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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10

【导语】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2023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再如,2023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来源明税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7

主 题:2023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二、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3.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企业因生产化工原料被环保部门处罚,是否会影响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并被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软件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生产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未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7.企业为了研发项目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即5年,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分期摊销。

9.2023年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0.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是否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应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意见为准。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6行、第8-15行和其他明细栏目无法填写,只能填写汇总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规定:“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因此,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栏次选择了“2021版”或“自行设计”,则无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第4-6行、第8-15行等明细行次。

1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保险费是否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仅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其工资总额的5%,但全体职工合计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未超过工资总额的5%。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该企业应将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如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4.中小微企业2023年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当年未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是否还可以变更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因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15.企业只提供垃圾分类贮存服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一、环境污染防治

……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

1.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

因此,企业只提供了垃圾分类贮存这一单一环节的服务,不属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手续费支出应通过哪张表单填报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

……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因此,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00表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填报;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

17.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18.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是否也需要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因此,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均属于当事方,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也需要附送被分立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第3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着城市创新能力的发展

图片来源:合创汇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对于城市创新能力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着大量的高知识型人才,不仅扩大了就业也支撑了经济进行可持续发展。今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创新创业、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在推动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挖掘潜能进行高质量发展。通过激励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工作的投入、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促进中小企业长足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图片来源:游戏壹周刊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公告助力企业发展

国内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离不开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科技创新中最有潜力的一个群体,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的转换者,也是新兴产业的探路者。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帮助中小企业挖掘更大的创新潜力。

在此公告中,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都没有变化。

该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了长期性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在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是公告同时规定2023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2月购置一项价值800万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那么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或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如果该企业到2023年去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购置的这一项设备器具就不能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怎样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3年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那么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确定是否能享受该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最好是在年初就向科技部门提交自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的享受优惠政策。

【第4篇】高企研发费用比例2023

在高企申报中,对研发费用这一块很多人都会存有疑虑,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或者占比不达标都是会对高企申报有影响的,而且申报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也是有要求的,同时辅助帐不完整还会面临取消高企的风险。政和科技从事企业服务领域多年,在高企申报方面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下面就高企中研发费用处理这块为大家详细讲解,有不懂得或存在其他疑问可以+v“政和通”。

一、研发费用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费用归集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人员工资就是按照科技人员参与到项目的情况来归集,员工参与了某个项目就应该按着实际参与工时来分。而且科技人员必须满足在职时间183天以上,且在公司缴纳社保。

②直接投入费用是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也是财务人员普遍反映最难处理的,它需要技术部门的配合,尤其是材料领用,如果技术部门不提供相关领料单记录,财务人员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一般来说,领料单需包含材料名称、数量、金额、领用日期、技术人员签字、领料涉及到的项目名称等。

③折旧费用,如果有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直接计提就好,如果是生产/研发共用,就按着设备的实际运转工时,按比例计提,并做好设备运转工时表。

④其他费用,比较简单,注意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就好了。

如果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填报年度报表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科[2016]32号)规定:高企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将被取消高企资格,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公告。

填写报表时请自查填写的数据是否达到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比例不低于60%;

2、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体系

企业首次申报高企时,可能由于时间仓促,或者对核算要求不清楚,导致企业研发费用有拼凑的可能性,但是,一旦企业通过了高企的认定,将被当作是规范的高企来看待,以前一些不合理的处理办法都不能再次出现。研发费用的数据将不再是事后的追忆或者调整,而应该是序时账的方式,一笔一笔地记录在财务核算的账簿之中,留下清晰的痕迹。

3、研发费用申请进行加计扣除

既然是高企,那么一定有研发费用的发生,有研发费用就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这是正常的逻辑。但是有些企业可能是怕麻烦,或者自身有问题,往往就放弃了每年可以进行的加计扣除申报,不仅浪费了税收优惠的机会,而且会在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系统中留下疑点,很容易被筛选出来作为稽查对象。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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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梳理、核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以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有明确规定,不能盲目增加加计扣除基数。换句话说,凡是能够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要有合规的依据和准确的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创新技术效果显著。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该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逐年增多。截至2023年底,仪征市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近200家,超4亿元的加计扣除总额为企业注入研发动能和资金“活水”。不过,随着受惠主体增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存在税务风险的企业并不少。建议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能盲目增加加计扣除基数。

