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很多企业都会面临有实际开销却缺少发票的情况,这种缺票现象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税负担。费用票不够怎么办?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呢?发票主要是作为企业的税前抵扣凭证而存在…
很多企业都会面临有实际开销却缺少发票的情况,这种缺票现象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税负担。费用票不够怎么办?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呢?发票主要是作为企业的税前抵扣凭证而存在的,在缴税前可以凭借发票抵扣一部分税款,如果没有发票,会导致企业多缴税不说,还会因为一些违规开票行为让企业陷入风险的境地。
费用票不够怎么办
公司大量费用没有发票案例分析
公司因大量费用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然后采用不合规手段获取发票,会对企业的影响有多大?比安财穗带大家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某建筑企业b老板为降低成本,低价从供应商手中购买了价值300万元的河沙,因无发票无法入账。于是b老板联系袁某进行“代开发票”,以票面金额的1.5%向袁某购买了3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材料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袁某被抓,由此查出了b老板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最终,b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案例看出,部分企业抱着税务机关不会监管等侥幸心理接受虚开发票,但是在税务机关日益严密的数据情报监控下,虚开违法无所遁形,铤而走险最终得不偿失。那么费用票不够怎么办?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最安全的方式还是在源头上解决发票的问题。
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
很多企业会通过使用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来杜绝缺票问题的发生。企业在业务发生前,利用比安财穗平台的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进行业务规划,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信息流五流合一,破解平台企业的支出无票难题,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如果你在北京找公司优质员工公寓,那么松鼠租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松鼠租房高品质蓝/白领公寓,能够满足企业对于员工公寓的个性化需求,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节省30%以上的精力和成本。首先说下房源,松鼠租房在北京内外城区拥有大量的整栋集中式公寓,能够同时满足企业蓝/白领短、中、长期住宿和个人工作生活需要的高品质管家式住房需求。其次,松鼠租房提供了北京前沿优质的公寓和员工宿舍, 让你能够住得舒适干净。同时, 松鼠租房的价格相对于其他公司也是相当实惠的。企业服务,从看房选房到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都有专人管家1对1服务,企业只需要提出需求,松鼠租房的专业管家就会为您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直至签约入驻。
总之,如果你在北京找公司优质员工公寓,松鼠租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按照实际情况有可能一次性抵扣,有可能分期抵扣!
主要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纳税人应取得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期抵扣情形?
如果装修费用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需按照规定分期抵扣。
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次性抵扣情形!
如果装修费用不超过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需按照规定分期抵扣。
特别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无票支出,也就是真实发生了业务,也支付了费用,但没有获得发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成本发票欠缺,没办法进行税前抵扣,企业就要承担高额的税负。那么公司开销没有发票怎么办?已付款无发票怎么处理呢?
有的企业就会通过虚开发票来解决发票问题,买票、虚开发票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一旦被税局查到,不仅要补税,还要被罚款、滞纳金、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严重的还要判刑。下面比安财穗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2023年11月高某华、刘某章、何某、张某、郭某莎等五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所控制的20余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照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对高某华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缓刑3年的刑罚,并相应处以 5万元至15万元的罚金;没收高某华等人的违法所得4,407,905元,上缴国库。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虚开发票的惩罚是很严重的,不仅仅是面临税务罚款,更重要的是,会因此背负上刑事责任,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来降低税负,风险及代价是很大的。那么传统方法已经行不通, 企业财务人员又该如何在解决企业财税难题的同时, 又能保证自己职业生涯安全呢?
