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一直都是很多财会伙伴在实际工作中逃避不了的话题。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增值税=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想要给企业少交增值税,要么销项税额降低,要么进项税额增大。…
增值税,一直都是很多财会伙伴在实际工作中逃避不了的话题。
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增值税=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所以想要给企业少交增值税,要么销项税额降低,要么进项税额增大。
那说到进项税额,很多同学可能还停留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不是!
那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有哪些呢?翅儿这里帮助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
为了让同学们更直观的清楚进项来源有哪些,翅儿带着来看一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以上这些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同学们即使取得了这样的票据,也是无法抵扣的,咱们再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类型
这里翅儿要提醒大家注意啦⚠️当你取得这类发票时,即使是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并且,翅儿建议类似的业务可以直接索取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到费用或者成本即可。
那很多同学可能又会问了:如果是转用途该如何处理呢?来,继续往下看
三.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2、案例解析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是这样处理的,先认证、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大白公司购入一批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借:库存商品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这里也可以直接选择不抵扣勾选,直接价税合计计入到对应科目即可。
注1:如果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应地,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2:购进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2)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这种情况下,与上述“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分录一样,只是时间上错开而已。
例如:大白公司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购入一批材料,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发票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于2月增值税属期。2023年4月将其中50%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一)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 2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6万
贷:银行存款 226万
(二)专用发票勾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万
(三)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借:工程施工——成本 113万
贷: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 :企业购入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取得进项税无需转出,可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异常凭证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若尚未抵扣,则暂不允许抵扣(通常发现时大多已经抵扣,故此情形不作例解);若已抵扣,则暂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若经审核,不符合抵扣条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填报
好了,关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翅儿都在这盘点完了!
大家在实操过程中有任何相关的难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翅儿将尽可能一一回复大家
关于进项抵扣的规则:
进项的定义:采购者支付或承担的税金,为进项税金。
可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发票)上注明的税金(或金额)
总局的权力:如果凭证不符合总局规定,不能抵扣
不得抵扣清单:负面清单列表,所列者不抵扣,其它均可抵扣
显示内行与外行的标志:
外行爱问:哪些进项可以抵扣?这个进项为什么可以抵扣?内行爱问:哪些进项不能抵扣?这个进项为什么不能抵扣?
问:外单位员工的车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答:不能。因为税务总局允许抵扣的进项,仅指本单位员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2023年第39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这个回答错在哪里?
文件允许抵扣本单位员工的运输进项,规定了“非员工不能抵扣”吗?!
关于进项抵扣的把握步骤:
1、见票抵扣:有票就能抵扣,无票就不能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全部金额(买价)的9%!
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凭证(普票)
农业生产者 :免税普票
小规模经销者 :3%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花农个人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自开收购凭证
可抵扣进项=100,000x9%=9,000元桂花树成本=100,000-9,000=91,000元
从小规模花商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开3%专票
可抵扣进项=100,000x9%=9,000元桂花树成本=100,000-9,000=91,000元
从一般纳税人花商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开9%专票
可抵扣进项=100,000÷1.09x9%=8,257元桂花树成本=100,000÷1.09=91,743元
(3)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4)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5)特殊情况下的凭证
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电子普票、客运票据
2、票必须合规:合法、符合总局规定
(1)开具要规范
真实(不虚开)、内容、形式、时间
(2)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要求
备注要求、失控发票、收款方是开票方
(3)错误的谣言
三流合一、业务合法、不超经营范围、与生产相关
3、抵扣程序:
2023年3月开始,执行新政策(2023年1月1日后所开发票适用)
老政策:开票360日后必须认证
认证当月必须抵扣(次月申报 于申报表上)
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有认证期限
欲抵扣时,在系统中勾选进项用途:用于抵扣、用于出口退税
现在很多企业财务部门都已经开始着手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了!汇算清缴过程中不仅仅是报税工作,更重要的是会计调整项目的账务处理,还有一些税前能抵扣的发票汇总。
刚从事会计工作就碰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哪些发票能够抵扣企业所得税肯定是不清楚的,接下来就是汇总了能够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汇总,一起瞅瞅吧!
哪些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是成本类发票
分行业汇总了能够抵扣企业所得税发票类型
第二类是费用类发票
费用类发票就是我们日常会计实务工作中常说的,销管财了!
