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1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万元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借:研发支出—资…
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三: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四: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五:研发设备的折旧费(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折旧费(项目a) 贷:累计折旧
分录六:月底结转费用化支出(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a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七:月底结转资本化支出(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项目a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八: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a) 贷:无形资产
分录九:研发成功新产品形成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十:研发成功产品销售后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提醒:研发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
具体包括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申请高新企业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申请高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核算是否清晰明了,对企业高新认定和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直接的影响,企业在核算这项费用时,需要掌握以下几项重要知识点!
一、研发费用是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研发费用必须建立专门的账本进行核算,没有记账的要进行调账。
二、研发费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政策的要求已经进行资本化处理的研发支出,只有在账务上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时,才可以算研发费用。
三、在财务核算上,研发费用是管理费用的二级明细科目。因此企业最后核算出来的研发费用不能大于管理费用的数字,同时也不能过于接近管理费用的数字,一定要符合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
四、企业的研发制度决定企业是否分研发项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的研发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每个年度开始前就已经确定了明确的项目,可以按研发项目核算;如果不是这样的情况,建议不用按项目核算,可以在审计的时候根据总的研发费用分摊给各项目,有些税务还会要求每个项目做辅助账,这个可以用 excel 表来做的,这个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是可行的。
如果之前没有做研发费用核算的,可在尚未结束的年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调账。
调账的思路就是从前面月份里面已经做进管理费用里面、没有分离出来的研发费用,归集出来集中进行调账。比如工资需要各月的归属于研发人员的工资条的汇总;材料需要各月研发部门领用的补充文件;折旧需要有研发设备各月累计计提的折旧明细;房租需要有分摊说明和分摊的计算过程等等。
调账不建议全年一笔调整,最好一笔凭证做一笔调账,这样比较清楚(可以提供模板)。调账只影响利润表的分类,不影响净利润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
如果达到高企认定研发费用要求,调账之后最重要的是要去税务局修改汇算清缴的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研究费用的数字,如果税务记录不改,高新是肯定通不过的。
对于要申请高新认定或者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来说,一份清晰且无漏洞的研发费用报表是非常重要的,细节只要一个出错,都会影响最终的核算结果,所以建议企业提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政策的要求进行准备。
高新申报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有多少个专利
第一种是提供1个发明专利或5个实用新型。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有一条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这是一项主观量化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主要包含着: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
在其中,知识产权部分的评分由知识产权类型、数量、先进性、与主营产品关联性、获取方式等几个方面组成。只要知识产权数量里的量化标准为1个发明专利或5个实用新型专利,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方面的满分(8分)。
以此为评判标准,可以得出,在申报高企过程中只要1个发明专利或5个实用新型就可以,这里是高企审核制度中对知识产权数量最明确的量化要求。
第二种是提供15-18个专利。
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主观量化考核指标中,总分100分,知识产权部分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占30分,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成长性指标占20分。
除知识产权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占比也是30分,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科技成果转化的细化得分标准如下:
平均年成果转化5项及以上得分为25-30分,平均年成果转化4项及以上得分为19-24分,平均年成果转化3项及以上得分为13-18分,平均年成果转化2项及以上得分为7-12分由此可以看出,平均年转化不低于5个科技成果,能得到最高分。
那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呢?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所谓科研成果,其证明方式有两种:一是一句话概括科研工作结束后得到的技术点也就是所谓的技术诀窍,二是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软著等)。
所以,企业所提供的科技成功转化最好要有专利证明材料,否则容易被否定。并且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被认可度,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部分: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用专利证书而不是所谓的技术诀窍,显得更为有利。
由此计算:申报高企的企业在前三年必须每年都有不低于5个科技成果转化,即15- 18个专利,相对来说申报更保险。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只需要1个发明专利或5个实用新型专利,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肤浅解读。看似容易,但提供这样的材料进行申报反而会让企业冒着很大的风险,容易失败。
所以各企业如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建议准备15-18个专利,这才是为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可靠且强大的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高新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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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由于对2023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判断依据的不清晰,导致企业在认定时产生很多疑惑。今天智多星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办法吧。
1、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判断依据
(1)“直接投入”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将研究开发活动以外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
(2)归集的金额与项目预算是否相符,差距过大的,应说明原因;
(3)归集的直接投入金额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等相符;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
(5)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费用化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6)涉及直接投入各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公司简介 惟恒知识产权集团旗下有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分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惟恒(中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心等等,是中国科技咨询行业、知识产权界改革创新中涌现出的新杰出行业企业之一。
惟恒知识产权是综合性知识经济服务商,目前,已打造形成“科技项目申报(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服务(商标、专利、版权)、企业资质认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无形资产评估+智慧产权转让与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六大业务体系发展引擎。践行知识产权立国理念,以服务创造客户更大价值为导向,推动惟恒向“让中国成为品牌强国”的愿景稳步迈进,助力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升级,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合作伙伴: 德邦物流、化工研究院、广日电梯、亨通光电、集泰化工、南方人才、中山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明通物流、天惠食品、海尔信息、巴图鲁、百布、拓普基因、保瑞医疗、广东华浔、迪森股份、岭创大赛、南方购物、摩登大道、中外运、爱康太阳科技、广东嘉联陶瓷、番禺电缆集团、四九游网络、览讯科技、雅居乐等等
我们的优势1、招牌通过率: 近几年咨询行业国家高企认定广东省通过率为20%-50%左右,惟恒以高达90%以上的通过率成为行业优秀企业,2-3倍高于市场平均通过率,我们更懂行情;
科技项目申报中竞争型项目因名额少竞争大,对大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来讲都是最难把握的,惟恒多年来88%以上的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率,我们更懂竞争型项目。
2、13年经验:团队13年的项目申报经验积累,我们更懂政策; 3、专业团队:40+人全职项目撰写专家团队,我们更懂技术;4、多维度申报:100多个多元化项目组合,匹配企业实际情况申报,我们更懂项目;协助企业提前制定规划未来二到三年的科技项目战略,我们更懂规划;5、合作共赢:帮助营收几千万的企业获得4000万的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我们更懂辅导和双方协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1、 节省企业税收(50%)
2、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整体形象
3、 梳理公司的研发项目,理顺公司的研发经费,有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为以后项目申报打基础
4、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5、其它研发类财政扶持资金(市级+省级研发费资金补助)的证明来源
6、税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作为备案材料用,为企业保驾护航。
项目申报就找惟恒联系方式
惟恒客服咨询总专线:020-38771107 15889958307微信:gzvhonn惟恒官网:www.vhonn.com 惟恒邮箱:vhonn_cn@163.com 业务投诉电话 :135 3538 2196e-mail:1227531798@qq.com
问题
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不计入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提高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整理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参考。
问:听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能跟我讲解一下具体内容吗?
