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科目的设置及核算要求1、按照会计准则研发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2、企业应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对每个研究开…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科目的设置及核算要求
1、按照会计准则研发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
2、企业应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二、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的归集具体要求
第一、人员人工的归集
是指从事研究开发人员与技术创新人员也称研发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充保险等(不含股权激励)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需要按照项目分年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分配不要重复。
第二、直接投入的归集
1、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产限于燃料使用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3、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第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
归集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按照项目分类提供分摊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费用应归集到此科目)。
第四、设计费用的归集
归集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装备调试费的归集
1、归集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2、需要指出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归集
归集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在无形资产账面上的摊销费用)
第七、其他费用的归集
归集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规定比例为20%)此部分费用要与“管理费用——其他”等类科目相区分。
三、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母子公司间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平原则)。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四、研发费用分配办法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分配依据根据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而不同:
1、根据研发项目中人工费用占比而分配为主要分配办法)
2、根据研发项目中材料费用占比而分配,为辅助办法
五、研发费用申报中需注意其他事项:
1、在境内的研发费用的比例要大于60%
2、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
3、领导干部、后勤人员等不应出现在研发人员名单中。
4、研发费用的支出应符合占营业收入的具体比例规定
a、营业收入在5000万及元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6%
b、营业收入在5000-10000万及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5%
c、营业收入在10000-20000万及以下的,研发支出应占4%
d、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研发支出应占3%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要想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必须先归集研发费用。
第一个问题:我企业没有研发,哪来研发费用归集呢?
归集:细分一下,企业既然生产产品和技术,那么总得有一些优势和改进吧,那么这就是你的研发,那么咱就可以归集研发费用了。
研发费用:即企业的这一部分的钱,用于研发,用于提升技术,提升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产能。那么这些是需要人和项目的,钱用在研发人员和研发项目上(rd)。
第二个问题:我哪里来研发人员呢?
研发人员: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一部分人员,那么只要参与了研发项目的,即可认定为研发人员,部门领导,检测,提升,专利发明(设计)人,都可认定为研发人员。
第三个问题: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才能让高企申报更加顺利?
①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②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注:直接投入一般不能大于此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50%
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⑤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⑦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事项
1、各项目费用发生时间一定要与项目研发时间对应,注意单位上报申报材料中研发项目的时间。
2、费用及收入金额一定要与专项审计报告中一致。
3、高新收入明细表只统计上年度的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与专项审计报告一致
4、直接投入一般不能超过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的50%
5、其他费用不能超过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的20%
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哦,这样的研发费用的归集,贵公司申报高企会更顺利哦 。
各位同仁,如果有不懂的欢迎一起讨论!
编者按
2023年11月24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为深入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落实,部、市、区三级联动,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优化流程。
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配套政策》专栏,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宣传,详细介绍重点配套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方便创新创业主体了解和掌握政策,力争让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今天推出的配套政策是《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该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下面
就让小编带您
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期间费用表a104000的填报规则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是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填列,不考虑税会差异。
但客观上表中一些项目与所设明细账不尽一致,而且部分企业存在着明细账户设置不规范、核算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故要正确完整填列本表必须重新分类统计。
注意
▼
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相关费用应当在主表a100000中直接填写。
2
常见费用归集要点解析
职工薪酬
1.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5)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
注意
▼
(1)a104000表只体现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不体现归集到生产成本(填写a102010表)的职工薪酬。
(2)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年度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不一定一致,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记入费用的部分,而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还可能包括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资本化的部分。
(3)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
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企业接受个人独立提供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支付的费用,与职工薪酬的区别在于企业与劳务的提供者是否存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
对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单位是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的话,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作为工会经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佣金和手续费
这里佣金指企业在销售业务中支付给中间人(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报酬。比如电信企业委托代理商销售电话充值卡支付的费用。
手续费包括两部分:①与佣金相关的手续费;②其他具有手续费性质的支出,比如银行转账手续费、贷款手续费、过户手续费。
注意
▼
银行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和网银证书年费等不具有手续费性质,不属于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资产折旧摊销费
该栏次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资产额和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计入期间费用的金额,不包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另外,计入当期损益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填写在此栏次。
注意
▼
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包括计入期间费用和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所以a104000表资产折旧摊销费和a105080表账载本年折旧、摊销额不一定相等。
办公费
此栏次主要填写办公室的办公用品支出,以及水、电等办公相关支出。
注意
▼
(1)对于低值易耗品,如果是车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记入制造费用,结转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如果是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填写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2)办公室的电话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
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填写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管理费用-办公费”,实际抵减增值税时冲减管理费用,a104000表第9行第3列填写抵减后的金额。会计处理参考:
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际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部分第九条。
保险费
这里的保险费主要指商业保险,如车辆保险、交强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财产保险等。不包括五险一金。
注意
▼
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需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填写:
1.生产车间人员: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到生产成本并对外出售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填写在a102010表;
2.销售或管理部门人员:填写a104000表第1行“职工薪酬”对应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研究费用
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填写在此栏次。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填写在a104000表第19行第3列管理费用-研究费用,不填写“职工薪酬”行次,同时需要填写a105050表对应各行次。
各项税费
本行填写企业会计处理时计入到管理费用中的各项税费。不过,《企业会计准则》之前计入管理费用的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改为计入“税金及附加”,因此目前本行核算的项目比较少,比如残保金等。
注意
▼
如果企业将“四小税”计入了管理费用,可以按会计处理填写a104000表第20行。以后年度应当按正确的科目核算。
利息收支
该栏此主要填写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票据贴现利息等。
注意
▼