1、管理费费用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类型
2、销售费用能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类型
3、财务费用能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种类
第三类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发票类型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进项税额抵扣
1.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销售额
1.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费、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4.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5.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6.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7.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8.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2.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4.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
答:(1)2023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积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2023年5月1日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5.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时间
1.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分款项在2023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23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2023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六、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需要开具发票,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再征收税款。
七、纳税申报及预缴
1.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
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
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
八、其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2.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23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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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汉风
作者:小薇老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下列项目就属于特殊情况,不得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这也就意味着上述项目是兼用的情况就可以抵扣。
注: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指的是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经营权,经销权,代理权,肖像权,转会费,会员权,席位权等。那么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均可以抵扣。
2. 购进的材料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3. 购进的特定业务: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包括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4. 购进的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当期简易计税销项税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全部销项税额
因此,小伙伴们无论如何都要划分哦。
上述1-4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的进项税。
6.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所耗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
上述5-6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失控发票或异常扣税凭证
购进的走逃失联企业的失控发票,一律暂不得抵扣进项税,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那么是可以计入成本,并与其货物的成本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能证明是善意取得,那么所有成本全部转出,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增处理,该发票也不能作为取得货物的凭证。
因此企业在取得发票时要仔细辨别是否属于不可抵扣的情形。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很多会计人员经常会把这几个概念搞混、弄错。今天就帮大家总结清楚,一文掌握三个概念,让你不再混淆!
1
什么是加计抵减?
1、加计抵减的含义
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目前适用的只有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一项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9500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9000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1)税务处理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000×10%=9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00-20=88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9500-9000=200=700元,因税款不能出现负数,所以880元加计抵减额中,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700元,结转下期抵减额为180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2)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非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贷:其他收益 700
2
什么是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的含义
加计扣除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四季度购置资产。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是专门从事相关产品制造的公司,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假如a公司根据9月份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a项目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为13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合计费用为150万元。
(1)税务处理
由于制造业企业适用的是100%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a公司在现有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金额为150万元。
(2)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a项目-直接投入(大类)-原材料 130万
贷:原材料 13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人员人工-工资、奖金 2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万元
3
什么是加计抵扣?
1、加计抵扣的含义
加计抵扣涉及的是增值税,指的是农产品的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1)税务处理
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
领用一半,可加计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为9000÷2÷9%×1%=500元
(2)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500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昌尧讲税整理发布
税盘的购盘费用能抵扣吗
答:是全额抵扣的呀。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应付账款-xxx
提醒一下,首次购买的金税盘和防伪税控发票的技术服务费是全额抵扣的,不过前提是发票没有认证过,认证了就不能抵扣了。
什么是税控盘
税控盘(又称“税控服务器”)是一种专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
税控盘增强版(又称“税控服务器”),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是专用的税控装置。该产品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
符合国标gb18240 ,采用ssf44税控专用算法,可以实现税控码计算,发票电子信息管理,发票明细安全存储,实时时钟的功能。
每个税号开票速度不低于50张/秒,可同时支持200个开票终端。单服务器存储发票明细量1t。适用于开票量大,开票点分散、涉税事务繁琐的集团型企业或公司。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
三类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六个提醒
1、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手写无效;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国内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抵扣的是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
4、抵扣时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用于奖励优秀员工等集体福利项目的不能抵扣,员工自己出去玩等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
5、安排劳务派遣出差的,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抵扣;
6、只能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外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计算方法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北京税务;以上图文,仅作分享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各种各样的政策都在改变,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也是五花八门,特别是农产品的发票,更是多种多样,今天小编就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一篇市场上可以用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全,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也希望能够为大家避免流失一些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如果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就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大家都知道专票是可以抵扣的,一般情况下专票是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或者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时由供货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有购买双方的信息,货物名称,当然新政策的货物名称前面是有货物编码的,是为了防止买a买b,发票上面的税额,就是可以用于抵扣的金额。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在购买机动车的时候,与车辆购置税不同,是由境内机动车零售业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如果是企业购车,那么就可以入固定资产啦,用于抵扣增值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就比较有意思了,他是由收购方开具的,是的你没有看错,是有收购方开具的,而不是农产品的销售方,据小编了解,这样的发票,是这么开的,企业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农民找当地的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我自产的某种农产品销售给某企业,然后企业拿这张证明去税务局备案,备案后升级系统,就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给自己用于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图所示,农产品收购发票左上角有收购两个字。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由销售农产品的企业开具,有些是农村的合作社,有些是专门种植农作物的企业。
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我们报关进口,支付了增值税后,报关地海关开具的证明,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六、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这个完税凭证说实话小编只是听说过,对其业务流程以及作用还真不清楚,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帮忙解释下吗?
