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聚餐费的区别以及税前扣除彭怀文业务招待费支出,对于每一个财税人员来讲,是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聚餐费的区别以及税前扣除
彭怀文
业务招待费支出,对于每一个财税人员来讲,是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都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常常还是要出现一些问题,税务局也最喜欢稽查业务招待费,因为业务招待费很容易与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混淆。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业务单位人员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向业务单位人员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邀请业务单位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单位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别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会议费,顾名思义就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会议费开支范围的界定,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一般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作为会议费开支的范围。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曾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已废止)要求: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会议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会议费可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但是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基本上还是遵照该规定在执行,甚至比该规定更加严苛,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更加明细和具体。比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18条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接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其他省级税务局甚至地市级税务局可能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各省市区的这些严格规定是合法呢?
——肯定是合法的!
这些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各省市区关于扣除凭证证明材料的规定,其实也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应查明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分常常存在很大争议,开会必然要吃饭,所以开会过程中吃饭的费用究竟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有时很难区分,企业只有按照税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才能以会议费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为什么会跟业务宣传费扯上关系呢?
因为企业对外的礼品赠送,可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也可能计入业务宣传费,最后还涉及到以哪种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两种费用都有扣除限额,且限额比例不一样,作为企业肯定是希望能多一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就是要防止企业相互混淆。
一般认为,企业以宣传企业品牌、商品、文化价值等为目的的行为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通常情况下礼品上印有企业logo或企业宣传语等且金额不是很大的就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问题是,如何去界定礼品金额算大还是算小?实务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广告衫、广告伞、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用于各种展会或产品推广时免费赠送,具有价值小而赠送对象多且赠送对象随机的特点,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计入业务宣传费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随机的,且赠送礼品金额较大,一般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比如中秋节企业向经销商赠送月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赠送对象特定且礼品金额较大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的。比如,手机生产企业在新品发布会上向经销商、明星、记者、网红等赠送还未上市的新产品手机,因目的在于是宣传企业新产品,而不是为了联络感情,因此该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因为礼品赠送就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实务中很容易出现争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所以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恰当沟通。
(四)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聚餐费的区别
误餐费是指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指企业在逢年过节等时而组织员工聚餐而发生的费用。误餐费和聚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企业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费用,消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误餐费根据情况可分别计入“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聚餐费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实务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很多公司将老板及员工个人消费经常放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大原则,又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标准。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客观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2.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定量指标标准,但一般会采用商业常规作为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是直接相关,则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导读:赞助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是为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来带领大家详细聊一聊这个话题,并分析一下赞助支出与广告费支出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赞助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拓展资料:
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即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如列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
注意: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有特殊规定的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分享了
广告宣传费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上述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关于广告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看。
一、一般比例——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注:事实上,这是一般比例(兜底);也就是说,若无其他特殊规定,则执行此比例。
二、特殊比例——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注:对于15%比例和30%比例适用企业,其广告宣传费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特殊比例——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特殊比例——1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什么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不同点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相同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
2、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财税处理
会计分录:
借 :销售费用-广告费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现金或银行存款
重要提醒:
实操:
企业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一些本应属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1、商场或购物中心的礼品费发票属于业务招待费;
2、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财务人员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而违反税法。
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总结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实事求是,二是归集准确。
同时,提醒广大财税人员,在做费控时,切记不可教条,一味地追求所得税前扣除标准,而忽略了投入和产出的基本财务管理原则,如果这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投入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我们付出的成本,那么为什么不去投呢!所有的财务管理必须基于业务实际来做。
end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平台未注明原创文章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原始作者的,仅标明转载来源。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一、市场推广属于销售费用当中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是:1、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2、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3、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二、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企业的广告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而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具的发/票.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规定
一、目标
为了合理利用广告预算,充分发挥资金最大运转效率,保障企业广告宣传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权责
(一)广告费用预算由广告主管负责编制。
(二)广告预算方案由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审核。
(三)广告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广告主管组织执行。
三、内容
(一)预算监督
1. 广告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市场部经理对广告预算的使用进行监督,由财务部经理对预算数额进行控制。
2. 营销总监不定期对广告预算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研究
对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调查。
1. 结合企业的广告战略目标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企业广告策略。
2. 确认广告目标、广告媒体,制订广告策略实施方案。
3. 确定广告预算的总额、目标和原则。
4. 根据已确定的广告预算总额、目标与原则,拟定广告预算的分配方案,尽可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通过反复分析与比较,从多种方案中确定费用相对较小而收益较大的方案。
(三)将最后确定下来的预算方案具体化。其中包括:广告经费各项目的明细表及责任分担;广告预算按商品、市场、媒体及其他项目进行预算分配;广告项目的实施和预算总额之间的协调。
(四)广告预算按广告活动期限长短分为长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和短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同时包括年度广告预算分配、季度广告预算分配和月度广告预算分配。
(五)按广告信息传播时机进行广告预算分配。要合理地把握广告时机,可采用突击性广告预算分配和阶段性广告预算分配抢占市场。
(六)根据不同产品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分配广告费用。这种分配使产品的广告费用与产品的销售额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了重点产品重点投入的经营方针。
(七)恰当分配广告费用的依据可以是产品的销售比例、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消费者的潜在购买力等。
(八)按照传播媒体的不同来分配广告预算要结合产品、市场、媒体的使用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使企业能使用综合的传播媒体达到广告目标所要求的信息传播效果。
1. 用于综合媒体的不同媒体之间的广告预算分配,要根据不同的媒体需求分配广告经费。
2. 根据在不同时期同一媒体按需求来分配广告经费的方法,主要用于单一媒体的广宣传。
3. 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某一特征将目标市场分制成若干个地理区域,再将广告费用在各个区域市场进行分配。
4.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区城市场上的销售额指标来确定有效的受众暴露度,最终确定要投入的广告费用金额。
(九)对市场占有率低又有潜力可挖的产品应投入较多的广告经费,面对市场占有率高且市场已饱和的产品应投入较少的广告经费。
(十)在总费用水平确定的前提下,按各个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难度投入广告费用,对于持续进行的广告活动,在广告经费的安排上,应根据广告活动的阶段和时期的不同进行统筹分配。