风险点一:管理层工资计入人工费用

甲科技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归集于研发人员名单中,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也相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另外,甲公司的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占比较高,可能存在研发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日常生产活动,但未合理划分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性质来看,这些人员均属于企业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全面工作,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其工资、薪金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甲公司研发费用中列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未按合理方法合理分配的人员工资、薪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点二:研发过程中的特殊收入未扣减

税务人员在对乙化工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核查时发现,乙公司每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发生额达3000万元以上,占年度研发费用发生额的90%,占其年度原材料采购总额的30%以上。同时,当年应扣除的销售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材料部分,以及特殊收入均为0。

税务人员分析,化工企业投入的原材料均为化工产品,部分原材料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未形成产成品,很可能就是废品。化工产品的废品处理有着严格的处理流程,处理费用也是很大一笔开销,乙公司研发费用使用不符合常理,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根据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据此,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核实。经了解,乙公司领用的3000万元材料有一部分形成了产品或残次品并已售出,应当将研发过程中形成产成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和销售产品或残次品所形成的特殊收入,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减除。最终,乙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点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未登记

丙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2023年,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为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税务机关在帮助丙公司梳理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的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却依旧将该部分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内。

针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中应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据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是丙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考虑到丙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该委托研发费用不能作为其加计扣除的依据,丙公司需要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如果委托研发合同符合科技管理部门的登记要件,丙公司可前往科技管理部门补登记,完成登记备案后,即可立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王家军 杨洋

【第6篇】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10分钟,全文约3300字)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命题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企业在不同场景需求下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以及差异。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分类口径(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出发进行比较。

人员人工费用

关于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人员分类。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在职天数。会计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并没有对员工在职天数有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直接投入费用

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计入归集: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房屋的租赁、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都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而对于高新口径而言,只有房屋的租赁费可以计入;

而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而言,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均不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研发使用的房屋折旧费计入研发支出,但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在涉及无形资产摊销时,需要区分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包括两类: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目前在我国专利主要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设计试验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归集涉及试验费用,其口径小于高新口径和会计核算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中,高新口径以及加计扣除口径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列出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的费用类型,且高新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20%加计扣除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1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其他一些关注要点:

需要合理区分研发和非研发费用,当无法合理区分是不得加计扣除,例如部分研发人员同时开展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工时记录用以区分。

直接投入费用应扣除:1)出售的工具、原料、样品等收入;2)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

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折旧口径与税务口径保持一致。

委托方拥有委外研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外研发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在地级市以上科委备案;

2)对于委托关联方进行委外研发,获得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根据实操经验,委托研发合同需要在受托方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7篇】2023年研发费用

近来,小编看到很多人在后台问,“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认定吗?”“高新企业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看来大家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这一块儿还有很多想要了解的地方,那咱们今天就来详细谈谈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的那些事儿!想了解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朋友们看这里!

一、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吗?

这里小编告诉大家,想要申报高新必须要有实际研发,企业完全没有实际研发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企业有实际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费用,那可能只是因为企业没有做研发台账。

其实很多企业不是没有研发费用,而是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里面了,像人员人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做好研发台账就可以啦。

二、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比例的具体要求?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研发费用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企业营业收入是可以通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纳税申报及账面收入来进行交叉核实的,研发费用也可以通过账面研发费用科目及明细进行逐笔核实。小编在此提醒,企业千万不要为了认定高企而虚列企业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哦!

三、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

很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就把研发费用放置不理了,其实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还是需要年年符合的。

据小编了解,税务机关会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一旦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就会提请认定机关复核。凡是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都会被取消高企资格,还将被追缴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即使我们企业已经认定为高企了,还是需要符合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75%-10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小编来举个例子吧!

假如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为100万,若该企业为制造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200(100+100*100%)万;若该企业为服务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175(100+100*75%)万。

五、没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申报高企吗?