合法合规的方案还是有的,企业可以从源头开始规划业务流程,通过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这也是目前很多企业降本增效的做法。
比安财穗拥有技术过硬的智能化灵活用工结算系统,财税结算管理满足企业与个人的一切要求,批量支付、集中开票、业务合规、风险防控有保障。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代征代缴,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信息流五流合一,破解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公司费用报销制度
1、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按生产计划购买,以增值税票结算货款统一安排,统一以转帐方式结算。
2、对于零星购入生产准备费用按车间提出,由生产部长批准并采购。
3、对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由各部门及车间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金额有超过1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购买,凡是购入的零星材料及其他物品金额在20元以上的必须有正式发票。
4、设备及工装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
5、报销零星材料及费用时统一采用费用报销单,出差费的报销统一采用差旅费报销单,分类粘贴,经手人在发票上及报销单上签名。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6、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根据真实典型案件,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务观点】
公司员工及相关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使得,就个人消费费用,向公司报销,取得相应的钱财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
❷原审法院认定:
1.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叶某时任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用于个人消费后,多次开具发票在忠旺房地产公司进行报销。在报销过程中忠旺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某和副总经理陈某在明知叶某开具的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的发票为个人消费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予以审核签字,从而帮助叶某占有公司钱款,涉及金额为1308014元人民币。
2.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9月4日,被告人叶某多次在深圳市货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随后在忠旺房地产公司进行报销从而侵占公司钱款。深圳市货有限公司为叶某的前妻陈某1所有。被告人郑某、陈某在明知忠旺房地产公司并未在深圳市货有限公司实际购买物品即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予以审核签字,从而帮助叶某占有公司钱款,涉及金额为534567元人民币。
3.2023年10月,被告人叶某找到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2,李某2承包了忠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上城项目的钢挂石材材料供应与施工项目。叶某为将忠旺房地产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与李某2商定,虚增合同金额500万元,叶某将上述意图授意郑某、陈某、林某,三人同意后,叶某安排三人具体操作。由林某制作合同文本和细节,由郑某签订合同,陈某负责支付合同款。2023年10月25日和2023年11月2日,李某2分两次将共计50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陈某,陈某存入其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中。按照叶某的要求,陈某将其中的400万元转账给叶某的弟弟叶某(在逃),并分给郑某、陈某、林某每人25万元作为好处,其余25万元汇入叶某持有的陈某1名下的银行卡中。
4.2023年,忠旺房地产公司将釆购一批真石漆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被告人叶某为达到侵占公司钱款的目的,与郑某、陈某、林某、叶某共谋,由郑某、陈某、林某具体实施通过虚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提高成本,叶某安排叶某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凯盛铭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凯盛铭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从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合金焊接护栏厂进货(签合同方为佛山市万家红门业公司),支付金额共计2764280.32元。另从菊水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进货,合同金额为7651888.40元,实际支付6911868.20元。之后再由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销售给忠旺房地产公司,忠旺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33211655.56元人民币,差价共计23535507.04元人民币,被叶某占为己有。
5.2023年,被告人叶某找到深圳市中机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周某设计忠旺房地产公司上上城项目的商业综合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叶某向周某提出通过虚增合同金额的方式套取500万元人民币。周某同意后,忠旺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市中机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了350万元预付款。2023年4月,叶某与周某联系向其索要200万元,周某称暂时只有150万元。随后二人在深圳市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见面,周某将150万元现金交给叶某,叶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叶某的涉案数额共计31878088.04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陈某与叶某在上述第1、2、3、4项犯罪事实中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陈某的涉案数额均为30378088.04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在上述第3、4项犯罪事实中与叶某、郑某、陈某成立共同犯罪,涉案数额为
28535507.04元人民币。2023年6月2日,被告人叶某在深圳市香池东方园水疗公司包房内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盛世家园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君悦龙庭三期被抓获归案;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2023年4月11日、4月22日,被告人叶某将侵占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款中的650万元人民币退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委托亲属主动上交了全部赃款人民币25万元。
❹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4628088.04元;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
