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微信公众号关注“中成会”,了解更多北交所上市相关资讯01涉税点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a: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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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a: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涉税点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a: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涉税点
q: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涉税点
q: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涉税点
q: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涉税点
q: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涉税点
q: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涉税点
q: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涉税点
q: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a: 不可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涉税点
q: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涉税点
q: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涉税点
q: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涉税点
q: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涉税点
q: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a: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涉税点
q: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a: 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涉税点
q: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涉税点
q: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涉税点
q: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涉税点
q: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a: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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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即将结束,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也即将进入财务决算阶段,根据各行业企业的特点,作者结合近年来服务相关行业企业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常见问题,以帮助企业的研发、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提高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工作质量和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等相关工作。
一、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方面共计六项常见问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项目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指引的内容,研发活动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二是会计方面,三是税收方面。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先应满足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要求。
建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优先以税收口径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进行界定和判断,并按照税收口径合理归集费用支出和账目建设。根据119号公告,税收方面明确界定了研发活动的目的、特点,指出了研发活动是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那么咱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研发活动,就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做好项目的识别。
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和扩大研发费用的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共列举了7类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账目管理”
在财务账目方面,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归集问题、未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帐、研发和生产经营费用未作区分,包括当年研发成果形成产品销售的,未将材料费用扣减处理;委外研发支出,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以及费用支出和研发活动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尤其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减税降费政策以来,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应享尽享”,尤其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的简化,一方面方便了纳税人尽快尽早的享受政策,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财务和研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该项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风险评估”
作者将研发活动在税务稽查中的风险评估分为项目和账目两个维度:
在项目方面,应该关注项目的定义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定义,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特征,包括年度研发项目的数量、周期、人员等和企业所在行业领域、收入结构、费用结构等是否具备合理性;项目支出和项目内容、研发周期是否合理。
账目方面,要关注费用归集的口径、核算依据,尤其是辅助帐是否按照研发项目设立的问题,有不少企业,在年初开始逐月将研发费用调整归集,到年末时,采用倒推分摊的方式,分配进每一个研发项目。这种工作方法对企业来说风险极大,费用是依据什么事实归集的?如何保证费用支出和项目活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费用虚假列支的问题?------
五、工作建议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首先应该提高研发项目立项工作的高质量管理,通过对企业收入结构、人员情况、行业领域等情况进行充分研讨,结合企业减税和资质维护等需求,做出综合研判,确定研发项目立项的方向和设计研发费用模型。也就是说,只要方向对了,基础工作做好了,我们后续的工作才有价值,才有意义。
2、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次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税额度较大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咱们加计扣除工作的质量。财务方面应首先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备查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前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预审工作。
3、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财务账目管理,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研发项目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很难准确把握和识别,研发人员由于对相关财税政策不清楚,很难保障实施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税收要求。所以,各行业企业在开展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年度研发项目的识别和界定,降低涉税风险。
我们在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时,需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的内涵、归集范围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每一研发项目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即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后,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这样就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两种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为了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加计75%进行扣除,其中的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而且扣除的税收管理方式也很简单,采取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但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再有,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这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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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问: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权威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3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 61930016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赵县税务局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广泛宣传、精准辅导、定制服务等多项举措,着力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添力赋能。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水溶肥料制造商和服务商,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是中国十大新型肥料企业之一。近年来,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减肥增效、生态友好”的号召,投入大量资金转向技术更先进、前景更广阔的“微生物肥料”研发领域,并兴建了新厂房,成立了以生物科技为核心的子公司,伴随着公司发展版图的不断扩大,资金短缺的矛盾也愈显突出。
“多亏了税务部门及时送来的好政策,2023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让我们提前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6万元,一解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该公司总经理郭兴龙难掩兴奋地表示,为了抢占新型肥料市场,公司去年推出了新一代生物刺激剂技术产品——萌帮mbt©技术,该项技术前期研发试验推广投入很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快速落实,直接为企业减轻了研发投入压力,激发了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积极性。
下一步,赵县税务局将继续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果,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让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为推动辖区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通讯员:耿伟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发活动指什么?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企业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1.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准则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会计准则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相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且不属于六个禁止行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无形资产摊销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试验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准则
无比例限制。
范围基本相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员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最后三项费用,会计准则在人员人工费用里核算)。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2.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3.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4.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6.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五、通常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管理分为哪几个阶段?
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立项、研发、季报(自行选择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申报、资料留存后续管理等几个阶段进行。
六、立项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公司决定立项,形成立项决议文件。
2、如果是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科目及该项目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辅助帐。
七、研发阶段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2、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
八、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年终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1、填制《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留存备查。
2、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3、进行年度申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年报结束后还需留存资料吗?