a104000表“利息收支”填写的是会计上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相抵之后的余额;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会计上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填写在该栏次第5列财务费用-利息收支,如果利息支出余额在贷方,以负数形式填写;如果余额在借方,则以正数的形式填写。
党组织工作经费
如果企业有发生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填写本栏次。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可参考《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注意
▼
填写此栏次需关注是否需要在a105000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中进行纳税调整。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3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上篇分享了共享会计师注册财税专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案例解析说明,下篇继续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这篇推文余下内容。
四、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1. 6+1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有以下二种情况的企业
2.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5.案例解析
【案例三】海岸贸易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000万元,兼营生产建材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
解析:海岸贸易的零售收入占比=1000÷(1000+600)=62.5%,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海岸贸易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案例四】巨隆科技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巨隆科技能否将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人员的人工费进行加计扣除呢?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巨隆科技的这种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不能算是研发活动,所以其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其他注意点
1.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五】巨隆科技接受伟金投资委托研发的业务请求,约定交易金额是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约定伟金投资取得所有权及使用权。此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且向科技部门进行了备案(此为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请问巨隆科技和伟金投资,谁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解析:巨隆科技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研发成果,并进行了权力登记,在账上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并没有进研发支出;而伟金投资取得巨隆科技的发票后,属于委托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2.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六】巨隆科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60万元。
解析: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巨隆科技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600万元。
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巨隆科技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须再报送备案资料。
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案例七】巨隆科技2023年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解析: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2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6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66.67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66.67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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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如下所示: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7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税乎网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税乎网注】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税乎网注】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 年12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12 个月,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5 月10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 月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作为一项激励企业创新且实施已久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政府补助和高新企业认定等其他优惠政策相比,限制条件较少,能够惠及更多企业,因此该项政策是我国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较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创新具有极大激励作用。随着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加计扣除比率提升。
不同产权性质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企业目标、管理制度、社会责任以及获取补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利用,最终导致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效果不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因此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从而取得丰富的社会资源,具体表现为:一、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限制条件更少,融资成本更低。
由于债权人会面临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会严格综合评估企业还款能力,并设定相应的利率水平,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政府,还款能力强,因此国企融资门槛低,利率低;
二、国企承担着稳定社会的责任,当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资不抵债情况时,政府会及时给予企业补贴,以维持企业运营,因此将导致企业缺乏实现技术进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
研发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而国有企业肩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国企为更好地承担责任,
将减少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大多是委任制,要定期被政府考核,因此管理层更注重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自己考核指标的完成。
但因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项研发创新从开始到创新成果转化利用时间漫长,且耗费资金较多,因此即使有加计扣除政策的刺激,还是无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管理层创新的积极性。
一般情况下,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的制度更灵活合理,获取政府补贴更难,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门槛更高,受融资约束更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创新已成为大部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非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进行高质量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合理利用企业有限资源。
另外,相较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非国有企业更有动机积极响应政策与政府建立联系获取更多创新资源。
所以,与国企相比,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通过有效地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创新成本,更大程度上激励非国企进行研发创新,从而促进非国有企业增加创新产出,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由于在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行业中,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要素密集度不同行业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果也有所不同。
政府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费用类抵扣降低企业税基,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从而增加企业创新产出,合理配置企业有限资源。
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在资源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资本密集型企业,主要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相对较高,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在劳动力方面投入更多。
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对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成本的高低有强烈影响,而通常其资金实力较强,具备研发投资的动机和条件。
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会更积极地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开展创新活动。
另外,加计扣除政策,还可以在短期内使企业,有节省的额外资金购买先进设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更重视研发创新,技术就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通常大多数技术密集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如15%税率优惠。
因此,单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并不如资本密集型强烈。
同时,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多项政策对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作用,并不具有“1+1>2”的效果,甚至会产生抵减效应。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其可能会积极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降低非效率投资,从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市场化程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第一,相较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有效。
从而使得企业创新成果更具有排他性,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进行研发取得的创新成果,被其他企业以较低成本甚至无偿占有的风险,提高企业私人收益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资本要素市场配置效率高,外部市场环境较好,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门槛相对较低,且借款手续更简洁到账更快。
高市场化程度地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更多,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更为便利。