企业没有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但是需要在高新申报书中填报“会计核算”、“研发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个口径的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关于高企认定中有关研发费用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高企认证内容的朋友们,欢迎评论区留言咨询!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依据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第9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10篇】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对很多企业来讲是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管是任何时候,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然而,如此有价值的东西,所以企业都适合去做吗?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除了以上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的都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企业可能将会节省一笔很大的开支哟!

【第11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调查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2023年4月29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以及企业10月份预缴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访谈信息

主 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时 间: 2023年04月29日 15:00-16:00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做客访谈现场,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 2021-04-29 15:0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 2021-04-29 15:00 ]

[主持人]

刘宝柱副司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 2021-04-29 15:0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 2021-04-29 15:03 ]

[主持人]

感谢刘宝柱副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 2021-04-29 15:05 ]

[明月清风]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 2021-04-29 15:0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 2021-04-29 15:06 ]

[可乐不吃鸡翅]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0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08 ]

[自由如风]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2023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1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你公司,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20万元,如果按25%税率,换算成税款,每年多减税6250元。 [ 2021-04-29 15:10 ]

[这是个网名]

此次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受益群体是制造业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 2021-04-29 15:1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对制造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划分,企业可以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查询。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 2021-04-29 15:12 ]

[浅笑心柔]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也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1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15 ]

[洪荒少女]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 2021-04-29 15:1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2021-04-29 15:18 ]

[潇洒]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 2021-04-29 15:2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你公司而言,在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21 ]

[王者孤独]

我们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这家企业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啊? [ 2021-04-29 15:2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的企业可能会想,反正我现在因为亏损也不用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只能加大亏损,对缴税并没有影响。对此,我们建议亏损企业尽量享受优惠。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 2021-04-29 15:27 ]

[司徒拿开]

我们是一家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2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29 ]

[wszxx]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税13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3 ]

[螺蛳粉配罗非鱼]

我公司是一家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23年购进的研发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当年在税前扣除折旧100万元,但在会计上仅计提折旧50万元。研发设备的折旧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可以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九歌]

我想知道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的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属期是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不能适用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6 ]

[芝麻糊]

请问一下,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额外再办理什么手续吗? [ 2021-04-29 15:3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按照这一规定,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做好申报表的填写工作,无需再办理额外的其他手续。 [ 2021-04-29 15:37 ]

[14798]

我们单位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务,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假如某一年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还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8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9 ]

[我是一条fish]

我想请问一下,除财税13号公告规定外,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符合别的文件规定吗? [ 2021-04-29 15:4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2021-04-29 15:42 ]

[风起云涌]

我公司是制造各类电子元件的,每年会对产品进行一次常规升级,请问升级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4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45 ]

[人生]

我们企业正在研发一种新型复合材料,但是研发的过程不是很顺利,不确定最终能不能成功申请到专利。假设没法成功申请到专利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的研发费还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4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以成功申请专利为前提,即使研发活动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2021-04-29 15:48 ]

[我爱你中国]

我公司符合加计扣除享受条件,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去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原来是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听说今年在预缴税款时也能享受这项优惠,具体是怎么回事? [ 2021-04-29 15:4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果选择对上半年研发费用先进行加计扣除,可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 2021-04-29 15:50 ]

[ts]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加计政策,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呢? [ 2021-04-29 15:5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前,根据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2021-04-29 15:52 ]

[112233]

我公司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吗?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 2021-04-29 15:5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该项优惠。 [ 2021-04-29 15:57 ]

[主持人]

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2021-04-29 15:59 ]

【第12篇】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历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由于科技创新项目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外部性等特征,科技创新带来的收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为了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给予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成本,降低企业税负。

2008年,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予以确认,随后国家不断地出台文件规范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

2023年、2023年又分别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并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为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又将其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023年我国颁布了财税[2018]99号文,扩大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运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延续执行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将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00%。

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底优惠在哪?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效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创新激情,激励企业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研发创新活动中。

例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为200万元,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如果按350万元(2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87.5万元,加计扣除使得企业减少税额37.5万元。

三、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5.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且其他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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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风险

(一)备查资料不齐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管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但在日常核查过程中,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常缺乏以下资料:

1.人员和机器设备的分配表和佐证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目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和第三条第一款,“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企业无法提供分配表和佐证资料的,应将该部分金额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除。