答;没问题。新政策提高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那制造业企业怎么判定呢?
答: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这样看来,我的a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去年研发费用发生了100万元,加计扣除金额为75万元,按照新政策,今年如果仍然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啦!真好!可是我的b公司不符合制造业企业的规定,只能按原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问:那么,新政策对b公司有别的好处吗?答:当然有了!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现在每半年可以申报享受,具体规定为“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您只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预缴环节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大大节约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问:我们怎么才能享受这项优惠?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不需要!您只需要正确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023年9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更大优惠力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4个内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设置辅助账,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我们通过实例来解读一下这4个主要内容。
1、研发加计优惠可提前一个季度享受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本次《公告》,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可以10月份申报时享受1-3季度(1-9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减轻税款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研发加计费用辅助账新样式
和2023年的研发辅助账相比,新样式有哪些变化呢?
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共“4张辅助账(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各一张)+1张汇总表”。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删除部分信息,减少填写工作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发生了130万,有10万元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栏次填写130万,“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不需要再填写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具体明细了。
3、“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更有利纳税人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原政策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新政策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
举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l 按照原政策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12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l 按照新政策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结论:
新政策的计算方法,比原政策多扣除2万元(20万元-18万元),并且仅需计算限额一次,减轻了计算工作量。
4、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我们要注意一下“真实发生”这个原则。有些企业的投入,虽然会计上核算为研发支出,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要求,这部分一定要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举例:
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时,判定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要求补税及滞纳金。
从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将产品的常规升级、售后服务、简单集成、流程优化等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7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税乎网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税乎网注】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税乎网注】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 年12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12 个月,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5 月10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 月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先来看一个重磅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1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应注意事项:
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我现在就职的企业是一个高新企业,今天给大家推送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是如何计算的?
来来来......小板凳做好,开课啦!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举个案例来说说吧: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领域,2023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11×80%+9×80%=16万元
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2、其他费用的限额=(10+8+3+3+5+2+16)/(1-20%)×20%=11.75万元>4万元
3、因此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4万元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0+8+3+3+5+2+4=35万元
因此该公司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51(35+16)万元,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1/1000=5.1%,大于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低于5%的标准。
同时,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5+11×80%=43.8万元,占全部研发费用51万元的85.88%,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低于60%的标准。
如果觉得我推的不错,可以关注我哦。坚持每日一篇有关财税政策的文章。
财务小伙伴应该都听说过企业有研发费用的话,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先来普及一下什么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但真到具体操作时该做些什么呢?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以下资料:
1.按照税务总局97号公告要求,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在年末时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目前网报系统暂无法提供《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电子表单,纳税人需将相关纸质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录入到金三系统(通过资料报送和信息采集模块录入,纸质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2.新增一张《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了“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该归集表的填报由企业根据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分析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仍按规定报送,为简化该表的填报内容,在具体填报时,只需填写第10行第19列,其他内容不再填报。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二、关于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在年度汇缴清缴时享受。其他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97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高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具体条件和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在年度汇缴清缴时享受。其他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97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为贯彻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邯调研精神,省长王正谱来邯现场办公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深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邯郸市科技局迅速行动,于2月23日上午,联合市税务局在涉县组织召开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归集专题培训会”。邯郸市科技局副局长靳远新、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朱兴、涉县政府副县长马琳玮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陈俊岭做主题授课。
朱兴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立足纳税服务工作实际,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培训,确保企业对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靳远新强调,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基础研究费用的归集工作,把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领导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精准辅导、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应归尽归。
马琳玮要求,科工、税统、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牵总和指导作用,全力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作用,精准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和资金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全年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耿照洲处长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李中明税务师主要围绕研发费用专账归集、辅助账的设置开展全面培训,并就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做细致说明。陈俊岭律师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及流程进行了专题讲解。
会上,征集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难题,并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和手把手指导帮扶。
这次培训会,按照政策知晓度100%,服务满意率100%,入企辅导率100%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重视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基本实现了从不知享、不会享、不敢享到主动享、放心享的的转变。
涉县科工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100余家重点规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结束后,培训组深入津东经贸、桃晟堂、清漳水泥、河北煜剑等4家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调研,并就如何培育省、市级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相关问题
(一)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二)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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