需要。企业应留存有关材料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nd
来源:四川税务、上海税务
整理、排版:王白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这一块最近咨询的比较多,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梳理下。
一、我们先看下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除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总结:
1、 制造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满足条件之一,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2、 其他企业2023年四季度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其他时间段还是75%。
二、简单总结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1:其他企业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
方法1: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如: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方法2: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如:一单位2023年4月份开始经营的,2023年实际经营了9个月,2022 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 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300×75%*6/9+300×100%*3/9=250万元。
注:有的企业为了更多的优惠,在四季度多做研发费,不建议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的。
问题2:我单位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关系,只要企业确实有研发,研发费用也做了合理的归集,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注:在小编实际接触的企业中,有80%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实际都没有研发,做的都是最基础的产品,但也都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小编个人是非常不赞同这种弄虚作假的操作。税务只要来现场看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人员情况,很容易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有研发,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都是比较麻烦的,当然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一块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是2023年税务机关队伍又加速扩充,以后会不会对这一块进行清算也不好说。
问题3:2023年研发费用还没来得及归集完成,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可以在季度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时间填报,季度预缴没有填报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优惠政策。
注:季度预缴的时候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的时候再加计扣除,一般会退税,这种情况企业会有点小敏感,所得税都交出去了,再退回来税务局会不会查。这种情况可以在年末预提一笔费用,等汇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把这笔预提的费用纳税调整增加。
问题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税务局备案,将相关研发费用的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主要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辅助明细账需要资料支撑: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明细、研发材料领料单、研发项目的折旧明细表等)、研发的主要成果等。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相信许多小伙伴都很关心研发费用的扣除政策和标准,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①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②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①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①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②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最容易分不清的就是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会展、包装、保安、办公服务,等等。那电商是不是,电商包括渠道电商(零售),平台电商,显然渠道电商属于商务服务业,就不可以加计扣除。平台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类,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案例:某品牌餐饮企业,各地有很多连锁机构,推广无人餐厅,从点餐到配菜,到送餐全部由机器人完成,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费支出,由于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属于餐饮业,天然无法进行研发费加计加除。
如果你是公司财务经理,您会提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法?
该餐饮企业单独设立一家机器人研发技术开发公司,这家技术开发公司为自已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收取费用。餐饮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但是研发技术公司完全符合条件,他们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税前扣除(还可以再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可以享受加计100%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我们把整个公司的利润实际上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技术开发的利润,一部份是从事餐饮业务的利润。最后技术公司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总体上也享受了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最终这家公司通过曲线救国的方法,间接实现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反复强调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河北省廊坊市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最前沿、京津雄“黄金三角”核心腹地,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得天独厚,面临机遇好、创新资源多、发展潜力大。廊坊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突破点、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廊坊经济发展“大作为”,在京津雄核心腹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高地。
坚持“高位推动”与“协同发力”相结合。一方面,坚持高站位推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督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市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就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成立市级工作专班,抓好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坚持协同发力,市税务局担当主责、积极作为,科技、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通力协作、全程联动,各县(市、区)提升站位、坚决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坚持“内抓造血”与“外引活水”相结合。在当前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较于其他科技创新政策,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激励效果更好,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对冲研发风险。我们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的有力抓手,及时将政策资金“血液”注入需求企业。同时,我们准确把握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独特区位和功能定位,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撬动点,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以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招引京津高科技成果到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目前,全市9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年前三季度,全市6个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建设数量和完成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今年前10个月,签订合同数694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57.48亿元。
坚持“由好到多”与“由多到强”相结合。牢牢把握、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让好的产业多起来。廊坊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康养、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我们积极借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这些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实现做多做大。另一方面,让多的产业强起来。通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数字转型、设备更新和科技攻关,让产业的集聚效应更强、产品的附加值更高、企业的效益更好。今年前10个月,全市谋划实施亿元以上技改项目126个,计划总投资567.4亿元,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40.5%,特色产业集群实现营业收入1783.7亿元、增长10.8%。
坚持“普惠共享”与“精准滴灌”相结合。我们围绕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让更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积极引导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今年前三季度,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户数和金额均实现较大增长,中小微企业成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对筑牢企业发展“压舱石”、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坚持靶向发力,梳理了全市科技类企业清单及制造业等4类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清单,“一企一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到市场主体。目前,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行业从去年的9个增加到今年的14个;全市281家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获益明显,盈利面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
坚持“活动引领”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廊坊市税务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宣传辅导,加强精准监管,联合市科技局开展“送政策、问需求、强服务、解难题”集中走访月活动,对接走访1.1万余家重点企业,摸排解决1000余个“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实现直达快享。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实,比如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台账和重点培育企业、研发政策、辅导服务清册“一账三册”,专人专岗开展全流程、全链条服务;创新开展定制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和“怡税畅廊直通车”精准推送政策;在税收大数据平台设立“研发费政策专题模块”,加强风险研判管控,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市委、市政府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系列优惠政策,深度激活科技创新动力源,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蓄势聚能,努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6日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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