣除。即加计扣除并不是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财务专家而言,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增加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说明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 因而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的居民企业,都是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具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具体的优惠比例可以参照下面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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