从而有效地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促进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支出,降低非效率投资。第三,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创新型人力资本较多,对于促进该地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更好的效果。
具体而言,高市场化水平区域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更有远见,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意愿更高,对于市场的把握更精确,能促进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要素流动性更高,高技能人才也更为充足。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仅受到企业本身研发意愿的影响,也较大程度受企业研发人员技能水平的影响。
高市场化区域公司拥有更多高素质的研发人才,为提高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高市场化区域具有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更高,能够促进市场上创新资源的融合,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总体而言,相较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在高市场化水平区域,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公司的研发能力、研发意愿和管理能力更强,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更高,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产出,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2023年度即将结束,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也即将进入财务决算阶段,根据各行业企业的特点,作者结合近年来服务相关行业企业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常见问题,以帮助企业的研发、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提高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工作质量和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等相关工作。
一、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方面共计六项常见问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项目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指引的内容,研发活动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二是会计方面,三是税收方面。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先应满足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要求。
建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优先以税收口径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进行界定和判断,并按照税收口径合理归集费用支出和账目建设。根据119号公告,税收方面明确界定了研发活动的目的、特点,指出了研发活动是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那么咱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研发活动,就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做好项目的识别。
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和扩大研发费用的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共列举了7类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账目管理”
在财务账目方面,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归集问题、未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帐、研发和生产经营费用未作区分,包括当年研发成果形成产品销售的,未将材料费用扣减处理;委外研发支出,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以及费用支出和研发活动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尤其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减税降费政策以来,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应享尽享”,尤其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的简化,一方面方便了纳税人尽快尽早的享受政策,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财务和研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该项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风险评估”
作者将研发活动在税务稽查中的风险评估分为项目和账目两个维度:
在项目方面,应该关注项目的定义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定义,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特征,包括年度研发项目的数量、周期、人员等和企业所在行业领域、收入结构、费用结构等是否具备合理性;项目支出和项目内容、研发周期是否合理。
账目方面,要关注费用归集的口径、核算依据,尤其是辅助帐是否按照研发项目设立的问题,有不少企业,在年初开始逐月将研发费用调整归集,到年末时,采用倒推分摊的方式,分配进每一个研发项目。这种工作方法对企业来说风险极大,费用是依据什么事实归集的?如何保证费用支出和项目活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费用虚假列支的问题?------
五、工作建议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首先应该提高研发项目立项工作的高质量管理,通过对企业收入结构、人员情况、行业领域等情况进行充分研讨,结合企业减税和资质维护等需求,做出综合研判,确定研发项目立项的方向和设计研发费用模型。也就是说,只要方向对了,基础工作做好了,我们后续的工作才有价值,才有意义。
2、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次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税额度较大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咱们加计扣除工作的质量。财务方面应首先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备查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前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预审工作。
3、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财务账目管理,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研发项目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很难准确把握和识别,研发人员由于对相关财税政策不清楚,很难保障实施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税收要求。所以,各行业企业在开展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年度研发项目的识别和界定,降低涉税风险。
从上图可以看出,对于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的情形,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分为制造企业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基本政策
1、制造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
二、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上述规定了加计扣除的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政策,存在以下情况时,无论什么行业均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3、税法规定,以下几个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其他。
三、结论
只要纳税人不是烟草、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业行业,又不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都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9月5日下午,记者从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激发企业创新动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度,廊坊共有1148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46.28亿元。今年以来,廊坊市税务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宣传辅导,加强精准监管,联合市科技局开展进千企入园区“送政策、问需求、强服务、解难题”集中走访月活动,确保政策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不断增强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和动力,助力廊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进行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对象是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居民企业。企业应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条件。
加计扣除比例目前分为两档:制造业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75%。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来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廊坊市税务局扎实开展“宣传+服务”工作,讲解政策意义,辅导流程申报,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他们通过电话对企业进行初步辅导1000余次,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普及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找寻纳税人不愿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根本原因,从税收角度打消纳税人的顾虑。实地调研辅导110余户企业,从根本上确定纳税人立项报告及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用心、用力、用情辅导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进行专项流程辅导,普及相关企业享受政策的具体流程,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此外,廊坊市税务局针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采取“辅导+规范”方式,不拘泥于形式,灵活解决个性化问题。一方面及时入企实地调研,联合企业的财务及研发部门了解具体情况,根据企业本年度的立项报告书,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重点规范企业材料设备使用时填写相应的项目领用单,注明该材料的用途,多个项目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合理规定分摊,项目完成时提供结项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另一方面,规范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研发项目目标、总体预算、把握进展情况等,帮助建立研发项目专用账户,合理界定及归集研发费用,做好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好消息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在互联网行业,研发是尤为关键的一个步骤,所以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会计,就更有必要知道互联网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023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而财税〔2018〕99号文,已无明确限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75%比例从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放宽到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的规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要经过评价后才能认定,取得入库编码后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比例税前扣除,但从财税〔2018〕99号文的规定来看,无需进行任何评价,即可在税务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75%比例税前扣除。
1、属于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方法: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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