(十一)按广告的机能分配广告预算时,应按广告媒体费、广告制作费、一般管理费和广告调研费进行分配。
(十二)广告预算确定后,每一个管理层次都应在广告预算的有效期限之内,严格按照广告预算的各个项目、数额负责具体实施。
(十三)在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允许在实施广告预算过程中出现一些微差,因此在拟定广告预算时要留有一定的伸缩度。
(十四)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广告预算计划的内容开展工作,经常性地对广告预算折检查。在具体的时间段总结广告预算实施情况,并将各项实施情况与广告预算中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对比。
(十五)为了使广告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要充分发挥广告预算应有的计划管理职能,并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
(十六)广告预算财务审查由财务部成本会计具体负责实施。广告预算审查周期分为季度审查和年度审查。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场部、财务部制定,经部门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款额的计算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本表由分(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以及母公司口径分别编制。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2、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3、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金额
4、工资薪金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当年提取的工资数超过“应计入当年”的实际发放的部分。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税前扣除,填报时间性差异。工效挂钩企业超过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填报永久性差异。其中,税法工资的概念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5、职工福利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6、工会经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2%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专用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7、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实发工资部分按照8%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支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标准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标准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捐赠支出,填报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捐赠支出。
11、利息支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1)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予以资本化的,也不得作为计税成本税前扣除;(3)应予资本化或摊销的利息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12、住房公积金支出,填报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税前扣除标准的住房公积金。
1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14、税收滞纳金,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
15、赞助支出,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6、超过比例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及其他各类社会保障支出,填报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类保险,是指下列各类支出: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委托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财产损失,填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
20、固定资产折旧(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实际耐用年限计提的折旧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的差额。主要包括:企业因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的差异、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差异。
21、油气资产折耗(减少以“-”数列示),反映油田企业按照油气资产实际耐用年限计提的折耗与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的差额。
22、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用产生的折耗, 填报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用当期计提的税前不可扣除的折耗。
23、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用产生的利息, 填报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用当期计提的税前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2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减少以“-”数列示),反映企业超过规定摊入成本费用的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5、无形资产摊销(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超过税法规定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26、准备金调整(增加以“+”数列示,减少以“-”数列示),填报提取和转回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以净额列示。包括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风险准备等。税法规定,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27、预计负债净增加额(油气资产弃置费用除外)(减少以“-”数列示),填报企业根据或有事项(油气资产弃置费用除外)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无形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因上述预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税法均不允许抵扣,于实际发生损失或支付时抵扣,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所属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28、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企业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9、新增的专项储备(增加以“+”数列示,减少以“-”数列示), 填报2023年以后年度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的结余,以净额列示。
30、其他,填报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分明细事项列示。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2、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基础。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列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但被投资方实际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税法规定,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内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4、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收益以“-”数列示,损失以“+”数列示)),填报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其他金融资产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价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属于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5、免税的政府补助,填报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免于补税的各项补贴收入及政府补助。
6、不征税收入,填报会计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财政性资金。
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7、境外应税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8、国债利息收入:填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9、免税的投资收益:填报(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3)其他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通常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一般在年报反映)。
11、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填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免税的环保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填报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其他,填报企业取得的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调减纳税额的项目。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析填列。
(三)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
1、母子公司不能互抵所得税的亏损:填报不是一个纳税法人的母子公司因盈亏不能互相抵销所得税的,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份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部统一盈亏相抵,各分公司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五)应缴所得税额
1、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2、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4、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海外税率差影响所得税额,填报境外营业机构,实际执行税率与中国法定税率的差额,对企业当期所得税额的影响。仅限于具有境外营业机构的企业填报。
(六)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1、查补所得税,填报税务部门查补的以前年度所得税。
2、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与以前年度报表计提的应交所得税的差异。
企业有汇算清缴补提或冲回上年度所得税的,务必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处理入账;对税务稽查、评估等产生的补税事项,要及时整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主要表内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母子公司不能互抵所得税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当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查补税款+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期初未交所得税额-本期已交纳的所得税额
五、主要表间关系
本表“利润总额”应等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
本表“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应等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下的“其中: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
本表“期初未交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年初未交(退)数”项目。
本表“本期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本期应交数”项目。
本表“本期已交纳的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本期已交数”项目。
本表“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明细表中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的“期末未交数”项目。
业务招待费应等于管理费用表中的业务招待费与外宾招待费合计数。
免税投资收益应等于投资收益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合计数。
专项储备应等于安全生产费计提数与支出数的净值。
利润总额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与利润表一致。
准备金调整应等于资产减值明细表中的计提、转回、冲销数。
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额合计应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费用明细表中除可抵扣亏损外的调整。
查补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应等于所得税费用表(pl15)。
应交、已交、期初、期末所得税应等于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bb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事项】(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实行合并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3)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32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
28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73位用户关注
2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