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23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23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23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23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标准标准备案本身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如果找机构代办的话就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400左右
至于为什么要办理国家标准呢? 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备案。
2.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标准,应该是已经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3.便于发现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2023年开始后,各地的国家标准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传统的流程,时间和资料准备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1. 产品的说明书
2. 产品的图片
3. 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
4. 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 编写人员名单
6.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
7. 申请表格1份
先来看一个重磅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1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应注意事项:
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2023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目前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如何用好用足这些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1、公司决定立项研发活动;
2、将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签订的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及其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
5、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6、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7、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财务报表附注报送税局;
8、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9、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10、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11、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2、留存以上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备税局后续查访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研发人员人工费
1、本公司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补助费等;
2、公司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不是以你企业总共付出的劳务费为准,而是按相应劳务派遣企业收到你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二)直接投入研发的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5、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6、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
2、软件、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3、许可证、专有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4、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四)新技术的各类费用
1、新产品的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主要有:
1、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专家咨询费;
4、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成果的相关费用(如对结果进行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等);
6、相应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一、申报享受时点
从2023年度起,企业可以选择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
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注意,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不管是不是制造业企业,都可以在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当中,对于适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并没有限定为制造业企业。
如果企业研发支出金额比较大并且又是盈利的话,最好在预缴申报环节(一般情况下也就是10月份)填报享受加计扣除。
这样,对于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在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相比,差不多就会减少半年左右(从10月份到次年多数企业选择汇算时间3-5月份期间)税款资金的占用。
2.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1. 预缴申报
预缴申报享受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注意,只有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有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不管是平时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不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b类纳税申报表来享受加计扣除。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如下:
同时,企业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a107012不需要报送,只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a类】表单样式如下【系2023年度纳税申报版,若2023年度有调整则以新样式为准】:
同时,企业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相关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留存备查。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三、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
(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10%(500万研发费用以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3%~5%)(500万研发费以上部分),最高补助限额500万
(二)市、区研发费加计扣除补助
1、以税务机关提供的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额 ”为准,无需申报。
2、由各市、区根据财政进行补助。以各市、区政策为准。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分类与代码( gb/4754 -201 7)》 为准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
1、人工费用
a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金的股权激励;
b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3年第40号)对研发人员的界定: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财税〔2015〕119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七、特殊事项的处理
财税君
以上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仅此一篇足矣,值得财务人员拥有!如仍有疑问,请留言财税君!
例:甲医药公司2023年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年底研发成功并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
解析:该创新药发生的研发支出在2023年上半年计入费用,研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2023年7月1日进入开发阶段,由于同时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一、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注意: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二、税务处理
(一)2023年上半年
1.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计算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75%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二)2023年下半年
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
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10万元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三、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结合上例,假设该创新药研发支出在2023年全部费用化,2023年会计利润将减少12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增加75万元;但2023年以后10年每年利润将增加12万元,每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减少7.5万元。
严颖 小颖言税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
问题1: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属于本条范围吗?
回复1: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问题2:研发部门的费用都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指本条所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而研发部门中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四险一金是不可加计扣除的,因为这部分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问题3:人员人工费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吗?
回复3:不包括。但“职工福利费”可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问题4:人员人工费包括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吗?
回复4:不包括。但“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计入“其他相关费用”。
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问题1:劳务派遣属劳务费吗?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注意1: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需要通过间接分配计入“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
注意2:加计扣除的“人员”应签订合同。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意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3: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是冲减其“材料费”,而“人工费、制造费”不需要冲减。
注意4:仪器、设备租赁费仅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租赁费,而不包括融资租入的租赁费。这里经营租赁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而经营租赁入的家电、车子、房子即使用于科研部门也不能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1:加计扣除“折旧费用”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注意2:加计扣除不包括“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差旅费
2、会议费
3、职工福利费
4、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
6、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
7、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
8、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问题:研发人员报销的车辆使用费(油费、过路费等)、通讯费等属这里的其他费用吗?可加计扣除吗?