❺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郑某、陈某、林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叶某案发后返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郑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积极返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叶某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叶某通过辽宁集美装饰公司侵占500万元工程款以及通过深圳中机联设计公司侵占150万元设计费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叶某在侵占上述钱款后一直由其使用,并未返还公司,仅是在即将离开忠旺房地产公司的时候才安排被告人陈某做账,写了一个500万元的借条和两张收条并虚构时间,上述借条上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批的签字,严重违背忠旺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叶某通过深圳家丽德宝和凯盛明某公司套现2200万元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经贸有限公司银行明细查询及说明、会所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承包合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买卖合同、外墙真石漆买卖合同两份及补充协议、忠旺上上城(辽阳)五期建筑概念及方案设计合同、忠旺上上城(辽阳)五期室内商业及会所装饰设计合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买卖合同、忠旺上上城(辽阳项目)、忠旺上上城(灯塔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涂料买卖基本合同、菊水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三方协议书、莫某提供的付款明细、情况说明及原始单据粘贴单若干、说明、付款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叶某、陈某1、黄某、陈某2、陈某3、莫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的供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叶某通过上述公司套现2200万元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通过深圳广富百货公司虚开发票侵占534567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刘某1、曹某1、曹某2、高某等人的证言、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提供的叶某的相关会员信息及消费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叶某通过深圳广富百货公司虚开发票侵占534567元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正,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审判决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各上诉人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对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❻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资企业在日常的业务中,经常会和境外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发生代垫行为。而代垫费用是否要缴税,如何缴税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不止是企业财务人员弄不明白,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或所长也不敢打包票说自己完全掌握了判定标准。本次铂略财务培训就以如下案例为外企税务人员进行知识梳理。
中国境内的管理人员每年到境外母公司参与项目培训,相应的就会产生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因为境外母公司都会和境外的酒店和差旅供应商事先商定协议价,价格更优惠。母公司会先行垫付差旅费,最后再向中国公司收回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据实收取,差旅费用发生多少就收取多少;另一种是因为母公司在订酒店和交通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境外公司除了收取差旅费用以外,还会做一个固定比例的上浮(如5%),这两种情况的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
问题情境1
代垫培训费被认定为服务费的风险
m公司为外商在华投资企业,w公司是其境外关联企业。2023年6月,m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境外培训,w公司帮其寻找境外培训与差旅的供应商,并先向供应商支付费用,再从m公司收回。培训结束后,m公司以代垫款名义向w公司进行支付费用。但税务局认为该笔费用的实质是w公司向m公司提供了服务;税务局要求m公司提供所有支付的费用明细和w公司的支付凭证。然而由于费用多且细,m公司因无法提供完整票据信息,而被税局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类似的代垫款是否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分别从税务局和企业的角度来看,风险是什么样的?
案例解析
m公司技术人员是在境外培训的,所发生的差旅费也发生在境外,从理论上来说,m公司有理由解释培训的行为在中国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局怎么看待呢?他们认为企业可能签定的是“代垫服务协议”,约定境外母公司w为m公司提供的是代垫服务,代垫服务为主,代垫行为为辅。代垫总费用除了原来的代垫费还有一定上浮,上浮的部分应认定服务加成费用。其中服务加成费用属于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这些都是要全额计征流转税。所以需要征收流转税。
案例中,m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票据信息。针对此类问题,铂略建议m公司在未来境外培训活动中,应要求境外w公司协助整理差旅的支付清单。同时尽量多收集相关的支付凭证,并可以就境外发生的所有费用制作一张费用明细的excel表,表格中应包括费用发生的时间、使用人、种类、金额和活动持续时间。最后m公司还可以保存一些辅助证明材料,诸如境外培训的ppt或主办方的日程安排等。这类材料准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风险。
问题情境2
未得到发票与合同,如何备案?
y公司委托香港公司k联系采购一批定制货品做礼品。k公司作为代理商,按约定找到供应商香港公司s,并进行了货品采购。由于y公司与k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协议,而且采购费用和运费是由k公司进行支付的,导致y公司并未拿到发票。因此向税务局进行非贸备案时出现了以下问题:税务局要求y公司提供合同和发票,但y公司无法提供,以致税务局不允许y公司付汇;而k公司在被香港税务机关稽查时被认定存在税务风险,因此催促y公司尽快处理该笔款项问题。
这笔费用该如何备案?
案例解析
大多数代垫行为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是非关联方之间也会有代垫。这个案例解决方案是,y公司和k公司可以补签一份业务协议,文件中解释代垫行为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双方签字后,y公司把业务协议和付款通知单交给主管税务机构做备案即可。因为k公司提供的代采购货物服务完全发生在香港,在中国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企业还是要看各地方税务局的执法口径。铂略了解到实务操作中还有这样的问题,有时候即便企业在境内没有发生服务,但税务局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若企业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话,税务局可能就会视为服务已经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材料准备的越完善,企业将在和税务局的沟通中占据有利地位。
注:文章来源铂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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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税筹小七》为您解答。
个人跟公司进行合作之后,收到了公司支付的费用之后,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个人该如何来提供呢?现在个人在外承接业务是很正常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居间费用,比如工程介绍,矿场介绍等,一次居间费用高达几百万上千万,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如果通过到当地税务局做临时登记申请代开发票,会归为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纳个税的,税率为20%-40%。税率是很高的,个人通过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获得的居间服务费在纳税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半,对个人来说是很不情愿的,税负压力也是很大的。那么个人该如何合理合法的解决这个问题呢?
