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高企申报中,研发费用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今,政府对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有很大力度的支持。真实开展研发活动是有关资质认定和政策支持的核心。1.各类资质的…
在高企申报中,研发费用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今,政府对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有很大力度的支持。
真实开展研发活动是有关资质认定和政策支持的核心。
1.各类资质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等)
2.税收优惠(税率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
3.直接补助(研发费后补助)
一、研发费用的不同口径
企业财务账面核算:研发支出、研发费用科目金额。
申报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后企业研发支出及利润表中列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
2.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企业研发支出的借方发生额并按《工作指引》调整后的金额。
3.汇算清缴报告:
(1)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
(2)优惠备案明细表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的研发费用;
(3)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并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调整后的金额(另加上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摊销)。
二、高企文件的要求
《工作指引》: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该做到:
1.必须在原会计系统中通过“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2.对于研发项目或明细项目,可以通过原会计系统的辅助项目进行核算,也可以通过会计系统外的辅助账进行核算。
三、研发费用核算原则
真实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相关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与非研发的关系)。
合理性:企业的共同发生的研发费用与非研发相关的费用必须合理分摊。
四、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
(一)人员人工
定义: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常见问题:
(1)对科技人员的定义;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不能认定为科技人员;
(3)科技人员身兼数职,或者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
(4)研究项目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
(5)归集的依据及佐证资料;
(6)工资单与科技人员情况表、科技人员名册的一致性;
(7)人员费过大或过小,与科技人员数量和研发期间的平均后不合理。
(二)直接投入费用
定义: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常见问题:
(1)研发原材料的领用与生产领用的区分;
(2)燃料及动力费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应如何划分;
(3)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是否全部为研发费用;
(4)直接投入绝对金额和比例过高;
(5)研发材料的领用与研发内容不匹配或与研发期间不匹配;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定义: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常见问题:
(1)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直接投入;
(2)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或过低;
(3)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如何正确地计算入当期研发费用。
五、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
(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定义: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常见问题:
(1)委外研发合同中约定的要素有缺失;
(2)与关联企业发生委外研发业务,但无法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委外研发费用在财务核算上按照计提费用处理,又无法证明合理性;
(4)相关的后附单据。
(二)其他费用
定义: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问题:
(1)列支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中介代理费;
(2)是否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餐费;
(3)列支了与研发内容不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产品宣传费或销售费用;
(4)相关佐证资料。
某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认定为偷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什么?税局到底查什么?实务当中有哪些常见误区?……
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被罚款40万!
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通报了一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案情经过:
某单位2023年的某研发项目中,不属于新品开发的范畴,仅仅是对相应的产品进行性能改善,而该单位却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列支共计7265814.06元,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75%进行了加计扣除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1、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2、该行为构成偷税,对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通过这个处罚案例,我们看到,税务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用不当的,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
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二: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四: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五:自主研发的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还有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正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赵县税务局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广泛宣传、精准辅导、定制服务等多项举措,着力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添力赋能。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水溶肥料制造商和服务商,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是中国十大新型肥料企业之一。近年来,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减肥增效、生态友好”的号召,投入大量资金转向技术更先进、前景更广阔的“微生物肥料”研发领域,并兴建了新厂房,成立了以生物科技为核心的子公司,伴随着公司发展版图的不断扩大,资金短缺的矛盾也愈显突出。
“多亏了税务部门及时送来的好政策,2023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让我们提前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6万元,一解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该公司总经理郭兴龙难掩兴奋地表示,为了抢占新型肥料市场,公司去年推出了新一代生物刺激剂技术产品——萌帮mbt©技术,该项技术前期研发试验推广投入很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快速落实,直接为企业减轻了研发投入压力,激发了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积极性。
下一步,赵县税务局将继续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果,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让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为推动辖区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通讯员:耿伟茜)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最容易分不清的就是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会展、包装、保安、办公服务,等等。那电商是不是,电商包括渠道电商(零售),平台电商,显然渠道电商属于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平台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类,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关于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详细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从75%提高到100%是什么概念?
以制造业为例,之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也就是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175万元,企业可以少交一笔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比之前多扣除25万元。
三、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有什么好处
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缩短结算期限,意味着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增大,交税占用的现金流减少,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少制造业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比较重,这样做可以为企业节省现金流。
四、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一般多指一些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用,图书费用等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问: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权威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3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 61930016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废止)。
6、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财税〔2018〕99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14、2023年3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5、2023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6、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注:从上半年扩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一个季度);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四是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旧办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28号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注意,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1.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3.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23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28号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六、案例分析
例:某医药企业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该企业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3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该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比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差异。
解析:医药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1.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100%=100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为110+100=210万元。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假设2023年下半年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1.2023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3.2023年度应该抵扣的加计扣除费用,该企业可以选择到2023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23年10月份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在预缴时可以少预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三)2023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了。因此,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90+90/(1-10%)×10%)÷10=100÷10=10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100%=10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0=21万元。
七、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导致一些“研发项目”在税务检查时被否定。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分配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自行判断,对应属于研发活动支出外,没有过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将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费用归集进了直接人工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5.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6.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9.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未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10.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1.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研发支出没有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 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八)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今年10月申报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八、年度汇算申报案例
详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
01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1日14:00
02课程介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
3.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国高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集
4.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工作中的财务要点、难点
5.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6.填补对把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细节性的空白
03主办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04报名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2.发送公司-姓名-职务-手机-邮箱-微信号至联系人邮箱
3. 服务专员联系,统一拉入微信群
4.发送腾讯会议平台链接邀请进入
联系人:常思佳 18210329307 changsj@bsia.org.cn
01
警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容易引发偷税!
