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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97

【导语】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

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

【第1篇】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此操作,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设备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输送管道的制造和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甲公司设立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设计的研发项目,研发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用于本企业的管道加工。

2023年,该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研发完毕,7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其中,材料费用380万元,相应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320万元),3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甲公司将这1000万元费用,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全部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误自研自用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

甲公司将自研自用的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处理,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基于此,对于企业以生产自用的设备、仪器等为项目立项研发,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实际上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与研发同时进行,该类设备、仪器成功后,可以归入“自行建造”且属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支出则可以归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将全部费用支出按费用化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风险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甲公司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风险,就是将自研自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此,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是针对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开展的活动。对研发活动结果形成资本化的部分,企业只能以其研发的技术、工艺形成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享受加计扣除。

建议找准依据准确处理

对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笔者建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参照这一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如果直接形成了固定资产,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剔除了属于固定资产构建费用之外的部分,比如材料费用,相应的人工、动力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甲公司为例,企业1000万元研发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700万元部分,可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300万元部分,可通过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参照这一思路,3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通过加计摊销形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7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中,380万元的材料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320万元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加计摊销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问题,税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建议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3月12日b3版,有删减,原文详见《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玉琢 钱震亚 马嘉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小型企业做加计扣除有什么好处?

这条针对年收入体量较低的企业,讲一下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紧密相关的市级研发后补贴。研发后补贴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先研发,政府后补贴,比如你公司2023年搞研发投资了60万,在2023年年中的时候,就可以向科技部门申请针对这60万进行补贴。但前提是这60万都进行了加计扣除。这就是加计扣除和我们小型企业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3篇】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r&d成果应用不具有创造性特性,决定了该类活动在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相关涉税规定上可看出一些端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二)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下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列举了几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在负面清单里类型的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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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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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国家致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近几年也在享受主体、执行程序、加计扣除范围及扣除比例上不断放宽、放松、放大。由于政策的不断演变,有不少企业老板还是停留在以前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上的认知,导致不能准确适用政策、不知如何适用政策甚至不知政策的存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更是一种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准确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是当下趋严的税务监管环境下,不可多得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之一,企业不应放弃。而对此该项政策适用中常见的误区问题,我们也做一期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总结】

误区1: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企业成本费用端的加计税前扣除的税基式减免政策,无论企业最终是否盈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都可以加计税前扣除。故,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亏损企业享受后,增加的亏损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通常情况下,企业结转亏损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误区2:只有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进行的认定,这种认定一般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活动及条件。但是,这不是税法上的认定。税法针对任何具有研发活动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均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只不过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误区3:所有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前提及核心是企业发生了研发活动。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税法也针对负面清单行业、建账、企业归属、备查资料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首先,能够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其次,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具体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最后,可以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必须留存研发活动及归集费用相关的备查资料,如: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及合作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企业即使从事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不满足上述三类情形的,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4:建筑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承误区3所述,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中有房地产业。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分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属于两种行业。因此,建筑业不属于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如果进行了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5:只有发明专利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明专利只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最终成果之一。实务中,企业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可能会形成成果,并由企业申请专利。但是,也有不少研发活动最终是失败的,没有任何成果。又或者即使产生成果,也不一定是体现发明专利的形式,还可能是体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甚至是商业秘密或其他形式的技术成果。总之,只要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且没有不适用的除外情形,就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6:企业只有从事了科学技术层面的研发活动,才可以加计扣除。

从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来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从定义来看,研发活动似乎只是与科学技术层面相关,并且税收文件也进一步指出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尽管如此,为鼓励文化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误区7:研发活动失败,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失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8: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9: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形成的费用、折旧才能加计扣除。

同误区8,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对设备、仪器也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可以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或者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经分配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0: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法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了正向列举,除此之外,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对于折旧费用这块,税法只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对于房屋,即使专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费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11: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不能加计扣除。

税法对于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合理,主要分为三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针对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则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和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因此,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只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支付人员工资的,其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将劳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其支付的劳务外包费用严格来说也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也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12:只要会计上记账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同误区10,会计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税法对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是有税会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就决定了,企业不能单纯依赖会计记账归集的研发费用,否则,因错误归集了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面临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罚税款的风险。税会差异除了误区10提到的房屋折旧差异外,差异性主要体现再会计对研发人员、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比税法规定更为宽泛、自主任意性。

误区13:委托他人研发形成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或者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税法对企业研发活动是有做分类的,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因此,委托研发属于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考虑委托研发系由委托人支付服务费、非由委托人归集研发费用,严格来说,服务费中包含受托方赚取的利润及经营成本,未必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所以,税法对委托研发支付的费用在加计扣除上有比例限制。限制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4: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也能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第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期间内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根据7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不得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3年第13号文中进一步指出,企业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因此,目前的政策仅支持在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其他季度预缴则不允许。

误区15:研发活动需要事先审核批准、科技部门鉴定,或者备案,才能加计扣除。

在2023年1月之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甚至在更早的年份里,还需要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之后,前述事先审核批准制度、科技部门鉴定制度相继取消。2023年之后,由企业内部审核立项,并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履行备案程序,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待到2023年,税务部门又进一步取消了备案制度,采取由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是,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项目仍然需要向科技部门备案登记相关合同文件。

误区16: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故,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影响叠加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等。

误区17:公司取得科技部门的一笔财政补助用于研发,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针对财政补助收入,企业一般可做两种处理:一种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另一种是做应税收入处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专用于研发的财政补助做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针对该笔财政补助,反而是选择征税收入,更加节税。

【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报研发费用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应在5月底前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企业或将被取消高企资格。那么该怎么填报发展年报呢?接着往下看!