现在很多发展地区,为了增加当地的收入,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来增加当地的收入,其实就有自然人代开政策,个人可以通过到这些地方税务局进行代开,税率低至0.9%-1.7%,综合税率为1.9%-2.7%,代开也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即可,一般三天左右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税率为何会这么低呢?是因为园区将个人劳务所得核定为个人经营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通过核定征收来进行纳税,也不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当场完税。
因为自然人代开是属于招商政策,对于异地代开也是可以的,因为个人是属于流动性的,在异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很正常的,也不需要个人亲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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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关联方企业也包括非关联方企业,哪么这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向紧密型联合企业、半紧密型联合企业、松散型协作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已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明确强调: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该文件的发布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做了延伸性说明,我们分析如下:
1、在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特别是大型集团化企业,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业集中完成,较之各企业自己单独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所以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
2、《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需要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提供方面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算确认。
3、按照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以及其它服务,双方之间应该签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型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办法,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5、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应该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处理。
作者:彭怀文,来源:轻松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如果没有分包合同,就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分包方出具的劳务发票视作你的成本,直接冲减工程成本.1.公司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装修,所取得的装修费用专用发票,只要该办公室不是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公司对租入资产装修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属于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范畴,可以一次性抵扣.
企业哪些项目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今很多年轻朋友为了提高收入,也是逐渐会考虑创业的方式。大家也会逐渐发现,其实现在各种公司也是比较多的,大家也都愿意自己当老板。但是想要运营一个公司其实也并不容易,期间往往也是会出现各种不同的问题。
比如,很多公司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缺少进项票,导致这个原因也是有很多的。但是最终会造成的情况便是企业的税务压力增大。那么对于缺进项票怎么解决?运输公司如何合理降本这些问题怎么合理解决? 下面和比安财穗来看看吧。
缺进项票怎么解决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关于运输公司没有进项票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供应商大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让供应商开票也是很麻烦的。需要详细核实进项票是在哪个环节缺少的,比如材料费、采购费以及差旅费等等。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是可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税。
这样一来,当然也是能够降低税负压力的,核定征收,税负往往是以4%的税率来计税的。因此,也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及时评估企业纳税情况
除了前面我们所介绍的,运输公司缺少进项票如何税务筹划,这对于企业来讲,当然也是要注意及时评估整体的纳税情况,从而从采取合适的方式来处理没有进项票的问题。比如,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像比安财穗平台就很不错。
比安财穗可以合法合规开具57类270项现代服务发票,完全可以满足用户需求。平台提供的筹划方案,由财税专家根据企业实况,定制针对性企业降本落地方案,有效解决企业无社保用工、无票支出、企业利润过高等财税难题,降本幅度高达95%。
关于企业缺进项的问题就讲到这,更内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