202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02
2022偷税罪的
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03
金税四期下!偷税漏税就别想了!
51种情况将重点监控!
— the end —
来源:©本文由税漫(id:shuiwu-2019) 整理发布,部分素材参考自:税政第一线、税务大讲堂、黑龙江税务局。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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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老板:作为集团公司的研发总部,咱公司一直把研发创新作为发展命脉,今年我们的研发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老板:小李呀,你帮我看看资金这块是不是还差点。
小李(财务):2023年我们公司的总体研发费用是1140万元,我们现在仍处于研发阶段,按您的预算资金确实还差点。
小李:不过前两天我听税务局小张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了,按照这个幅度今年我们预计可以享受到600万元的优惠,我给税务局打个电话详细咨询一下。
小李:你好张哥,上次你跟我讲的那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政策我们公司还可以享受吗?
张哥(税务工作人员):当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季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老板: 太好了,这样的话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研发投入不足的难题,我们将更有信心提升我们的研发能力。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巨石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近年来,河北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医药制造业是河北省传统产业之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引导下,多家大型制药企业不断加大创新力度,一批医药成果正加速转化落地,加快推动河北省“传统产业”向“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作为国内中医药行业的领军企业,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在研发投入方面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今年1-9月,研发费用投入增长到4.23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的7.40%,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截至目前,该企业全部有效的专利数为811项。近两年,在我国获批上市的15个中药新药中,以岭药业研发的创新专利中药占3个,是同期获批数量最多的企业。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越高、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就越多,也就越能缓解企业的资金流。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支持力度更大,为包括以岭药业在内的医药制造业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今年10月份申报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我们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2.6亿元,减免税款3900万元,这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类技术研发中。”以岭药业财务经理孙睿介绍到。
为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达快享,河北省税务部门全力推行“一企一规划、一企一方案、一企一团队”个性化服务模式,组织专业服务团队,为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科技创新企业精准推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辅导企业规范核算研发费用,及时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在石家庄,税务部门成立服务专班、主动问计、问需、问效,开展“点对点”“滴灌式”精准辅导。“欧意药业研发项目众多,既有投资较大的国家级新药项目,也有体量较小的现有工艺二次升级项目。我们根据企业需求,按照全部项目统一计算方法,重点辅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减轻了企业会计核算压力,帮助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税务干部王朋朋说。
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作为石药集团下属子公司,生产范围涵盖七大治疗领域、四百多种制剂产品和二十余种化学合成原料药,产品远销国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3年前三季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8.42亿元,同比增加1.16亿元,减免税额1.26亿元。石药集团财经中心副总经理王军明说:“我们将所减免的资金直接投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现了200亿片固体制药和800吨原料药综合年生产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增强了核心竞争力”。
在承德,税务部门利用远程帮办等方式开展 “云宣传”“云辅导”,为推进承德中药企业健康发展增添动能。
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六十年历史的企业,是全国中药50强企业,也是全省中药行业的“龙头企业”,集中成药及保健食品生产制造、中药研发等为一体,其“腰痛宁组方及其药物炮制工艺”被列为国家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今年10月份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000万元,为企业进一步研发带来了更大支持。”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环告诉记者,在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将享受的优惠金额用来研发腰痛宁胶囊,与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合作用高效液相色谱和全过程多途径指纹图谱联合控制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研究,据介绍,该项技术处于国际中药制药领域领先水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在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上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全省医药产业发展带来了“税动力”。接下来,河北省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服务力度,统筹推进政策落准落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不断激发全省医药企业发展活力,助推河北医药产业稳健前行,为河北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标准标准备案本身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如果找机构代办的话就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400左右
至于为什么要办理国家标准呢? 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备案。
2.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标准,应该是已经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3.便于发现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2023年开始后,各地的国家标准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传统的流程,时间和资料准备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1. 产品的说明书
2. 产品的图片
3. 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
4. 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 编写人员名单
6.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
7. 申请表格1份
【导读】:关于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的问题,研发费用是指研发某项目某产品所支付的费用,研发费用台账的模板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台账如何做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详情请看下文,希望通过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
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
研发费用的台账怎么做?
在新会计准则下用的是研发支出用来归集所有的研发费用.
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算?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台账如何做
分项目,按照凭证日期,照明细账的开支类别,连续登记.结出每月发生额.
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记研发支出的台账的日期是记账的日期,不是实际领用日期.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是否需要单独做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做台账,是在原有费用的基础上,挑出部分费用作为研发支出的台账用?
操作上是可以. 但是严格说起来,你确实是需要有做研发才行.
研发费用台账编制方法问题,小编已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是今年新出的两个公告,其中提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的一个热点。
“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实质却大有不同。申税小微在此提醒各位,实务中在政策适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不要混为一谈。
要点一:基本概念不同
1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二:计算方式不同
2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要点三:会计处理不同
3
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要点四:适用程序不同
4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标签: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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