回复:不属于。不可加计扣除。因为不属“其他费用”所列支的范围。
注意:其他费用是指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条
成都辰开企业服
加计扣除:人工费用5大注意事项
文/龚厚平 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9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很多知识点和细节需要把握,一不小心,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很多企业都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需准确把握知识点和细节。稍不小心,就会埋下税收隐患。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人工费用的5大注意事项:
1.研发人员工作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有183天限制,加计扣除无此规定。
2.福利费用、补充医疗、养老保险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认定,加计扣除放在其它中扣除。
3.间接从事研发人工费用:间接从事研发的人工,需要进行按工时进行分摊。
4.一人多项目人工费用:一个人做多个项目,应该进行分摊费用。
5.劳务费用:需要代开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发票不能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思考:m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的研发人员,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加计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着城市创新能力的发展
图片来源:合创汇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对于城市创新能力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着大量的高知识型人才,不仅扩大了就业也支撑了经济进行可持续发展。今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创新创业、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在推动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挖掘潜能进行高质量发展。通过激励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工作的投入、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促进中小企业长足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图片来源:游戏壹周刊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公告助力企业发展
国内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离不开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科技创新中最有潜力的一个群体,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的转换者,也是新兴产业的探路者。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帮助中小企业挖掘更大的创新潜力。
在此公告中,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都没有变化。
该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了长期性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在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是公告同时规定2023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2月购置一项价值800万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那么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或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如果该企业到2023年去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购置的这一项设备器具就不能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怎样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3年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那么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确定是否能享受该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最好是在年初就向科技部门提交自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的享受优惠政策。
今年3月,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企业在10月纳税申报期可提前享受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9月,优惠政策再加码,企业可以提前享受范围扩展至前三季度,同时通过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措施,方便纳税人。
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各类企业提前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享受加计扣除金额占去年全年汇算清缴的77.6%,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时间更早、力度也更大,政策效应超出预期。
政策再加码,企业发展增动力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压力,9月,税务部门发布新政策,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即在10月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月纳税申报期,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前享受税收减免1.76亿元。“新政策促进了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核心竞争力。”公司财务总监卢淑华表示,凭借优良的品质,公司生产的各类列车已出口至22个国家和地区,数量累计超过9000辆,签约额超过120亿美元。
“这项政策使制造业享受双重利好,有利于增强发展动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级巡视员刘宝柱介绍,“制造业企业不仅可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且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双重利好惠及18.6万户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金额达9036亿元,减免税额2259亿元,占全部享受优惠户数和减免税额的比重分别为57.7%和67.8%。”
流程再简化,企业申报更便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部门还通过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等措施,大幅精简企业账表填报信息,优化费用计算方法,减轻企业核算负担。企业享受政策所需填写的研发费用辅助账表减少75%,填报时间明显缩短,财务工作量大幅降低。
“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税务部门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级调研员王素江介绍,新增设的辅助账样式对研发支出辅助账和汇总表样式进行了大幅简化优化,由过去的“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简并为“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进一步减轻申报负担。
服务再提升,政策红利快享直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研发活动情况复杂、周期偏长,不同领域的研发活动又各有特点、专业性强,部分企业在核算时需归集的资料较多。为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地,税务部门还从精准辅导、精细协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钱晓峰说:“新政策推出以来,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在各类媒体都有详细的介绍,属地税务部门第一时间把优惠政策打包推送给财务人员,负责联系我们企业的税务干部还多次对相关政策应用、报表填报等事项给予详细指导,随时解答问题,这些都让我们感到很暖心。”(工人日报记者 周怿)
责任编辑:曹玥
自十八大以来国家重视并提倡科技兴国的治国方略,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研发费用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也不断加大,今年第四季度更是提高到了加计扣除100%。
但随之国家对项目研发的审核趋于严格,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老兵分析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项目性质不对不属于研发的范畴;2、研发项目的内容简单、无创造性;3、相关项目技术已经很成熟,不需要再继续搞研发;4、研发项目的技术含量很低不符合相关要求;5、研发项目没有具体的研发内容或内容缺乏数据支持;6、所列经费与实际研发不符等等原因。
由于以上原因,部分企业错误的认定项目是在搞研发并在税申报时错误地享受了税收优惠,但是税局核查时项目一旦被税局否定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后果,一个是补税,再有就是根据征管法规定交滞纳金和罚款,所以老兵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准备研发项目资料时一定要合规,准确界定研发项目的边界,合理规范的归集研发费支出,切不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来说,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加计扣除比例、归集范围上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有差异或者区分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与一般企业并无多大差异。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享受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且认定标准趋于宽松,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逐年提高,这就导致了我们也多次接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适用的相关问题。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本公众号前期有过撰文分享。
纵观涉税文件及高新技术认定等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总体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其主要体现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方面。具体差异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对象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累计达到183天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没有人员需达到183天以上的时间限制,但是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仅包括仪器和设备。
3、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建筑物及其研发设施的相关费用(包括折旧、装修、长期待摊费用等);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其他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折旧、装修、摊销费用不属于归集范围。
4、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差异:装备调试费用可归集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而不允许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试验费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只允许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两个项目的试验费用加计扣除。 5、委托研发费用的差异: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6、其他费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各自文件对正向列举的项目上有差异;其二是其他费用的扣除比例上限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比例上限是10%。
3月11日,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主办的财税小课堂系列课程(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线上开播。本次活动吸引了170多位企业相关负责人参与。
中国科学院全国双创导师、人社部创新创业导师田蜜深度解析“研发费”加计扣除,界定研发加计扣除范围,梳理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以及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的活动,重点介绍了研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九个风险点和注意事项,帮助大家根据归集口径合理准确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做好加计扣除各项工作。
今后,协会将继续秉承“提供价值服务 促进产业发展”宗旨,针对企业需求持续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咨询、诚信创建等服务内容,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助力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以下行业属于负面清单,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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