完税凭证
七、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发票,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高速公路上面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类似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会有一个通行费标注,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适用税率是3%,如图所示,而一二级公路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5%,他们是有区别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些,如果喜欢的话,欢迎关注小编,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农产品的一系列发票抵扣等知识分享。
从事财务的小伙伴都知道,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都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实务中,还有一部分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这部分发票需要计算抵扣增值税。下面我们就看看有哪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分别是:
1、每年缴纳的税务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也就是我们每年交给航天信息或者百旺的服务费;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这个一般就是我们向农民采购农产品,自己填开的收购发票,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向我们开具的销售普票;
3、公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发票,公司车辆发生的公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发票,这里要注意财政收费票据不可以;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运输的航空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
5、国内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
前边四项都比较好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第五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首先纸质运输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次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
例如你在滴滴上打车可以选择纸质车票,也可以选择电子车票。如果选择了纸质车票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仅限公司员工,也就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员工,其他比如客户等则不能抵扣。
以上这些普通发票,在抵扣时都不需要经过勾选认证,直接计算抵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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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可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很多纳税人往往只想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还有很多票据凭证是可以来抵扣增值税的。本期,小编就与您具体说一说~
01
第1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02
第2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03
第3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04
第4类: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05
第5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九条
06
第6类: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特别提醒: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
07
第7类: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
来源:北京税务
本文梳理了常见几项费用。
一、住宿费可以抵,餐饮费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二、会议费可以抵,招待费不得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
三、运费可以抵,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货物、购进商品等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过,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不明确,且形式上难以区分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不论因公差旅,还是个人出行,旅客运输服务的直接购买和消费方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接受服务的对象为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避免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旅客运输费用包机票费、车船费等等。企业员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乘坐飞机、汽车、轮船、高铁等费用,均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区分一下。第一种情形,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从出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出租车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骨。第二种情形,公司员工出差,从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一辆,自己驾驶。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生活服务可以抵,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住宾馆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没多少关系,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另外,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兼用可以抵,专用于简易项目等不得抵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楼房既用于食堂,还用于办公等,则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例如购进时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六、正常损失可以抵,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经认证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应税项目可以抵,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财产保险可以抵,一般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企业为购进的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财产保险的税率是6%。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比如,企业为自有车辆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抵扣。
为一般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不得抵扣。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可以抵扣。
九、劳保支出可以抵,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可以抵扣。
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均不提抵扣。
十、及时认证可以抵,逾期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
并非企业取得的所有发票都属于费用类发票,这些发票本身也不会被直接分类为费用类发票。企业的发票之所以会被归为费用类,主要和购买货物、服务等的具体用途分类有关。
以端午节为例,企业如果在端午节前夕购入了一批粽子,如果企业将这批粽子作为职工福利那么这项支出就属于费用,如果企业将其用于转售销售那么这项支出就属于成本。
企业的借款利息也是同样的,如果企业属于资本化,那么这笔利息就变成资产成本;如果企业属于费用化,那么这笔利息就变成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判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该主要看的是支出的用途,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专门的规定,在进行销项税额抵扣时,下列项目是不可以抵扣的:
可以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是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被用于抵扣的。其中涉及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具体所指的是和上述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被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购进货物,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中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不动产在建工程包含的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的不动产。
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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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承接上文《老会计都不见得会教你的进项税抵扣大全(一),收藏!》,因图片和文字过多一篇文章不让发表,无奈分两篇发表,望见谅。
四
比对不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具体资料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海关缴款书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五
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谁抵扣?
国税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六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出现滞留怎么办?