香港是全球最重要的贸易地之一,与纽约、伦敦并成为“纽伦港”,对于内地创业者来说,香港优越的地理优势和税务组成为他们注册香港公司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且相对于内地来说香港的税率极低。同时,香港由于法律体制跟内地有很大差异,所以,不用和内地公司一样,根据不同要求进行税务月报、季报、年报,香港公司只需按年度进行税务申报即可,税务组成简洁,税率低,无形中为企业节省了大笔财务支出,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创业客商选择注册香港公司进行创业。今天,茁有网就为大家详细说明,香港公司的税务申报实务。
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内地有所差距,实行的是英美法系,而该体系有一个特点,对所有法律个体给予充分的信任。因此,香港税务部门会按照年度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申报表,纳税人如实填好税务申请表并在一定时间内递交税务部门即可完成税务申报。并且,如果该公司的利润所得源自香港以外地区、利润的产生并并没有占用香港的社会资源,可以将“海外利得豁免税收申请”与税务申报表一同递交,该申请一旦通过,该公司在香港以外的收益就可以在香港获得海外收益税务豁免权。而为了证明税务申报的真实和有效,税务个体应随税务申报表一同递交税务年度的审计报告,以证明税务申报信息的真实有效。而且,香港的税收只有一个利得税,而且只对收益部分进行征税,如果该公司在深表年度没有获得收益,那么该公司当年度也就不需要缴纳税收。
香港公司报税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香港公司帐务整理、汇编、帐目审核、税项计算、审核报告编制、税务豁免申请等3大项,数个分项的工作。而对于基础的帐务整理和汇编工作,则需要香港公司与香港执牌会计师紧密合作,才能顺利完成。在这项合作工作中,香港公司需要将香港公司报税年度的营业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按照每月、每笔业务的编订方式,将所有业务资料收集整理妥当,才能方便香港执牌会计师进行全年度营收汇算,防止造成遗漏或错算。而业务资料包括以下几类:
1、与客户之间的订单或合同
2、销售票据
3、银行进账收款水单、对应的银行收款通知
4、香港公司向供应商下达的采购订单或合同
5、购货票据
6、香港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水单
7、运输费、报关等与业务有关的费用
8、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9、与股东、客户往来款收付的收据及银行水单
10、存、取现金回单
11、工资、房租、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用单据
12、投资相关文件、公司购置的各种设备、工具等合同、票据、银行支付款型水单、现金支付收据
香港公司税务申报需要经过帐目汇编、数据审核、税表填报、税务豁免申请等几项工作,税务申报才算完成。由于申报工作繁杂且精细,并且涉及香港公司税务成本问题,因此您可以找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香港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
香港与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也是重要的国际贸易、航运以及创新科技中心。作为一座高度繁荣的国际化大都市,香港一直都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世界,享有“东方之珠”的美誉。
同时,香港是世界上对个人和公司最友好的税收管辖区之一。
香港公司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香港实行两级利得税制,即有两种税率:一种适用于利润至200万港元,另一种适用于超过200万港元。
一般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利润至200万港元的企业税为8.25%,高于16.5%
对于非法人公司类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相应的税率分别为 7.5% 和 15%
纳税评估期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值得注意的是,该税项是针对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公司征收的——针对来自香港境内的利润。因此,来自国外的利润(离岸利润)不属于香港税收制度的地域范围,包括由本地注册公司获得的利润。
什么不征税
香港不征收以下税款:
增值税或销售税
房地产税
资产增值税
股息税
预扣税(即支付给香港境外人士的利息或股息税)
对来自国外的收入征税
香港的税务优惠
以下税务优惠适用于合资格的香港境内及境外公司:
环保汽车和生态修复机械的资本支出100%减税
100% 免除工厂和机械的新费用,特别是与制造相关的费用——以促进高价值制造业务
企业物业翻新资本支出5年豁免
信托和共同基金的特别豁免
如何在香港申报公司税
所有合资格的公司均须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评估期内,向香港税务局 (ird) 提交以下文件:
利得税申报表
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的核证副本
财务数据、税务信息等的补充表格。
显示如何计算应课税利润(或调整后亏损)的税务计算
公司在课税期间的毛利总额不超过50万港元,只需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表格。
香港离岸公司的税务
香港的离岸公司只能在境外开展业务,而且由于对来自香港以外的收入不征税(由于这里的属地税制),因此香港的离岸公司无需缴纳公司税。但是,需要缴纳全球税的公司必须向其各自政府报告其收入。
除了是亚洲最适合开展业务的国家之一,香港还拥有宽松的税收制度,使其成为外国人投资和存款的首选地点之一。如果您计划在香港开展业务,就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香港公司相关的内容,欢迎一起沟通和交流。
也许一些财务人员会知道审计报告是什么,但是很多企业的老板,总监都对审计报告一知半解,不知道审计报告是什么,审计报告怎么做,更别说怎么看审计报告了。审计报告可以帮助企业申请补贴,提交上级单位登记、做投标,企业并购等等,小编以下的审计报告内容介绍希望对你了解审计有所帮助。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从而履行业务约定的责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审计报告,并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替换、更改已审计的财务报表。【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简单地说,审计报告就是披露财务健康状况的文件,提出一个大家都看得懂的意见。如果公司财务有造假,有偷税,有人贪污,审计都能看出问题,并且反馈出来。
办理审计报告途径:
1在支付宝或者微信上搜索【跑政通】
2进入小程序,选择【审计报告】
3可以看到很多的审计报告类型,选择需要的审计报告
4填写公司名称,企业资产和当年的收入,企业资产和当年的收入将会与审计费用直接挂钩。
5下单预约之后会有工作人员联系对接需求
6审计报告完成之后会直接发送给企业,非常方便.