2.缺乏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部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仅重视研发费辅助账的归集,无经过公司决议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只有账面反映研发费用发生,且无法对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可行性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查。

3.缺乏研发费辅助账。

4.委托研发留存资料不齐。仅有辅助账和委托研发合同,缺乏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情况、及进度情况;相关原始凭证均在受托单位,委托方无法提供。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公告,委托研发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研发项目不符合条件。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包括:

1.对现有专利技术直接购买进行运用,购买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常常将现有产品进行简单升级后,将发生的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

(三)部分应冲减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冲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包括:

1.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后,均忽略冲减对应的材料费。

2.政府补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取得了财政补助,且未确认为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经营租赁研发设备费用一次性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一次性将多年研发设备租赁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虚假研发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且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在日常工作中,有少许企业以失败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在核实中,相应资料齐全,从形式要件上无法查看其研发活动真实性。但从研发费辅助账和a107012申报表中查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主要是人工工资和设备折旧,少有甚至没有材料费用,从逻辑上查看有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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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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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反复强调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

河北省廊坊市市长 李国勇

河北省廊坊市地处京津冀协同发展最前沿、京津雄“黄金三角”核心腹地,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得天独厚,面临机遇好、创新资源多、发展潜力大。廊坊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突破点、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廊坊经济发展“大作为”,在京津雄核心腹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高地。

坚持“高位推动”与“协同发力”相结合。一方面,坚持高站位推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研督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市委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就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成立市级工作专班,抓好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指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坚持协同发力,市税务局担当主责、积极作为,科技、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通力协作、全程联动,各县(市、区)提升站位、坚决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坚持“内抓造血”与“外引活水”相结合。在当前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较于其他科技创新政策,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激励效果更好,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对冲研发风险。我们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帮助企业减负纾困的有力抓手,及时将政策资金“血液”注入需求企业。同时,我们准确把握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独特区位和功能定位,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撬动点,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以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招引京津高科技成果到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目前,全市9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年前三季度,全市6个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建设数量和完成投资额均居全省第一;今年前10个月,签订合同数694项,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57.48亿元。

坚持“由好到多”与“由多到强”相结合。牢牢把握、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让好的产业多起来。廊坊现代商贸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康养、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我们积极借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这些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实现做多做大。另一方面,让多的产业强起来。通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数字转型、设备更新和科技攻关,让产业的集聚效应更强、产品的附加值更高、企业的效益更好。今年前10个月,全市谋划实施亿元以上技改项目126个,计划总投资567.4亿元,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40.5%,特色产业集群实现营业收入1783.7亿元、增长10.8%。

坚持“普惠共享”与“精准滴灌”相结合。我们围绕最大限度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让更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积极引导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今年前三季度,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户数和金额均实现较大增长,中小微企业成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对筑牢企业发展“压舱石”、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坚持靶向发力,梳理了全市科技类企业清单及制造业等4类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清单,“一企一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到市场主体。目前,全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行业从去年的9个增加到今年的14个;全市281家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获益明显,盈利面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

坚持“活动引领”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廊坊市税务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宣传辅导,加强精准监管,联合市科技局开展“送政策、问需求、强服务、解难题”集中走访月活动,对接走访1.1万余家重点企业,摸排解决1000余个“急难愁盼”问题,确保实现直达快享。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实,比如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台账和重点培育企业、研发政策、辅导服务清册“一账三册”,专人专岗开展全流程、全链条服务;创新开展定制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模块和“怡税畅廊直通车”精准推送政策;在税收大数据平台设立“研发费政策专题模块”,加强风险研判管控,及时消除隐患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市委、市政府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系列优惠政策,深度激活科技创新动力源,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蓄势聚能,努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6日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15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小型企业做加计扣除有什么好处?

这条针对年收入体量较低的企业,讲一下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紧密相关的市级研发后补贴。研发后补贴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先研发,政府后补贴,比如你公司2023年搞研发投资了60万,在2023年年中的时候,就可以向科技部门申请针对这60万进行补贴。但前提是这60万都进行了加计扣除。这就是加计扣除和我们小型企业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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