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状态。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滞留状态的海关缴款书仍将继续参与稽核比对,并非比对结果异常。
如纳税人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显示为“滞留”状态,可在上传所属期内隔一段时间刷新看看稽核明细查询最新结果。
七
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丢失怎么办?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当然在缴款书无纸化的今天,其实再也不用担心我把海关缴款书丢失了,丢失了我登录系统再打印一张就行了。
申报稽核通过后,次月申报时候直接将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2第5栏。
第6栏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想想,如果自己不控制,大量给自己开抵扣凭证,然后再往外虚开卖发票,这个涉案金额都会很大。
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严格意义上来说,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都不算一种新的发票类型,只能算一种业务类型,它们的发票载体形式其实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7栏是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这个很多人可能都没遇到过,实质上它也是一种完税凭证,形式上体现为《税收通用完税证》。
货物贸易,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那非货物贸易呢?也就是进口的不是货物,是服务呢?换句话说,就是歪果仁给我们国内纳税人提供了服务,增值税怎么办?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判定歪果仁提供的服务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范围,那么,支付人就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帮外国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之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就可以抵扣。
具体按照完税凭证扣缴的增值税金额填写到附表2的第7栏。
第8a栏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第8b栏其他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8b栏,其他项。
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其他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
过桥、过闸的通行费发票
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这个实操君之前说了填写在第1、2栏次。
通行费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计算抵扣后填写在哪里?就是其他栏。
如某公司的车辆2023年5月取得过桥费用发票200块,2023年6月申报时候价税分离填写到其他栏次。
可抵扣税额=200/(1+5%)*5%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具体如下,某公司2023年5月取得如下一些发票。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票票面仅供样式参考」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4月1日后,前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通过8b这个其他栏次一次性转入。
某公司,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3月所属期的申报表附表五显示还剩余了27961.16的待抵扣进项税,某公司打算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抵扣。
按照新规定,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某公司,2023年5月购进一房屋,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没有残值。2023年5月1日,公司准备把房屋装修后作为办公用房。购进时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时允许在6月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9-(109÷10)=98.1
不动产净值率=98.1÷109=9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0%=8.1
所以,这8.1万可以在2023年6月抵扣.
第9、10栏是统计栏次,不计入合计数。
为了配合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了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式。
其中附表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二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二
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增加了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一栏,但是我这个月申报的时候,把抵扣的税额填进去后,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没有变化,没法汇总到合计啊,不是说了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了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其实,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第10栏的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统计之用,并不参与计算。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其数据并不会进入汇总项目。
第11栏是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
外贸企业出口的东西,本身取得的对应进项是认证了不申报抵扣的,是为了申请退税,但是企业的经营都可能会发生非正常情况,如果外贸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出口转内销行为、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计算应交税金。
这就需要将原来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到正常的进项当中来抵扣这笔销项。这个时候想要抵扣就需要凭税局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作为抵扣凭证。
具体填写到附表2第11栏。
第12栏是汇总
我们把前面的都填写了,12栏就自动汇总了当期可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这一栏数据就自动生成了主表的第12栏“进项税额”。
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以上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取得什么样购进凭证能够抵扣,如何勾选、如何计算,如何填表的方式,你学会了吗?
来源二哥税税念、会计说,每日会计实操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类似的情况可能大家都有遇到过,特别是刚刚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但是税控盘已经购买了,要怎么办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2、凭发票抵扣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红字)
如果小规模公司没有收入,怎么抵扣税额?
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也就是说除了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外,纳税人每年缴纳的技术服务费也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购买金税盘的发票不需要认证;当期的会计分录,因为没有销售没有应纳税额,当期只需要做费用的分录,等到实际抵扣时再做减免的会计分录。
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买税控盘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抵扣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管理费用
3、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有关税控设备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的相关会计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具体增值税抵扣凭证见表1-1。
表1-1 增值税抵扣凭证表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抵扣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起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试点,简化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之后陆续扩大到鉴证咨询等行业。
(一)哪些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23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自2023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自2023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建筑业(自2023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自开专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三)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四)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补救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证明单》如何开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我要办事】—【证明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即可以获取。购买方凭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单》就可以正常进行认证抵扣。丢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单》的处理方式,由销售方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请办理。丢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用发票,申请开具《证明单》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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