一、高企年报填写内容?

高企年报是国家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年报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高企发展年报应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内容,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填写;

3、人员情况,须与各项申报数据做到一致性;

4、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总收入、销售收入、净资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利润总额、研发开发费用额、中国境内研发费用额、基础设施投入费用总额。

二、高企年报填写流程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服务事项”菜单栏,滑动找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

3、选择“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最后进入“企业年报”、“发展年报”填写页面。

三、高企抽查范围

目前高企管理越来越严格,每年都会进行高企抽查,主要抽查企业认定材料是否作假,认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以及企业的运营状态。

一般情况下,高企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

2、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

3、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4、高企评分71-75分的企业。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

相关问答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们

中韬华益财税集团是一支从全国各分支机构汇集起来的精英团队,多数曾在当地税务、审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多年财税管理工作转让定价方案设计的业务骨干,我们专注于资本市场服务、城市更新、财税咨询顾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服务、涉税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核、税务尽职调查、涉税争议协调解决方案、资产重组税务咨询、投融资税务咨询、企业模拟纳税评估服务等。

【第7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出品| 搜狐智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是什么?企业能具体享受到什么实惠?企业创新创业有哪些难点?对此搜狐智库对话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贾康表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阶段性减税政策来鼓励企业创新,将显著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设备购置相关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更积极地加大研发费用,支持购买先进设备加快技改、加大投资和升级发展,从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比如政策提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减计100万元乘以2的应纳税所得额。”贾康指出,这是明显的税收优惠,体现税收政策定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升级发展

“目前企业创新创业比较突出的难点是信心和预期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贾康认为,企业应积极跟随政策,抓住有利要素,但同时也要从自己具体的生产经营战略策略出发作好定制化方案。“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很难说一个政策来了以后,大家可以按某种固定办法去套用,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来作决定。”

对于鼓励企业创新,贾康表示更开阔地看,还需要注重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公平竞争,消除条块分割和不当垄断,统一规范地实现有序竞争,是十分关键的。”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3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3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3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8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做法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归集这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税君为财务人员梳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差异。

一、研发活动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注意区分。

1、自主研发: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说明: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核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3、合作研发: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说明: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核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中研发: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依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3年第40号)规范。

三、口径差异原因

以上三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对比

财税君

【第9篇】研发加计其他费用扣除限额

1.1 - 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容易导致企业混淆,建议统一为委托方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1.2 - 受托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1.3 -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研发费用中既包括研发支出,也包括受托方的利润,受托方的研发利润属于受托方的商业机密,受托方多不会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此政策规定委托研发只能按照 80%加计扣除,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必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有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才需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1.4 -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1案例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

甲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23年立项3个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如下(假设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条件):

项目一:境内自主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为:人员人工费用6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

该项目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据统计,该项目研发人员2023年度工作总工时12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200小时、研发活动1000小时。

甲公司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80万元的研发设备用于该项目研发,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1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4年折旧,2023年折旧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

项目二:委托境内关联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乙公司合计100万元,乙公司实际发生费用60万元。

项目三:委托境外非关联丙公司研发项目。

2023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丙公司合计200万元。

请问 :甲公司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3.1 -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2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那对于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3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2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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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国税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搞研发,税收有优惠!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2023年10月大征期,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又加码了!具体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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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12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小编提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第14篇】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十分钟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还是有企业对于这个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仍存有疑问。

因此,在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中科为小编就从研发活动的形式、研发费用项目这两方面下手,为大家整理了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归集?

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01自主研发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02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03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04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中科为小编温馨提醒: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归集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01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0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这一块最近咨询的比较多,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梳理下。

一、我们先看下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除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总结:

1、 制造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满足条件之一,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2、 其他企业2023年四季度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其他时间段还是75%。

二、简单总结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1:其他企业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

方法1: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如: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方法2: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如:一单位2023年4月份开始经营的,2023年实际经营了9个月,2022 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 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300×75%*6/9+300×100%*3/9=250万元。

注:有的企业为了更多的优惠,在四季度多做研发费,不建议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的。

问题2:我单位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关系,只要企业确实有研发,研发费用也做了合理的归集,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注:在小编实际接触的企业中,有80%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实际都没有研发,做的都是最基础的产品,但也都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小编个人是非常不赞同这种弄虚作假的操作。税务只要来现场看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人员情况,很容易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有研发,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都是比较麻烦的,当然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一块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是2023年税务机关队伍又加速扩充,以后会不会对这一块进行清算也不好说。

问题3:2023年研发费用还没来得及归集完成,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可以在季度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时间填报,季度预缴没有填报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优惠政策。

注:季度预缴的时候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的时候再加计扣除,一般会退税,这种情况企业会有点小敏感,所得税都交出去了,再退回来税务局会不会查。这种情况可以在年末预提一笔费用,等汇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把这笔预提的费用纳税调整增加。

问题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税务局备案,将相关研发费用的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主要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辅助明细账需要资料支撑: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明细、研发材料领料单、研发项目的折旧明细表等)、研发的主要成果等。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

01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1日14:00

02课程介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

3.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国高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集

4.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工作中的财务要点、难点

5.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6.填补对把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细节性的空白

03主办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04报名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2.发送公司-姓名-职务-手机-邮箱-微信号至联系人邮箱

3. 服务专员联系,统一拉入微信群

4.发送腾讯会议平台链接邀请进入

联系人:常思佳 18210329307 changsj@bsi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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