可以在支付宝跑政通上直接下单预约。如果对开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没有要求,都可以选择北京事务所办理,因为费用比较便宜,主要是北京地区事务所很多,行业很内卷,不仅出具效率高,费用低,而且出具质量也不错。
导语:
捐款1亿:个税最多可以抵扣4500万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抵扣2500万的税款。在实际捐款的时候,捐款的主体不同,可以抵扣的税款也不同。毕竟,不同的税种,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计算方式以及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下面,虎虎分别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详细说一下,捐款时应该如何计算可以抵扣的税款。
一、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个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个税=100000000*45%=45000000。
个税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5%。即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当中第七级的税率。
当然,之所以说最高可以抵扣4500万,因为个人想要把1亿的捐款在计算个税时全额在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条件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30%限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对于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款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的捐款在不超过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里需要注意,个人捐款超过30%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1亿的捐款都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大于3.33亿(1/30%=3.33333333333)。如果是实际收入的话,需要大于4.33亿。
可以说这个标准还是很高的!普通人肯定是达不到的!当然,你也不要指望娱乐明星会有这样的觉悟。
2、100%扣除。
对于个人捐款来说,不仅有30%限额扣除的一般规定,也有100%扣除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可知,个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的物品,也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需取得上述政府或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报抵税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捐赠票据凭证号。所以大家捐赠后应及时向受赠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哦!
二、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企业所得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25000000。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在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时,基本的思路和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企业在实际计算时需要考虑限额以及特殊规定的问题。
1、12%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来说,也不是所有的捐款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企业支出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虽然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向后结转3年。
对于这一点规定,企业所得税要比个人所得更加科学合理。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毕竟,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进行利润的转移。
而且,公益性组织也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行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想要在税前扣除,肯定需要符合税法的基本规定。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的年度税前利润是2亿,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是5000万。其中,虎说财税公司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外捐赠了1亿。
虎说财税公司可以税前扣除捐赠的限额=200000000*25%=50000000。
1亿<0.5亿。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的1亿,只能在税前扣除0.5亿。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1 亿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0*25%=1250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要想把捐赠的1亿都在税前扣除,年度税前利润需要大于8.33亿才行(1/12%=8.33333333333亿)。
2、100%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要想捐赠可以100%,需要符合下面两种情况:
(1)扶贫捐赠支出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县级政府或公益组织直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捐赠限额时,可以把扶贫捐赠支出扣除。
当然,具体的目标脱贫地区也是有具体的规定。不是企业可以自己决定的。
(2)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
这一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样的。企业通过合法机构或直接向医院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或物品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时采取的方式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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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承租的店铺在租赁期满前提前解约。装修店铺发生的装修费用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摊销。请问提前解约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12 月29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
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 年12 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三)项第3 个问题“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中明确,企业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与以后各期的收入无关,因此不需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未明确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属于资产损失,因此该部分支出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不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综上,你公司经营租入的店铺提前解约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用房地产投资入股可能会涉及哪些税?比如,a公司以其持有的一栋评估作价6000万元的房地产,投资入股b公司,完成投资交易后,a公司就其投资行为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3万元。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发现,a公司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笔者发现,实践中如此“大意”的企业并不在少数。那么,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究竟涉及哪些税收呢?
解析:一般来说,企业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投资方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四种。
一是增值税。营改增后,相关税法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当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随增值税而征收的附加税费也需一并申报缴纳。
二是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当房地产转移的任意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需在投资入股环节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印花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被投资方也涉及四个税种:企业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被投资方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三:某公司由于误操作,申报印花税时误将900万的金额输成了9000万元,多缴的印花税可否抵退?
解析:多缴的印花税可否抵退,需要根据具体的缴纳方式确定。凡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采用其它缴税方式的,确系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抵缴或退税。
如果企业采用申报缴税方式,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企业由于计算错误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抵缴或退税。
补充:合同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但合同中途终止,能否退印花税?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后附:印花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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